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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新交规的记分规则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一个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1)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2)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3)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4)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在15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重新考试。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5)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时,车辆管理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按照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hpx80aru2/EwkHY02GQLgEaiCjYgjHithMnajPyKrbxAKbdyHFzwGL24AFTYcQ2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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