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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此不合人情的论调,至少有着两种应对方案。一是引入上帝的角色,给等值报复赋予神圣的依据。莱布尼茨就是这样做的:

有一种正义,它的目的不在纠正犯罪的人,不在对别人起模范作用,也不在赔偿损害。这正义乃是以纯粹适合为基础的;这种适合由于恶行受到处罚而获得一定的满足。索西奴斯的信徒和霍布斯反对这种惩罚的正义,它是正当的报复的正义,是上帝在许多关键性的时机里为自己保留的正义。

威廉·詹姆士在1906年的一次以实用主义为主题的讲稿中把莱布尼茨的这些发言当作反面教材痛加奚落,但我想对于一般人,不诉诸理性而仅仅诉诸自然感情地看来,恐怕毫不费力地就会站在莱布尼茨一边。因为事情正如莱布尼茨所说的:“这正义常基于事物的适合,它不但使被损害的一方感到满足,而且使所有聪明的旁观者也都感到满足,正如优美音乐或上好的建筑物使心地健康的人喜欢一样。”

第二种应对方案来自功利主义内部,一个名为“规则功利主义”的学术流派会认为等值报复的规则从长期来看会对社会有利,倘若瓦解了这个规则,势必会助长恶行。 倘以这个见解来看,古代儒家倒是可以被追溯式地归入规则功利主义一派的;不仅如此,莱布尼茨以及亚当·斯密的上述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恰恰就是古代儒家的推理前提。

是的,在醉心于礼制的儒家看来,对恩怨分别给以等值的回报,这是人之常情,是最天然本真的对“公平”的诉求,因此便具有了道德上的权重。所以儒家不但提倡恩怨分明,甚至鼓励人们不经司法程序而手刃血仇——即便在汉唐以后,这种复仇行为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主流伦理观念的赞许,有时甚至还会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当然,因为社会结构的变动,所以历代统治阶层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总是摇摆不定的。

但事情的另一面是,正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种本之人情的恩怨态度一经被确立为礼制的内容,便更多地彰显着贵族精神的光环,并不要求庶人也同样遵守。这看上去是给道德划分了阶级性,有君子之道德,也有小人之道德,而事实上,在孔子的一贯主张里,只是希望贵族(君子)做好表率,把贵族的高尚的道德标准春风化雨式地感染到庶人(小人)的心里,但并不会强求庶人(小人)。

随着宗法社会的瓦解,人们面对的一个棘手问题便是如何在传统的封建贵族阶层彻底消亡之后重新解读儒家思想当中无法遮掩的贵族精神,尤其是在臣民社会或市民社会里,臣民或市民,这些会被孔子定义为小人的人,该如何以“小人”的道德重写“君子”的情操?

这也算是一件无可奈何的事情,毕竟“小人”与“君子”的生存状况有着天壤之别,“小人”要想快意恩仇,需要付出比“君子”高得多的代价,反而相信“吃亏是福”会使日子好捱得多。——这也正体现着“君子”与“小人”一个显著区别:“君子”更在意的是寻求公正,“小人”更在意的是寻求幸福,前者是原则主义,后者是结果主义。 那么,事情会不会向着尼采所痛心疾首的那个方向不可救药地发展下去呢,即“人类的败血症”——平民的道德战胜了贵族的道德?

回顾于丹教授对“以怨报怨”的解读,她认为孔子当然不赞同以怨报怨,因为这会使我们失去“自己的幸福,还有子孙的幸福”。——需要重申的是,我这里无意于在考据上辨析正误真伪,也无意于辨析法律和军队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只是将这一观点作为一种引人瞩目的文化现象加以探讨。

在于丹看来,因为“以怨报怨”会葬送我们自己乃至子孙后代的幸福,所以是不可取的。这显然是一种结果主义的思考方式,没有给“公平”留出足够的位置,但我们知道,“知其不可而为之”的孔子是一个原则主义者,如果对公正的诉求是一个原则问题的话,那么当这个原则与“自己的幸福,还有子孙的幸福”发生冲突的时候,他会如何选择呢?

这里似乎出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是人的基本追求,正如对公正的追求同样是人的基本追求一样,而在有怨不伸的前提下获得的幸福是真正的幸福吗?那么,在鱼与熊掌不可得兼的情况下,追求幸福的结果主义与追求公正的原则主义,哪一个具有更高的道德权重呢? pA5fDWg2n07JRKwPbiyfiRTjiw+pSIXeCM5BI1BtFW67fUwzYDdwiaonMfYp5E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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