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实行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政策。随着时代的不同,统治者先后实施各种管理制度。中国历史上多种类、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与多种类型的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并存,保证了中国政治、经济、文化有差异的民族能够统一于一个国家之内。
羁縻制度 是中国古代用以统治和管理少数民族的政策,其形成较早,至唐朝广泛推行,直至宋、元交替时期。各少数民族社会发展一般落后于汉族地区,中央政府不可能用对汉族地区的统治方式去进行治理,而是通过羁縻制度处理中央与地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关系,以维系中央集权制度的统治,加强中央与边远民族地区的关系。主要是由中央任命各族首领为都护、都督、刺史、县令等进行统治,并允许其世袭。各羁縻府州具有财政上的自主权,户籍、赋税一般不入户部。唐代先后设置了很多羁縻府州,至玄宗时“大凡府州八百五十六,号为羁縻云” [2] 。羁縻制度各民族地区皆以地域称名,基本不冠以民族名称。如唐代对突厥葛逻禄3个部落封为阴山、大漠、玄池都督府。
土司制度 是南宋、元、明、清各朝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管理制度。主要是分封各族首领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并在府、州、县设立土官,成为土司,世袭官职,以统治当地人民。土司对中央政府负担规定的贡赋和兵员的征发,在辖区内保存有传统的统治结构和权力。在土司制度下各民族地区也多以地域命名,如在西藏有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
改土归流 是明、清时期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政策。即随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交往的增加,社会不断发展,在那里废除少数民族上层世袭土司,改行政府任命的流官统治,实行和汉族地区相同的政治制度,丈量土地,征收赋税,编查户口,组织乡勇,兴办学校,实行科举,加强了边远地区和内地的经济、文化联系,也强化了中央对边远地区的统治。
民国时期民族政策摇摆不定。开始孙中山提出“中华民族之国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中华民国之领土,不论内地与边疆,行政总成于中央”。后又提出“五族共和”。五四运动后孙中山又提出“要满、蒙、回、藏都化于我们汉族,成一个大民族主义国家”。1924年孙中山又提出“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后南京政府设立蒙藏委员会,承认蒙藏的特殊治理,不承认“西南苗夷”的少数民族地位。
毛泽东早在1939年发表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指出:“在这四亿五千万人口中,十分之九以上为汉人。此外,还有蒙人、回人、藏人、维吾尔人、苗人、彝人、壮人、仲家人、朝鲜人等,共有数十种少数民族,虽然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已有长久的历史。”“中华民族的各族人民都反对外来民族的压迫,都要用反抗的手段解除这种压迫。他们赞成平等的联合,而不赞成互相压迫。” 这一精辟的论述成为此后研究民族问题的理论基石。新中国成立后与历史上的民族压迫政策根本不同,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