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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人权问题的兴起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类所取得的最大胜利和成功,莫过于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的公布及其具体概念化的启迪。从此,它与另外两项在随后几年中经过多方耐心、认真磋商而取得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即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被公众共同称为“国际人权法案”。

总体来看,“国际人权法案”,特别是1966年的两项《公约》,可以公正地被描述为:是由许多不同国家、文化和信仰的男女代表,通过联合国共同坚持不懈的努力而取得的集体性成果。一般而论,这些代表们的目标是实现共同利益,即以当时共享的公正原则和国际合作为基础,共同把世界建设得更加美好。 然而,与两项《公约》相比,《宣言》起初遭到了来自多方的批评和保留意见,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几乎不可避免的结果。事实上,《宣言》是由很少一部分代表们自己创作而成,又受制于西方的一些团体,而且当时仍然处于殖民统治之下的大部分亚非国家,根本就未曾参与过《宣言》的制定工作。因此,在草拟《宣言》时,许多有关西方的内容,通常是人们广泛激烈争论和辩论的主题思想,但是关于“亚洲价值观” [1] 等内容,没有一项曾经受到考虑或重视。

从全球,或者更确切地说,从宗教的角度来看,导致人们担忧与不满的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其中一类可归于由主要宗教领导者们形成的不满或保留态度,主要宗教是指佛教、儒教[或儒家思想]、印度教、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这些领导者们往往会因为某个问题而采取联合行动,虽然在一些极其重大的问题上,世界各宗教传统的领导者和发言人的立场是相互合作,但是也会经常各自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且并非总要与其他宗教信仰团体保持一致。

在被视为群体的诸多国际宗教信仰社会中,人们关于主要忧虑的共同看法是,尽管许多宗教在历史上开拓了一些人权最重要的“建筑群” [2] (其中包括人类的尊严意识、公正和社会团结统一等),尽管多年以来这些宗教对于基本精神与道德人生观进行了总结和培养发展,但是由于历史和意识形态的种种原因 [3] ,宗教却在很大程度上被置于《宣言》之外,尤其在其他许多相关公约、协议和宣言中,而且类似情况仍然在发生。其实就宇宙的主宰而言,尽管在辩论《宣言》第一条期间,这一问题就已经由巴西代表提出,然而却被明确地从《宣言》中,特别是后来被公布的《公约》中蓄意删除了。 [4]

此外,世界主要宗教对《宣言》产生集体性失望,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某些人看起来似乎对世界各地的信仰团体持有抚慰态度,但是他们却反复提出建议,对于《宣言》及其相关文件,宗教应该充当“配角”。 [5] 这一建议似乎是在确定某些人时常公开表达的观点,即宗教远非人权的真实源泉,而实际上是阻碍人权保护与提倡人权的绊脚石。严格来讲,他们时常是在暗示或者明确表达:宗教应当被限定在私人生活范围之内,并且在现存的人权系统之中最好是充当“配角”。对那些仍然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们来说(例如:畅德拉·姆扎菲尔就曾经狡辩说),《宣言》及其相关宪章“代表人权奋斗的顶点,无须作任何补充。试图要搞出其他忧虑,以便希望帮助我们改进对人权的理解,是毫无意义的;为了采纳来自于宗教的某些思想,而重新考虑人权的概念是愚蠢的,现存的人权传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值得崇拜的‘神’。” [6]

事实上,《宣言》就是启蒙运动的体现或化身,是由个人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价值观构成的第三个(或许也是最主要的)世界社会化厌倦宗教而导致产生后启蒙运动的世俗主义源泉。但这并不会使人感到意外,因为世界各地的宗教信仰团体代表及其发言人,几十年来一直都在坚持不懈地努力挖掘,或者开发更多的方法和途径,希望神圣记载于《宣言》及其补充《公约》中的那些以纯粹世俗主义和个人主义为宗旨的人权概念,可以进一步得到改良,从而使其条款能够具有像基于宗教意识那样的精神和责任感而得以平衡。1993年7月在纽约发布的《宗教与人权计划》便是类似努力的重要标志。 [7] 至于发展该主动权后来的进程则包括在《宣言》的第十五周年纪念日上,以及蒙特利尔麦克吉尔大学在该校宗教研究系成立第十五周年纪念日上,拟定并采纳的重要的临时文件——《世界宗教之世界人权宣言》的草案及其原则。 此文件曾在不同地方,以不同方式得到了进一步修改,如加利福尼亚、纽约、德尔班、巴塞罗那、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各总部)等,最后于2002年11月在马来西亚云顶度假村召开的一系列研讨会,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和改良。但此文件至今也仍然只是个草案,而且通常被人们质朴地形容为“待定的流动文件”。无论怎样,新修订的《宣言》连同代表世界主要宗教的多种解释和研究成果一起,以书的形式得到了出版 [8] 。当然,我们没有必要在这里超越研究范围,而过多地去讨论新修订的《宣言》,我们只需注意世界不同宗教的代表们,以及人权专家与各种游说的支持者们,几十年来一起亲密合作、为实现共同目标所经历的漫长过程。也许将来公正、平等的世界人权宣言将以义务与权利相伴,并且以集体尤其是以个人权利的认可为特点。除此之外,人类的精神与道义资源也将被允许自由且不间断地滋养人类对尊严、公正和自由的永恒追求。

总的来说,现有国际人权体系的要旨和结构致使世界不同宗教共同感到忧虑,在持有保留态度的同时,伊斯兰教也对其表现出了自己的担忧。在早期,对于一些问题和担忧(伊斯兰世界以后也将面临),以及在某种程度上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实例,是1948年发生于纽约联合国总部的事件,当时的巴基斯坦外交部长穆罕默德·泽富润拉·汗爵士(1893-1985),就《宣言》的第十八条关于“良心自由”所赋予的权利,包括有权改变某人的宗教信仰等,曾与沙特阿拉伯驻联合国代表哲密尔·柏鲁迪之间产生了前所未料的强烈对抗。 [9] 自此,他们之间的对抗,以及其他许多相关辩论和讨论中的争论焦点便占据了特殊位置,并且引起了当今整个穆斯林世界无数个人、团体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其基本问题是,就神圣地记录在《宣言》和《公约》中的人权而言,穆斯林个人和集体应该坚持什么样的立场?

的确,大部分穆斯林国家已经有所保留地或毫无保留地正式接受了《宣言》和两项《公约》。有些国家实际上还进一步以公开的形式建立了相关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便通过政府机关,特别是通过大众成员来保障对于人权的严格遵守。但是在其他一些国家,公开讨论人权几乎成了一种忌讳。至于那些蓄意坚持举办一些论坛,或者试图刺激大众对此课题产生兴趣的人们,则将处于被认为是国家颠覆分子或敌对分子的危险之中,并且也将因此而受到[相应]处罚。然而,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实际原因时常使不同团体和个人对人权产生了彼此各异的理解和认识,但却仍然吸引着整个穆斯林世界众多的人们从事人权工作。实际上,无论是由于国家的多元性而秘密存在,或从外源获取灵感和营养,或以官方勉强许可的各种形式,或处于国家安全机构密切监视之下,无数的人权机构都在继续茁壮成长。 [10]


[1] 请参阅:Joanne R.Baver and Daniel A.Bell,eds., The East Asian Challenge for Human Rights (《关于人权的东亚挑战》)(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

[2] John Witte Jr.,“Introduction,”in John Witte Jr.and Johan D.van der Vyver,eds., Religious Human Rights in GlobalPerspectives:Religious Perspectives (《全球观念中的宗教人权:宗教观点》)(The Haue:Martinus Nijhoff,1996),p.xxi。对于同样问题,比此著作更早的参考资料,请参阅:Muddathir‘Abd al-Rahim,“ Fikrat Huquq al-Insan ,”(《人权思想》),in Muddathir‘Abd al-Rahim,ed., Huquq al-Insan Bayna al-Mabda'wa al-Tatbiq (《理论与实践中的人权》)(Beirut:Dar al-Fikr,1968),pp.12-13;当阿拉伯联盟的区域性研讨会在贝鲁特于1968年12月举行时,有关此课题,本书是唯一的出版作品;于1969年在开罗庆祝《宣言》12周年时,在国际政治会议上,相关专家对本书进行了审核。

[3] Martin Marty,“ Religious Dimensions of Human Rights ,”(《人权的宗教范畴》);Brian Turney, Religious Rights:A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宗教权利:历史观点》),请参阅该著作脚注,分别为:1-6和17-45。

[4] Heiner Bielefeldt,“Secular Human Rights: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y to Christians and Muslims ,”(《世俗人权:对于基督教徒和穆斯林的挑战与机遇》),in Islam And Christian:Muslim Relations,7:3(October 1966),pp.311-312。

[5] Robert Traer, Faith in Human Rights:Support in Religious Traditions for a Global Struggle (《人权中的信仰:宗教传统对全球奋斗的支持》)(Washington,DC: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1991);Abdullahi A.An-Na'im,“ Islamic Foundations of Religious Human Rights ,”in Witte, Religious Human Rights ,pp.337-359。

[6] Chandara Muzaffar, Rights,Religion and Reform:Enhancing Human Dignity through Spiritual and Moral Transformation (《权利、宗教与改革:通过精神与道德的变革来提高人的尊严》)(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 Curzon,2002),pp.98-99。

[7] Arvind Sharma,“ Towards a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By the World Rligions ,”(《通过世界宗教面向人权宣言》),in Joseph Runzo,Nancy M.Martin,and Arvind Sharma,eds., Human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in the World Religions (世界宗教中的人权与责任)(Oxford:Oneworld,2003),p.131。

[8] Grunebaum, Modern Islam:The Search for Cultural Identity ,p.1.

[9] David Little,John Kelsay,and Abdulaziz Sachedina, Human Rights and the Conflict of Cultures (《人权与文化冲突》)(Columbia: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Press,1988),pp.32-50。

[10] 请参阅:Trevor Mostyn, Censorship in Islamic Societies (《伊斯兰社会中的书刊检查制度》)(London:Saqi Books,2002)。 ygqjzQBu4aWvETo5fHlv3JHrqYwPYhRwu1xfkUGOtdWtq8kl2xzECKaOEQ8No5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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