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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新时代“天人合一”人权理念创新的法律适用价值

“天人合一”话语体系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中华法文化的构成元素,其表达的朴素生态伦理话语原义与现代生态伦理理念有相通之处,其蕴含的王道追求制度实施机制与现代德法兼修的制度体系相对应。在中国社会向新时代生态文明的转型发展中,挖掘“天人合一”话语所蕴含的天理国法人情相协调的人权理论的思想精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运行和落实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天人合一”中的“天”逐步由实体化的“天”向理念化的“道”、“德”和“理”转变,其中话语含义的转变是以儒家“王道”为中介的。“王”字的本义是:三横分别代表天、地、人,一竖是指一个贯通于天地人之间的人,即君主。君主以仁义统治天下,就是“王道”。道家的“无为而治”、先秦儒家的“为政在人”的“德治”,构成了后期儒家“天人合一”王道追求的思想渊源。其中的“道”“礼”属于“广义的法”。法家虽然是在提倡“天人之分”的理念基础上产生的“法治”思想,但最终仍融入儒家天人合德的主流传统文化中,形成了德主刑辅、外儒内法的中华法系文化。因此,“天人合一”传统文化蕴含着“天理”、“国法”与“人情”相统一的伦理法制度体系与实施机制,体现了“天人合一”所指向的“天理”“人情”对“国法”的影响。

在西方,受古希腊罗马文化、基督教文化等自然法思想的影响,其民法典形成了以公民为法律主体单元的“人法”和以土地、水、森林为对象的“物法”的分离;以及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私法与国家法(也就是公法)的区别。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天人合一”为理念,形成了不同于西方法律文化的以家为法律主体单元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古代田制、水法等生态法律体系,如《唐律疏议》中户婚、厩库、擅兴、贼盗的分类排列与罗马私法中人法、物法的分类排列就不同,具有“天理”“人情”“国法”的统一性,有利于协调公法与私法、人法与物法的冲突。

同时,我们也应该深刻地认识到,中国“天人合一”的传统文化毕竟是农业文明的产物,在历史上常被用来论证君主专制的合理性,这与现代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价值观念是相违背的。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思想在新时代需要注入新含义,对于其与现代文明不相适应的一面,我们应该加以扬弃。如果从新时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人权理论角度重新阐释“天人合一”传统文化蕴含的“天理”、“人情”与“国法”的关系,其礼法并用实施机制还是具有一定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中国“天人合一”传统文化给予我们的启示。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我们不能不考虑“天人合一”传统文化所蕴含的德法兼修的制度落实思想,不能不对传统文化“天人合一”的观念进行现代化人权理念的转化和创新性改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应该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扬弃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德主刑辅”的伦理法制度体系与实施机制,建设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的法治体系运行机制,从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天理”、“人情”与“国法”的协调机制。

目前,老百姓对我国现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的执行力还不满意,依法治国中公众参与的自觉性还不够。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指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即以自我为中心,然后推己及人,像水的波纹那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愈推愈薄。 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通过法律实施的体制机制改善来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具体而言,当中国社会从“家国同构”的结构分化为“国家、社会与家”的结构后,不仅需要以家庭、村寨、居民社区等基层法治社会建构作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还要通过现代“公法”“私法”观念改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传统文化,提高国家法律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执行力,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统筹推进的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如在生态文明立法方面,立法者可以将土地法、水法、森林法和环境保护法等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建设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家国情怀之中,建立“物法”与“人法”和谐之美的善法,协调好自然资源权属中的家国关系,克服一些简单移植西方法律制度而造成的法治文化不适问题。在生态文明执法方面,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为老百姓营造好碧水蓝天净土的生态环境。在生态文明司法方面,司法工作者应该树立司法为民的观念,老百姓就是“天”,依法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使人们对土地、水、森林等环境权益能“定根”“定心”。在生态文明守法方面,需要健全体现中华传统文化特征、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的自治、法治和德治结合体系,使天理、国法、人情能够协调起来,发挥中国传统文化中“德主刑辅”的法治教育功能,重塑传统文化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观念,通过环境教育培育公众参与的环保“良知”。

环境人权不是一种“天赋”的消极权利,而是一种积极权利,意味着政府要将“纸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现实的环境人权表现为以人与自然、人与人、社会各利益群体的和谐为目标,以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为保障,落实为老百姓实实在在的利益。我国宪法以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战略布局促进不同种类、不同形式人权的全面落实,将生态文明融入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过程之中,从宪法高度深化了环境人权的内涵,将文化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而不仅仅是生态环境保护,还包括非物质物化遗产保护、可持续发展等多重内涵。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效果不佳,主要原因之一是没有将其与生态文化建设、文化多样性保护联系起来,而文化多样性作为一种“天理”“人情”存在于老百姓心里。1972年6月,联合国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了著名的《斯德哥尔摩宣言》,首次在国际条约中把环境问题与文化问题联系起来。1992年6月,联合国在巴西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会议发表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和通过的《21世纪议程》,把“可持续发展”正式写入国际社会公约中。因此,对“天人合一”话语进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人权理念改造,符合国家人权理论发展趋势,有利于将环境保护法律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法律的实施结合起来,形成生态文明新时代关于“天理”、“人情”与“国法”的新协调机制,从而促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落实。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种生态环境和多元文化的国家,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在中国各地形成了多个文化生态区,文化与生态环境相互交融,形成了各种类型的环境人权理念。法律的实施只有与具体的地域、文化等因素结合起来,宪法上的环境人权理念才能变为现实的权利。例如,北方和西北草原游牧兼事渔猎文化区,黄河流域以粟、黍为代表的旱地农业文化区和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水田稻作农业文化区。各地方的世居民族与其生活的环境形成了水乳交融的关系,其原生态环境的破坏常会导致该区域世居民族传统文化的消失,反之亦然。如果不结合当地文化样态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违背当地自然规律,并无视当地世居民族形成的生产经验和生活方式,打乱当地群众的生活习惯,就会影响生态平衡,造成生态破坏。因此,对世居民族原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世居民族的文化传承,也有利于改善一定区域或人类整体的生态环境。良好的原生态环境,离不开世居民族的贡献。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的今天,这些“土著的”世居民族保有的原生态环境为人类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环境容量和生态服务。因此,他们应该从开发区域的发展受益中获得补偿。这种补偿不仅包含自然生态的价值化,也包括人文生态的价值化。当然,对世居民族良好的原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并不是说不能加以改造,所谓的原生态环境是相对而言的。在农耕文明为主的社会时期,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较少,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也低。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人类改造自然界的能力大为增强,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对环境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提高许多,原生态环境的认定标准也必然发生变化。因而,“天人合一”环境人权概念的法律适用价值取向就是,一方面要因地施策,对不同地方不同人群的“良好的原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另一方面也应该将“良好的原生态环境”价值化,保障各地居民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分享“良好的原生态环境”带来的各种利益。

在对不同地方的居民的生态环境和传统文化进行法律保护时,还必然涉及对它们的改造问题。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有时会对环境保护、文化多样性产生很大的冲击。有些地方要进行大规模开发,其自然环境必然受到影响;世居民族的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中有些地方环境脆弱,已不利于世居民族的长期生存,或是因为生态环境整体恶化的影响,或是世居民族的传统生活方式已与现代化空间的布局不一致,其间的矛盾又该如何协调?例如,解放前我国西南地区的一些大石山区,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还采用“刀耕火种”的原始耕作方法。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大力帮助下,这些少数民族地区刀耕火种的耕作方式基本改变,有的地区已使用机耕和化肥。“天人合一”人权理念的创新,有利于从发展的观点上衡平经济发展、文化传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当然,融入了时代精神的“天人合一”人权理念与传统文化“天人合一”的迷信思想是不同的,现代意义的“天人合一”宇宙观是人定法与自然规律的统一。生态环境法的规范构成是在科学技术规范基础上制定的法律规则。科学技术规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法律规范则面向的是公众受体,“天人合一”人权理念需要将二者协调起来。例如,在春节等节日期间,中国人形成了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欢庆传统节日、营造喜庆气氛的习俗。然而,烟花爆竹燃放时会释放出大量的颗粒物和硫化物,加剧雾霾程度,损害空气质量,影响人体健康,产生的噪声也影响人们的休息。现在一些市民逐步认识到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可是在农村很多老百姓对此还认识不足。从这些实际情况出发,我国的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只是禁止在城市燃放烟花爆竹,而对农村燃放烟花爆竹暂无限制。因此,“天人合一”环境人权理念的法律落实,也涉及其中的“天理”“人情”的变化。发展也不是线性的单纯经济发展,而是经济、文化和生态的和谐发展。所以纸上的环境人权不是现实的权利,制度还需要得到落实,从而使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

The Rule of Law Value on Discourse System of “the Unity of Heaven and Man” in the View of Human Rights Theory

Yu Jun

Abstract: The dominant human rights theory in foreign countries is based on humanism philosophy,which separates human beings from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s legal subjects and legal objects. The Chinese people’s cultural concept of the Unity of Heaven and Man has its special implications about the methodologies for integration of mind and matter,the ecology ethics value,the enforcement of traditional institutions,and wisdom from the aspect of self-cultivating,family-regulating,state-ordering and the land great governed. However the western private law emphases liberty of individuals,it appears to be hard to harmony with Chinese tradition culture. Reaffirming the essence about the unity of heaven and man,it is benefit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to keep the path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words: the Unity of Heaven and Man;Discourse System;the Rule of Law Value GQa/zWFlmjxeU32QGOy7DoXow5odBBOwRGrVgLHJPliU2Z+YlqcvBfxJ2HKzw8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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