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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权利话语的再政治化

(一)权利话语再政治化的原因:权利话语的局限

依据技术的利益政治的特点在于从利益角度去观察人们之间的关系:“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互动的社会……‘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使人类社会既保持着一致,又处处充满着冲突。” 这样,利益在权利话语那里具有根本的重要性,或者套用权利本位论的话说,具有本体的地位。权利话语对权利的颂扬、推崇,乃至将其奉为神话,实际上是对利益的颂扬、推崇乃至神化。

权利话语认识到了利益的多样性、复杂性。利益从类别上看,有经济、政治、文化等利益;从主体上看,有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利益,有个体、集体、国家甚至人类世界等主体的利益;从内容上来看,有物质利益也有精神利益;从时效上看,有长远利益也有短期利益等。权利话语认为权利体现了这些复杂多样利益间的统一关系。这种对权利进行利益化的理解,意味着权利自身从规范性意义即正当或应当意义向功能性意义转化。这种转化意味着否弃关于人际关系中何为正当的这种价值判准的争论:“对改革开放,一开始就有不同意见,这是正常的……不搞争论。” 这种做法集中关注于人们的各种利益要求和需要,是我国改革开放实践在法学领域的反映,也反过来影响这种实践。这种转化意味着把个体、集体、国家等主体,从僵化的旧意识形态教条中解放出来,把人们的欲望、利益要求的满足当作目的,当作正当的东西本身加以追求。

这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释放出巨大的潜能,和我国各领域的改革措施一起推动我国整个社会发生巨大变化。在政治领域,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于经济建设,保持了大体上的政治秩序与稳定;在经济领域,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人们的物质财富迅速增长;在社会领域,各种团体、协会、俱乐部等组织产生,社会活动丰富多彩,社会焕发出空前的活力;在文化领域,以满足人们的愉悦要求为核心,各种以娱乐为追求的文化发展工业化、产业化。这些现象从规范角度看,是人们的权利在各个领域的实现;从功能角度看,是人们的各种利益得到了满足。这是权利话语在我国社会转型中发挥的重大积极作用与效应,也是权利话语在我国盛行的社会原因和体现。这是我国权利话语实践的积极方面。

在个体、集体、国家等这些不同主体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中,何者具有优先性是个关键问题。张文显主张:

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是以承认和充分尊重个体的身份独立、人格独立、意志独立和利益独立为前提的,并且承认个体权利是其他权利存在的目的和基础。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终极目的是使一个个具体的个体(人)而不是抽象的集体、社会和国家获得更多的自由和幸福。这是权利的根本价值所在。所以我们的法学不仅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之学,而且应当是以个体权利为权利体系基础的权利之学。

这种主张针对的是当时主流极端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国家主义”。从这里可以得出结论,权利话语是以个体及其权利、利益为优先的,似乎会导向个人主义。

但是,张文显又否定了这一点:“重视和强调个体权利会导致个人主义的担心,则是多余的。法律赋予公民权利不只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利益,也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事实证明,允许并鼓励个体充分行使权利法律权利,正是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立法目标的必要途径之一。” 这里又似乎主张个体之外的社会主体及其权利、利益的优先性,因为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可见张文显的主张是有矛盾的,至少是有紧张的,其根源在于没有阐明个体与集体、国家等之间的关系。张文显也是承认这一点的:“由于自己出身法学,跨入哲学领域是半路出家。所以,有些论题与哲学原理和哲学史的键联不是非常严谨。例如,权利本位与哲学上关于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论怎样衔接,使之浑然一体?还没有来得及探讨。” 张文显说这番话时已经是21世纪了,而且直到现在他也没有进一步论述个人与社会、国家间的关系。这意味着从根本上讲,个体与个体之外的家庭、集体、国家等社会主体间的关系,及他们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没有得到阐明,至少是充满矛盾与紧张的。即使否认这一点,认为权利体现了主体之间统一的利益关系,也不意味着没有问题。

问题即在于从利益角度看待人际关系时,会有著名学者赫希曼(Albert Hirschman)所说的利益推动的行动所具有的自我中心性和合理的计算 [4] 这两个本质特征。自我中心性“即在于行动者支配性地关注任何人们意图的行动对他自己的后果”, [5] 换言之,行动者主要把自我当作中心的主体,把外在世界当作满足自己利益的客体,从外在世界满足自己利益效果的角度处理同外在的关系。这也是哈贝马斯所论及的社会行动主体的独白视角,即“将自身和周围世界都客观化,以便将一切都置于控制之下的主体”。 [6] 这意味着一种内在的主张唯我独尊的自私自利的倾向,把主体自己的利益视作最高的,把主体之外的一切当作满足自己利益的手段与客体,从而失去了对主体间公共性的关注,对主体间普遍与共同利益的关注,从而引发主体间的分裂与对抗。当然,这里的自我中心并非仅指个体中心,也指家庭、集体、国家等个体之外主体的自我中心,从逻辑上讲它们都有可能成为唯私的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主体。合理的计算即在于系统性地对行动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评估和测算,意图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最大限度地满足欲望,避免痛苦,达到利益最大化、功利最大化。利益不管有多少种类,不管有多复杂,都是可以计算的,进而是可以交换的、可以衡量的。这意味着把人们之间的情感、传统、风俗、价值、伦理等各种复杂的关系当作可量化的交换关系。

尽管权利论者强调不会导致个人主义,认为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处于统一的关系中,但在实践中还是发生了与此相反的情形。在我国改革开放中,国家从以前笼罩一切的全能状态中退出,把以前所占据的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领域让渡给承包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家等主体,并积极引导市场与社会秩序的形成。在此过程中,个体从家庭、集体等的束缚中走出来,传统伦理与道德对个体不再有约束力,他们在盛行消费主义的市场上满足自己的各种欲望,从而社会进入了个体化的进程,个体兴起。而国家留下的公共领域也商业化,不能够提供整合个体的公共精神与生活的公共空间,所以所形成的个体是没有公共道德的。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中,“走出祖荫的个人似乎没有获得真正独立、自立、自主的个性。恰恰相反,摆脱了传统伦理束缚的个人往往表现出一种极端功利化的自我中心取向,在一味伸张个人权利的同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依靠他人支持的情况下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 “过度功利的个人主义在中国得以发展” 。这种自我中心的个人主义表现为自私、不合群、功利主义、毫不考虑别人的权利和利益,以前受到批判,现在被人们奉为圭臬。因此,利益在理论上内含的逻辑在实践中得到了实现,权利话语想避免但还是没有避免了,也就是说当代中国现实的发展突破了权利话语的理论限制。但反过来看,也不能完全否定权利话语的导引作用,权利的利益转化逻辑上内含了这种可能,尤其是在没阐明个体与集体等社会主体间关系的情况下。

当代中国过度功利的个人主义,体现了博兹曼(Barry Bozeman)所说的“经济个人主义”三原则:(1)人而非社会是核心;(2)社会和政府制度至多是满足个体需要的工具,否则是有害的;(3)个体而非社会或国家具有最高的价值,且所有个体具有平等的道德价值。 [7] 所以本文也把我国生活中发生的个人主义称作“经济个人主义”。个体的理想人格是“工于计算的好人” ,人们之间形成一种唯私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可算计的利益关系,社会变成人们之间争夺各种利益的战场。经济个人主义并非只有经济利益,或者把各种复杂的利益化约为经济利益,尽管这在当代中国社会也经常发生,但更强调的是在市场经济领域里盛行的利益关系思维方式或逻辑,即自我中心和合理的可计算性对其余社会生活领域的支配性影响。

经济个人主义反映在政治领域即体现为利益政治。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分化出农民工、私营企业主等诸多阶层,这些阶层具有不同的利益主张和要求,从而产生利益的分化与多样化,进而产生各种利益的矛盾乃至冲突。而且我国市场经济过程中由于权力的干预和影响,以及其固有的竞争逻辑等因素,产生巨大的贫富差距,这表明并没有由“看不见的手”达到理想的利益均衡,而是产生了严重的市场失灵。市场经济领域产生的问题要求政治做出反应,即运用国家权力对利益矛盾乃至冲突进行解决。同时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经由国家对自身权力进行改革,逐步退出一些经济领域,对市场主体进行培育,对经济秩序进行引导逐步形成的。这些要求我国的政治放弃以前阶级斗争所体现的意识形态之争,即价值之争,以利益为核心解决各种问题,政治变成利益政治,这也是上文所论我国政治的去政治化过程。

我国步入“利益分化的政治时代” ,对利益矛盾与冲突问题进行解决过程中遇到的重要现象是利益集团的影响问题。利益集团,是指“因兴趣或利益而联系在一起,并意识到这些共同利益的人的组合”, 是组织化的利益主体。我国的利益集团既产生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利益分化过程中,也产生于国家运用权力对社会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是市场和权力双重机制作用于社会生活的产物。利益集团复杂多样,既有合法的,也有没有取得合法身份甚至非法的;既有全国性的,也有区域性的;既有强势的,也有弱势的。不同利益集团表达自身利益要求和主张的方式、渠道不一样,对政治的影响也不一样,有的在表达自身利益的同时也照顾整体的公共利益并自觉地与后者保持一致,或有的本身就以社会整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为目标;有的则把自己小集团的私利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从而取代、冒充后者或者要求后者为自己服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代中国的某些既得利益集团,它们具有群体的狭隘性、目光的短期性、政治态度的反动性等特点。 它们从唯私的自我中心的视角出发追求自己的短期利益,置国家的普遍与长远利益于不顾。它们削弱国家的公共性、自主性和统一性,削弱国家的公信力与政治权威,削弱人们对国家的信任与认同,产生一系列问题。

政治领域产生的问题也反映在经济、法律、文化等其余领域中。某些既得利益集团在政治领域中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扭曲国家政策与法律,为自己在经济领域获得更大的利益,阻挠改革进行,加剧不平等,造成更严重的贫富分化。法律可以被某些既得利益集团利用,成为它们用来为自己谋利益的工具,同时使支撑法律运作的国家权力的中立性和公共性受到破坏,所以法律尽管具有合法律性(legality)但可能不具有合法性(legitimacy),亦即法律表面上、形式上虽然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按照法定权限制定的,但法律的权威性不强。因而虽然我国通过大规模立法运动,初步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法律在现实中并不是很受人们重视,法治依然需要进一步落实。国家自主性削弱导致的对国家认同的破坏,也是对基于好生活观念的国家伦理的破坏,从而发生“国家伦理资源的亏空”, 无法在文化领域发挥对整个社会的价值引领作用,文化的公共性消失,社会存在无意义感和虚无感。这种虚无在个体层面轻则造成对公共生活与道德的麻木、冷漠,个体退入唯私的领域,重则造成忧郁、抑郁等精神疾病,乃至引发个体自杀;对社会轻则造成犬儒主义,对崇高与美好的东西怀疑、不相信、嘲讽、解构,随波逐流,逃避崇高,用文化消费中欲望的即时满足即娱乐来代替意义,带来更多的虚无和无意义,重则造成社会愤怒等负面心态,形成社会戾气,甚至更负面的心理和看法。

这些问题构成我国的各种矛盾与悖论:经济虽然快速发展,物质财富极大增加,但贫富悬殊;政治上虽然保持大体稳定的局面,但也有需要加强人们对国家的认同与信任等问题;法律上虽然法条繁多,机构健全,但法律发挥不出法治所要求的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引导的功能,反而在此过程中可能逐步丧失自己的有效性;文化领域虽然异彩纷呈,但没有能力对包括市场经济中的不平等、政治领域的权威与认同降低、法律领域的有效性减损等在内的整个社会生活进行反思。这些问题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构成我国整个社会目前总体上的矛盾。这表明从功能角度看,虽然人们的利益获得了满足,但满足的状态是失衡的、不充分的。人们之间进行激烈地利益博弈,运用包括合法的与非法的、合道德的与非道德的等各种手段谋求自己的各种利益。人们以自我为中心进行相互算计,力求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满足,甚至不惜损害他人与国家利益。从而我国社会团结弱化了,产生各种矛盾与问题。这可看作权利话语实践的消极方面,也是当代权利话语局限性的体现。

当然,这些矛盾与问题并非权利话语论者们的本意,因为他们的一个基本主张是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而权利体现了各主体间的统一利益关系。这种情况可以被看作他们所“未意图到的结果”,他们未料到权利论产生这种效果,或者说即使预料到了并且试图从理论上加以否定,但是实践上还是发生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把我国的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问题放在一起讨论,并非要建立权利话语与我国社会矛盾的简单因果关系,认为权利话语直接导致了各种问题的产生,把各种问题都归结为权利话语。这种看法可称为文化决定论或观念决定论,在学理上太唯心,站不住脚,而且与矛盾发生的复杂原因现实情况不符。

本文倡导一种观察中国问题的相互关联的系统性、总体性视角,针对的是近现代乃至当代论者们从技术、制度、伦理、文化等观察我国问题的单一径路以及狭隘的分裂性的专业化学科化视角。从总体性视角出发,我国社会的矛盾是系统性的、总体性的,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各种因素互为因果导致问题产生。权利话语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观念性的,也是间接的,体现为一种逻辑可能性,是诸多因素中的一种,需要和其余因素一起才能诱发总体性矛盾。矛盾表明了权利的利益转化及其政治追求的局限性。那么如何反思并克服这种局限性呢?

(二)权利话语再政治化的途径:基于价值的认同政治

对利益政治的反思已经开始,针对我国社会的利益分化与冲突,论者们大多提出采取社会福利等措施进行利益协调,以解决利益失衡和冲突等问题,从而实现政治稳定。这些研究仍旧固守利益计算的逻辑,使反思的有效性大为减弱。如果我们能够认为,人无论如何都不同于动物仅仅追求对欲望的满足,而有反思力与想象力形成价值并由此抵抗以自我为中心进行合理计算的逻辑;并且如果能够认为,在全球化条件下,国家主权依然最重要并能够对整个社会生活进行调整,那么要解决我国社会的矛盾,依然要从政治入手,即对权利话语进行再政治化。这种再政治化意指,把价值重新引入政治领域,激活对权利的政治争论,恢复包括权利话语在内的文化生活对整个社会的想象力与批判力,形成基于价值的政治认同,加强政治和法律的公共性与权威性,在政治统一与自主的基础上厉行法治,限制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使市场经济再嵌入社会,从而对社会进行政治整合,解决我国社会的总体性矛盾。

需要指出的是,张文显注意到了价值的重要性,这突出体现在三方面:(1)他提出涵盖诸种价值的综合法治论:“‘法治’是一个内含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正义、效益与合法性等诸社会价值的综合观念”; (2)他论述了法律在处理价值问题时的重要作用,即“法律力求社会价值的衡平与互动”, 并把这当作法治的重要机制之一;(3)把价值分析当作一种法学研究方法,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两方面。但是这些主张没考虑到各种价值内在的不协调与冲突,侧重概念和逻辑分析,无法解释其所设想的充满价值的法治及其协调机制为何很大程度上停留在纸上,也没有对我国当前社会中的价值展开具体的社会历史分析,具有局限性。这需要我们从另外的角度进行考察。

价值具有复杂的含义,本文把价值理解为“各种关于有吸引力的、具有形成动机作用的且被看作对社会来说值得向往的善(guten)的观念” [8] 。价值是对美好生活概念的澄清,也是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里美好状态的判准。引入价值意在克服依据技术的利益政治的局限。

首先,引入价值意味着对利益及其追求的可欲判准进行反思。权利的利益转化所包含的以自我为中心进行合理计算的市场逻辑在各领域的支配表明,人们在追求各种利益和欲望时失去了应有的或可欲的判准。我国当前的社会整体上处于一种无判准导致的无方向从而迷茫、混乱的状态和感觉中,从而迫切需要就利益和欲望的判准进行反思,这即是价值的引入。因为利益和欲望无法对自己提出反思。正如约阿斯(Hans Joas)所询问的:“一种强调个体(或集体)功利计算最大化的理论如何既能说明与既定规则相一致的人的行为,也能说明那些规则及超越纯然规则的价值的起源?” [9] 价值“源于自我形塑和自我超越的经验”。 [10] 价值是人们对善的追求,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也意味着人们在追求欲望和利益满足时有一种反思能力。这种能力是对欲望的反思,是欲望的欲望。人们不仅追求欲望的满足,而且还会考虑欲望的性质:“我们的欲望划分成高级的和低级的,品德高尚的和不道德的,更令人满意的和不那么令人满意的,更高尚的和不那么高尚的,深刻的和肤浅的,高贵的和卑鄙的这些范畴。” [11] 人们考虑欲望的性质,对所欲求的东西设定价值判准,判定并区分哪些值得追求、是可欲的,哪些不值得追求、是不可欲的,同时选择前者,并且往往在即使有些欲求的东西在根据条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却因不值得追求,而拒绝使这些欲求实现。利益的合理计算从量上考虑到了欲求的实现,但没有能力对欲望的质进行判定;并且这种功利计算还超越自己的范围,成为其余领域的行为判准,从而使得人们没有能力进行反思。所以,对于权利话语利益化转化的片面性,我们必须引入价值进行反思。

其次,引入价值意味着对权利话语进行再政治化,追求基于价值的认同政治。价值的引入使我们认识到,人们在追求利益和欲望时,是由作为利益和欲望的判准的价值观引导的。我国社会产生的利益分化、矛盾、纠纷和冲突等,背后实际是由价值观的变化所引发的,在一定程度上,可归结为价值的分化、矛盾、纠纷和冲突。利益与价值间的关系,大体上同韦伯关于利益与理念关系的著名论断一致:“直接支配人类行为的是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理念。但是由‘理念’所创造出来的‘世界图像’,常如铁道上的转辙器,决定了轨道的方向,在这轨道上,利益的动力推动着人类的行为。” 亦即价值作为理念规定人们行为的方向,利益则提供此方向上的动力。从利益角度看待政治,会把政治看作围绕利益的活动,即看作纯粹围绕权力及其影响力、权力欲的活动,把复杂的政治现象化约为利益问题,没能也不能看到利益背后的价值之争问题;或者即使看到价值之争,但采取回避态度,认为可把价值之争转化为能够用技术手段解决的利益之争,从而不能为利益的分配、协调、衡量等政治活动,为权力及其影响力的获取、行使、分配等政治活动设定可欲的目的与判准。为了克服利益政治的局限,我们要引入基于价值的认同政治。

在进行具体的讨论前,这里先对认同(identity)、认同政治、政治认同,及其与利益、价值等的关系进行一些基本澄清。认同这个词的中心主题“是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的自我认识,它是自我意识的产物:我或我们有什么特别的素质而使得我不同于你,或我们不同于他们” 。因此,认同从个体角度看是要回答“我是谁”,从群体的角度看是要回答“我们是谁”的问题, 其关键是提供某种特别的东西,这种东西使得作为个体或群体的人与他者区分开,从而确认到底是谁。

认同发生在政治领域即形成认同政治和政治认同。著名历史学家霍布斯鲍姆指出:“认同政治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在这个世纪(即20世纪——本文作者注)的第三个25年内出现的极其迅速、深刻的变动和转型的结果。” 这种认同政治以同性恋运动,包括黑人、拉美裔等少数族群的边缘群体所发动的各种社会运动等为体现形式,反对当时西方社会处于主流的自由主义话语,抗议自己受到不公正对待。所以,肯尼(Michael Kenny)认为:“认同政治既非偶然事件也非历史上的反常现象,而是对自由主义文化霸权的回应。” [12] 不同群体主张自己基于多样性和差异的要求得到承认,所以认同政治与差异、特殊性、多样性有关,难以界定,也不存在对认同政治的共识。但认同政治的主旨还是可以把握的,即在于主要批判自由主义建立在过分的或抽象的个人主义之上,不够包容,从而造成社会不义。

政治认同的要义在于在政治领域回答“我/我们是谁”的问题。这一问题及其回答是政治的重要关怀。就利益、价值与政治认同的关系而言,主要涉及铸就政治认同的材料、结构、对象、层次等。学界一般认为,利益是政治认同的物质基础、绩效基础,是起点,在此之上,对特定政治组织(包括政党、国家等)的制度进行认同,最后达到最高层次的价值层面的政治认同。这三方面互相联系,有一致性:利益作为基础,支撑着制度和价值;制度表达人们的利益满足方式和价值认识;价值型构人们对利益的认识,为制度提供合法性解释。当然,它们之间也有矛盾性:利益分化、冲突等消解制度和价值,制度阻碍利益的表达、偏离价值所规定的方向,价值批判不合判准的利益和制度。它们在构造政治认同中的分量和作用不一样。利益是认同形成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利益一致不等于形成了认同;以利益为基础形成政治认同,难度较小,但不够稳固,且容易变化。而价值是政治认同形成的必要也是充分条件,最重要,有时在存在价值共识但利益不一致甚至冲突条件下也能形成认同,因为价值观会改变对利益的认识;以价值为基础形成政治认同,难度最大,有时甚至不可能,但一旦形成也最稳定。至于以制度形成政治认同,因其受利益和价值的双重影响,大致可以看作处于难度居中的层面。

以利益为基础,把政治认同建立在利益的绩效上,容易产生“政绩困局”:

一是经济的增长只能意味着总量的增加,不代表民主、平等、自由、幸福的增长;二是经济的增长并不必然带来公平的分配;三是经济的增长不能解决公共政策的实施、公共福利的增加、社会安全系数的提高;四是经济不可能无限增长下去,当经济增长受限时,政绩的维持支撑力度何在;五是经济的增长在一味谋求量的提升时,其他因子的忽视必然会削弱经济增长本来可以带来的成效等。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我国的政治认同带来了巨大的积极效应,尤其体现在大体稳定的政治局面上;但“政绩困局”也体现在目前的政治认同上,造成包括政治认同丧失在内的总体性社会矛盾。这就要求我们转换思路,其中最重要的,在笔者看来,即采取价值思路。

从价值角度看,政治意味着以公共的、集体的方式去追求善,人们在此过程中形成政治价值。政治价值对政治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可分为五个方面 [13] :(1)构成特质、进行界分从而创造认同;(2)作为对社会现实进行判断的标准;(3)确定政治安排的方向;(4)创造政治行动的合法性;(5)作为政治沟通的核心组成部分。这五个方面相互关联,创造政治认同论及的是价值在形成政治行动主体上的作用。人们在政治领域追求价值,这是一个辨别价值差异的过程,同时也是肯定价值共同点的过程,依据相异的价值进行区分,依据相同的价值进行聚合。在此过程中,人们形成自己的政治归属感,使自己归属于和自己具有相同价值的人群,不仅个体形成自己的认同,而且个体所在的群体也形成集体性的认同,从而形成政治主体。所以,从价值角度出发,政治是依据价值形成政治主体,然后政治主体依据价值判断进行政治行动,从而价值为其行动提供合法性判准和内容,确定行动过程及作为行动过程结果的政治安排的方向。在此过程中,价值是政治主体形成及其自主性、统一性的基础。

本文所论基于价值的认同政治,首先是要依据价值形成政治认同从而形成政治主体,然后是政治主体形成后依据价值做出具体的决断、沟通、安排等的各项活动。这里的认同政治虽然和西方社会中的认同政治有类似之处,如都批判利益政治的高度抽象的自我等,但这里毋宁是借用西方的概念,来重新铸造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认同,其要义是把认同问题特别是政治认同问题当作政治的中心。引入以价值为基础的认同政治,并非完全否弃利益政治,而是在既有的成就基础上,对其进行扬弃。这形成了本文所论我国当代政治发展的辩证逻辑,即从改革开放之初的反对阶级斗争政治,到追求以技术为手段的利益政治,到现在乃至未来的以价值为基础的认同政治。

追求以价值为基础的认同政治,重构我国的政治认同,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重构公民的国家认同,因为国家是解决我国社会问题非常重要的力量。重构我国公民的国家认同,其中尤为核心的是,把国家重构为具有自主性和统一性、具有决断力和意志力的政治主体。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即是既得利益集团问题。某些既得利益集团不仅有自己的既得利益,而且尤为严重的是阻挠改革和问题的解决,成为改革的敌人,“在强大的既得利益面前,中央权威流失了,改革的动力消失了”。 某些既得利益集团的产生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是市场和国家权力关系发生错位的体现:市场和国家没能够厘清相互的关系,从而相互逾越界限,导致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引发混乱与危机。解决既得利益集团问题,尤其是政治领域的利益集团问题是全面深入进行改革开放,提高党和国家现代化治理能力从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前进的重要内容。就此,习近平同志指出:“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如果有了自己的私利,那就什么事情都能干出来。党内不能存在形形色色的政治利益集团,也不能存在党内同党外相互勾结、权钱交易的政治利益集团。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就是要防范和清除这种非法利益关系对党内政治生活的影响,恢复党的良好政治生态,而这项工作做得越早、越坚决、越彻底就越好。” 目前,以习近平同志为领导的党中央所部署、开展的“扫黑除恶”及反腐败工作,正在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引入以价值为基础的认同政治,加强党的建设并对国家重构后,国家要依据自身具有普遍性、公共性的价值判准作出政治决断,并进行政治行动,克服权力异化,遏制某些既得利益集团从自我中心出发的计算对政治的侵蚀,从而加强或重新获得合法性、公信力与权威。而一旦政治领域的问题得以解决,那么就能够运用国家的价值判准及作为判准工具的权力对社会生活领域进行整合,克服或限制各个领域中社会行动者从自我中心出发的相互计算逻辑,从而解决整个社会的问题与矛盾。就经济领域而言,依据价值判准对市场经济领域的利益失衡进行调节,而非让国家成为市场的附庸、成为利益的竞技场,杜绝权力商品化,使权力回归调节基于国家公共价值的公共利益的轨道,使权力的公共性逻辑和市场经济的合理计算逻辑在各自领域内发挥作用,使市场经济再次嵌入社会。就法律领域而言,国家依据公共价值作出决策并执行、实施决策,从而为法律及其运作的具体结果提供合法性、公信力与权威性,同时也提供强制力作保障,从而使得法治真正落到实处。“认同是人们意义与经验的来源。” 因此,就文化领域而言,重构国家认同后,国家用自身价值对文化生活进行引导,克服文化领域公共性缺失的问题。从而一方面,个体克服自身的唯私性,获得意义;另一方面,社会克服自身的犬儒性,获得方向感和反思力。

由此,以公共价值为基础,重建以国家认同为核心的认同,并运用国家权力对整个社会进行政治整合,解决社会整体利益失衡、冲突等引发的矛盾,从而达成整个社会的团结。关键问题是,作为我国认同政治之基础的价值到底是什么?这种或这些价值如何形成? hJ5pP7nWzlRTBMsM8kDeleWRpSh13aKxneE8bYbLSw8ImYHNfEj/oiNzXQ6xUV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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