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文明的产生与其所处的爱琴海环境密切相关,由于陆路交通不方便,农耕文明发展空间小,古希腊人主要通过工商业生产、海上贸易和殖民活动维持生存发展。这种独特的海洋文明培育了古希腊人趋向于开放的民族精神和冒险扩张的民族个性,使得公元前8世纪左右希腊半岛上陆续出现了许多小城邦,逐步形成了一种在经济发展、政治制度、思想艺术等方面都独具特色的社会文化,最终使古希腊文明成为整个西方文明的最主要源头之一,其影响深远。此外,古希腊人使用了一套极为高效的书写系统:字母。这极大地节约了语文学习的成本,使更多的人能够掌握获取知识的工具,其“哲学人口”的比例大大高于世界其他地区。由于字母本身唯一的作用是表音,构词法是透明的,对词语的阐释发挥的空间被最小化了,因此古希腊哲人直接绕过了语言,以世界为思考对象,不同的学派谈论着相同的概念、相同的问题。后人基于前人的思想,不断超越。正如罗素所言:古希腊人“首创了数学、科学和哲学;他们最先写出了有别于纯粹编年表的历史书;他们自由地思考着世界的性质和生活的目的,而不为任何因袭的正统观念的枷锁所束缚。所发生的一切都是如此之令人惊异,以至于直到最近的时代,人们还满足于惊叹并神秘地谈论着希腊的天才”。 具体说来,古希腊文化有以下几个特点尤其值得我们注意。
首先,古希腊的神话源远流长,有着比较完整的体系和独特的文化魅力,孕育了古希腊文化的人文精神、自由观念以及对自然人性的赞美,从而成为现代西方人权、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观得以形成的最早精神萌芽。事实上,古希腊神话里的神灵和英雄们大都具有鲜明的世俗化人性形象,从而质朴地反映了古希腊人在追求幸福和抗争命运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崇尚个体自由的天性和对于生命意志的追求。当然,古希腊人是信仰神灵的,每个城邦都从奥林匹斯诸神中选择了自己崇拜的神灵作为偶像,经常举行祭祀活动。但另一方面,神灵在古希腊人的心目中又并非一种享有绝对威严的主宰;古希腊的人文精神就是在不断地排除神意和命运对人事影响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正如当代一些学者指出的那样,古希腊人是“这样一个人文主义者,他崇拜有限和自然,而不是超凡脱俗的崇高理想境界。为此,他不愿使他的神带有令人敬畏的性质,他也根本不去捏造人是恶劣和罪孽造物的概念”。 像古希腊悲剧中的酒神狄奥尼索斯形象,就生动地展现了人被非理性的情感、欲望、意志所支配的状况,表征着人身上一种巨大的原始的生命力,一种忘我、冲动、痴迷,一种生命的毁灭与重生的永恒循环。
同时,基于这样一种生命意识,古希腊文化也没有像中世纪的基督宗教文化那样将身体与灵魂、肉体与精神明确区分和割裂开来,而是在身心合一中充分肯定了人性自由的根本意义。所以,奥林匹斯的众神形象大都在身体方面拥有令人羡慕的优势,体现了古希腊人对于自然形体、自然人性、现世生活的赞美,折射出了他们对于自我欲望、自我利益、个体幸福的自由追求。公元前8世纪后期的荷马史诗进一步展现了神、命运与人之间的关系,尤其在神性与人性之间架构了一座互通的桥梁。《伊利亚特》的主人公阿喀琉斯便是古希腊人自我肯定意识的艺术化身,他不仅具有健美的肌体、无敌的武艺和勇于冒险的性格,而且无比热爱感性的现实生活,是一个追求世俗人生价值的英雄,代表了古希腊“自由人”的精神理想。中世纪之后形成的文艺复兴运动的主要内容,可以说就是以绘画、雕塑、文学的艺术形式,重新展现了蕴含在古希腊神话和艺术中的这种“自由人”的精神理想。
其次,在社会生活方面,古希腊文明是以城邦制为著名标志的。早在公元前800年,当地主要以氏族或部落为基础的村社开始发展为以城镇为中心的较大单元,后来更是形成了数目多达几百个的大小城邦,以雅典和斯巴达为主要代表,众多城邦之间通过各种各样的纽带连接起来,使古希腊文明成为一个整体。从一定意义上说,希腊人的历史也就是城邦的历史,只有了解了城邦才能算真正了解了古希腊的文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城邦源于人的自然本性,这种自然本性让人必须过一种城邦式的生活,人也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过上有意义的生活。城邦为自由民提供了公开发表言论、参与政治活动的公共舞台,从而孕育了“公民”的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要理解城邦必须先理解公民,他对公民的定义是:“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说他是那个城邦的公民;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 这里说的公民虽然和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并不完全相同,但也享有参加政治共同体活动的某些基本权利。
值得指出的是,古希腊城邦社会还形成了人类文明史上最早的奴隶主民主政治制度,在作为古希腊文明中心的雅典城邦里更是长期建立起了直接的民主制。西方语言中的民主(demokratia)一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的巨著《历史》之中,由“demos”(人民)和“kratos”(统治或权力)合成,按字面的意思即为人民的权力,由人民执政治国。 “公元前6世纪早期,为了应对日益加剧的阶级斗争,梭伦的改革开启了民主的航程。” [1] 由此可见,雅典城邦的民主制是选举、抽签和公议三者结合的民主制。公民大会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五百人会议是公民大会的常设机关,相当于城邦的最高行政机关,陪审法庭则是城邦的最高司法机关,虽然还没有形成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政体,但三个机构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权力分工的原则。公民大会在公共广场上举行,年满20岁的男性自由民都有资格出席,围绕各种议案发表自己的见解,针对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展开讨论乃至激辩,因而享有参与和决定城邦共同体公共事务的广泛权利,可以充分实践自己的公民身份。这种民主制度虽然带有许多严重的历史局限,但从某种意义上依然体现了民主政治的本质。
再次,在古希腊的思想文化中,作为“爱智慧”的哲学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重视以“逻各斯”形式呈现出来的“理性”精神的主导作用,并且因此构成了整个西方主流哲学的历史源头。本来,逻各斯(logos)这个词的基本意思是指“收集、聚集与词、言谈和叙述” ;早期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开始将它作为哲学概念加以运用,认为逻各斯构成了整个宇宙中普遍有效的本体秩序和规律,既是万物生成的根源,又是对万物生灭的认知。古希腊哲学鼎盛时期的三位杰出代表人物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彰显了“逻各斯”的“理性”本质,将它视为万物存在的根本尺度和人类生活的最高准则,并且从“凭借判断推理从事逻辑思维和语言交流的能力”的角度把人定义为“理性的动物”,将其视为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独特本质所在。17世纪以来,大多数西方哲学家从他们那里汲取丰富的理论资源,从而使理性主义构成了近现代西方哲学的主导倾向,同时也是自由、民主、法治、平等、正义、人权等现代西方核心价值最重要的哲学基础之一。 因此,当我们试图找寻现代西方社会核心价值的原发性文化内涵的时候,自然也有必要回溯到现代西方理性主义哲学的原初状态——古希腊哲学的理性精神那里。
同样需要指出的是,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实践也为理性精神的这种兴盛奠定了适宜的现实基础。当时的公民大会和公共广场为广大自由民开辟出了一个相对自由而理性的讨论思想、交流意见、传达信息的对话空间,使他们逐渐形成了对话沟通的政治意识和伦理意识,彼此之间经常展开有理有据、互揭矛盾的公开争辩,从而能够将逻辑推理和理性分析作为理解世界的最基本方式,为理性思维和对话能力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而古希腊哲学家们则通过将逻各斯作为联系语言与实在的本体论桥梁,为自由民运用语言进行理性交流的可能性提供了有力的辩护。此外,也正是凭借这种得到充分发展的理性能力,古希腊人建立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科学理论,后来又逐步发展成为现代的科学体系,对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有特色的重大贡献,其意义在今天还明显可见。事实上,2000年后发生在中国的著名“新文化运动”试图从西方现代文化中引入的“德先生(民主)”和“赛先生(科学)”,可以说正是在古希腊文明的这种“理性”精神的母体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最后,古希腊文明的工商业活动和政治制度还孕育了在现代西方文化中得到了长足发展的法律意识乃至法治理念。尤其是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共同体,在其几百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不断深化的改革,不仅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在相当程度上确立了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而使雅典成为古代法治社会的典范:公民大会的各项公告和法令预案公布在市政广场的“纪名英雄墙”上让广大公民了解和熟知,公民则有义务遵守城邦的法律规范,积极参加公民大会的议事活动以及陪审法庭的有关活动,把城邦利益看作实现个人利益的前提,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正如西方学者所说,这一点充分体现了古希腊人的“批判性理智,对于个人心灵早熟的意识以及从事政治组织的伟大能力” 。
古罗马文化在很大程度上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文化的上述基本特点,除了在帝国时期放弃了古希腊城邦的民主政治制度之外,在神话传说、理性精神和法律体制等方面都积极汲取了古希腊文化的许多因素,尤其在法律体系的创制方面还大大超越了古希腊,对西方现代文化乃至整个人类文明做出了最突出也最有代表性的重大贡献。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因此指出:“罗马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用武力,第二次是用宗教,第三次是用法律。” 事实上,古罗马法律文化创建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制度,如私人权利平等、遗嘱自由、契约自由、陪审制度、律师制度、所有权和占有制度、法人(团体)制度、民事责任、侵权赔偿制度等,对后世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的确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由于上述原因,古罗马文化虽然不像古希腊文化那样充满了指向大自然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因而在自然科学以及哲学领域也没有取得像古希腊文化那样光辉灿烂的伟大成就,但唯独在法学理论特别是自然法理论方面给后世西方文化留下了古希腊文化也稍逊一筹的丰富精神遗产。本来,古希腊神话传说中已经包含着某种自然主义的观念,认为宇宙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的秩序或法则,不但支配着自然界的演化发展和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而且还控制着诸神的行为和命运。古希腊哲学中的赫拉克利特等人特别是斯多葛学派汲取了这种思想倾向,基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遵循着某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亦即“逻各斯”、“世界理性”、“神”或“命运”)的宇宙观,提出了有关“自然法”的见解,认为神圣的“自然法(自然规律)”拥有命令人们正确地行动、禁止人们错误地行动的强制性力量,从而将其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具体阐发了把基于“世界理性”的法律原则当作不分国家种族、不分社会地位、对人人都适用的自然普遍法则的观点。古罗马思想家们在吸收古希腊文化的这些积极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的理论,宣称在人定法之上还存在着永恒的自然法,它来自统治整个宇宙的神灵或世界理性,同时又根源于人的自然本性,并且因此将其中蕴含的正义、自由、平等等核心价值演绎到现实社会的法律原则之中,从而使罗马法成为古代法律世界中罕见的“优秀典型” 。其中最为突出的又是西塞罗,他实现了斯多葛学派自然法思想与罗马法学思想的结合。
概括说来,罗马法学兴起于罗马共和国的《十二表法》制定之后,而繁荣于罗马帝国的时期。在帝国时代,法学研究备受重视,公民学习和研究法律成为时尚,贵族阶层更是以知晓和精通法律为荣耀,从而促成了一大批法学家的成长,而法学研究的兴旺发达又促进了法律实践的迅速发展。其中,除了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功能之外,把法律看成维护私人利益尤其是财产权的规则,构成了罗马法学家最有原创性的建树之一。罗马法学家认为,一切公民的私有财产都应得到足够的保护,国家则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因为一旦财产权被侵犯了,正义原则也就从根本上受到了破坏。所以,他们把罗马法分成三大分支,除了作为终极依据的自然法之外,还有民法或市民法、万民法。民法或市民法是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它以成文和不成文两种形式存在,既包括元老院的法律、元老的敕令、大法官的公告,又包括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古代习俗,也为买卖、合作和契约等创设了规范性的准则。万民法则适用于罗马帝国的所有行省,不论种族、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如何,对于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但万民法并非凌驾于民法或市民法之上,而是作为它的补充,主要适用于罗马公民之外的帝国居民。
古罗马帝国灭亡之后,西方文明的发展进入了中世纪时期,其最突出的特点是基督宗教的信仰观念长期占据着主导意识形态的地位,在社会生活的经济、政治、法律、哲学、艺术等领域都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基督宗教是从古希伯来文化的犹太教中分化独立出来的一种新的宗教信仰,形成于古罗马帝国的早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受到了古罗马帝国统治者的严厉打压,主要在下层民众中蔓延发展,势头越来越大,以至于到了古罗马帝国的后期,统治集团也逐步接受了基督宗教的信仰,使之变成了古罗马帝国的官方宗教。特别是在古罗马帝国灭亡之后,基督宗教更是凭借它在精神领域的广泛影响力和教会组织在经济政治方面的强大实力,以“政教合一”的方式统治着欧洲的大部分地区,甚至成为凌驾于各国世俗政权之上的统一精神王国。
在占据了统治地位之后,基督教会就开始采用各种强制性的手段,反过来压制和迫害那些拒绝接受或违反其“一神论”信仰的人们或文化因素,其中也包括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兴旺发达的自然科学、文学艺术乃至理性精神,以致在文艺复兴运动之后,中世纪时期长期被人们认为是割裂了古希腊罗马文明与现代文明的“黑暗时代”。这种见解虽然深刻地揭示了基督宗教在中世纪时期的“独尊式”统治所造成的种种严重的负面后果,但也存在着片面性的地方,不但没有指出中世纪在理性、法律乃至科学等方面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古希腊罗马文化核心价值的历史事实,而且尤其没有看到基督宗教信仰对于西方文化包括现代西方文化所产生的深远影响。事实上,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基督宗教文化统合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文化源头而成了现代西方文化的直接形成基础;它的灵性信仰不但为现代西方文化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精神动力,而且还赋予了现代西方文明以不同于种种非西方文明的基本个性。所以,即便在今天,基督宗教信仰依然是整个西方文化的重要标志和精神支柱之一,不但对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特别是道德生活有着潜移默化的巨大效应,而且宗教改革之后在当代西方文化的精神层面上也扮演着不容忽视的重要角色,乃至在深层次上支撑着包括“欧洲梦”和“美国梦”在内的现代西方社会核心价值。仅仅从当前西方社会的许多人仍然独树一帜地特别看重“信仰自由”对于人生在世的重要意义这一点上,我们就不难发现基督宗教对于当代西方文化的这种价值支撑的蛛丝马迹了。
尽管中世纪的基督教会曾经以“信仰高于一切”的独断方式,压制乃至扼杀了古希腊罗马文化中的许多积极因素,但为了在古希腊罗马文化影响巨大的欧洲地区立足、传播和发展,它依然出于确立、巩固上帝信仰的目的吸收了后者的一些重要内容。例如,虽然在基督宗教的发展过程中,信仰与理性、宗教与科学之间始终存在着严峻的张力冲突,但它并没有完全拒绝古希腊哲学的理性精神和科学成果,相反还以“为我所用”的态度汲取了这些因素。早期的基督教教父在论证一神信仰的时候,便试图汲取在古希腊哲学中占有重要地位、与理性精神不可分割的逻各斯观念,阐发《约翰福音》的开篇之句“太初有道(逻各斯),道与神同在,道就是神”,从而使逻各斯的因素成为三位一体、道成肉身教义中的重要环节。后来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等人的神学理论,也努力在肯定基督信仰至高无上的基础上,把信仰与理性、宗教与哲学结合起来,试图让理性、哲学以及科学在从属于信仰的前提下发挥为信仰服务的积极功能。有西方学者因此指出:“在这种特殊的文化框架内,理性广泛地被用来阐明、预测以及为信仰辩护。哲学研究的起点和终点,总是由在历史的神灵、启示和预言中所接受的真理而构成的实在。” [2] 结果,基督宗教神学家们的这些努力,就使得在中世纪的漫长一千年中,基于人的理性的哲学和科学因素依然得以在某种程度上保存下来,并且在文艺复兴时期反讽性地转变成了颠覆基督宗教信仰的绝对统治地位的重要思想动因。此外,中世纪的基督教会和神学理论也在许多方面继承了罗马法的有关内容,尤其是自然法的观念,从而使教会法走向了系统化,在宗教信仰的价值支撑下延续发展了古希腊罗马文化的法律意识,对西方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仍然产生着潜移默化的深远影响。
综上所述,作为现代西方文化的历史源头,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文化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形式做出了自己的积极贡献,在相互碰撞和彼此结合的复杂互动中为当前西方社会确立具有现代意蕴的权利价值观奠定了坚实的精神基础,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