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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计口出丝帐》研究

我们知道,中国古代一直存在按户和按人丁缴纳两种征税方式。某一历史阶段,只能以某一种方式为主。秦汉时期,国家基本赋税算赋和口赋主要按丁口征收,同时也按户赀征收一定的户税。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难以直接掌控丁口,通行以户赀为主的户调制,同时也存在按丁口征收的杂税。与《计赀出献丝帐》同只纸鞋拆出的,还有另外一组帐簿。该组帐簿书看似一份家口籍,其中有两行关键的文字:

4. 家口合六十八,出丝四斤四两。严锐、牛国□□

2.——右廿五家口合百六十,出丝十斤,田七子

联系同一纸鞋拆出的《计赀出献丝帐》,可以确定这是一份根据家口数缴纳生丝的帐簿。文书整理者命名为《北凉高昌计口出丝帐》,精准无误。“右廿五家口合百六十,出丝十斤”,在十六进制下,1斤等于16两,则1口出丝1两。另外一组68口,出丝4斤4两,也完全符合这一税率。我们注意到,这份《计口出丝帐》不是按照乡、里等自然单位统计家口,而是与《计赀出献丝帐》一样,由若干户组成一个户组,作为缴纳税丝的基本单位。帐簿中保存的两组数据中,家口数一为68人,一为160人,出丝数一为4斤4两,一为10斤。户组的分组标准,既不是家口数,也不是出丝数。那么,这组帐簿的分组依据是什么?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从帐簿所存户的户内口数来看,多者10余口,少者仅2口,户口多寡悬殊,应该都是普通百姓。关尾史郎先生曾指出:“5世纪前期至中期西凉和北凉统治下的敦煌、吐鲁番两个地区,平均每户口数为3口、4口的小规模户是一般的。” 从《计口出丝帐》中两个户组来看,一组25户有口160人,平均每户6.4人,另外一组户数残缺,仅存口数68人,按一组10—20户计算,平均每户有口约4人,比关尾先生推测稍多。那么,同一墓葬中既有《计赀出献丝帐》又有《计口出丝帐》,是否意味着北凉百姓同时承担两种赋税,首先根据户“赀”分组,交纳“献丝”之后,继续按原来的户组“计口出丝”。

《计口出丝帐》残存的户口极为有限,现存户主姓名在《计赀出献丝帐》中都没有出现,我们无法直接验证上述推论。从所交纳的丝来看,《计赀出献丝帐》中一个户组所出献丝固定为5斤。《计口出丝帐》所存两个户组的纳丝量,一为4斤4两,略少于5斤,一为10斤,是计赀献丝的2倍。计赀出献丝是国家正税,其税额应远高于其他辅助性质的税收。但实际情况是计口出丝所得可能远大于据赀出献丝所得。杨际平先生显然注意到这个问题,他否认《计赀出献丝帐》是户调,而认为其只是一种田亩的附加税,大概就是想更好地解释这一抵牾之处。

通常而言,赀调作为国家基本赋税,汲取税额的能力应大于计口出丝。但是我们在分析北凉流亡政权赋税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其特定的历史条件。第一,吐鲁番地区是沙漠中的绿洲盆地,耕地面积有限,不少居民依靠商贸、佣作为生,以田亩为主要依据的计赀征税是内地制度的移植,不能完全反映当地民户的贫富状况。第二,高昌郡地域狭小,由汉晋军事屯戍发展而来,官府历来对民户都有很严格的掌控。这与强宗林立、荫庇盛行的内地有很大不同。第三,北凉当时并非处于一个和平的环境下。流亡政权总有匡复旧土的政治需要,正税之外,加征重税有其现实需要。最后,还要指出,计赀所纳之丝称为“献丝”,计口所纳之丝则径称“丝”。“献丝”可能沿袭自此前高昌郡向河西政权交纳的赋税,通常情况下,这种偏远边郡国家正赋数额较轻,甚至仅有象征意义。计口出丝则可能沿袭自军屯时期计口管理的办法,税额相对较高。如果这一推论不误,计口出丝的税额高于计赀出献丝额自有合乎历史逻辑的地方。

这种一口纳丝一两的人头税并非心血来潮,至少在北凉统治时期已被长期执行。同户调制的除复类似,计口纳丝可能也存在“除复”问题。吐鲁番哈拉和卓91号墓出土一份北凉家口簿。

《蔡晖等家口籍》[75TKM91∶3/1(a),3/2(a)]

1.蔡晖四口

2.辛相明二口

3.索晟五口      除

4.周沙二口

5.阎增肆口

6.得双三口      除

7.田弘受三口

8.鲁导二口

9.解奴二口

10.高凌四口      除

11.吕阿隆一口

12.胡轩得二口

13.阎含三口

14.韩习

15.孙令兴五

《蔡晖等家口籍》每行只列一户,部分户后面有一“除”字,意即免除赋税。文书详细列出家口数,无户赀信息,则所免赋役也是以口为依据。《计口出丝帐》中没有朱笔点画的情况,因文书残缺严重,是否也有“除复”的情况,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从《计口出丝帐》大体推知在户调之外,北凉流亡政权还征收重额的人头税或者口税。由于高昌的特殊性,口税收入甚至可能还高于户调,这决定了高昌地区对家口的控制非常严格。除前件《蔡晖等家口籍》外,吐鲁番阿斯塔那59号墓出土两件“家口籍”,格式与《计口出丝帐》基本一致,今转录如下。

(1)《李超等家口籍》[66TAM59∶4/4—5(a)]

1. 二口,李超

2. 峙等六家

(2)《昌居等家口残籍》[66TAM59∶4/7(b)]

1. 居二口、胡万和

2. 安三口、张相奴二口

此两件文书都仅残存2行。第二件文书两行皆有朱笔画的竖线,暗示这是使用过的帐簿。“家口合十八”后残缺,我们无法判断其下是否有“出丝一斤二两”等内容。那么,这两件文书是否属于《计口出丝帐》呢?笔者认为,虽然形式相似,但二者区别也十分明显。“家口簿”户数比较少,最多只有五六家,每家二三口,这与《计口出丝帐》中每组数十口乃至百余口相比,完全不在同一档次。我们知道,北凉有官府经营的官田。《都乡啬夫被符征发役作文书二》便有“右五家户作次,逮知为官种芜荒 ,这些依附民以五六户为班次,进行劳作,户数规模与“家口簿”非常接近。《昌居等家口残籍》中提及的张相奴另见同墓所出《赵广等名籍》以及同墓另出《翟洹条 酒帐》、《北凉玄始十二年(423)失官马责赔文书》等,这些民户有为官府 酒、放马等义务,“家口簿”很可能是五六户为单位提供封建劳役的名籍,性质与《计口出丝帐》并不相同。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计口纳丝的存在及其在北凉赋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证明了以《计赀出献丝帐》所代表的赋役方式不适合高昌当地的实际情况,必然会走向衰落。至稍晚的麹氏高昌时期,虽然仍然有“赀”的概念,但已直接简化为按田亩纳税。今以阿斯塔那99号墓出土麹氏高昌延寿八年(631)田亩出银钱帐为例来加以说明。

《高昌延寿八年(631) 质等田亩出银钱帐》(68TAM99∶2)

1.□ 质田四,史阿种田四亩 六十步,和 (愿)田六十步,高延

2.□□,朱海忠田二,氾元海田三亩四十步,冯方武田五亩六十步,

3.□怀儒田二半,张元悦田三半,李善守田三半,黄奴

4. 二半伯(百)步, 庆延田二半,贾善来田二半六十步,康

5.延 田七,系保悦田二半,延寿八年辛卯岁六月七日,出银

6.钱二文。

7. 昌寺田四,孟汉裁田五,左武相田三,白牧 田二,秃发伯

8.□田四, □□□四,员延伯田二亩六十步,赵众养田四半,

9.○○○○○周庆怀田六,夏永顺田三半,贾婢女

10.田四,樊庆隆田二半,良朋悔田三半,

11.延寿八年辛卯岁六月七日,出银钱二文。

《田亩出银钱帐》分为两组,每组十余户共出银钱二文。古代二百十四步为一亩,不满半亩则记步,第一组缺一户田亩数,总亩数为四十六亩半四十步,第二组缺一户田亩,总亩数为四十八亩六十步。疑出银钱帐五十亩为一组,共出银钱二文。银钱二文应为麹氏高昌的一种课钱,但其数目较小,这样分组主要是为了征收方便,与北凉时期的《计赀出献丝帐》有本质的不同。据冻国栋先生的研究,麹氏高昌的役制也是以田亩承役。 用田亩数直接代替“赀”是高昌地区赋役制度演进的一般规律。 v88812P3K7D0eCLjdAjlcJsV82emXuvuIXlgLUBa7/DXOJfTE5ScmOYwItUFKN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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