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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数据权

科技进步不断地扩展人们对权利范畴的探索,随之深入以后,不仅仅是对人们权利意识的开拓,更是对传统权利领域的变革。一个新的既有别于物又超越了人的东西开始进入法律关系的视野,这就是“数”。“数据不仅可以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还可被权利化为新的权利形态,当前面临的问题是选择何种元概念作为数据确权所使用的概念。”数权的提出恰恰脱离了以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学说为逻辑起点的数据权属定位,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包括数据权、共享权和数据主权。数权具有私权属性、公权属性和主权属性,分别表现为“数据权利”“数据权力”“数据主权”。数据权利与数据权力往往是相互对抗、博弈和制衡的存在。按照类型划分,数据权通常可以分为个人数据权、企业数据权和政府数据权。因而,界定不同类型数据,探讨合理的数据权属安排形式,并分析相应数据法律保护体系,以寻求一种平衡显得十分必要。 nS3WLeKMRK3bO+xZpw0LDhcnaVjhjeKbLDgxQzTXS4IABmj7eXAx5p/Ckk59a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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