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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家庭与亲缘关系

要说有一种制度是由一套相互依赖、彼此互补的角色组成的,家庭当然是最显而易见的例证。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家庭史成为历史研究中增长最为迅速的领域之一,引发了历史学家、社会学家和社会人类学家之间的对话,其中每个群体都从其他群体那里有所获益,也都迫使其他群体对自身的预设有所修正。

在一部早期社会学经典著作《家庭的组织》( L organisation de fa famille ,1871)中,弗雷德里克·勒普莱区分了三种主要的家庭类型。一是“父权制的”(patriarchal),如今更多地被称为“联合”家庭,其中已婚的儿子依然和父亲住在一起;一是“不稳定的”,如今被称为“核心”家庭或“夫妇式家庭”,其中所有的孩子成家后都要离开;一是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这种类型与勒普莱的联系最为密切,被称为“主干家庭”(famille souche),其中只有一位已婚的儿子依然和自己父母住在一起(Laslett 1972:17—23;Casey 1989:11—14)。

下一步就是要以编年顺序安排这三种类型,把欧洲家庭史呈现为一则规模逐步缩小的故事,从中世纪早期的“家族”(clan,意思是大型亲缘群体),然后是现代早期的主干家庭,再到工业社会所特有的核心家庭。这种“渐进核心化”(progressive nuclearization)理论曾经是社会学中的正统观点,但是到了20世纪60年代,却遭到了历史学家的挑战,尤其是“剑桥人口与社会结构研究小组”(Cambridge Group for the Study of Popula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中的彼得·拉斯莱特及其同事们的工作,但在荷兰之类的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研究(Laslett 1972)。

该小组也提出了一个三重分类,但与勒普莱的略有不同:侧重于家户(household)的规模与构成成分,区分出“简单”、“扩大”和“复合”式家庭户(family households)。他们最广为人知的发现是,从16世纪到19世纪,英格兰的家户规模在户均4.75人的水平上几乎没有什么变化。他们还指出,这种规模的家户长期以来也是西欧和日本的特征(Laslett 1972)。

家户的思路既能精确计量,又得益于人口普查记录的完好保存,比较容易得到文献。但它也有其危险所在。其中尤其有两种危险已经被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指出,体现在这两门学科之间对话的新鲜成果上。

首先,正如恰亚诺夫(Chayanov 1925)在20世纪20年代已经指出的那样,被描述为“复合”“扩大”和“简单”式家户之间的区别,无非是同一种家居群体的发展周期中的不同阶段,当年轻夫妇生儿育女,就会扩大,当孩子们结婚成家搬出,又会收缩(Laslett 1972:335—374)。

对于把家户规模与构成成分作为家庭结构指标的第二点异议,将我们带回软硬数据的问题(参看上文边码第37页)。我们希望搞清楚的是家庭关系在特定地点与时间的结构方式,但家户规模或许并不能揭示这种结构。家庭不仅是一种居住单元,而且是一种经济单元、法律单元,至少有时是这样。最重要的是,它是一种“道德共同体”(moral community),意思是成员们认同这个群体,在情感上投入这个群体(Casey 1989:14)。这种功能复合性引发了一些问题,因为经济单元、情感单元、居住单元及其他维度的单元可能并不一致。因此,基于共同居住的指标或许无法澄清我们最需要了解的家庭结构特征。

比如说,一项关于20世纪50年代伦敦东区工人阶级的社会学研究指出,许多生活在不同家户的亲属可能住得相互邻近,几乎天天走动。在这种情况下,“夫妇式”家户与“扩大式”心态并存。这种并存状况的历史例证并不难找到。比如在文艺复兴时期的佛罗伦萨,贵族亲属往往住在相邻的宅邸,在家庭敞廊(loggia)定期聚会,并在经济事务和政治事务上密切合作。仅从家户的角度切入,是无法书写佛罗伦萨、威尼斯或热那亚(就不再扯到别的地方了)贵族家庭的历史的(Kent 1977;参看Heers 1974)。

对于核心化理论的修正是由劳伦斯·斯通在一项研究中发起的,他聚焦于1500年到1800年间英国的上层阶级:斯通提出(Stone 1977),在这段时期之初,居于主导地位的是他所称的“开放的世系家庭”(open lineage family),然后先是被“有限的父权核心家庭”(restricted patriarchal nuclear family)取代,又在18世纪被“封闭的习家性核心家庭”(closed domesticated nuclear family)取代。不过,就连这种修正也遭到了艾伦·麦克法兰的质疑(Macfarlane 1979),他认为核心家庭在13、14世纪就已经出现。

英国的核心家庭究竟出现于何时,相关争论并非纯属稽古之癖,而是反映了看待社会变迁的不同观点。一方面,有命题指出,是经济变迁,尤其是市场的兴起和早期工业革命,重塑了包括家庭在内的社会结构的面目。另一方面,我们又发现有人主张,社会结构具有高度弹性,整个西欧的兴起,尤其是英国的兴起,可以用既有社会结构与资本主义之间的“契合”来说明(Macfarlane 1986:322—323)。

这些整体性问题在第五章还会更详细地讨论。研究家庭的历史学家不管在这些问题上立场如何,现在在研究中使用的术语都比以前更为精确,相比于他们尚未关注社会理论时的状况,能够做出的区辨也更为精微。反过来,他们也会推动社会学家修正自己原先在这块领域的一些概括。

家庭结构已经成为主要的研究焦点。另一个焦点不妨称为家庭“策略”,皮埃尔·布尔迪厄从战争艺术中借用了这个术语,加以调整,用来研究法国西南部波城(Pau)的农民婚姻(布尔迪厄自己就来自那个地区和社会群体)。谁来决定谁和谁基于何种理由结婚,这些问题在不同的文化中,在不同的时期里,得到的答案大相径庭。

比如,按照劳伦斯·斯通的说法,现代早期英国从父母为自己子女选择新郎新娘(子女有权否决),逐渐转到子女为自己选择对象(父母有权否决)。至于结婚的理由,斯通强调其所称的“对于家庭利益的实用主义计算”,这适用于来自有产阶级的父母,也适用于他们的子女(穷人更能自由地与自己选择的对象结婚)。(Stone 1977:180—191)

欧洲其他区域的贵族世界提供的一些著名例证也支持斯通的主张。比如圣西门公爵就在其回忆录中告诉我们,当他在1694年安排自己婚事时(父亲去世),他向自己未来的岳父坦诚,自己其实就是想和他联姻。无独有偶,17世纪有一位波兰绅士名叫扬·帕切克(Jan Pasek),他作为一名钻石王老五在回忆录里描述了自己所处的时代。“两位绅士……都希望我入赘他们家……可我更倾心于斯拉多夫斯卡(Sladowska),因为我听他们说,她的地产里不仅每块田里都长着小麦,而且还有洋葱。”从某些方面来看,17世纪确实显得十分遥远。

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当我们说“父母”决定成婚伴侣时,我们是在假定某种或许并不存在的共识。理论上,在父权制社会中,是父亲拿主意,但在实践当中,事情的运作很可能不一样。而情感与利益之间的微妙平衡也是因人而异。历史学家只能说,“家庭利益”在婚事中所发挥的作用,在有些地方、有些时候、有些社会群体那里,会更加重要。 8bFifXC+z3gIf+JskVEM0LnV5XqIqcn7frO1z6EjIOkJ6vIaIl6Jr4h6ytGKp5k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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