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步描述中部地区5省地方政府创新项目可持续性状况的基础上,比较不同项目的发展情况,有利于更深刻地理解地方政府创新可持续性的内在规律,进而探求地方政府创新可持续性的影响因素。
调查问卷统计显示,被访者认为影响地方政府创新可持续性的因素主要是:①是否上升为制度,②项目的绩效,③上级政府的支持(见表1-8)。
表1-8 地方政府创新可持续性的影响因素
从根本上来说,地方政府创新是一项制度建构过程。一旦这项政府创新成果上升为一项制度,它就会持续运行下去,甚至成为一个常态工作规范。前述深化发展型和继续存在型地方政府创新项目的最终成果几乎全部转化为当地的一项制度。有的创新成果还被更高层级政府所采纳,并在更大范围推广,譬如咸安区“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被湖北省委省政府采纳在全省推广。这些类型的地方政府创新项目均具有良好的可持续性。
作为一种制度建构的过程,地方政府创新要么内生于原有体制机制,在既有体制内发育、成长起来,要么引入或设计一项新的体制机制,嵌入既有的体制机制之中,与之相容。前者相对于后者更容易制度化,并保持较好的可持续性。此外,对于内生式地方政府创新而言,制度化程度又主要取决于其重组、整合能力;对于外嵌式地方政府创新而言,制度化程度又主要取决于其嵌入、兼容能力。例如,舒城县干汊河镇的“小城镇公益事业民营化”,是时任镇党委书记曹前长将其在其他乡镇工作的创新经验引进到干汊河镇自来水厂建设与运营、集镇卫生保洁、幼儿园和小学建设与运营等公益事业中,具有较好的兼容性。芜湖市“政府利用网络实行政府与市民互动”、南陵县“农村公共建设‘三会四自一平台’治理模式创新”具有较高的整合性。
不过,制度的建构并不是万能的,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还需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形成路径依赖,保障该项制度不因为创新者的调离而“人走政息”。尽管各个创新项目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制度化,但项目的可持续性却需要制度执行的配合,才能显示出制度效果,使之被人们所接受、认同。如果在项目发展后期制度执行不力,极可能导致该项制度“脱嵌”“悬浮”,那么这项地方政府创新在经历轰轰烈烈的“运动”以后,最终也难以避免“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命运。
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转型导致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地方治理呈现日益复杂化的局面,应对社会转型带来的负面效应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实地调研发现,不少地方政府创新项目的出现,基本上是为了回应特定的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需求。一般而言,社会需求愈强烈地方政府创新的紧迫感和面临的压力愈大,从而形成社会问题倒逼地方政府创新的现象。这类问题倒逼地方政府创新形成的制度,一般具有较高的社会需求契合度。不过,社会需求契合度高不代表创新的制度必然会持续,一种可能的现象就是有些社会问题一旦通过地方政府创新加以解决后不再出现,或者不再突出、紧迫,它就可能影响与之相关的地方政府创新的可持续性。例如,社旗县“下访团”,虽然解决了一时突出的社会矛盾问题,却也因为社会矛盾的缓解而难以持续。
也有的地方政府创新,因为不断地回应社会需求而保持良好的可持续性。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的某些社会需求往往不断升级,从而倒逼与之相应的政府创新随之提质增效。以长沙市“市县乡政务公开”这一创新项目为例,20世纪90年代长沙市就积极探索政务公开,在2001年获得“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由于时间较久,这一项目的实施者已经退休,以致课题组在长沙市调研时,长沙市政务中心现任负责人才知道曾获得此奖项。政务公开作为我国服务型政府构建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问题,在国家政策推动及湖南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长沙市持续进行创新,目前已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来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目前这一项目已经从“被动性创新”转向“自主性创新”。
有的地方政府创新并非直接回应当地的(紧迫)社会需求,主要是响应上一级政府的工作(试点)要求。这一类地方政府创新,由于缺乏本地需求的迫切性压力,更容易“人走政息”,甚至“翻盘”(尽管创新之时成效突出),万载县“农村社会工作本土化”就是代表。这类地方政府创新,往往带有个人主观性、自上而下推动、运动式、动员性等典型特点。总之,具有较好可持续性的地方政府创新,均能有效回应或对接地方性社会需求。
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与社会关系适度分离的背景下,社会转型导致了新的社会治理问题的出现,为回应社会治理的新问题,中央政府通过有选择性地向地方政府赋权来引导地方政府创新治理手段,地方政府获得了一定的创新空间。但在这一结构化的空间之中,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创新的动力及可持续性呈现不同的面向。
从创新层级来看,省级3个、市级5个、县级9个、乡级1个,市县级政府作为地方政府创新的主力,呈现明显的橄榄型的态势。从创新的层级分布来说,省级政府及乡级政府创新的主动性比市县级低。这是由于省级政府尽管行政自主性较强,但由于其辖域面积较广,政策创新的各种成本均较高,所以创新数量相对较少;而乡级政府作为我国行政体系的末端,一是组织不够完备,二是缺乏行政力,三是掌握的资源少,在实际的运作中,乡级政府更像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因此它的创新自主性最弱。相对于省级政府,市县两级政府无论是公共政策的执行还是公共服务的落地,均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也正因为如此,它们对政策执行和提供公共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加敏感。与此同时,(在现有压力型体制下)它们又必须直面这些突出的社会问题,导致其回应性更强。相对于乡级政府,市县两级政府掌握一定的资源和行政权力,具备较强的创新行动能力。此外,市县两级政府的创新成本相对省级政府低了很多,尤其是其社会、政治成本更低,即便创新失败也不至于引起大的社会震荡。
在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中,市县两级政府创新的活跃度相对较高,但是这并不表示市县级政府创新的可持续性水平也较高。从调查来看,地方政府创新可持续性水平相对较弱的恰恰是市县级政府。我国行政体系是一种垂直覆盖式的权力结构,县市两级政府直接受制于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政策或人事影响。例如,湖北省秭归县“杨林桥镇‘撤组建社’村民自治新模式”、江西省“农村村落社区建设”这2个地方政府创新项目,之所以会另起炉灶,主要是受到国家政策变动、人事变化的影响。河南省安阳市政协“思辩堂”、社旗县委“下访团”和江西省万载县“农村社会工作本土化”3个地方政府创新项目之所以不可持续,更主要是因为人事变动(见表1-9)。
表1-9 受人事/政策影响的地方政府创新项目
问卷调查显示,对于地方政府创新项目被终止,22.22%的被访者将之归因于创新项目主要负责人调动,20%的被访者认为是上级政府叫停项目,只有15.56%的被访者认同自行终止(见表1-10)。由此可见,市县级政府的创新是否得到上级政府的支持(或直接或间接)将会直接决定其可持续性。
表1-10 被访者认为地方政府创新终止的主要原因
进而言之,决定市县级政府创新项目命运及其可持续性的主要是省级政府,因为它们直接对省级政府负责。并且,市县级政府负责人的人事也主要由省级党委政府决定。问卷分析亦表明,地方政府创新可持续水平与其所在省份具有较高相关性(Pearson相关系数达-0.629,且其显著水平p≤0.01)。
从调查来看,地方政府创新的层级越高,创新的可持续性也越强。在中国政治结构的影响下,层级高的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掌握的治理资源较多,在政治体系中的自主性较强。特别是以省级政府为单位的创新项目,可持续性的强度明显高于市县乡镇层级,其制度化程度也较高,项目负责人调离或者退休以后,创新项目一般不会出现“人走政息”的困境,较低层级政府的创新被较高层级政府肯定及采纳以后,其创新的可持续性也明显增强。从中部地区3个省级创新项目来看,湖南省妇联“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江西省民政厅“农村村落社区建设”及江西省司法厅“创新安置帮教‘无缝对接’工作机制”都运转较好,并且在制度化及可持续性创新等层面都具有代表意义。
在现有体制下,与国家政策或体制的契合度也是影响地方政府创新项目可持续性发展的一个主要变量。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创新的可持续性窍门是“合法性承载”,具体可分为政治合法性、政策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合法性承载越高,越能获得上级政府的支持(包括政治上、资源上的支持),或者获得更高层级政府的采纳、推行,且更容易(上升为高一级政府的政策)被制度化。如咸安区“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通过探索“以钱养事”为核心的农村治理新机制,取得相对较好的成功经验以后,得到湖北省委省政府的认可,随后在全省推广实施。而在任何一个层面的合法性不足或者存在缺陷都会导致创新项目的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