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是儒家的一部重要典籍,同时也是上至原始社会末期,下至春秋时代早期古史资料的最早的汇集本,是中国流传至今最为古老的典籍。因而,无论在文化史上、史学史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尚书》的整理与研究的历史,同样也十分悠久。因而,在整理与研究的过程中,已形成专门学问——“尚书学”。在这一领域内有的学者不断辛勤耕耘,已获得丰硕的成果。
《尚书》的整理与研究是一个大题目,涉及的问题极多,绝非这篇短文所能容纳。本文只打算谈两个问题:一是研究与整理的方法问题,二是文字的训释问题。
孔子曾说:“多闻阙疑,慎言其余,则寡尤。”(《论语·为政》)这段话原本不是针对治学而言,且流传年代久远为人们所习闻,但我以为用作治学方法,特别是用作整理与研究《尚书》的方法,不但尚未过时,而且十分合适。
“多闻阙疑”这段话下面,还有一句话:“多见阙殆。”“多闻”言多听,“多见”言多看。“阙疑”“阙殆”意思大体相同,均指有所怀疑。
研究和整理《尚书》,首先要“多闻”“多见”。《尚书》的研究与整理的过程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有关著作汗牛充栋。这些著作供参考,是可以的,但能够据为信史的资料,却很少。
《尚书》篇有今古文之分。今文二十八篇,古文二十五篇,自清代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一书问世三百年来,古文之伪已成定谳。近百年来,学者们又对今文提出质疑,提出许多见解(限于篇幅不缕述)。特别是甲骨学勃兴之后,许多学者以甲骨文、金文证《尚书》创“新证”之学,成绩斐然。不但如此,许多自然科学家(如天文、农业、地理等学科)也涉足这一领域,运用现代自然科学对《尚书》中涉及的有关自然科学方面的问题加以研究,创获尤多。这些成绩都是应当充分加以肯定的。但是,我们应当知道,我们今天所能见到的《尚书》文本,是唐孔颖达《五经正义》本,该本所据正是东晋梅赜所献的所谓伪孔传本。其他《尚书》文本均已亡佚。《正义》本(伪孔传本)就字体而言,最早的楷体本始自东晋范宁(339~401),此楷体本已佚。第二次的楷体本是开成石经本,为唐玄宗命卫包所书写,不无讹误。初刻时即有郑覃、唐玄度校订磨改,后来虽有损毁,但经修复,基本上完好无缺。 清代学者阮元认为“后来注疏本俱出于此”。
古人云:“读天下书未遍,不敢妄下雌黄。”治学必须具备这种严肃态度。如果说唐孔颖达《五经正义》之前的《尚书》文本,均已亡佚,今天均不及见,那么我们今天讨论《尚书》有关问题则必须“慎言其余”!
1993年湖北荆门市郭店楚墓出土了战国时代老子竹简本,轰动了整个学术界。这部书学术价值自不待言,这件事情本身给人的启发意义尤为重大。所谓“地不爱宝”,既然老子的战国竹简本、汉代的帛书本可以出土,那么儒家的经典——《尚书》(也包括其他各经)战国本、汉代本、魏晋本,也有出土的可能。在这些文本尚未出土的情况下,我们讨论问题必须谨慎从事,立论决不可过于武断。试举以下几个问题谈谈我的一些浅见。
1.关于尚书的今文与古文。学者们对古文之伪作了许多考证,提出许多质疑,甚至对今文也提出过许多质疑,但学者们对传授今文的伏生则很少提出质疑。《易经》《诗经》自孔子至汉代的授受传承均有记载,唯独《尚书》没有这方面的记载,原因何在?再者,伏生的《尚书》来自何处?是否确为孔子所整理的《尚书》?这些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有的学者确认为孔子整理的《尚书》,但根据何在,却提不出来。我以为对这种问题还是“慎言”为是。再者,假定伏生的《尚书》确为孔子所传,那么,根据《史记·儒林传》记载伏生为秦博士,秦始皇焚书坑儒时,伏生将《尚书》壁藏于家中。大乱之后,亦即汉定之后,伏生求其书,亡数十篇,仅得二十九篇(实为二十八篇),便以这二十八篇教于齐鲁之间。伏生既为秦博士,又专授《尚书》,可见对《尚书》有专门研究。二十八篇之外的《尚书》虽然亡佚了,但伏生对这些佚篇的内容,一定非常了解。伏生除了传授今文二十八篇之外,还有解说《尚书》的专著《尚书大传》一书问世。在这部专著中,除二十九篇(含《泰誓》篇)外,伏生还提到《九共》(虞传)、《帝告》(殷传)、《大战》、《嘉禾》、《揜诰》、《臩命》(即《冏命》,以上为周传)六篇。其中《大战》篇录有篇中正文,《九共》《帝告》《嘉禾》有解说文字,而无正文。《揜诰》《冏命》两篇仅存篇目,无正文亦无解说文字。
《尚书大传》虽是伏生解《尚书》的专著,却是其及门弟子欧阳生和伯与张生所记。是否为伏生解《尚书》的全部已不得而知。此书已佚,清人有多种辑本。《皇清经解续编》收清人陈寿祺《尚书大传辑校》本。《尚书大传》所录《大战》篇文字,《史记·周本纪》未采录(有的学者以为《周本纪》译载全文,未出篇名,不确),是否确有此篇,难以详考。
《尚书》为先秦旧籍,全书文字不会太多。伏生既是研究《尚书》的专家,记诵全书当非难事,为什么只录《大战》篇一篇文字,《九共》《帝告》《嘉禾》三篇仅有解说而无正文,《揜诰》《冏命》两篇,既无解说文字更无正文,仅存其篇目。其余逸篇不但无正文,无说解,且无篇目。这个问题不是很值得人们去思考,去研究吗?遗憾的是这个问题自古及今并未引起学者们的注意,岂非咄咄怪事?
2.《古文尚书》在两汉时期据《史记》及《汉书》记载,有河间献王本、鲁恭王坏孔子宅所得壁中本、孔安国家藏本。此外还有东莱张霸所伪造的百两本,此本当时已证其伪,可以不论。河间献王本、恭王坏孔子宅所得壁中本,未见传授记载,而孔安国的家藏本却有传授记载。其系统是:孔安国——都尉朝——庸生——胡常少子——徐敖——王璜、恽子真——桑钦、贾徽——贾逵。有的学者认为这种传授系统出于编造。此说恐不确。
西汉《尚书》古文本是否存在,是学者争论的问题之一。康有为作《新学伪经考》力主西汉古文经包括《古文尚书》在内均为刘歆所伪造。此论实不足辩。西汉成帝时东莱张霸献《尚书》百两篇,经过校正,已证明其为伪书,按当时法律规定“霸罪当至死”,但“成帝高其才而不诛”(《论衡·正说篇》)。可见,在当时造伪书之罪是非常严重的。刘歆请立古文经(包括《古文尚书》)事在哀帝时,距张霸献伪书不过二十余年。因遭到今文经学家的反对未能实现,于是刘歆写了一篇著名文章《移让太常博士书》叙述古文经的由来,据事说理,言辞恳切,批评今文家“专己守残,党同门,妒道真,违明诏,失圣意”。措辞十分尖锐。当时名儒龚胜因此“上疏深自罪责”,另一位位至大司空的儒者师丹,虽大怒,在上书中,也只是“奏歆改乱旧章,非毁先帝所立”。所谓“旧章”指“先帝”所立十四博士的规定,并非另有所指,竟无一人站出来指出刘歆所立的古文经为伪造。经过长期搜集,宫中藏书已极为丰富,上层儒者阅读这些图书,并非难事,如果刘歆请立的古文经,均属伪造,那么当时儒者自可用中秘本(宫中藏书)像对张霸的百两本一样,加以校正,当可立辨其伪,为什么没有人这样做?难道事隔二十余年之后儒者的学问竟下降到如此程度!
由此可见,否认两汉时代《尚书》古文经的存在是不符合事实的,尤其是两汉《尚书》古文经为刘歆的伪造的说法更是难以令人信从,不能成立的。上述《古文尚书》从孔安国至贾逵的传授系统同样也是很难否定的。东汉时代古文学大兴,《左传》尚且能够传下来,古文《尚书》反而失传,这是不合情理的。1987年《文献》第2期发表的王蒨《论梅本古文〈尚书〉的渊源》一文,提出了二十五篇古文出于孟子之手的假说。文中论证虽不无可议之处,但所提的假说是值得重视的。当然既是假说,便有待于证实。我以为汉代的《古文尚书》很可能就是东晋豫章内史梅赜所献的《古文尚书》。
3.梅赜伪造二十五篇古文说,不可从。《论梅本古文〈尚书〉的渊源》一文已作充分论证,原文具在,读者自可检阅,这里不作转述。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所提到的湖北省荆门市郭店楚墓竹简,这批竹简经过整理已于1998年5月由文物出版社首次出版面世,书名为《郭店楚墓竹简》。该书《前言》称:由于墓葬被盗,竹简有缺失,已无法估计简本原有数量。再者竹简出土时已散乱残损,虽经整理者依据竹简形制、抄手的书体和简文文意进行分篇系联,但已无法恢复简册原状。这些,当然都是无法弥补的缺憾。但它的价值与意义仍然是极高的,为学术界所充分肯定。
《郭店楚墓竹简》除道家著作外,还有相当一批属儒家著作。这里要提到的是其中的《缁衣》篇,此篇见于《礼记》,为今本《礼记》第三十三篇。楚简整理者认为:简文的内容与《礼记》的《缁衣》篇大体相合,二者应是同一篇的不同传本。
简本《缁衣》篇引《古文尚书》四次,今以引文出现的先后为序引述于下。为便于对比,每条引文后,另起列今本《礼记·缁衣》引文,再另起列今本《古文尚书》原文:
①《尹诰》员(云):“隹(惟)尹(伊)躳(尹)及汤,咸又(有)一德。”
《礼记·缁衣》:“尹吉曰:‘惟尹躬及汤,咸有壹德。’”
《古文尚书·商书·咸有一德》:“惟尹躬暨汤,咸有一德。”
②《尹 (牙)》员(云):“日傛雨,少(小)民隹(惟)日 ;晋冬旨(耆)沧,少(小)民亦隹(惟)日 。”
《礼记·缁衣》:“《君雅》曰:‘夏日暑雨,小民惟曰怨,资冬祁寒,小民亦惟曰怨。’”
《古文尚书·周书·君牙》:“夏暑雨,小民惟曰怨咨;冬祁寒,小民亦惟曰怨咨。”
③《君迧(陈)》员(云):“未见圣,如其弗克见,我既见,我弗迪圣。”
《礼记·缁衣》:“《君陈》曰:‘未见圣,若已弗克见;既见圣,亦不克由圣。’”
《古文尚书·周书·君陈》:“凡人未见圣,若不克见;既见圣,亦不克由圣。”
④《君迧(陈)》员(云):“出内(入)自尔帀(师)于(虞),庶言同。”
《礼记·缁衣》:“出入自尔师虞,庶言同。”
《古文尚书·周书·君陈》:“出入自尔师虞,庶言同则绎。”
《礼记》今本《缁衣》篇第十六章还有《古文尚书》引文四条,《太甲》上两条(《尹吉》一条在今本《太甲》上),《太甲》中一条,《兑(说)命》中一条。简本无今本第十六章,因而也没有这四条引文。
对上述引文作对比综合分析后,可以得出两点新的认识。
首先,郭店楚墓据“发掘者推断该墓年代为战国中期偏晚。郭店楚简的年代应略早于墓葬年代” 。如果将郭店楚简的年代定为战国中期,那么,简本既然引用了《诗经》、《今文尚书》、《古文尚书》中一些篇章的文字,可证《古文尚书》和《诗经》及《今文尚书》一样,于战国中期已在流行。由此,也就有理由认为两汉及魏晋时代的《古文尚书》很可能就是战国时代《古文尚书》的传本。简本引文与今本《缁衣》引文及今本《古文尚书》原文的文字虽略有不同,但内容大体一致,便是证明。文字略有不同可能是由传本不同所致。如果说战国中期《古文尚书》在流传中已有不同传本,那么,两汉时代的《古文尚书》有河间献王本、壁中本、孔安国家藏本也就可以理解了。如果《古文尚书》在战国中期就已在流传,那么,《古文尚书》的伪造者当是战国中期或战国中期以前的人,而绝不可能是晚至东晋时代的梅赜。
其次,简本引文第一条为《尹诰》,今本《古文尚书》无此篇名。引文在今本《古文尚书·商书·咸有一德》篇内。这种情况,也可能是传本不同所致。不过,我们还应当看到先秦古籍在流传之初有一些并无篇名,篇名为后代的整理者所加。原貌究竟如何,已不可得知。西汉时代,《古文尚书》复出。各种记载于篇数、篇名不尽相同。《史记·儒林传》:“孔氏有古文《尚书》,而安国以今文读之。因以起其家逸《书》得十余篇,盖《尚书》滋多于是矣。”这里所说的逸《书》,显然在伏生所传的二十九篇(实为二十八篇,《泰誓》后得,不在其内)之外,“十余篇”是概数而非确数,且无篇名。《汉书·儒林传》也照录了这段文字。刘歆《移让太常博士书》所述与此不同,认为这些逸《书》是鲁恭王坏孔子宅得于坏壁之中,并确指为十六篇。《汉书·艺文志》:“武帝末鲁共王坏孔子宅,欲以广其宫,而得《古文尚书》……孔安国者,孔子后也,悉得其书,以考二十九篇,得多十六篇。”《汉书·艺文志》的这段记载可能参考了刘歆的说法,而实际上与刘歆的说法是不同的。因为《汉书·艺文志》的记载非常明确,是“悉得其书”。就是说孔安国将鲁恭王于坏壁中所得的全部《古文尚书》,拿来与伏生所传二十八篇核校后,又多得十六篇。可见恭王所得之书,应该多于十六篇,究竟是多少篇,史无明文,只好付之阙如。总之刘歆所说古文十六篇与《汉志》所载不同,与孔安国家藏逸《书》十余篇也不是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唐初孔颖达修《尚书正义》,根据当时所见到的资料将《古文尚书》的篇名篇数分为两个系统:其一是马融、郑玄所注《书序》中所保存的篇名篇数;其二是伪孔传本的篇名篇数。为了说明问题,现将两个系统的篇名篇数分别开列于后:
①马融、郑玄注本。这一系统就篇数而言为十六,十六篇之说始于刘歆,但刘歆只道及篇数而未道及篇名。孔颖达始将此十六篇篇名具体化,篇名如下:
虞夏书七篇:《舜典》、《汩作》、《九共》、《大禹谟》、《弃稷》(益稷)、《五子之歌》、《胤征》。
商书六篇:《汤诰》《咸有一德》《典宝》《伊训》《肆命》《原命》。
周书三篇:《武成》《旅獒》《冏命》。
②伪孔传本篇目。
虞夏书三篇:《大禹谟》《五子之歌》《胤征》。
商书十篇:《仲虺之诰》、《汤诰》、《伊训》、《太甲》(上、中、下)、《咸有一德》、《说命》(上、中、下)。
周书十二篇:《泰誓》(上、中、下)、《武成》、《旅獒》、《微子之命》、《蔡仲之命》、《周官》、《君陈》、《毕命》、《君牙》、《冏命》。
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第三列示这些篇目后,批评孔颖达不相信马融、郑康成诸大儒,而相信伪孔传。这种批评是难以令人信服的。首先上述十六篇篇目,是否确为马、郑所注的篇目并无的据,当在阙疑之列。退一步说,即使是马融、郑玄所注,也未必是真本。这个注本虞夏书七篇,篇数最多,商书六篇居次,周书三篇最少。时代越古越多,时代越近越少,这是不合情理的。所谓伪孔传本则不然,虞夏书仅三篇,商书十篇,周书十二篇。时代越古越少,时代越近越多,和十六篇本形成强烈反差。也许孔颖达正是因为看到这种反差,引起怀疑,所以弃马、郑而从孔传。
再者,《汉书·艺文志》:“《尚书》古文经四十六卷。”自注“为五十七篇”。唐颜师古注:“孔安国书序云:‘凡五十九篇,为四十六卷。承诏作传,引序各冠其篇首,定五十八篇。’郑玄叙赞云:‘后又亡其一篇,故五十七。’”孔传本除古文二十五篇外又将今文二十八篇析为三十三篇,合计恰为五十八篇。而郑玄叙赞为五十七篇,大约为了牵合此篇数,将夏书《九共》篇析作九篇,这样,十六篇就变作二十四篇,加上今文三十三篇共计为五十七篇,如此,便与郑玄叙赞所说五十七篇相吻合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九共》篇能否析为九篇,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尚书大传》:“《九共》以诸侯来朝各述其土地所生美恶,人民好恶,为之贡赋、政教。”根据伏生对《九共》内容的解说,则《九共》的内容与《禹贡》内容相似。《禹贡》第二段第一层正是把全国按九州分别加以介绍,大体上则是“各述其土地所生美恶,人民好恶,为之贡赋、政教”。共,当作贡,九共,当即九州之贡,倘把“九共”分作九篇,就是将每州之贡,各为一篇。在《禹贡》内,九州之贡不仅未单独成篇,而且合在一起成为第二段中的一个段落,当然此段与其要他各段相比,文字最长。倘以文字的长短而论,则《禹贡》中的九州之贡不但可以单独成篇,即每州之贡亦可单独成篇。因而,我怀疑《九共》很可能就是《禹贡》的一部分,《禹贡》在今文二十八篇中堪称鸿幅巨制。一篇之内包含这么多内容,在《尚书》中也是仅此一篇而已。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战国中期简本《缁衣》涉及《古文尚书》的四条引文均在今本孔传本内,第一条所引篇名作《尹诰》,孔传本无此篇名,马、郑所注的十六篇本亦无此篇名。而引文却在孔传本的《咸有一德》篇内。另外三条所引篇名《君牙》《君陈》,孔传本、《周书》内有此篇名,而马、郑所注的十六篇本《周书》内无此篇名。三条引文分别在孔传本的《君牙》《君陈》篇内。战国中期简本《缁衣》,马融、郑玄不及见,孔颖达更不及见。而简本《缁衣》与孔传本暗合,与马、郑注本不合。单就这一点而言,舍马、郑而从《孔传》不正显示出孔颖达的卓识吗!难道因为马融、郑玄是汉代大儒就应该盲从吗!阎若璩博极群书是学者们所津津乐道的,然而阎若璩对地上之书大体是看遍了的,但地下之书却未曾看到。假如阎若璩晚生三百多年,看到今天出土的战国中期简本《缁衣》,大约就不会对孔颖达作出那些批评了。
以上三点涉及《尚书》流传的三个时期: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这三个时期的《尚书》原本,我们均不及见。也许有一天这三个时期《尚书》原本会像《老子》战国竹简本、汉代帛书本及《周易》汉代帛书本那样,破土而出,重见天日。那样,一些争论不休的问题将迎刃而解。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三个时期《尚书》文本未出土之前,只能消极等待而不作研究,而是说我们在研究的时候,要“多闻阙疑,慎言其余”。孔子还说过:“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论语·八佾》)应当说,这种态度和方法是科学的,两千年后的今天,我们仍然要遵守。像康有为那样肆逞臆说,难免贻笑于后人!
关于《尚书》文字训释问题。众所周知,《尚书》文字,在古文献中最为古奥,确实是“佶屈聱牙”,极难读懂。因此,训释《尚书》文字是一件十分艰巨的工作。杨树达(遇夫)先生提出治古书,通训诂、审辞气,二者并重的方法。甲骨学莫基者、近代国学大师王国维(静安)先生,提出二重证据法,都是训释《尚书》文字应当遵循和借鉴的科学方法。杨先生于通训诂之外,提出审辞气,尤为切要。所谓“审辞气”是从语法角度来讲的,从语法角度来训释文字,就是将字词放在使用的语言环境中加以训释。甲骨学兴起之后,不少学者将甲骨文研究成果、金文研究成果运用到《尚书》文字训释中来,解决了许多疑难问题,这是应该肯定的。但是,如果不注意审辞气,就是说不注意字词在《尚书》中的语言环境,就会“扞格难通”出现误解、误训。试举下述两例来说明这一点。
第一例,《尚书·费誓》:“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祗复之,我商赉汝。”
杨筠如《尚书覈诂》解“我商赉汝”说:“商,当读为 之 。金文赏字皆作 。”并举出下述例证:
俎子鼎:王 伐 贝二朋。
小盂鼎:王命 盂。
般甗:王商作册般贝
最后作出结论说:“则商赉,即商赉矣。”
于省吾《尚书新证》:“伪传训‘商’为‘商度’,非是。全文‘赏’每作‘商’。”并举出下述例证:
般甗:王商作册般贝。(舜按:此例与杨筠如所举第三例相同。)
卣:末距 国差商末。
于省吾先生认为:“此例至夥。”未作更多的引证。
杨、于二先生均否定伪孔传的训释,而创为新解。然而,对于杨、于二先生的新解,我则实在不敢苟同。我以为从上述例证看,在金文中解商为赏是可以的,但将这种训释移到《费誓》中来则是错误的。这种错误,就在于忽视了“审辞气”。只要仔细研究上述金文例证,便可发现,就“辞气”而言,“商”在上述金文例证中与《费誓》中是不同的。金文例证所表述的是既成事实,无须“商度”,而《费誓》则不然。鲁侯在誓词中所说的赏赐,只是事先的许诺,要在将因放牧而走失的马牛,以及逃跑的奴隶捉到并恭敬地送回来之后,才可以实施赏赐。可以想见按照鲁侯号召,将士们在捉拿牛马及奴隶的活动中所立功劳的大小将会是不同的。这样,事情结束之后,进行赏赐,难道不应当仔细地反复地根据各人所立功劳大小等各种情况“商度”一番吗;可见将两种不同的“辞气”混为一谈,不加分辨,就必然会造成误解。
再者,赉,本来就是赏赐的意思。商如果作赏赐解,那么“商赉”连用,意思重复,毫无必要。上述金文例证中,“商”与“赉”并不连用,便是明证。《尚书·汤誓》:“予其大赉汝。”只用“赉”而不与“商”连用也是明证。既然“商”和“赉”单独使用,均可明确无误地表达“赏赐”的意思,不要说古代书写艰难文字简约,就是在今天意义完全相同的词叠床架屋地合在一起使用,不也是有失累赘而应加以删节吗?
把甲骨文、金文的研究成果,运用到《尚书》文字的训释中来是完全必要的,但绝不可生搬硬套。
第二例,《尚书·君奭》:“公曰:君,予不惠若兹多诰,予惟用闵于天越民。”
“不惠”,杨筠如《尚书覈诂》:“惠疑当作惟。”又说:“此文下作予惟,则此不惠亦当为不惟也。古惠惟声近相假。”唐兰先生说:“按杨氏读惠为惟,甚是,其谓惠为惟之假,则误,岂有正字,作惠作惟,同是假借,宁有更假惠为惟哉?” 唐兰先生还说:“《书·洛诰》:‘予不惟若兹多诰。’《君奭》云:‘予不惠若兹多诰。’句例全同,不惠即不惟也。” 唐先生引作《书·洛诰》实误,当作《书·酒诰》。唐兰先生据杨筠如《尚书覈诂》为说,以为此处惠即甲骨文、金文的惠字,用为语词。恐不确。《酒诰》“予不惟若兹多诰”与《君奭》“予不惠若兹多诰”句例虽全同,但二句各自的“辞气”却很不相同,“不惠即不惟”的结论便很难成立。
先分析此句在《君奭》中的“辞气”。《君奭》篇是周公对召公的诰辞,召公在周初的统治集团中,也是一位举足轻重的人物。篇中周公再三表示希望他们二人能加强团结。并要求召公“猷裕”亦即胸怀宽阔。据此,可以想见召公当是一位心胸比较褊狭的人物。此时与周公当已产生一定的隔阂。因此,篇中周公对召公的告诫,措辞十分谦和。这一点与《酒诰》中对唐叔的告诫措辞非常率直(《康诰》亦如此)形成鲜明对照。“不惠”句出现在《君奭》的篇末,可以看作结束语。“若兹多诰”的“兹”显然代指篇中全部诰辞,这些诰词尽管极为恳切,但为了使召公容易接受,在谈话结束的时候,再一次表示自己的谦恭,是十分必要的。清儒江声、孙星衍以为“惠与慧通”。不惠,言我不智慧。并指出这是周公的谦辞。此解是正确的。因为它完全符合此句的“辞气”。就是说,这种理解,不仅着眼于全篇,而且着眼于“不惠”句的上下文。上句的大意是:我(周公自指)很不聪明,说了这许多话。而下句的大意则是:只是因为我忧虑天命和民心的不易保持。下句所言是说明“若兹多诰”的原因。句中“用”字,作“因”解。这样,“辞气”才能相连贯。如果按杨筠如、唐兰二先生的意见,不惠即不惟,而“惟”为语词,不惟包括只有、不仅和不只、除非两个义项。无论哪个义项在此处均为“不词”,再如按杨筠如将“不惟”“予惟”相对应,则更加“无解”。
《酒诰》中“不惟”的例句如下:
封!予不惟若兹多诰。古人有言曰:“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
此处“不惟”应解为“不仅”,下文引述古人遗训。上下文联系起来看,“予不惟若兹多诰”下面,当有省略。这段话的大意是说:我不仅用这些道理告诫你,还希望你考虑古人的遗教:人,不要把水当作镜子,而应当把臣民当作镜子。“还希望你考虑”则是句中的省略部分(或称隐含部分)。可见,此处“不惟”与《君奭》中的“不惠”用法各异,是不能混同的。
对于甲骨文中的“惠”字,李曰丘先生说:“今按惠字涵义极为复杂,欲求一义以贯之,实不可能。” 这个意见无疑是正确的。即以“惠”字而言,在今文《尚书》二十八篇中,使用过16次(包括“保惠”条2次),便可分作四个义项。①作仁爱解。使用过7次,例句如下:“安民则惠”,“能哲而惠”(《皋陶谟》),“惠笃叙”(《洛诰》),“惠鲜鳏寡”(《无逸》),“惠康小民”(《文侯之命》)。②作顺、合解。使用过5次,例句如下:“亮采惠畴”(《尧典》),“朕言惠可厎行”(《皋陶谟》),“惠不惠”(《康诰》),“尔曷不惠王熙天之命”(《多方》)。③作兵器名,指三棱矛。使用过1次,“执惠”(《顾命》)。④解犹“慧”。使用过1次,“予不惠若兹多诰”(《君奭》)。
仔细研究上面所引的例句,不难看出,《尚书》中的“惠”,并非甲骨文中作语词用的“ ”。而且,同样也不能以“一义贯之”。
至于“惟”字,在今文《尚书》中,用例多达399次,周民《尚书词典》分作22个义项,虽不能视为定论,但不能以“一义贯之”则是可以断言的。
杨筠如先生释惠为惟时,语气并不肯定,句中加上“疑”字,“惠,疑当作惟”。唐兰先生引述杨筠如先生《尚书覈诂》为说作进一步分析论证,认为《尧典》《皋陶谟》《多方》《文侯之命》等篇中的“惠”字,“前人训为顺若仁者均误,然则惠之用为语词者甚多,不仅杨所举二处也,知与惠同读若惟,则见于千百卜辞中之 若 字,罔不迎刃而解” 。李孝定先生说:“卜辞中此字(舜按:指 、惠)无虑数百见,各家说者纷纭,然均莫能贯通诸辞之意,惟唐氏(舜按:指唐兰)读 为惠(清儒已有此说)并引杨筠如氏之说以明惠为语词,与经籍中语词之惟同,以读卜辞诸辞,无不豁然贯通,意义允洽,其说确不可易,他家之说亦可以无辨矣。” 如果说杨筠如提出这个新说,尚不确定,到唐兰先生则非常明确,至于李孝定先生则不仅十分明确,而且十分坚定了。我以为此说在卜辞中是否“确不可易”,“他家之说”是否“可以无辨”,可由甲骨文学者们去论定。至于在《尚书》中作如此结论,似嫌过于武断。我以为还是将《尚书》中惠、惟全部用例的“辞气”作一番细审,亦即作一番仔细研究之后再作结论比较妥当。
《尚书》这部古老的典籍,唐以前的传本均不及见,在“文献不足征”的情况下,我们的研究最好是“多闻阙疑,慎言其余”,而不要把话说得太过、太满。
(原载于《聊城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