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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阶级与地位

在社会分层这块领域,历史学家特别倾向于使用“种姓”“社会流动”之类的术语,却不曾意识到它们附带的一些问题,或是社会理论家业已发现必须做出的一些区分(参见上文边码第32页)。有一点发现其实毫不奇怪:正是那些关注工业社会的历史学家,觉得阶级模型最为有用,在英国尤其如此(马克思本人正是在这个社会著书立说,当时就有许多人使用阶级语言)。(Briggs 1960;G. S. Jones 1983;Joyce 1990;Cannadine 1998;Feldman 2002)阶级一向被视为理解现代英国史的密钥。

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关于这个概念的用法也存在不少重大争议,尤其是出现了两大问题。首先,“阶级”这个概念的适用范围有多广?适用于世界上多少地区,多少时期?其次,阶级是特定社会的一种客观特性,抑或只是强加给这些社会的思想范畴?第二个问题也适用于其他分析范畴,因此后文还将予以讨论(参见下文边码第175页)。这里需要先考虑第一个问题。

我们发现,阶级范畴就像历史学家采用的其他一些范畴,在行动者的模型与学者的模型之间,存在着某种表面上的契合。然而,要想更清楚地看出一种模型的长短优劣,一般需要拓展其应用范围,换言之,尝试将其应用于最初设计的领域之外。有鉴于此,讨论一些从阶级角度分析前工业社会的尝试或许能说明问题。

这类分析中有一例广为人知:苏联历史学家鲍里斯·波尔什涅夫对17世纪早期法国的一些民众叛乱所作的考察。当时从城镇到乡间,从诺曼底到波尔多,此类叛乱数目可观,从1623年到1648年间尤其如此。波尔什涅夫强调,这些冲突使地主与佃户、师傅与学徒、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相互对立,并把叛乱者表现为目标明确的人:他们想推翻统治阶级、终结压迫自己的那种“封建”体制。这本书被罗兰·穆尼耶等法国历史学家批评为时代错置,因为波尔什涅夫坚持在马克思的广义上使用“阶级”这个术语,来描述17世纪的冲突。根据这些历史学家的看法,所谓叛乱就是抗议中央政府增税,而它们所表现出的冲突就是巴黎和外省之间的冲突,而不是统治阶级和人民之间的冲突。在地方层面上,这些抗议所揭示出的并非平民与贵族、城里人与乡下人之间的冲突,而恰恰是他们的关联。(Porshnev 1948;Mousnier 1967,第一编;Bercé 1974;Pillorget 1975)

姑且假定上面概括的批评意见理据确凿,阶级模型无助于理解17世纪法国的社会抗议,确切说来就是无助于理解其社会结构。那么历史学家又该以何代之呢?

按照穆尼耶的讲法,针对这一分析该使用的正确模型就是三种等级(estates or orders)的模型:僧侣、贵族与其他。这种模型可以回溯到中世纪,当时的人自己也使用,穆尼耶就广泛引用了17世纪法国一位名叫夏尔·卢瓦索(Charles Loyseau)的律师所撰写的“等级与尊严”。这种把社会一分为三的思路得到了法律的神圣捍卫。在1789年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僧侣与贵族属于特权阶级,得享免税,而没有特权的人构成了剩下的“第三等级”,穆尼耶就此声称,波尔什涅夫试图将只适用于大革命之后时期的概念,强行用于旧制度时期。

值得指出的是,穆尼耶并不只是从17世纪的论著中提取他的社会理论。他还读了一些社会学家的作品,比如美国的伯纳德·巴伯(Burke 1992b)。这些社会学家所处的传统中,最杰出的代表就是马克斯·韦伯。韦伯区分了“阶级”和“等级”或“地位群体”(status groups,Stände),他把前者界定为由市场处境决定生活机会(Lebenschancen)的人群,而后者的命运取决于其他人赋予他们的地位或荣誉(ständische Ehre)。地位群体的位置通常是出生时即确定的,并从法律上予以规定,但也由其“生活方式”(style of life,Lebenstil)予以揭示。(Weber 1948:180—194;参看Bush 1992)

马克思从生产的角度来界定他笔下的阶级,而韦伯则近乎是从消费的角度来界定他眼里的等级。韦伯提出,长远来看,财产会带来地位,尽管就短期而言,“属于同一等级的人,可能既有有产者,又有无产者。”(Weber 1948:186—187)韦伯的“地位群体”概念显然源于三个等级这一传统观念,但他进一步打磨了这个概念,使之更具分析性。如此一来,用韦伯的术语分析17世纪,并不像乍看上去那么循环论证。

韦伯的模型是作为对马克思模型的替代而提出的,而马克思主义随后也回应了韦伯,比如指出“地位”之类的价值观念与其说是表达了某种整体性的社会共识,不如说是支配阶级试图强加给其他每一个人的,虽说成功程度大小不等(Parkin 1971:40—47)。还不妨认为,关于特定社会的结构,有些同时代人的陈述不应被当作中立的描述,而应视之为特定群体的成员试图使自身的特权正当化。

比如说,众所周知,中世纪社会被区分为三个等级或三种职能:“祈祷者、战斗者、劳作者”,这看着非常像是使不劳作的人的位置正当化。历史学家乔治·杜比有一项出色的研究(Duby 1978),他谨慎借用哲学家路易·阿尔都塞(Althusser 1970:121—173),考察了这种三重社会区分是如何在11、12世纪的法国兴起的,并从当时的社会政治情境的角度切入,说明这种区分何以成功。

至于围绕17世纪法国社会的争论,不妨认为,穆尼耶过于轻易地接受了有关这一体系的官方观点。对卢瓦索这位律师,穆尼耶倚重之至,但前者并不是一位立场公允、不带感情的观察者。他不只是单纯描述自己所处时代的法国社会,而且在阐述观点的时候,是基于那个社会中某个特定位置的占据者的立场,即被册封为贵族的官吏的立场。需要将他的观点与传统贵族的观点加以比对,后者拒绝接受官吏对高贵地位的诉求,如果可能,也要与来自下层的对于同一个社会的观点加以比对。

事实上,马克思与韦伯力图解答的不平等问题并不一样,这使得两人之间的争论更趋复杂。马克思尤其关注权力和冲突,而韦伯感兴趣的是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阶级模型已经与一种特别的社会观联系在一起,后者认为社会本质上充满冲突,团结因素倒被最小化;而与等级模型相联系的社会观,则是将社会视为本质上和谐一体,将冲突因素最小化。两种模型中都蕴含着重要的洞见,但显然有着过度简化的危险。

因此,将两种互为对手的模型视为看待社会的互补方式而非对立方式,或许更为有益,它们都高光凸显了社会结构中的某些特征,其代价是使另一些特征隐而不彰(Ossowski 1957:172—193;Burke 1992b)。等级模型似乎可能最适用于前工业社会,而阶级模型最适用于工业社会,纵然如此,将两种模型用于不相契合的情境,或许也能收获洞见。

不管怎么说,研究非欧洲社会的历史学家就不得不这么做,因为正如我们前文所见,这两个互为对手的概念都源于欧洲背景。比如说,中国的士是一个地位群体还是社会阶级?是把印度种姓重新界定为一种地位群体更有用,还是把整个印度社会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结构形式更好?后一种观点最有力的支持者是法国人类学家路易·杜蒙。他主张,支撑印度社会中不平等的那些根本原则,尤其是纯正的原则,与其在西方社会中的对应原则不同。遗憾的是,杜蒙更进一步认为,印度与西方的差异就在于前者是等级社会,后者是平等社会,仿佛欧洲从未存在过僧侣与贵族这样的特权等级(Dumont 1966,1977;批评意见参看Dirks 2001:54—59)。

事实上,欧洲有时也运用纯正的概念,以使某些社会群体的位置正当化。尤其是在西班牙,想要获得高贵地位,“血统纯正”(limpieza de sangre)属于官方基本要件,而在其他地方,比如法国,贵族往往把社会地位低于自己的人说成是不干净的。诸如此类概念的使用就是为了防止社会流动,只是没有成功。 U33c29s6OC4iC5K/h32MNBhlILpto4PDc+y+ceGXh+5ieE0N8+jnBsxKmBFtV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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