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国家赋税以丁口为征收单位,但是东汉以来,随着土地兼并和豪强大族的兴起,以丁口为本的赋税制度与社会现实日益脱节。建安九年(204),曹操正式颁行户调制,其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 此后,两汉时期按丁口征收算赋和口赋的做法被废止了,赋税转以田租和户调为主。西晋泰始四年(268)颁行户调令,“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 。北魏太和八年(484)改定租调制,户调制在北朝被正式废止,南朝梁、陈租调仍为按户征纳,直至隋朝一统天下,户调制才退出历史舞台。关于户调制,前人已有非常详细的研究,此不详细展开。户调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以户为基本征税单位,据民户的财产(户赀)确定所纳租赋的数额。实际征收过程中,一般采取“九品混通”的办法。所谓“九品混通”,即官府给出一个每户的征收额,“这一个定额只是交给地方官统计户口征收的标准,其间贫富多少由地方官斟酌,但使每户平均数合于这个定额而已” 。“九品混通”之下,每户的税额并不相同,高低户等互相混通,只要最终完成规定的数额即可。
下面再来看看这件《计赀出献丝帐》。其特点是这几十个民户被分成9个单元,相对完整的单元有7个。为研究方便,我们暂且将一个单元称为一个户组。每个户组含有民户八至十九家不等,最后的总计均为“赀合三百七十斛出献丝五斤”。民户据户赀纳丝,而每一户组内部户数有多寡、户赀有高下,总额却完全相等,都是献丝五斤。这些特征同唐长孺先生描述的“九品混通”的情况完全吻合。唐先生的论文发表在20世纪80年代,该件文书2006年始自民间征得,唐先生研究“九品混通”时没有具体实物进行支持,但其所得结论奇迹般地在二三十年后得到印证。
裴成国先生指出,计赀出献丝帐征收的就是户调,并根据文书的朱书点画情况,认为该件文书最初是一件根据预先准备好的赀簿而制作的赋税征收预案。预案后被实际使用,就出现了人名上的朱笔涂抹痕迹。没有朱色涂抹的张宴、赵相受、孔奣等人名下方有椭圆或弧形的墨笔勾画符号,表示未缴纳。
为了更简洁明了地理解《计赀出献丝帐》中每组户赀情况,现将文书中6个户组内各户户赀情况转录如下(见表1-2至表1-7)。
表1-2 第一组(19户)各户户赀情况
表1-3 第二组(22户)各户户赀情况
表1-4 第三组(18户)各户户赀情况
表1-5 第四组(12户)各户户赀情况
表1-6 第五组(8户)各户户赀情况
表1-7 第六组(18户)各户户赀情况
这六个户组为我们研究唐长孺先生描述的“九品混通”的情况提供了活生生的实例。杨际平先生认为:“虽然是计赀,但不是分成三、六、九等。各户之赀,或二斛、三斛、四斛、四斛五斗、五斛、六斛、七斛、七斛五斗、八斛、九斛、十斛、十斛五斗、十一斛、十二斛、十三斛、十四斛……至数十斛、百余斛,甚至更多,其间可以有数十档,数百档。”这一观点无疑混淆了数字和等级的区别,户赀当然有数百个自然数值,等级一般至多只有一二十个。仔细比较六个户组的户赀,虽然文书内容残缺不全,但仍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其一,基本单位是斛,最小的单位是半斛,户数基本都是偶数。其二,每一户组都是高户赀和低户赀搭配。我们尚不清楚北凉的户等标准,每一组内都是赀在80斛以上的大户数家,赀在10—20斛的中户数家,赀在6斛以下的贫户数家。没有由绝对贫户或大户组成的户组。这种户等结构,正是“九品混通”的必然表现。其三,每户户赀虽各不相同,但是同一户组内,往往有几个出现频率较高的赀数。以第三组为例。第三组共18户,保留户赀数的15户,其中户赀为4.5斛的有6户,户赀为6斛的有4户。从其他组的户赀来看,4.5斛和6斛出现的频率很高。4.5斛频繁出现,5.5斛、6.5斛等几乎不见。那么,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4.5斛是某一户等的标准,另一种可能就是5斛为某一户等的上限,为了规避赋役故意稍减至4.5斛。这些高频户赀的出现,从侧面证明北凉时期是存在户等标准的。
每一户组最后计算户赀总数和应纳献丝外,都有一朱笔批注。如第一组注“除宋充、李慎、苏□”,第二组注“除严祛、张远安、许通”,等等。“除”即除复、减免之意。户调制下,实际征收时,有些民户因做官、服役、大赦等,有减免部分赋税的情况。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藏有一件北凉除书文件[科图(二)(b),此据朱雷先生编号]。
4.赀合二百廿一斛五斗,其八十九 除
5.百卅
朱雷先生认为该户可能是享有复除权利的士人。221.5斛减去复除的89斛,剩下赀数132.5斛。复除额正好相当于赀数的40%,即复除标准是4/10。
北凉的复除制度是可以部分蠲除,该组文书中的复除没有注明赀数,当为全部蠲除。魏晋南北朝时期,除复租赋是招诱民户的重要手段。《宋书》卷八五《索虏传》载拓跋焘给刘裕写信云:“为大丈夫之法,何不自来取之,而以货詃引诱我边民,募往者复除七年,是赏奸人也。” 《南齐书》卷三《武帝纪》永明十一年七月丁巳诏:“其缘淮及青、冀新附侨民,复除已讫,更申五年。” 我们注意到文书中被除复者户赀有数十斛者,但绝大多数都仅有数斛,很可能是新附籍的民户。沮渠安周等在高昌立足不久,招徕民户、开垦民田是当务之急。户籍帐中的复除户,大多数恐怕并非士人,而是新入籍的民户。从《计赀出献丝帐》来看,北凉政府是将新附人口和当地土著民户混合编制的。
杨际平先生承认献赀簿是计田赀出献丝,不及其他赀财,故不是户调,而属于田亩税。最为核心的依据就是税率太低。杨先生认为:“据上引计赀出献丝账推算,每赀1斛应出献丝0.2162两,这样的税额应该说是偏低的,所以我认为,每赀370斛出献丝5斤,只是田租的一部分,或者是田租的附加税。”杨先生这一思路是非常具有启发意义的。户调作为封建国家的正税,应为国家赋税收入的主体,《计赀出献丝帐》中税额是否偏低,是判断其是否属于户调的根本依据。
北凉时期,重量衡为十六进制,1斤等于16两,370斛纳丝5斤,1斛赀纳丝0.2162两,确如杨先生所言,这一税额似乎有点偏低。但是笔者认为,户调制的重点是户赀,在“九品混通”的情况下,1斛赀对应的税额只是一种参考,我们应该考察整个户组的税额情况。为什么官府要取370斛这一数字作为户组的税额?370斛粮食本身的价值相当于多少斤丝?唯有解决这一问题,才能进一步判断税额是否偏低。
关于高昌地区生丝的价格,我们可以从其他出土文书中找到参考依据。阿斯塔那1号墓出土《某人条呈为取 及买毯事》(63TAM1∶24) :
1.杨奣从刘普取官 四斛,为丝十三两。
2.□□得 十一斛,作丝二斤三两半。阎儿前买毯贾(价)
3. 条呈
(后缺)
同墓文书有《西凉建初十四年(418)随葬衣物疏》,可知此件为西凉高昌郡时期文书,距离北凉时间相去不远,可作为大致的参考。材料中的“为丝”“作丝”,都是将官 折算成丝的意思。中古时期重量衡为十六进制。1斤等于16两,1两等于16钱。“四斛,为丝十三两”,即1斛 价值合3两4钱丝。“十一斛,作丝二斤三两半”,“二斤三两半”即35两8钱,1斛的价值也是3两4钱丝。依此比率推算,370斛合丝1202两8钱,取整数1200两,亦即75斤丝。赀75斤丝,合出丝5斤,其出给比例为15∶1,即“十五税一”。我们知道“十五税一”是汉代地租的税率。行文至此,情况已非常清楚,虽然北凉征收方式与两汉迥然不同,但是仍然继承了两汉的税率标准。毫无疑问,出献丝帐正是北凉的户调。
既然是国家正式的户调,为什么会称为“献丝”呢?
阿斯塔那39号墓所出《前凉升平十一年(367)王念卖驼劵》(65TAM39∶20) :
1.升平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王念以兹驼卖
2.与朱越,还得嘉驼,不相貱移。左来
3.右去,二主各了。若还悔者,罚毯十张
4.供献。时人欂显丰、书券李道伯
共根据出土文书,对于社会契约反悔者所罚财物有两种约定,一种是“入不悔者”,一种是“入官”。这里“罚毯十张供献”,“供献”即“入官”的意思。十六国时期,诸国混战不已,政权更迭频仍。高昌郡虽然从属于河西诸凉,但双方关系与大一统时有很大不同。两汉时期,高昌作为经营西域的前哨地带,内地经常向其输送绢帛钱粮,战乱时期,河西诸凉自然不可能远越大漠向高昌输送钱帛,反而经常向其索取各种物资,双方的财赋往来具有单向性。特别是旧的政权灭亡后,为表示臣服,高昌地方时常被迫提供各种“供献”。久而久之,上交给官府的赋税,“献”字逐渐成为通用字。“献丝”不仅不能成为质疑其户调的依据,反而成为一个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