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世界文明史,人类先后经历了农业革命、工业革命、信息革命。每一次产业技术革命,都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巨大而深刻的影响。正在发生的数据革命则更具重塑意义,其所带来的空前变革不是一种补充性拓展或单向度延伸,极大程度上是对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生产、生活、生存方式的一种替代。数字经济、无人驾驶、基因编辑等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出现,人类既有的经验与规则正遭遇颠覆性挑战和结构性重构。“走得太快了,灵魂跟不上”是一个游牧部族的古训,也可以用来描述大数据的开发利用在全球突飞猛进却隐患频仍、局部失序的现状。传统法理对数字世界的理解和法律规制的方法在当前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背景下出现了难以应对的理论困境和实践短板。“法与时转则治”,新法律制度的诞生和发展应植入“大数据”基因,从新的视角对人类正在进入的三元空间进行前瞻性的理论建构和制度创新,以迎合正在到来的数字文明时代。
一 数据人假设的三大前提
人是法律的逻辑起点,法律是人性的集中体现。数权法的法理基础是人性奠定的,需要从人性中寻找制度的表达方式。因此,要从人性的角度设计规则制度,也要从人性的角度考虑法律适用。人性具有开放和发展的特征,人类只有不断塑造新的形象,不断创造新的规定性,才能消解自己的矛盾,使自己更趋于完善。“数据人”是人性在大数据时代的全新展现,只要确认了数据人的法律人模式以及数权制度的路径、范围与陈述格式,也就从数据伦理角度为数权法提供正当性依据奠定了基础。将数权法的人性预设为数据人的理据在于:它既可以描述由利他性、共享性等基本属性所决定的相关主体理当呈现的全新人性观,也可以通过缓解或克服数据治理中的安全困境来指引数权法的科学建构与有效实施。诚然,数据人假设的存在与发展是有前提条件的。
从物的依赖走向数的依赖。数据已覆盖和书写了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部生活,我们对数据已经形成了难以摆脱的依赖性。在人对人的依赖、人对物的依赖尚未完全消除的情况下,出现了人对“数”的依赖。当数据化生产、数据化生活和数据化生命成为现实,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相融合,“自然人”进而发展为“数据人”,“人”的形象、内涵与外延将深刻改变。技术的发展没有尽头,进化的链条没有终结。未来,人类社会很可能就会由“自然人”“机器人”“基因人”构成。需要指出的是,“数据人”的地位是未来不得不面对的法律问题。
利他主义成为社会的底色。数字社会的关系结构决定了其内在机理是去中心、扁平化、无边界,基本精神是开放、共享、合作、互利。这些特征奠定了这个社会“以人为本”的人文底色,也决定了这个时代“利他主义”的核心价值。利他主义的价值主张增强了人们让渡数权、共享数权的主观意愿,从而促进让渡行为、共享行为的正向转化。当数据资源极大丰富可按需分配时,公平共享观念深入人心,数据劳动成为一种乐生的手段,利他主义将会大大增长。隐藏在人性中的利他性被激发出来,数权制度从而在某种意义上扮演着利他性“助产妇”的角色。
数据人让数据价值最大化。数据人追求数据价值、创造数据价值和实现数据价值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价值最大化。作为调整数据权属、权利、利用、保护的法律制度和规制数据行为、维持数据秩序的基本规范,以数据人为前提假设建构的数权制度关键是要实现有效保护数权与促进数尽其用之间的平衡兼顾,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并促进个人数据的自由共享。公民一定程度的数权让渡是实现合法保护与合理利用二者平衡兼顾的关键。亦即数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数据的流通利用,而不是用一张密不透风的法网束缚数据。数权制度的诞生意味着人类对人与数据之间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觉解,提倡让渡原则,增进数据福祉。
二 大数据时代的三大权益
时代的发展不断要求承认新的权利满足社会的需要。面对日益高涨的数据化浪潮,实现数据的全面保护,需要构建一个以数权为基点的权利保障体系。数据权、共享权、数据主权等构成了大数据时代的新权益,这些权益具有被列入法律权利清单的资格。从某种意义上说,数权的产生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给法律带来的成长机会。
数据权。数据正朝着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趋势推进,与此同时,数据被非法采集、窃取、买卖、滥用等侵权或犯罪行为频发。加大法律制度对数据的合法保护与开发利用力度,是世界各国立法的主要内容,也是中外学者以“数据权”为命名的研究热点。数据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兴权利,包括个人数据权、企业数据权和政府数据权等。对数据权的保护是一个宏观的概念,可分为私权视野下的数据权利和公权视野下的数据权力。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维护正义、引领风尚。数据权利与数据权力作为传统私权利与公权力在数字空间的延伸,两者的冲突更为频繁。当前,数据权利与数据权力正处于快速成长时期,但从长远来看,数据权利的扩散和数据权力的衰退是必然趋势。
共享权。共享是对数据的有效使用,是数据所有权的最终体现。数权不同于物权,不再表现为一种占有权,而是成为一种不具有排他性的共享权,往往表现为“一数多权”。数权一旦从自然权利上升为一种共有和公意,它就必然超越其本身的形态,而让渡为一种社会权利。共享权是数权的本质,其实现方式是公益数权与用益数权,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因此成为可能,形成了一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共享格局。数据共享和隐私保护之间却天然地存在冲突,其原因在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博弈、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的分歧。因此,要充分挖掘数据资源的价值,就要实现共享权与隐私权的平衡。共享权的提出,将成为一种超越物权法的具有数字文明标志意义的新的法理规则。可以预见的是,基于共享,人类文明必将走向更高阶段,进入一个由共享权建构的秩序之中。
数据主权。数据空间已成为继海陆空天之后的“第五疆域”。一个国家拥有数据的规模、活性及解释运用的能力将成为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权概念与地理要素脱离,数据主权成为新的概念分支并占据主权体系版图核心。数据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在数据空间的表现和自然延伸。如果说,数据力是衡量国家综合国力及国际竞争力的主要标志,那么,数据主权将成为保障国家核心利益的前提和基础。围绕对数据的管理和控制,各国或地区纷纷开始构建数据主权制度。例如,欧盟实施《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延伸了对数据的域外管辖权;美国出台《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案》,赋予了执法机构对域外数据的索取权;俄罗斯通过《主权互联网法》,确立俄网的“自主可控”网络主权。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印度、韩国等也制定了类似的法律。数据主权已成为全球博弈与国际竞争的新尺度。
三 数权法的三大影响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类社会既充满希望,又充满挑战。正如霍金所言,“我们站在一个美丽新世界的入口,而这是一个令人兴奋的、同时充满了不确定性的世界”。围绕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建构,国家间博弈正在加剧,治理进程面临困境,治理模式陷入分歧。世界各国虽然国情不同、互联网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现实挑战不同,但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愿望相同、应对网络安全挑战的利益相同、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需求相同。数权法是中国给世界开出的全球互联网治理新药方,为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数权法是中国法律走向世界的重要标志。当代中国正在经历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最为宏大而独特的法治实践创新。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数权法是法律领域的创新与突破,引领和推动法律全球化和法学全球化。特别是数权法系列专著的多语种翻译与出版,在全球互联网治理格局中展现中国思想、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是中国法律崛起并正在走进世界舞台中央的重要标志,是数字文明时代参与全球治理的强大法理重器和提供全球治理公共产品的里程碑式事件。
数权法是未来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人类社会还将有一场巨大的社会革命的话,那就是规制数字帝国的法治革命。当今世界,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的治理模式已逐渐适应全球化的时代,但复杂的治理体系容易导致治理的有效性和正当性的缺失,为了避免数据主权相互倾轧,通过国际合作制定国际规范、构建数权制度和塑造国际法律共同体,是人类以法治方式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可行途径。从世界法治发展规律看,各种法律在不断融合而趋向全球化的统一。我们开始想象未来法治,想象的目的是让未来告诉当下,从而更好地迎接未来法治。数权法预言了法律真正的未来,给我们带来了无尽的想象。
数权法是人类迈向数字文明的重要基石。“对过去来说,法律是文明的一种产物;对现在来说,法律是维系文明的一种工具;对未来来说,法律是增进文明的一种手段。”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再到数字文明,法律将实现从“人法”到“物法”再到“数法”的跃迁。数字文明为数权法的创生提供了价值原点与革新动力,数权法也为数字文明的制度和秩序的维系提供了存在依据。数权法的意蕴凝结在数字文明的秩序范式之中,并成为维系这一文明秩序的规范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数权法是文明跃迁的产物,也将是人类从工业文明向数字文明迈进的基石,与物权法一起共同构成数字文明时代的两大法律基础。
连玉明
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数权法研究中心主任
2020年1月17日于北京
当今世界,人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核战争、网络战、金融战、生物战、非主权力量等形式多样的全球问题层出不穷。全球问题的应对之道是全球治理,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着眼于世界前途、人类发展和全球治理提出的“中国方案”。国际法律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支撑,是存在于相互依存的国际社会中的一种共同规则体系,能够同时扩大各国利益交汇点,形成利益共同体,落实国际行为体的共同责任。数权法是国际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技术、法律和人类发展大趋势的审视。数权法的提出,是中国法律崛起并走进世界舞台中央的重要标志,是数字文明时代参与全球治理的强大法理重器。
习近平主席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2017年年会开幕式上指出:“今天,我们也生活在一个矛盾的世界之中。一方面,物质财富不断积累,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类文明发展到历史最高水平。另一方面,地区冲突频繁发生,恐怖主义、难民潮等全球性挑战此起彼伏,贫困、失业、收入差距拉大,世界面临的不确定性上升。”翌日,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演讲时发出了“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的时代之问。两年多后,在中法全球治理论坛闭幕式上再次强调:“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同时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更加突出,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
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也面临百年未有之大挑战。一是核战争的威胁。21世纪以来,世界主要国家争先布局核战略,着力打造攻防兼备的核威慑力量,形成了世界性的恶性核竞争和核博弈。核恶性发展将可能进一步打破全球战略稳定性,引发以核武器为标志的第三次世界大战,打开人类的“灾难之门”。二是网络战的威胁。网络空间战是一种全新的战争形态,网络空间已成为各国竞相夺取、控制、抢占、攻防对抗异常激烈的新战场。网络空间与人类赖以生存的现实空间命运与共、休戚相关,网络战威胁甚于核弹,网络战悄然崛起将是世界动荡不安的重要根源,它将人类置于失序的世界。三是金融战的威胁。金融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世界和平,是全球治理的重要议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任一国家一旦出现系统性金融危机,必将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破坏因素,很难有国家能在这种情况下独善其身。四是生物战的威胁。人类正面临着癌症、埃博拉、艾滋病等多重健康挑战和基因编辑异化等多维社会风险。基因编辑形成的“超级人类”对自然人来说是一种“高级文明”对“低级文明”的致命性降维打击,一旦失控将给人类带来浩劫。五是非主权力量的威胁。“民主网络”是利用互联网络专门从事推行其他国家民主化的非主权力量,“民主网络”很容易走出国界形成全球性网络,影响甚至左右和牵制主权国家,从而直接或者间接改变国际地缘政治秩序,成为一种新型全球公害。此外,人类面临两大“灰犀牛”事件,具有颠覆性影响,甚至无法抗拒。一是全球变暖。联合国报告再次就气候灾难敲了警钟,21世纪末海平面或将上升1米,风暴潮和洪涝灾害等将使全球10亿人遭遇危机,2.8亿人失去家园,进而引致全球性的难民潮。二是文明冲突。文明是冲突的还是能够和谐共存、交融互鉴的?在国际形势复杂演变的今天,在封闭和开放、单边主义和多边主义交织的时刻,这道昔日的选择题又一次被翻出来,它所探寻的也是人类向何处去的时代命题。
2019年6月7日,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的国际经济论坛上指出:“全球挑战需要全球解决方案。没有一个国家,也没有一个组织能够独自应对挑战。”他同时强调,世界必须拥有多边机构和架构,因为国际关系必须建立在国际法的基础之上。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始终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支持多边主义,坚定不移维护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的核心地位,积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应该指出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球治理”议题进行过多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会议并发表系列关于全球治理的重要讲话。这充分说明,中国高度关注全球治理,并愿意在全球治理中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
2013年3月23日,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命运共同体”概念以来,人类命运共同体迅速成为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领域的“热搜词”,不仅被中国国家领导人在国内外各种讲话中反复提及、不断阐释,还相继写入联合国相关机构的多个决议,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国际共识。党的十九大报告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再次强调:“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促进人类和平发展的崇高事业具有重大意义。”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序言,使得“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上升到宪法层面,纳入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之中,标志着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互联网全球治理存在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发展不均衡等历史诟病,同时还面临结构畸形、霸权宰制、法治贫困的现实困境。形式上技术社群自发制定规则,实则从源头上受到技术强国的霸权控制,形成国际互联网“伪去中心化”下的权力垄断。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国际社会需要公正的互联网法治体系,需要国际法律共同体的规范引导和保障支撑。国际法律共同体理念反映了中国对国际法社会基础的重新认识,对中国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具有重要价值,有助于促进对中国与世界关系的认知,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和话语能力,推动中国所主张的国际关系法治化。可以说,只有加强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才是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由之路。
国际环境为国际法律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基础,国际法律共同体为国际环境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治化解决方案。核战争、网络战、金融战、生物战、非主权力量的威胁等全球问题的频繁化和极端化、国际法律的多样性和碎片化、国际治理意愿的缺位和分化,是当前全球面临的主要问题,亟须世界各国加强合作,深化交流,共同把握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机遇,处理好全球问题在法律、安全、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携手打造国际法律共同体。国际法律共同体既是中国需求,也是全球需要。只要主权国家之间因相互依存而产生共同利益,因面临共同威胁需要采取共同行动,因保护共同利益和应对共同威胁需要建立共同法律制度,因执行共同法律制度需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机制,国际法律共同体就不是一种想象,而是现实。
数权法是国际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化万物的大背景下,人机物三元世界一切皆可用数据表达,出现了“数据人”的人格模式假设。围绕“数据人”将会产生一系列传统法律难以规制的法定权利和法律关系,如数据权、共享权、数据主权等。因此,需要构建新的法律规范来调整数字文明时代的数据权属、数据权利、数据利用和数据保护,这种新的法律规范我们称之为“数权法”。20世纪最伟大的数据哲学家有两个主要代表人物,一个是凯文·凯利,另一个是尤瓦尔·赫拉利。凯文·凯利的“未来三部曲”《失控》《科技想要什么》《必然》和尤瓦尔·赫拉利的“简史三部曲”《人类简史》《未来简史》《今日简史》风靡全球、影响世界。之所以说他们是伟大的数据哲学家,是因为他们提出伟大的观点,核心的论断是互联网如何砸碎一个旧世界。但是,互联网如何重构一个新世界?并没有答案。数权法的提出,正是从法律视角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构世界秩序的法治化解决方案。
数权法是对数字文明时代“三大趋势”的研判。一是技术发展的大趋势。自世界上第一台通用电子计算机诞生,以电子技术、计算技术、软件技术为重要标志,人类进入信息技术1.0时代。随后经过20年的技术进步和生态演化,以互联网技术为重要标志,诞生Facebook等国际性互联网平台,全球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人类进入信息技术2.0时代,世界变成“鸡犬之声相闻”的地球村。技术的进化始终向前,人工智能、量子信息、5G通信、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技术迅速发展,以数字孪生为重要标志,人类进入信息技术3.0时代,人类正在经历着从物质空间向数字空间的迁移。在可预见的未来,物质空间与数字空间逐步融合,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将逐步成为人类生存的新特征,数字化生存成为最重要的生存方式。这是数权法研究的“技术脉络”。二是法律发展的大趋势。法律的发展是社会的自觉状态。纵观世界法制史,法律走过了族群法、城邦法、国家法、国际团体法的发展过程。未来,法律将会出现由国家之法到跨国家之法再到超国家之法的过程,呈现出法律的全球化日趋统一、私法自治、成文法与判例法相互融合等重要趋势,最终形成“全球法+国家法”的多元法律格局。这是数权法研究的“基本判断”。三是人类发展的大趋势。法律诞生至今,权利的主体仍是“自然人”,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人类社会很可能就会由“自然人”“机器人”“基因人”共同组成、共生共存。我们把“自然人”“机器人”“基因人”统称为“数据人”,基于“数据人”建构了一套“数权—数权制度—数权法”的法理架构。这是数权法研究的“理论基础”。
“中国的法律要走向世界,最有可能的是数字经济方面的法律。”21世纪初最大的国际政治变化是中国的持续和平发展。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真正的和平是为世界提供一种文明。数权法是人类迈向数字文明的新秩序,是时代进化的产物。它开辟了全新的法学研究领域,对于促进中国法学与世界法学的双向对话、促进双边和多边法学文化等领域交流具有重要意义。“数权—数权制度—数权法”体系给我们重新审视这个世界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这是一把我们所有人都期待的钥匙,它将打开数字文明的未来之门。可以说,数权法既是研究未来生活的宏大构想,也是研究数字文明的重大发现。数权法的提出,为守住国家数据主权,牢牢把握数权规则制定权和国际话语权,推进全球治理法治化奠定了基础,对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特殊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