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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结论与启示

鹤峰扶贫模式作为地方政府探索出的一种成效显著的扶贫路子,内含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 “鹤峰模式”的推行本质上是一个成本分担机制建构的过程

在当前地方政府财政吃紧的情况下,单靠政府力量推动扶贫,效果极为有限。随着人力、物力和土地成本以及扶贫移民搬迁安置及后续发展成本的不断增加,扶贫移民搬迁安置及后续发展成本投入成为移民和各级党委政府面临的最大问题。 因此,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是必然之选。2015年6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部分省区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上强调:“扶贫开发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要坚持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多方力量、多种举措有机结合和互为支撑的‘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要健全东西部协作、党政机关定点扶贫机制……要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积极性。”

“鹤峰模式”的优势在于通过“扶贫项目民营业主负责制”,以对企业实行政策激励和责任分担,将政府繁重的扶贫任务部分地分解给企业,让企业在承担任务的同时获得政府的政策支持。企业在完成这一任务时,还能提升自身形象,获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可以说,“鹤峰模式”的探索过程就是一个扶贫成本分担机制建构的过程。

二 在政府主导下企业与农民的关系得以重新建构

鹤峰县“扶贫项目民营业主负责制”,是政府在扶贫行动中长时间探索出来的适应本地扶贫要求的一种社会参与机制。“鹤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企业与农民间的关系。一是建立了合作关系。农民出租土地给企业,或者企业支付租金给农民,或者农民以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或公司茶叶基地合作社的股东。不管是这两种形式的哪一种,农民的主体性、自主性明显增强了。农民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而非完全的买卖关系。二是有了利益契合点。企业只有完成政府分配的扶贫任务,才能获取政府对其发展的更多支持。因此,企业帮扶贫困户脱贫和自身发展目标相一致。这可以有效地将二者动员起来,形成合力。企业与农民间的关系在扶贫行动中得以重新建构,打破了原来单纯的“买卖关系”或“雇主与雇工”关系。

三 合理的利益分配是协同行动得以持续的核心动力

鹤峰县“扶贫项目民营业主负责制”能持续10多年并产生良好的扶贫效应,根本原因还得从经济利益上去思考,政府、企业、农民能够相互配合。一是政府扶贫增效,当地产业良性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二是企业获利,包括经济收益和社会效应。三是贫困户增收。这三方面缺一不可,若是哪一方面缺失,必将影响到反贫困协同行动的效果。因此合理地建构政府、企业、贫困户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扶贫项目民营业主负责制”能长期坚持并良好运行的关键与核心。政府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协调好各方利益,引导企业参与扶贫向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紧紧抓住这一模式的核心动力机制,并在出现问题时进行合理调适,将企业参与扶贫做得更实在、更完善。让政府、企业、农民之间形成相互激励的关系,共同迈向致富之路。

作为一种成功的扶贫模式,“鹤峰模式”能在扶贫经验上带给其他地方哪些启发呢?笔者认为至少有三点可以借鉴。一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大面积的贫困问题,以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脱贫是一种可行的选择。贫困户的致贫原因各有不同,贫困户依靠自身努力实现脱贫或减贫的方法也多种多样,但政府主导的扶贫行动,其目标是解决大面积的贫困问题。让企业参与扶贫,走以产业发展促进脱贫的道路,将促进企业发展与贫困户脱贫通过利益分配机制联系起来,实现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已被证明是有效的扶贫途径。二是产业扶贫能否持久的关键在于是否建立起有效的动力机制。“鹤峰模式”之所以能有效运作和持续发展,原因就在于其利益耦合机制的建立。如果没有利益耦合机制的存在,就不可能调动起企业的积极性,难以取得良好的扶贫效应。因此,产业扶贫的核心是建立起政府、企业、贫困户等三方主体间的合作纽带,此种纽带能为集体行动传送源源不断的动力。三是“鹤峰模式”具备较强的推广性或可复制性。虽然“鹤峰模式”以茶产业为基础,看似具备特殊性,但仔细探究便会发现,其与其他种植产业、养殖产业等农村产业发展具有相似性,都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需要土地、人力等资源。“鹤峰模式”的经验完全可以在其他农村地区实行,只要将当地的产业特点结合起来,变通具体的实施方式即可。 GgKEPYeaernpfdMZvVFRfKpKtA8Z1SWH4MF7GUffrTtTKk4AQTHfAZ2fUy07DH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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