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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教导与原则

“我没有徒然地创造天地万物,那是不信道者的猜测。”——《古兰经》萨德章,第27节

“对于宗教,绝无强迫。”——《古兰经》黄牛章,第256节

作为当今世界自由、公正与和平基础的源泉,《宣言》与两个《公约》再三重申人类“与生俱来的尊严”是人类大家庭中所有成员平等且不可剥夺的权利。《古兰经》也同样肯定了人类的尊严,并且明确、毫不保留和毫无限制地声明:“我确已优待阿丹[亚当]的后裔,而使他们在陆上或海上都有所骑乘,我以佳美的食物供给他们,我使他们大大地超过我所创造的许多人。” 《古兰经》以各种方式在不同的章节中再三地重申了人类的尊严,并且详尽地阐述了这一主题。

作为“国际人权法案”的精神支柱和关键所在,人类的尊严这一课题被赋予了极其重要的地位。实际上,无论是人类的本性,还是其他方面,人权体系的所有策划和法律文件,或许都理性地期望人类尊严的根本与渊源能够在《宣言》及《公约》中得到确认。由于“国际人权法案”根本上是以具有支配地位的现代西方世俗主义哲学为基础,所以关于“人性的各种观点都是具有争议的……而且没有一个相关问题最终明确地得到了解决”。 [1] 尽管如此,无论是在人性还是其他方面,即使是在没有任何源泉或依据基础的情况下,人类的尊严还是不断被援引于《宣言》和其他国际性文件之中。

对照而言,《古兰经》直截了当且毫不含糊地教导穆斯林:通过安拉的仁慈与恩典,作为世界公认和赞同人权的支柱或基石,人类被赋予了极其重要的尊严属性。正如每项权利都与责任不可分割一样,在伊斯兰教的世界观中:真主——安拉、大自然与人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2] 因此,针对人类尊严及其权利意义与作用的正确理解,任何真诚探寻伊斯兰观点的人们,都必须缜密地思索两点:一是伊斯兰世界观及人类位于其中的地位,特别是人类与真主之间的关系,以及人类与大自然之间的关系;二是伊斯兰教关于人类权利和义务结构的理解。


[1] 请参阅:“ The Routledge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劳特利奇哲学百科全书》),S.V.entry“ Human Nature ”(《人性》)。杰克·丹奈里也认为,在道德或政治哲学中,大概再没有比人类的道德本质理论更具争议或更难对付的课题了,他补充说,对于保卫任何存在的理论,他确定不能够提供任何新的或决定性的东西了。请参阅:Jack Donnelly, Unversal Human Right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理论与实践中的世界人权》)(Ithaca and London: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9),pp.22-23。

[2] 英语术语:“Worldview”(世界观)是德语“Weltanschauung”的对应词,伊曼努尔·康德在1790年的著作: The Critique of Judgment (《判断力批判》)中首次创造了这一词汇;该词得自于德语“Welt”,意思指“世界”,而“Anschauung”则是指“感知”,两个词汇合起来是指“对世界的感知”。西方思想家,例如,黑格尔、伽达默尔、尼采、狄尔泰,以及其他人曾广泛地以多种形式应用此词汇;在现代,《牛津英语辞典》对该词汇的定义为:“生活的特殊哲学或观点,由个人或者团体对世界的概念所持有的主张。”请参阅:David K.Naugle, Worldview:The History of a Concept (《世界观:概念史》)(Grand Rapids,MI,and Cambridge:William B.Eerdmans Publishing Co.,2002),pp.58ff。 xEB6HyomCWEduZrcrZTjfKusdyYoRSLCtfxSicWwpqiy2XtCogGroXaN8hO3Cb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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