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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的话

纵观世界文明史,人类先后经历了农业革命、工业革命、信息革命。每一次产业技术革命,都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巨大而深刻的影响。正在发生的数据革命则更具重塑意义,其所带来的空前变革不是一种补充性拓展或单向度延伸,极大程度上是对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生产、生活、生存方式的一种替代。数字经济、无人驾驶、基因编辑等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出现,人类既有的经验与规则正遭遇颠覆性挑战和结构性重构。“走得太快了,灵魂跟不上”是一个游牧部族的古训,也可以用来描述大数据的开发利用在全球突飞猛进却隐患频仍、局部失序的现状。传统法理对数字世界的理解和法律规制的方法在当前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背景下出现了难以应对的理论困境和实践短板。“法与时转则治”,新法律制度的诞生和发展应植入“大数据”基因,从新的视角对人类正在进入的三元空间进行前瞻性的理论建构和制度创新,以迎合正在到来的数字文明时代。

一 数据人假设的三大前提

人是法律的逻辑起点,法律是人性的集中体现。数权法的法理基础是人性奠定的,需要从人性中寻找制度的表达方式。因此,要从人性的角度设计规则制度,也要从人性的角度考虑法律适用。人性具有开放和发展的特征,人类只有不断塑造新的形象,不断创造新的规定性,才能消解自己的矛盾,使自己更趋于完善。“数据人”是人性在大数据时代的全新展现,只要确认了数据人的法律人模式以及数权制度的路径、范围与陈述格式,也就从数据伦理角度为数权法提供正当性依据奠定了基础。将数权法的人性预设为数据人的理据在于:它既可以描述由利他性、共享性等基本属性所决定的相关主体理当呈现的全新人性观,也可以通过缓解或克服数据治理中的安全困境来指引数权法的科学建构与有效实施。诚然,数据人假设的存在与发展是有前提条件的。

从物的依赖走向数的依赖。数据已覆盖和书写了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部生活,我们对数据已经形成了难以摆脱的依赖性。在人对人的依赖、人对物的依赖尚未完全消除的情况下,出现了人对“数”的依赖。当数据化生产、数据化生活和数据化生命成为现实,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相融合,“自然人”进而发展为“数据人”,“人”的形象、内涵与外延将深刻改变。技术的发展没有尽头,进化的链条没有终结。未来,人类社会很可能就会由“自然人”“机器人”“基因人”构成。需要指出的是,“数据人”的地位是未来不得不面对的法律问题。

利他主义成为社会的底色。数字社会的关系结构决定了其内在机理是去中心、扁平化、无边界,基本精神是开放、共享、合作、互利。这些特征奠定了这个社会“以人为本”的人文底色,也决定了这个时代“利他主义”的核心价值。利他主义的价值主张增强了人们让渡数权、共享数权的主观意愿,从而促进让渡行为、共享行为的正向转化。当数据资源极大丰富可按需分配时,公平共享观念深入人心,数据劳动成为一种乐生的手段,利他主义将会大大增长。隐藏在人性中的利他性被激发出来,数权制度从而在某种意义上扮演着利他性“助产妇”的角色。

数据人让数据价值最大化。数据人追求数据价值、创造数据价值和实现数据价值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价值最大化。作为调整数据权属、权利、利用、保护的法律制度和规制数据行为、维持数据秩序的基本规范,以数据人为前提假设建构的数权制度关键是要实现有效保护数权与促进数尽其用之间的平衡兼顾,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并促进个人数据的自由共享。公民一定程度的数权让渡是实现合法保护与合理利用二者平衡兼顾的关键。亦即数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数据的流通利用,而不是用一张密不透风的法网束缚数据。数权制度的诞生意味着人类对人与数据之间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觉解,提倡让渡原则,增进数据福祉。

二 大数据时代的三大权益

时代的发展不断要求承认新的权利满足社会的需要。面对日益高涨的数据化浪潮,实现数据的全面保护,需要构建一个以数权为基点的权利保障体系。数据权、共享权、数据主权等构成了大数据时代的新权益,这些权益具有被列入法律权利清单的资格。从某种意义上说,数权的产生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给法律带来的成长机会。

数据权。数据正朝着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趋势推进,与此同时,数据被非法采集、窃取、买卖、滥用等侵权或犯罪行为频发。加大法律制度对数据的合法保护与开发利用力度,是世界各国立法的主要内容,也是中外学者以“数据权”为命名的研究热点。数据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兴权利,包括个人数据权、企业数据权和政府数据权等。对数据权的保护是一个宏观的概念,可分为私权视野下的数据权利和公权视野下的数据权力。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维护正义、引领风尚。数据权利与数据权力作为传统私权利与公权力在数字空间的延伸,两者的冲突更为频繁。当前,数据权利与数据权力正处于快速成长时期,但从长远来看,数据权利的扩散和数据权力的衰退是必然趋势。

共享权。共享是对数据的有效使用,是数据所有权的最终体现。数权不同于物权,不再表现为一种占有权,而是成为一种不具有排他性的共享权,往往表现为“一数多权”。数权一旦从自然权利上升为一种共有和公意,它就必然超越其本身的形态,而让渡为一种社会权利。共享权是数权的本质,其实现方式是公益数权与用益数权,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因此成为可能,形成了一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共享格局。数据共享和隐私保护之间却天然地存在冲突,其原因在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博弈、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的分歧。因此,要充分挖掘数据资源的价值,就要实现共享权与隐私权的平衡。共享权的提出,将成为一种超越物权法的具有数字文明标志意义的新的法理规则。可以预见的是,基于共享,人类文明必将走向更高阶段,进入一个由共享权建构的秩序之中。

数据主权。数据空间已成为继海陆空天之后的“第五疆域”。一个国家拥有数据的规模、活性及解释运用的能力将成为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权概念与地理要素脱离,数据主权成为新的概念分支并占据主权体系版图核心。数据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在数据空间的表现和自然延伸。如果说,数据力是衡量国家综合国力及国际竞争力的主要标志,那么,数据主权将成为保障国家核心利益的前提和基础。围绕对数据的管理和控制,各国或地区纷纷开始构建数据主权制度。例如,欧盟实施《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延伸了对数据的域外管辖权;美国出台《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案》,赋予了执法机构对域外数据的索取权;俄罗斯通过《主权互联网法》,确立俄网的“自主可控”网络主权。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印度、韩国等也制定了类似的法律。数据主权已成为全球博弈与国际竞争的新尺度。

三 数权法的三大影响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类社会既充满希望,又充满挑战。正如霍金所言,“我们站在一个美丽新世界的入口,而这是一个令人兴奋的、同时充满了不确定性的世界”。围绕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建构,国家间博弈正在加剧,治理进程面临困境,治理模式陷入分歧。世界各国虽然国情不同、互联网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现实挑战不同,但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愿望相同、应对网络安全挑战的利益相同、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需求相同。数权法是中国给世界开出的全球互联网治理新药方,为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数权法是中国法律走向世界的重要标志。当代中国正在经历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最为宏大而独特的法治实践创新。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数权法是法律领域的创新与突破,引领和推动法律全球化和法学全球化。特别是数权法系列专著的多语种翻译与出版,在全球互联网治理格局中展现中国思想、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是中国法律崛起并正在走进世界舞台中央的重要标志,是数字文明时代参与全球治理的强大法理重器和提供全球治理公共产品的里程碑式事件。

数权法是未来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人类社会还将有一场巨大的社会革命的话,那就是规制数字帝国的法治革命。当今世界,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的治理模式已逐渐适应全球化的时代,但复杂的治理体系容易导致治理的有效性和正当性的缺失,为了避免数据主权相互倾轧,通过国际合作制定国际规范、构建数权制度和塑造国际法律共同体,是人类以法治方式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可行途径。从世界法治发展规律看,各种法律在不断融合而趋向全球化的统一。我们开始想象未来法治,想象的目的是让未来告诉当下,从而更好地迎接未来法治。数权法预言了法律真正的未来,给我们带来了无尽的想象。

数权法是人类迈向数字文明的重要基石。“对过去来说,法律是文明的一种产物;对现在来说,法律是维系文明的一种工具;对未来来说,法律是增进文明的一种手段。”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再到数字文明,法律将实现从“人法”到“物法”再到“数法”的跃迁。数字文明为数权法的创生提供了价值原点与革新动力,数权法也为数字文明的制度和秩序的维系提供了存在依据。数权法的意蕴凝结在数字文明的秩序范式之中,并成为维系这一文明秩序的规范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数权法是文明跃迁的产物,也将是人类从工业文明向数字文明迈进的基石,与物权法一起共同构成数字文明时代的两大法律基础。

连玉明
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数权法研究中心主任
2020年1月17日于北京 dGb6FGncjK8jivzVjD+wN1A0G4tnwhIdMl8dGTDs1etCpvggraV/0pSKYWGcST6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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