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反贫困理论,纳斯鲍姆的多元能力理论对当代世界反贫困斗争具有重要价值,对中国的精准扶贫也具有一定的启示。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直重视减贫和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的精准扶贫行动更是成效显著。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已经从2012年末的9899万人减少到2018年末的1660万人,6年时间减少了8000多万人,连续6年平均每年减贫1300多万人。 从多元能力的视角来看,中国反贫困行动取得的重大成就,不仅有助于贫困人口的发展,也有利于能力安全和人权的实现。
尽管中国反贫困行动取得了巨大成功,对世界反贫困斗争也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反贫困的道路上仍然有众多挑战,比如反贫困过程中存在的贪腐问题、扶贫过程中的资源有限性问题以及反贫困斗争中的国际合作问题。从上文对多元能力理论的分析来看,纳斯鲍姆的多元能力理论对中国的扶贫攻坚战具有一定启示意义。
首先,树立以能力建设和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反贫困理念。纳斯鲍姆的十大核心能力本质上就是追求有尊严生活的能力,由于贫困是对有尊严生活的重大威胁,因此核心能力也是摆脱贫困的能力。纳斯鲍姆不仅指出了以人均GDP衡量发展所存在的社会不正义风险,也揭示了经济贫困与能力贫困以及人权贫困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性。正因如此,纳斯鲍姆的多元能力理论无疑对我国制定发展和反贫困战略具有一定启示意义。在多元能力理论看来,国家应避免对GDP的过度崇拜,不能以平均GDP遮蔽生活质量的其他面向以及分配的不公平。中国目前的反贫困行动虽然依赖于GDP的增长,但是在精准扶贫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并树立以能力建设和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反贫困理念。
其次,努力消除腐蚀性劣势和培育孵化性能力。纳斯鲍姆的多元能力理论要求我们消除腐蚀性劣势和培育孵化性能力,指出腐蚀性劣势具有不利于能力的发展、传递性、无穷性和不可通约性特征,孵化性能力具有促进人的发展、传递性、无穷性以及不可通约性特征。由于孵化性能力具有的优势和腐蚀性劣势对人发展的负面影响,“公共政策应该优先采取预防措施来阻止腐蚀性劣势的形成,并且建立孵化性运作” [4] 。在纳斯鲍姆眼中,人之贫困实质上是一种腐蚀性劣势,它妨碍一个人接受教育,影响其找到适当的工作,并最终使其不能体面地生活。因此,培育孵化性能力以消除贫困这个腐蚀性劣势十分必要。纳斯鲍姆对腐蚀性劣势和孵化性能力的分析告诉我们,在精准扶贫的过程中,应该采取注重培育孵化性能力和消除腐蚀性劣势的战略,加强对贫困人口的教育,增加工作机会,最终消除贫困以及其他腐蚀性劣势。从核心能力视角来看,当下的精准扶贫应该高度关注贫困人口的实践理性能力。从人权角度来看,精准扶贫必须重点加强贫困人口的受教育权以及工作权等权利的保障。
再次,建立法治型的国内反贫困长效保障机制。在当今时代,尽管联合国和各主权国家采取的一系列反贫困措施取得了诸多成就,但是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许多国家缺乏反贫困的长效机制,尤其是反贫困的法律制度总体上落后。中国的精准扶贫行动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也即因为中国当前的反贫困行动主要是一种政策驱动型的行动,所以法律在精准扶贫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这种情势不仅会影响反贫困行动的可持续性,而且对于防范和解决扶贫过程中的行为失范问题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缺乏长效的机制不能很好地解决扶贫对象“等、靠、要”甚至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问题。纳斯鲍姆的多元能力理论已经指出,法治在保障能力安全上具有重要作用。鉴于贫困与能力之间存在的正相关关系,中国的精准扶贫也必须力行法治,加强反贫困立法;同时,通过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和积极的监察防范扶贫过程中的权力寻租;此外,还需要消除贫困人群的腐蚀性劣势,积极培育孵化性能力,保障贫困者的能力安全和人权实现。
最后,加强反贫困的全球合作。纳斯鲍姆不仅揭示了历史上以及当下世界的不平等的政治经济秩序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困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明确指出发达国家负有帮助发展中国家反贫困的义务。作为全球最大发展中国家,中国不仅需要尽自身最大努力解决国内贫困问题,也需要积极寻求反贫困的国际援助。在寻求国际援助时,我国应积极捍卫国家主权,防止援助国提出的任何附加的有损国家主权的要求。同时,中国应该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指导下,关注其他贫困国家的发展问题,在国力允许范围之内提供援助。此外,中国应当在国家间的反贫困合作中争取话语权,并且积极推动“世界反贫困公约”的制定,强化发达国家对贫困国家减贫目标实现的相应义务,使反贫困的国际合作具有明确的和完善的国际法依据及完善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