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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三代人权理论视域下“天人合一”话语改造的契机

在人权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第一代人权主张人人生而平等、自由等权利,从而将人作为个人主体从自然和社会中独立出来;第二代人权主张社会弱势群体的劳动权、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倡导社会正义;第三代人权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健康环境权、文化遗产保护权、代际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等权利,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与人之间宽容相处、国际社会之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法治发展趋势。

中华法文化是涵养当代公民法治核心价值观的源泉。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文化经过几千年的沧桑岁月,是先人传承下来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孕育了中华民族讲仁爱、尚和合、求大同的民族精神,这与第三代人权理念有着相通的时代精神,我们要汲取其中的思想智慧,处理好继承和创造性发展的关系。中华法文化中“天人合一”话语体系的形成,儒家思想发挥了重要作用。儒家从效仿天地之道入手,吸收道家思想精华,将天地之道内化为人德和国法,而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如,张载认为:“天人一物,辄生取舍,可谓知天乎。”“辄生取舍”,即舍人生而求天性。怎能知天之理呢?“天人合一”即天理、人道合一。 因此,儒家“天人合一”传统文化蕴含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朴素人权理念,以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公法、私法相统一的制度文明落实机制,是涵养当代中国公民法治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源泉。因此,用时代精神改造“天人合一”传统文化,将中国传统文化“天人合一”话语体系中所蕴含的正确义利观及人与自然和谐的人权理念激活,是有利于培养新时代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人权理念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法治文化,并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

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模式源于西方,其有益的市场经济法治经验我们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抄照搬。恩格斯说,罗马私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最早提出了公法、私法(民法)与自然法的划分。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由于西方法律文化中存在着自然法(人类的理性)与意定法(人的理性)的区分,所以西方与中国对待“公”与“私”的关系明显不同。罗马人将实在法划分为公法与私法,是以罗马社会简单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因此,其以个人功利主义为价值追求的私法较为发达。在西方私法文化中,人权主体是个体的自然人,自然环境就是我们所称的“物”。“物”作为权利客体给人带来的是经济利益,例如,森林可以提供木材、水流可以航行、矿藏可以开采加工……将自然资源纳入“物”的范围,是人类法律文化发展的结果。在此之前,阳光、水等环境要素作为“公用地”或“无主物”存在,导致了自然法假设中的“斗争状态”。可是,仅仅将自然环境作为客体“物”,容易形成公法与私法、人法与物法的矛盾,以及“公地悲剧”的产生。魏玛宪法将社会权纳入基本人权的范围,强调国家对私域的干预,试图解决市场经济体制中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冲突、公法与私法的矛盾,但受制于人本主义思想而难以脱离功利主义哲学的思维范式。因此,生态环境作为“物法”的特征难以改变。即便公法给予了生态环境保护,也不能动摇西方人权理论的人本主义哲学基础。

中国传统社会中虽然商品经济也曾较发达,但最终还是没占据主流地位,“私法”也就淹没于“公法”之中。在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公法”一词出自法家。 战国时期法家先贤李悝、商鞅、申不害相继在各国变法,颁布的法律主要是奖励耕战,意在强化“奉法为公”,对商人重利的私心是谨慎防范的。战国时期的法家人士慎到还从道家的“天人合一”观念出发,将法归为“至公大定之制”,系统阐述了奉法为公的“法治”观念。他说:“天道,因则大,化而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在这里,慎到是从人情中引出天道,从“天道”论证“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 慎到将法律归为“立公去私”的观点得到了商鞅的继承。商鞅说,“故法者,国之权衡也”,他主张“任法去私”,而不能“释法任私”。 商鞅还通过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奖励耕战,将《法经》改造成了秦律,形成了诸如《田律》等制度,奠定了农耕文明的法制基础,历史上称之为“改法为律”。 可法家“奉法为公”的法律制度是封建君主的治世之具,不利于商品经济发展。商鞅在变法中曾颁布一项奖励耕织的法令,其主要内容是:“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与法家强调“公法”的价值追求不同,儒家是认同一定范围的“私法”的。如孟子曰:“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 儒家代表人物孟子等虽然不反对商品经济,但主张不义之利“不苟得”。但是,中国传统社会不管是儒家“天人合一”所倡导的“礼治”还是法家“天人之分”倡导的“法治”,都是以农为宗,礼法制度建立在农耕文明以家为基本法律单位的基础上,把山水林田湖草作为家园环境对待。不过,法家所颁布的法律制度经过儒家“天人合一”思想的改造后,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公法”观念也发生了变化,逐步形成了以儒家“天理”“人情”为根本的“治国平天下”的“国法”制度,以及“修身齐家”的“私法”。西汉戴圣在《礼记·礼运》谈到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是以“平天下”为“公法”,而不是以君主的一家之利为“公法”。隋朝杨坚主张“以公执律修德,慎狱恤刑”, 宋朝陈亮的“以法为公”, 王夫之的“体天无私” 等,都反映了这种公法观念的变化。 至于“私法”,只要私不害公,也是允许的。孔子还说“礼失求诸野”,可见以宗族等自治主体为单位的“礼治”的“私法”在传统社会中占据广阔空间。但是儒家所谓“礼治”的家族“私法”,是与农耕文明相适应而不是与西方社会商品经济的“私法”体系相对应的。

因此,中国传统社会以农耕文明为基础,形成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是“私法”和“公法”的统一,这与西方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重视个人利益保护的“私法”存在根本的差异。在中华法文化中,个体权利处在家庭、国家的公共利益之下。近代以来,中华法系在西方法律文化的东渐中,传统社会“天人合一”理念及其制度化的体系受到了很大冲击,传统“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法律体系逐渐被西方公法、私法体系取代。可是,西方工业文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进一步促进了西方国家法律发展的同时,也带来社会、环境等公共利益的损害问题。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民法出现了社会化趋势,一些关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的法律大量出现,“公法”和“私法”出现混合趋势。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从计划经济改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发展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作为治国方略在宪法中得以确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我国移植了西方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制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法通则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等兼具“私法”和“公法”特色的混合法律,但是始终还存在法律制度体系和法治文化冲突的问题,导致法律实施效果不理想。西方法律制度体系的追求以个人自由主义、功利主义为人权价值目标,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以和谐、民主、文明等集体人权为核心价值的。在这方面,“天人合一”传统文化与当代法治建设的第三代人权理念的价值追求有相通之处。随着社会向生态文明新时代的转型,中华民族“天人合一”传统文化蕴含的生态伦理等人权理念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对私人权利法律要加强保护;但生态环境是公共利益,是一种连带性的权利,更需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来保护。

与中华法文化以家族、族群(如少数民族地区的世居民族)为本位不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作为人权的主体一般指的是独立于自然和社会群体的“抽象的人”。从法国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所使用的“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概念来看,“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主体是个人。而发展权、健康环境权、文化遗产保护权第三代人权的主体常常是处在一定生活环境中的一个民族或一群作为“类”的人,这就造成西方国家人权理论中常常不承认第三代人权。而将一个国家民族或一群作为“类”的人作为人权的主体,可谓中国“天人合一”法律文化的特色。关于汉语中的“民族”一词,可以追溯到汉代。当时“族”是家族、宗族、类族、部落,没有将“民”和“族”连用。连用是在19世纪下半叶,我们国家陆续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族”(nation)这个词。1882年王韬在《洋务在用其所长》中有“夫我中国乃天下至大之国也,幅员辽阔,民族繁殷”的描述,此时,“民族”开始有了连用这样的先例,20世纪初,“民族”这个词被普遍使用。 根据考证,现代意义上“民族”的表述和前面古汉语中“民族”的说法没有多少瓜葛,而是借用了明治维新时期日本知识分子拼凑的“民族”二字,对西文“nation”做了汉语的翻译,作为一个新词。可见在最初的意义上,我们国家的“民族”指向族类共同体,是“国族”,也就是现在广义上的“民族”意思。对此,可以在语言的谱系、地域、文化特征、经济类型、社会、经济形态、政治、人口数量的标准上进行细分,比较典型的是中华民族的表述,美利坚民族、法兰西民族、德意志民族,这是“国族”的概念。除了广义的民族之外,还有另外一种对民族的理解,即狭义的——构成这个民族的各个成员。费孝通先生指出:“在‘民族’之内部可以有语言,文化,宗教,血统之‘种族’的存在。” “多元一体”构成了中国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与现实,显示了中华民族“天人合一”、和而不同的总特点。

我国境内各世居民族,长期以来与所居住的地方形成了水乳交融的关系。在中国这个具有长期农耕文化的国家,中华民族强烈的族群观念、地域观念等传统文化都塑造了中华民族传统法文化的“家国同构”特征和“人法地,地法天”的“天人合一”的主体性特色。从周朝时期实施的宗法制开始,到《北齐律》将“户婚”联为一篇后,历朝历代都将土地权益与家庭婚姻制度紧密相连。中国农民不像西方国家的公民一样将土地视为财产,却把土地视为衣食父母和家园。与西方海洋商业文明不同,西方人追求个人自由,喜欢迁徙,四海为家;而中国人重视血缘宗族亲情,商人走西口、闯关东,最后还是希望衣锦还乡,叶落归根。村头的树林、池塘、一条小溪,都是一家、一族、一村人的精神寄托和认同。

1992年6月5日,由签约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国际环境法阐述土著人环境权的里程碑,序言说道:“意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和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生态、遗传、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和美学价值”,“认识到许多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同生物资源有着密切和传统的依存关系,应公平分享从利用与保护生物资源及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有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作法而产生的惠益”。文化多样性是人类在生存和发展中积累的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各种区域群体的知识体系,是人的主观性的整体表现,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是土著民环境人权概念的真正要义。因此,不能仅从自然资源物权、环境容量权角度来描述环境人权,更应该从文化多样性角度来揭示环境人权概念的本质。

从中华法文化对山水林田湖草进行整体性保护的本色上讲,中华法文化是一“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法”,而西方法文化的演变则是一种在“主客体二分”模式下形成的公法与私法、人法与物法的分离对立的法律体系。西方法文化的这种法治模式,对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弘扬人的主体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现代社会向生态文明社会转型的阶段,也遭遇了“主客体二分”模式下第三代人权理论发展的挑战问题。所以笔者认为,用生态文明新时代精神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人权理念对中华民族“天人合一”的话语体系进行改造,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民族文化法律保护方法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模式探索。一方面,“天人合一”的话语改造强化了民族文化与环境保护的关联性;另一方面,也是站在生态整体主义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维护文化多样性和环境保护的一体性。

中国传统文化“天人合一”中所蕴含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公法、私法相统一的思想,形成了调整中国公与私、国与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中国有句古语“一屋之不扫,何以扫天下”,就说明了这个道理。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是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血脉与精神纽带。我们要心存温情和敬意,担负起守护和培育它的责任。一个时代的法律精神是这个时代一切社会制度的价值基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把“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这不仅与中华民族“天人合一”的理念一脉相承,而且立意更高,指明了传统文化制度化的时代精神和生态法治意蕴。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战略,宪法修正案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诸多条款,这些都是根据新时代人权理论对“天人合一”话语体系的创新性发展,与当今世界第三代人权理论发展趋势相吻合。因此,优秀传统文化是涵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我们要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积极价值,培育执政党、立法者、行政人员、司法工作者和公民的法治核心价值观,推动“天人合一”人权理念入法入规,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法治执行力。 thCfH/jDrKKy9Prp+FSJNBUKZ9/Q6nzO+G+L/7Pea5kPOxCem6u3L3Td+Bsjfw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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