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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创新与设计

1.创新的涵义

目前尚无统一的创新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对“创新”一词从不同角度下了许多定义,综合起来,可以说创新就是人类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研究新事物,解决新问题,产生新的思想及物质成果,用以满足人类物质及精神生活需求的社会实践活动。

创新具有两个最显著的特点:新颖性和实用性。例如,美国一家公司在市场调查时发现,人们使用其生产的电熨斗时感到不便的是它拖着一根电线,于是就决心割掉这根“尾巴”。经过研究终于研制出了世界上第一台不带电线的电熨斗。新电熨斗由熨铁和一个连接电源的熨铁架两部分组成。使用前,将熨铁放到熨架上,当加热到一定温度时指示灯就会亮起来,这时就可以使用电熨斗了。而熨铁每加热一次能使用1min,而加热一次仅需6s。后来德国一家公司又推出一种感应式电熨斗,即在熨衣板上设有感应电源,熨衣时自然产生温度,且温度可调,使用很方便。这种不仅新颖而且实用的设计就是“创新”,或者说“科技创新”。

创新活动是一种社会活动,它不可能离开社会实践,更不可能不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于是,根据创新活动对社会的影响效果,创造活动大致可划分为正向创新活动和负向创新活动两大类。凡是有利于(或者至少无害于)社会发展、符合社会公德的创新活动,可称为正向创新活动,如哥白尼日心说的创立、核电站的诞生、电视机的问世、拉链的出现等。相反,凡是不利于社会发展、违背社会公德的创新活动,则称为负向创新活动,如从事那些我国专利法中明文规定的“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的活动以及互联网上各类“黑客”的活动等。应该指出,在某些情况下,就创新本身而言是难以明确判断其创新活动的正向性或负向性的,如原子弹及各类武器的发明等。甚至,有些内容完全相同的创新活动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不同社会背景之下,还可能具有正负向互相转化的趋势。因此,我们极力主张人们做有利于社会发展、造福于人类的“创新活动”。

2.创新与设计

创新是设计的本质属性,一个不包含任何新的技术要素的方案称不上是设计。按照创新的程度,设计可以分为三类:①开发型设计,是指在设计原理方案未知的情况下,根据功能要求和设计约束进行的全新的创造,如爱迪生发明电灯泡;②适应型设计,是指在总的方案和原理不变的情况下,根据生产技术的发展和使用要求的变化对产品的结构和性能进行更新改造,如上文所说的电熨斗的设计;③变参数型设计,是指在功能、原理、方案不变的情况下,只对结构设置和尺寸加以改变,如进行减速器的设计。

世界文明的发展已经充分证明,创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原动力,是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的源泉。创新是设计的本质,也是设计活动的最终目标,在现代设计方法中,强调创新设计是为了使设计者更充分地发挥创造力,更好地利用最新科技成果,设计出更具竞争力的新颖产品。创造性思维是创造发明的源泉和核心;创造原理是建立在创造性思维之上的人类从事创造活动的途径和方法的总结;创造技法则以创造原理为指导,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的从事发明创造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方法,是进行创造发明和创新设计的理论基础。为此,设计者需要对创造性思维的特点、形成过程及与其他类型思维的关系、创造原理与创造技法等有所掌握和认识。 Mq7AgaTeEomBa98Zr1PGmao/+4VIF4t5uQtQWBg+2bAJr2ASBFCPzTIN/pGPSs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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