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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八

拜稽首

古人席地而坐,引身而起,则为长跪。首至手则为拜手。手至地则为拜。首至地则为稽首。此礼之等也。君父之尊必用稽首。拜而后稽首,此礼之渐也;必以稽首终,此礼之成也。今《大明会典》曰:“后一拜,叩头成礼。”此古之遗意也。

古人以稽首为敬之至。《周礼·太祝》:“辨九拜:一日稽首。”注:“稽首,拜中最重,臣拜君之礼。”《礼记·郊特牲》:“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避君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秦泊享晋公子重耳,公赋《六月》,公子降拜稽首,公降一级而辞焉。”《襄公三年》:“盟于长樗,公稽首。知武于曰:‘天子在,而君辱稽首,寡君惧矣。’”《二十四年》:“郑伯如晋,郑伯稽首,宣子辞。子西相,曰:‘以陈国之介,恃大国而陵虐于敝邑,寡君是以请罪焉,敢不稽首。’”《哀公十七年》:“盟于蒙,齐侯稽首,公拜。齐人怒,孟武伯曰:‘非天子卜寡君无所稽首。’”《国语》:“襄王使召公过及内史过赐晋惠公命,晋侯执玉卑,拜不稽首。内史过归以告王曰:‘执玉卑,替其贽也;拜不稽首,诬其上也。替贽无镇,诬王无民。’”可以见稽首之为重也。自敌者皆从顿首,李陵《报苏武书》称“顿首”。

陈氏《礼书》曰:“稽首者,诸侯于天子、大夫士于其君之札也。然君于臣亦有稽首,《书》称太甲稽首于伊尹,成王稽首于周公是也。大夫于非其君亦有稽首,《仪礼》:“公劳宾,宾再拜稽首;劳介,介再拜稽首”是也。盖君子行礼于其所敬者,无所不用其至。则君稽首于其臣者,尊德也;大夫士稽首于非其君者,尊主人也。春秋之时,晋穆赢抱太子顿首于赵宣子,鲁季平子顿首于叔孙,则顿首非施于尊者之礼也。

《荀子》言平衡曰拜,下衡曰稽首,至地曰稽颖;似未然。古惟丧礼始用稽颡,盖以头触地,与稽首乃有容、无容之别。

稽首顿首

今表文皆云稽首、顿首。蔡邕《独断》:“汉承秦法,群臣上书皆言‘昧死言’。王莽盗位,慕古法,去‘昧死’,曰‘稽首’,光武因而不改,朝臣曰‘稽首顿首’,非朝臣曰‘稽首再拜’。”

百拜

“百拜”字出《乐记》。古人之拜如今之鞠躬,故通计一席之间,宾主交拜近至于百。注云:“壹献,士饮酒之礼,百拜以喻多”是也。若平礼止是一拜、再拜,即人臣于君亦止再拜,《孟子》:“以君命将之,再拜稽首而受”是也。礼至未世而繁,自唐以下即有四拜。《大明会典》:“四拜者,百官见东宫亲王之礼。见其父母亦行四拜礼。其徐官长及亲戚朋友相见止行两拜礼。”是四拜唯于父母得行之。今人书状,动称百拜何也?

古人未有四拜之礼,唐李涪《刊误》曰:“夫郊天祭地止于再拜,其礼至重,尚不可加。”今代妇谒姑章,其拜必四,详其所自,初则再拜,次则跪献衣服、文史,承其筐筐,则跪而受之,常于此际授受多误,故四拜相属耳。

《战国策》:苏秦路过洛阳,“嫂蛇行匍伏,四拜,自跪而谢”。此四拜之始,盖因谢罪而加拜,非礼之常也。

今人上父母书用百拜,亦为无理。若以古人之拜乎,则古人必稽首然后为敬,而百拜仅宾主一日之礼,非所施于父母;若以今人之拜乎,则天子止于五拜,而又安得百也?此二者过犹不及,明知其不然而书之,此以伪事其亲也。

洪武三年,上谕中书省臣曰:“今人书札多称顿首再拜百拜,皆非实礼。其定为仪式,令人遵守。”于是礼部定仪,凡致书于尊者称“端肃奉书”,答则称“端肃奉复”;敌己者称“奉书”、“奉复”;上之与下称“书寄”、“书答”;卑幼与尊长则曰“家书敬复”;尊长与卑幼则曰“书付某人”。

九顿首三拜

九顿首出《春秋传》;然申包胥元是“三顿首”,未尝九也。杜注:“《无衣》三章,章三顿首。”每顿首必三,此亡国之余,情至迫切,而变其平日之礼者也,七日夜哭于邻国之庭,古人有此礼乎?七日哭也,九顿首也,皆亡国之礼也,不可通用也。

韩之战,秦获晋侯,晋大夫三拜稽首。古但有再拜稽首,无三拜也。申包胥之九顿首,晋大夫之三拜也。

《楚语》:“椒举遇蔡声子,降三拜,纳其乘马。”亦亡人之礼也。

《周书·宣帝纪》:“诏诸应拜者皆以三拜成礼。”后代变而弥增,则有四拜。不知天元自拟上帝,凡冕服之类十二者皆增为二十四,而笞棰人亦以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然未有四拜。

东向坐

古人之坐以东向为尊,故宗庙之祭,太祖之位东向。即交际之礼,亦宾东向而主人西向。

《新序》:“楚昭奚恤为东面之坛一,秦使者至,昭奚恤曰:‘君客也,请就上位’”是也。《史记·赵奢传》言:“括东向而朝军吏。”《田单传》言:“引卒东乡坐,师事之。”《淮阴侯传》言:“得广武君,东乡坐,西乡对,师事之。”《王陵传》言:“项王东乡坐陵母。”《周勃传》言:“每召诸生说士,东乡坐,责之趣为我语。”《田蚡传》言:“召客饮,坐其兄盖侯南乡,自坐东乡,以为汉相尊,不可以兄故私挠。”《南越传》言:“王太后置酒,汉使者皆东乡。”《汉书·盖宽饶传》言:“许伯请之,乃往,从西阶上,东乡特坐。”《楼护传》言:“王邑父事护。时请召宾客,邑居樽下,称贱子,上寿。坐者百数,皆离席伏。护独东向正坐,字谓邑曰:‘公子贵如何?’”《后汉书·邓禹传》言:“显宗即位,以禹先帝元功,拜为太傅,进见东向。”《桓荣传》言:“乘舆尝幸太常府,令荣坐东面,天子亲自执业。”

此皆东向之见于史者。《曲礼》:“主人就东阶,客就西阶。”自西阶而升,故东乡;自东阶而升,故西乡。而南乡特其旁位,如庙中之昭,故田蚡以处盖侯也。

《孝文纪》:“西乡让者三,南乡让者再。”注:“宾主位东西面,君臣位南北面。”是时群臣至代邪上议,则代王为主人,故西乡。

《旧唐书》:卢简求子汝弼为河东节度副使,“府有龙泉亭,简求节制时,手书诗一章在亭之西壁。汝弼复为亚帅,每亭中燕集,未尝居宾位西向,俯首而已。”是唐人亦以东向为宾位也。

古人席地而坐,西汉尚然。《汉书·隽不疑传》:“登堂坐定,不疑据地曰:‘窃伏海滨,闻暴公子威名旧矣。’”是也。

古人之坐皆以两膝著席,有所敬,引身而起,则为长跪矣。《史记·范唯传》言:“秦王踢而请”,“秦王复跽”。而褚先生补《梁孝王世家》:“帝与梁王俱侍坐太后前,大后谓帝曰:‘吾闻殷道亲亲,周道尊尊,其义一也。’帝跪席举身曰:‘诺。’”是也。《礼记》:“坐”皆训“跪”,《三国志》注引《高士传》言:“管宁尝坐一木榻,积五十馀年,未尝箕股其榻上,当膝处皆穿,”以此。

土炕

北人以上为床,而空其下以发火,谓之炕。古书不载。

《左传》:“宋寺人柳炽炭于位,将至则去之,”《新序》:“宛春谓卫灵公曰:‘君衣狐裘,坐熊席,雝隅有灶。’”《汉书·苏武传》:“凿地为坎,置煴火。”是盖近之,而非炕也。《旧唐书·东夷高丽传》:“冬月皆作长坑,下然偏火以取暖。”此即今之上炕也,但作“坑”字。

《水经注》:“士垠县有观鸡寺,寺内有大堂甚高,广可容千僧。下悉结石为之,上加涂暨,基内疏通,枝经脉散。基侧室外四出暴火,炎势内流,一堂尽温。”此今人暖房之制,形容尽之矣。

冠服

《汉书·五行志》曰:“风俗狂慢,变节易度,则为剽轻奇怪之服,故有服妖。”余所见五六十年服饰之变亦已多矣,故录其所闻以视后人焉。

《豫章漫钞》曰:“今人所戴小帽以六瓣合缝,下缀以檐如詹。阎宪副闳谓予言,亦太祖所制,若曰‘六合一统’云尔。杨维桢廉夫以方中见太祖,问其制,对曰:‘四方平定中。’上喜,令士人皆得戴之。商文毅用自编民,亦以此中见。”

《太康县志》曰:“国初时,衣衫褶前七后八。弘治间,上长下短,褶多。正德初,上短,下长三分之一,士夫多中停。冠则平顶,高尺余,士夫不减八九寸。嘉靖初,服上长下短,似宏治时。市井少年帽尖长,俗云边鼓帽。弘治问,妇女衣衫仅掩裙腰,富者用罗缎纱绢织金彩。通袖裙,用金彩膝襕。髻高寸余。正德间,衣衫渐大,裙褶渐多,衫唯用金彩补子,髻渐高。嘉靖初,衣衫大至膝,裙短褶少,髻高如官帽,皆铁丝胎,高六七寸,口周回尺二三寸余。”

《内丘县志》曰:“万历初,童子发长犹总角,年二十余始戴网。天启间,则十五六便戴网,不使有总角之仪矣。万历初,庶民穿腸靸,儒生穿双脸鞋,非乡先生首戴忠靖冠者不得穿厢边云头履。至近日,而门快舆皂无非云履,医卜星相莫不方中,又有晋巾、唐巾、乐天巾、东坡巾者。先年,妇人非受封不敢戴梁冠、披红袍,系拖带,今富者皆服之,又或著百花袍,不知创自何人。万历间,辽东兴冶服,五彩炫烂,不三十年而遭屠戮,兹花袍几二十年矣,服之不,身之灾也。兵荒之咎,其能免与!”

衩衣

《通鉴》:“唐僖宗乾符元年,王凝、崔彦昭同举进上,凝先及第,尝衩衣见彦昭。”衩,楚懈反。《广雅》:“梢裬衽谓之衩,一曰襢衣。”李义山诗:“芙蓉作裙衩。”又曰:“裙衩芙蓉小。”

对襟衣

《大祖实录》:“洪武二十六年三月,禁官民步卒人等服对襟衣。惟骑马许服,以便于乘马故也。其不应服而服者罪之。”今之罩甲即对襟衣也。《戒庵漫笔》云:“罩甲之制,比甲稍长,比袄减短。正德间,创自武宗。近日士大夫有服者。”按《说文》:“无袂衣谓之衤。”赵宦光曰:“半臂衣也。武士谓之蔽甲,方俗谓之披袄。小者曰背子。”即此制也,《魏志·杨阜传》:“阜尝见明帝著帽披缥绞半袖,问帝曰:‘此于礼何法服也?’”则当时已有此制。

左衽

宋周必大《二老堂诗话》云:“陈益为奉使金国属官,过滹沱光武庙,见塑像左衽。”岳珂《程史》云:“至涟水,宣圣殿像左衽。泗洲塔院设五百应真像,或塑或刻,皆左衽。”此制盖金人为之,迄于明初而未尽除。其见于《实录》者,永乐八年抚安山东给事中王释之奏,宣德七年河南彰德府林县训导杜本之奏,正统十三年山西绛县训导张斡之奏,屡奉明旨而未即改正。

《丧大记》:“小敛大敛,祭服不倒,皆左衽。”注:“左衽,社乡左,反生时也。”正义曰:“衽,衣襟也。生乡右,左手解,抽带便也。死则襟乡左,示不复解也。”

行幐

《诗》:“邪幅在下。”笺云:“邪幅,如今行滕也。逼束其胜,自足至膝。”《左传》:“带裳幅舄。”注同。亦作“偪”。《礼记》:“偪屡著綦。”《释名》:“偪所以自逼束,今谓之行幐,言以裹脚,可以跳腾轻便也。”《战国策》:“苏秦赢幐负书担囊。”《吴志》:“吕蒙为兵作绛衣行縢。”《旧唐书》:“德宗入骆谷,值霖雨,道涂险滑,卫士多亡归朱泚。东川节度使李叔明之子升及郭子仪之子曙、令狐彰之子建等六人,恐有好人危乘舆,相与啮臂为盟。著行幐钉鞋,更鞚上马,以至梁州,它人皆不得近。及还京师,上皆以为禁卫将军,宠遇甚厚。”

古人之袜大抵以皮为之。《春秋左氏传》注曰:“古者臣见君解袜,既解袜,则露其邪幅,而人得见之,《采菽》之诗所以为咏。今之村民往往行幐而不袜者,古人之遗制也。吴贺邵为人美容止,坐常著袜希见其足。”则汉魏之世不袜而见足者多矣。

乐府

乐府是官署之名。其官有令,有音监,有游徼。《汉书·张放传》:“使大奴骏等四十余人,群党盛兵弩,白昼人乐府,攻射官寺。”《霍光传》:“奏昌邑王,大行在前殿发乐府乐器。”《续汉书·律历志》:“元帝时,郎中京房知五声之音,六十律之数,上使太子太傅韦玄成、谏议大夫章杂试间房于乐府。”是也。后人乃以乐府所采之诗即名之曰“乐府”,误矣,曰“古乐府”尤误。

寺字自古至今凡三变。三代以上,凡言寺者皆奄竖之名,《周礼》:“寺人”注:“寺之言侍也。”《诗》云“寺人孟子”,《易》之“阍寺”,《诗》之“妇寺”,《左传》:“寺人貂”,“寺人披”、“寺人孟张”、“寺人惠墙、伊戾”、“寺人柳”、“寺人罗”,皆此也。自秦以宦者任外廷之职,而官舍通谓之寺。

汉人以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为九寺。又变而浮屠之居,亦谓之寺矣。

十三布政使司,今人谓之十三省者,沿元之旧而误称之也。元时为行中书省者十一:曰辽阳等处,日镇东,曰陕西等处,曰四川等处,曰河南江北等处,曰云南等处,曰江浙等处,曰江西等处,曰湖广等处,曰甘肃等处,日岭北等处。国初沿元制,立行中书省。洪武七年,以京畿、应天等府直隶六部,改行中书省为布政使司,今当称十三布政使司,不当称省。

官受杖

撞郎之事始于汉明,后代因之,有杖属官之法。曹公性严,椽属公事往往加杖。宋刘道锡为广州刺史,杖治中苟齐文垂死。魏刘仁之监作晋阳城,杖前殷州刺史裴珍、并州刺史王绰。隋文帝诏诸司论属官罪,有律轻情重者,听于律外斟酌决杖。燕荣为幽州总管,元宏嗣除长史,惧辱,固辞。上知之,敕荣曰:“弘嗣杖十已上罪皆奏闻。”荣忿曰:“竖子何敢弄我!”乃遣弘嗣监纳仓粟,扬得一糠一批皆罚之,每笞不满十,然一日中或至三数。杜子美《送高三十五诗》:“脱身簿尉中,始与捶楚辞。”唐时自簿尉以上即不加捶楚,优于南北朝多矣。

《黄氏日钞》:“读韩文公《赠张公曹诗》云:‘判司卑官不堪说,未免捶楚尘埃间。’

然则唐之判司,簿尉类然与?”然唐人之待卑官虽严,而卑官犹得以自申其法,如刘仁轨为陈仓尉,擅杀折冲都尉鲁宁是也。我朝判司簿尉以待新进士,而管库监当不以辱之,视唐重矣。乃近日上官苦役苛责甚于奴仆,官之辱,法之屈也,此事关系世道。

唐自兵兴以后,杖决之行即不止于簿尉。张镐杖杀豪州刺史闾丘晓,严武杖杀梓州刺史章彝,韩皋杖杀安吉令孙澥,柳仲郢杖杀南郑令权奕。刘晏为观察,自刺史六品以下得杖而后奏,则著之于令矣,《宋史》:“理宗淳佑二年三月,诏今后州县官有罪,帅司毋辄加杖责。”

《晋书·王濛传》:“为司徒左西属。檬以此职有谴则应受杖,固辞;诏为停罚,犹不就。”则不独外吏矣。《南齐书·陆澄传》:“郎官旧有坐杖,有名无实。澄在官,积前往罚,一日并受千杖。”《南史·萧琛传》:“齐明帝用法严峻,尚书郎坐杖罚者皆即科行。琛乃密启曰:‘郎有杖,起自后汉,尔时郎官位卑,亲主文案,与令史不异,故郎三十五人,令史二十人,士人多耻为此职。自魏晋以来,郎官稍重,今方参用高华,吏部又近于通贵,不应官高昔品而罚遵囊科。所以从来弹举虽在空文,许以推迁,或逢赦恩,或入春令,便得息停。宋元嘉、大明中,有被罚者,别繇犯件主心,非关常准。泰始、建元以来,并未施行。自奉敕之后,已行仓部郎江重欣,杖督五十,无不人怀惭惧。乞特赐输赎,使与令史有异,以彰优缓之泽。’帝纳之。自是应受罚者依旧不行。”此今日公谴拟杖之所自始。

《世说》:“桓公在荆州,耻以威刑肃物。令史受杖,正从朱衣上过,桓式年少,从外来,云:‘向从阁下过,见令史受杖,上捎云根,下拂地足。’桓公曰:‘我犹患其重。’”是令史服朱衣而受杖也。

《南齐书·张融传》:“大明五年制,二品清官,行憧斡杖不得出十,”《梁书·江蒨传》:“弟葺为吏部郎,坐杖曹中幹免官。”郎官之杖,虚杖也,故至于千;憧斡之杖,实杖也,不得过十。然亦失中之法。

沈统,大明中为著作佐郎。先是,五省官所给斡僮不得杂役,太祖世,坐以免官者前后数百人。统役僮过差,有司奏免,世祖诏曰:“自顷斡僮多不祗给,主可量听行杖。”得行斡杖自此始也。

北朝政令比之南朝尤为严切。《高允传》言:“魏初法严,朝士多见杖罚。”《孝昭帝纪》言:“尚书郎中剖断有失,辄加捶楚。”而及其未世,则有如高阳王雍之以州牧而杖杀职官,唐邕之以录尚书而挝挞朝士。

押字

《集古录》有五代时帝王将相等“署字”一卷。所谓署字者,皆草书其名,今俗谓之画押,不知始于何代。岳珂《古家盆杆记》言:“得晋永宁元年甓,有匠者姓名,下有文如押字。”则晋已有之,然不可考。《南齐书》:“太祖在领军府,令纪僧真学上手迹下名,报答书疏皆付僧真,上观之,笑曰:‘我亦不复能别也。’”何敬容署名,“敬”字则大作“苟”小为“文”,“容”字大为“父”。陆捶戏曰:“公家‘苟’既奇大,‘父’亦不小。”《魏书》:“崔玄伯尤善行押之书,特尽精巧而不见遗迹。”《北史》:“斜律金不识文字,初名敦,苦其难署,改名为金,从其便易。犹以为难,神武乃指屋角,令识之。”《北齐书入厙狄干不知书,署名为‘干’字,逆上画之,时人谓之“穿锥”。又有武将王周,署名先为“吉”而后成其外。《陈书》:萧引善隶书,高宗尝披奏事,指引署名曰:“此字笔势翩翩,似鸟之欲飞。”《唐书》:董昌潜位,下制诏皆自署名。或曰:“帝王无押诏。”昌曰:“不亲署,何由知我为天子?”今人亦谓之“花字”。《北齐后主纪》:“开府千余,仪同无数,领军一时二十,连判文书,各作花字,不具姓名,莫知谁也。”黄伯思谓:“魏晋以来法书,梁御府所藏皆是,朱异、唐怀克、沈炽文、姚怀珍等题名于首尾纸缝间,故或谓之押缝,或谓之押尾。后人花押盖沿于此。”又云:“唐人及国初前辈与人书牍,或只用押字,与名用之无异,上表章亦或尔,近世遂施押字于檄移。”不知南北诸史言押字者如此之多。而《韩非子》言:‘田婴令官具押券,斗石参升之计。’则战国时已有之,又不始于后世也。”

《三国志·少帝纪》注:“《世说》及《魏氏春秋》并云:姜维寇陇右,时安东将军司马文王镇许昌,微还击维。至京师,帝御平乐观以临军过,中领军许允与左右小臣谋,因文王辞杀之,勒其众以退。大将军已书诏于前,文王人,帝方食粟,优人云午等唱曰:“青头鸡,青头鸡。”青头鸡者,鸭也。帝惧不敢发。按鸭者,劝帝押诏书耳。是则以亲署为押,己见于三国时矣。

邸报

《宋史·刘奉世传》:“先是,进奏院每五日具定本报状上枢密院,然后传之四方。而邸吏辄先期报下,或矫为家书,以人邮置。奉世乞革定本,去实封,但以通函腾报,从之。”《吕溱传》:“依智高寇岭南,诏奏邸毋得辄报。溱言一方有警,使诸道闻之,共得为备,今欲人不知,此意何也?’”《曹辅传》:“政和后,帝多微行。始民间犹未知,及蔡京谢表有‘轻车小辇,七赐临幸。’自是邸报闻四方。”邸报”字见于史书盖始于此时。然唐孙樵集中有《读开元杂报》一篇,则唐时已有之矣。

酒禁

先王之于酒也,礼以先之,刑以后之。《周书·酒浩》:“厥或告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此刑乱国用重典也。《周官·萍氏》:“几酒谨酒。”而《司虣》:“禁以属游饮食于市者。若不可禁,则搏而戮之。”此刑平国用中典也。一献之礼,宾主百拜,终日饮酒而不得醉焉。则未及乎刑而坊之以礼也。故成康以下,天子无甘酒之失,卿士无酣歌之愆。至于幽王,而“天不湎尔”之诗始作,其教严矣。汉兴,萧何造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曹参代之,自谓遵其约束,乃园中闻吏醉歌呼而亦取酒张饮,与相应和。是并其画一之法而亡之也。坊民以礼,宾阝侯既阙之于前;纠民以刑,平阳复失之于后。弘羊踵此,从而榷酤,夫亦开之有其渐乎?

武帝天汉三年,初榷酒酤。昭帝始元六年,用贤良文学之议,罢之,而犹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遂以为利国之一孔,而酒禁之弛实滥觞于此。然史之所载,自孝宣已后,有时而禁,有时而开。至唐代宗广德二年十二月,诏天下州县,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之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断。自此名禁而实许之酤,意在榷钱而不在酒矣,宋仁宗乾兴初,言者以天下酒课月比岁增,无有艺极,非古禁群饮节用之意。孝宗淳熙中,李焘妻谓,设法劝饮,以敛民财。周辉《杂志》以为,惟恐其饮不多而课不羡,此榷酤之弊也。至今代,则既不榷缗而亦无禁令,民间遂以酒为日用之需,比于饔飧之不可阙,若水之流,滔滔皆是,而厚生正德之论莫有起而持之者矣。

邴原之游学,未尝饮酒,大禹之疏仪狄也;诸葛亮之治蜀,路无醉人,武王之化妹邦也。

《旧唐书·杨惠元传》:“充神策京西兵马使,镇奉天,诏移京西,戍兵万二千人,以备关东,帝御望春楼,赐宴,诸将列坐。酒至,神策将士皆不饮,帝使问之。惠元时为都将,对曰:‘臣初发奉天,本军帅张巨济与臣等约曰:‘斯役也,将策大勋,建大名,凯旋之日,当共为欢。苟未戎捷,无以饮酒。故臣等不敢违约而饮。’既发,有司供饩于道路,唯惠元一军瓶罍不发,上称叹久之,降玺书慰劳。及田悦叛,诏惠元领禁兵三千,与诸将讨伐,御河夺三桥,皆惠元之功也。”能以众整如此,即治国何难哉!

魏文成帝大安四年,酿酤饮者皆斩。金海陵正隆五年,朝官饮酒者死。元世祖至元二十年,造酒者本身配役,财产女子没官。可谓用重典者矣。然立法太过,故不久而弛也。

水为地险,酒为人险。故《易》交之言酒者无非《坎卦》,而《萍氏》:“掌国之水禁”,水与酒同官。徐尚书石腆有云:“传曰:‘水懦弱,民押而玩之,故多死焉。’酒之祸烈于火,而其亲人甚于水,有以夫,世尽夭于酒而不觉也,”读是言者可以知保生之道。《萤雪丛说》言:“顷年陈公大卿生平好饮,一日席上与同僚谈,举知命者不立乎岩墙之下,问之,其人曰:‘酒亦岩墙也。’陈因是有闻,遂终身不饮。”顷者米醪不足,而烟酒兴焉,则真变而为人矣。

赌博

万历之末,太平无事,士大夫无所用心,问有相从赌博者。至天启中,始行马吊之戏。而今之朝士,若江南、山东,凡于无人不为此。有如韦昭论所云:“穷日尽明,继以脂烛。人事旷而不修,宾旅阙而不接”者。吁!可异也。考之《汉书》:安丘侯张拾、邔侯黄遂、樊侯蔡辟方,并坐搏搑,免为城旦。师古曰:“搏,或作‘博’,六博也。搑,意钱之属也。”

皆戏而赌取财物。《宋书·王景文传》:“为右卫将军,坐与奉朝请毛法因蒲戏,得钱百二十万,白衣领职。”《刘康祖传》:“为员外郎十年,再坐樗蒲戏免”。《南史·王质传》:“为司徒左长史,坐招聚博徒免官,”《金史·刑志》:“大定八年,制:品官犯赌博法,赃不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上曰:‘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职官,当先廉耻。既无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今律犯赌博者,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随舍余食粮差操,亦此意也,但百人之中未有一人坐罪者,上下相容而法不行故也。晋陶侃勤于吏职,终日敛膝危坐,间外多事,千绪万端,罔有遗漏。诸参佐或以谈戏废事者,命取其酒器蒲博之具,悉投于江。将吏则加鞭朴,卒成中兴之业,为晋名臣。唐宋瓃为殿中侍御史,同列有搏于台中者,将责名品而黜之,博者惶恐自匿。后为开元贤相。而史言文宗切于求理,每至刺史面辞,必殷勤戒敕曰:“无嗜博,无饮酒。”内外闻之,莫不悚息。然则勤吏事而纠风愆,乃救时之首务矣。《唐书》言杨国忠以善樗蒲得人供奉,常后出,专主蒲簿,计算钩画,分铢不误。帝悦曰:“度支郎才也。”卒用之而败。玄宗未年,荒佚,遂以小人乘君子之器,此亦国家之妖孽也。今之士大夫不慕姚崇、宋瓃,而学杨国忠,亦终必亡而已矣。《山堂考索》:“宋大中祥符五年三月丁酉,上封者言进士萧玄之本名琉,尝因赌博抵杖刑,今易名赴举登第,诏有司召玄之诘问,引伏,夺其敕,赎铜四十斤,遣之,”宋制之严如此,今之进士有以不工赌博为耻者矣。

《晋中兴书》载:“陶士行言,樗蒲,老子人胡所作,外国戏耳。近日士大夫多为之,安得不胥天下而为外国乎?”

《辽史》:“穆宗应历十九年正月甲午,与群臣为叶格戏,”解曰:“宋钱僖公家有页子揭格之戏。”而其年二月己巳,即为小哥等所杀。君臣为谑,其祸乃不旋踵。此不祥之物,而今士大夫终日执之,其能免于效尤之咎乎!

《宋史·太宗纪》:“淳化二年闰月己丑,诏犯蒲博者斩。”《元史·世祖纪》:“至元十二年,禁民间赌博,犯者流之北地。”刑乱国用重典,固当如此。

今日致太平之道何繇?曰:君子勤礼,小人尽力。

京债

赴铨守候,京债之累,于今为甚。《旧唐书·武宗纪》:“会昌二年二月丙寅,中书奏:‘赴选官多京债,到任填还,致其贪求,罔不由此。今年三铨,于前件州府得官者,许连状相保,户部各备两月加给料钱,至支时折下,所冀初官到任,不带息债,衣食稍足,可责清廉。’从之。”盖唐时有东选、南选,其在京铨授者止关内、河东两道。访使所属之官,不出一千余里之内,而犹念其举债之累,先于户部给与二月料钱,非惟恤下之仁,亦有劝廉之法。与今之职官到任,先办京债,剥下未足,而或借库银以偿之者,得失之数较然可知已。

若夫圣主之所行,有超出于前代者。《太祖实录》:“吴元年七月丙子,除郡县官二百三十四人,赐知府、知州、知县文绮四、绢六、罗二、夏布六,父如之,母妻及长子各半。府、州、县佐贰官视长官半之,父如之,母妻及长子又半之。各府经历、知事同佐贰官,州、县吏目、典史视佐贰官又半之,父母妻子皆如之。其道里费,知府赐白金五十两,知州三十五两,知县三十两。同知视知府五之三,治中半之,通判推官五之二,州同知视府通判,经历及州判官视府同知半之,县丞、主簿视知县又半之,知事吏自典史皆十两,著为令。上曰:“‘今新授官多出布衣,到任之初,或假贷于人,则他日不免侵渔百姓,不有以养其廉,而责之奉公难矣。’”“洪武元年二月,诏中书省,自今新除府、州、县官,给赐白金一十两,布六匹。”“十年正月甲辰,上谓中书省臣曰:‘官员听选之在京者,宜早与铨注,即令赴任。闻久住客邸者,日有所费,甚至空乏,假贷于人,昔元之弊政,此亦一端。其常选官淹滞在京者,资用既乏,流为医卜,使人丧其所守,实朝廷所以待之者非其道也。自今铨选之后,以品为差,皆与道里费,仍令有司给舟车送之,著为令。’”“十七年七月癸丑,北平税课司大使熊斯铭言:‘仕者得禄养亲,此人子之所愿也。然有道远而不得养其父母者,乞令有司给以舟车,惮得迎养,以尽人子之情。’廷议以云南、两广、四川、福建官员家属赴任者,官为给舟车,已有定例。自今凡一千五百里以外者,宜依例给之。制可。”岂非爱民之仁先于恤吏者乎?

居官负债

居官负债,虽非君子之行,似乎不干国法。乃考之于古,有以不偿债而免列侯者。《汉书》:孝文三年,“河阳侯陈信,坐不偿人责过六月,免”是也。有以不偿债而贬官者。《旧唐书》:“李晟于惎,累官至右龙武大将军,沈湎酒色,恣为豪侈,积债至数千万,其子贷回鹘钱一万余贯不偿,为回鹘所诉。文宗怒,贬惎为定州司法参军”是也。然此犹前代之事,使在今日,则回鹘当更贷之以钱,而为之营其善缺矣。

《元史》:太宗十二年,以官民贷回鹘金偿官者,岁加倍,名羊羔息,其害为甚。诏以官物代还,凡七万六干锭。仍命:凡假贷岁久,惟子本相侔而止。著为令。

纳女

汉工商为丞相,皇太后尝诏问商女,欲以备后宫。时女病。商意亦难之,以病对,不入。及商以闺门事见考,自知为王凤所中,惶怖,更欲内女为援。乃因新幸李婕妤家白见其女,为大中大夫张匡所奏,免相,欧血薨,溢日戾侯。援魏郑羲为西兖州刺史,贪鄙,纳女为嫔,徵为秘书监。及卒,尚书溢曰“宣”。诏曰:“盖棺定谥,激浊扬清。羲虽夙有文业,而治阙廉清。尚书何乃情遗至公,愆违明典!依《谥法》:‘博文多见曰文’,‘不勤成名曰灵’,溢曰文灵。”古之士大夫以纳女后宫为耻,今人则以为荣矣。

古之名士犹不肯与戚畹同列。魏夏侯玄为散骑黄门侍郎,尝进见,与皇后弟毛曾并坐。玄耻之,不悦,形之于色。宋路太后颇豫政事,弟子琼之宅与大常王僧达并门。尝盛车服卫从造僧达,僧达不为之礼。琼之以诉太后,太后大怒,告上曰:“我尚在,而皆陵我家,死后乞食矣!”欲罪僧达,上曰:“琼之年少,自不宜轻造诸王。僧达贵公子,岂可以此事加罪?”

玉女弃归

《汉书·衡山王传》:“太子女弟无采,嫁弃归。”以王女之贵,为人妻而犹有见弃者。近古“七出”之条犹存,而王者亦不得以非礼制其臣下也。

罢官不许到京师

《后汉书》言:“汉法,罢免守令,非徵召不得妄到京师。”见朝。至南京,必谒孝陵。罢职者不得入国门。此汉人这成法,所以防夤缘,清辇毂之意深矣。

《册府元龟》载:“后唐明宗长兴二年九月丙戌,太傅致仕。王建立,不由诏旨至京,通事不敢引对,留于阁门久之。自至后楼召见,帝以故将,不之罪。”则知五代之朝,此法亦未尝弛也。 cUucHZsFzmwLzLHLfzTYXtyrIVqaQKRvUv4Q5hoKaMeKT7mWyTn/JpL4njx/GT7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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