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人性休戚相关,“人性是权利的根源和依据,权利是人性的要求和体现。建基于人性的权利才是根深蒂固的。因此,人们在多大程度上认识了人性,就在多大程度上认识了权利,也就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权利”。法是基于人性需求而产生的规则体系,是人对规则需求的外在表现形式,其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人。法律源于人性,离开了人性的法学研究必将失去理论前提。“我们需要的是解释法律的本质,而这个本质需要从人的本性中去寻找”,人性是评判法律正当性和法律制度建构的依据。我们正在踏进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架构的文明新时代,数字文明的开启有赖于数权规则的设计、数权制度的安排与数权法律的明确,数权立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人性假设是数权法研究的逻辑起点与价值核心,我们把数权法的人性预设为数据人,数据人假设的核心是利他主义。正因为利他是可能的,数权的主张才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