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一节
“伊斯兰”、“沙里亚”和“斐格海”的基本含义

“伊斯兰”一词为阿拉伯语名词,其字面意义为“顺服”,即某人完全、彻底地顺服于独一的真主——安拉 。“伊斯兰”的阿拉伯语词根是“slm”,与同源的术语具有紧密的联系,主要表示和平、诚实、正直和健康的意思。在《古兰经》的经文与先知穆罕默德的教导中,上述这些涵义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

穆斯林坚信,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都延续了先知易卜拉欣的信仰。因此,《圣经》中提及的族长亚伯拉罕(即易卜拉欣),通常被[这三大宗教的信众共同]尊称为“一神信仰”之父。除了这三大宗教共同享有许多基本信条之外,伊斯兰教还视其本身为前两个宗教的终结者或完美结局。

然而,伊斯兰教的确有别于基督教和其他宗教信仰体系。严格来说,伊斯兰教并不是当代或现代西方社会普遍理解的那种宗教。换句话说,伊斯兰教并非只是人与主宰之间在精神方面的简单关系。更正确地说,伊斯兰是以宗教为基础的一种生活方式,因为《古兰经》和圣训本身使用阿拉伯语名词“Din”(迪尼,即宗教)作为伊斯兰的属性。此外,术语“Din”所指的生活方式,并不是将物质与精神一分为二的经验模式,而应当被视为是融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连续统一体,即个人与社会、经济与政治、艺术与智慧、精神与肉体,以及被造物的属性或其他的统一体,它们之间不仅相互紧密联系,而且还依赖信仰得以维持或相互依存,[也因此]被赋予了宗教和伦理的内涵。

穆斯林坚信,《古兰经》是安拉的语言,是安拉启示给全人类最为完美也是最后的信息。因此,它是永恒不变的,对于个人和团体来讲,它具有绝对的约束力。与《古兰经》密不可分的是圣训,即穆斯林通常以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默许][或者]事迹[为个人行为的]典范和指导。因为先知穆罕默德不仅是《古兰经》原文最具权威的第一解释者,而且在具体的历史状况中,也是应用《古兰经》价值与原则的楷模。值得关注的是:穆罕默德不仅是一位先知,更是一位伟大的国家领袖、军事指挥家,以及个人与公众事务的导师 [1]

《古兰经》与圣训除了是伊斯兰教精神与道义的指导源泉以外,还是“沙里亚”法的主要构成部分,亦是伊斯兰教与世界穆斯林大众历经千百年的司法基础。回顾《古兰经》与圣训中神圣记载着的各种“沙里亚”法规定,将有助于我们认识“沙里亚”法在某些方面的确有别于其他法律,例如:对于处理有关婚姻与遗产继承事务的法规,这两部经典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虽然其他制度并非如此,但显然并非漫无目的。“Shura”(舒拉,即协商)原则,是指对于宏观和微观事务的决策必须通过所有相关者的磋商。相反的是,有关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则清晰体现出,在任何情况下,磋商都是建立穆斯林社会时所不可或缺的核心与基础。至于履行“舒拉”原则的方式,或许适合且有效于某个时代与地方,或许也会随着条件与情况的变化而转变。

在解释“Shari‘ah”(摄瑞阿,亦译:沙里亚法或伊斯兰法)的许多方面时,出现各种差异的情况,这要求我们必须对“”Fiqh(斐格海,亦译:伊斯兰法学)有所概括性的思考。“斐格海”与“沙里亚”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所以前者往往会被人们误认为或定义为[或等同于]“沙里亚”法。然而,在阿拉伯语中,“斐格海”一词的字面意义是指深思,或具有深刻的认识,而且有别于纯粹的指示[或命令];但是作为专业术语,学者们对“斐格海”的一般理解是依据《古兰经》和圣训通过公认的伊斯兰法学原理而获取的制度和指示细则。由此可见,“斐格海”的目的在于治理,既能够被任何穆斯林社会接纳,又可以灵活地规范个人与集体的行为。至于“沙里亚”法,就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而言,则是被神圣地记载于《古兰经》与圣训之中的基本法律、原则和价值观念的制度体系。相对而言,“斐格海”则是由具有资格的学者和法学家们的见解与判断组成,其职能在于解释与阐明“沙里亚”法,以便能够系统地应用于不同时代的各种情况。因此,只有一个且永恒不变的“沙里亚”法,而“斐格海”具有的特征则是多样性和灵活性,从而也就产生了许多各具特色的“斐格海”学派(伊斯兰法学派),例如:逊尼、什叶和伊巴兑叶等诸多法学派及其分支法学派。

[进一步而言,]“斐格海”丰富多彩的特点,不仅体现出了穆斯林思想家和法学家卓越的[学术]气质与敏锐的洞察力,而且反映出了穆斯林大众及其社会在不同时空和状况下对社会政治和文化的需求。为了满足穆斯林社会日益不断变化的需求,就要采纳灵活的“沙里亚”制度;因此,“欧莱玛”(阿拉伯词语名词“阿利目”的复数,字面意思为:有知识的人们,亦指具有资格的学者;通常指法学家[或宗教学者]在历史长河中最先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承担着重大的责任。)作为社会的向导与司法专家,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传统上主要以从事“依智提哈德”(法律创制),通过献身精神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即在任何时空中依据“沙里亚”法运用创新性的智慧来处理思想、政治和社会文化方面的不同问题,并且尽其所能来解决穆斯林社会所面临的各种难题)。除此之外,如果适宜,“欧莱玛”也应该在世界范围内与政府官员、决策者以及社会各界的思想家们,就相关问题进行公开对话和辩论,以便取得更加有益的效果。

自20世纪中叶以来,伊斯兰教与人权,不仅是学者们长期激烈辩论的[热门]课题,也是普通人[茶余饭后]时常谈及的话题。无论是否刻意关注穆斯林世界,我们都会发现,世界各宗教与人权问题之间未来关系的确定,继而从中选出适当模式,已经成为全球就人权问题广泛辩论的一部分[内容]。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重大学术性课题。有关这一讨论,以及伊斯兰教作为一种信仰、文明,以及与此相关的不同问题,我将在本书其他章节中进行论述。

然而,在讨论人权及其相关问题之前,鉴于“沙里亚”和“斐格海”通常被英语和现代欧洲其他语言[同时混淆]译为“伊斯兰法”的事实,所以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法律事务,例如:合同、侵权行为和制造商(当事人)等,的确是“沙里亚”与“斐格海”的核心内容,但是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至少在两方面有别于当代西方或在西方式社会中,人们普遍理解且作为术语使用的“法律”。区别之一在于,“沙里亚”与“斐格海”对人的行为涉及范围更为广泛,例如:个人卫生情况、服饰穿着、社交礼仪和信仰虔诚度等,其中没有一项在西方被真正视为是治理社会的法律事务。两者之间的另一不同之处是,在任何西方社会中,法律系统在任何时候、任何演化阶段都被认为是用来表达人们意志和社会情绪的工具。与此相反,“沙里亚”与“斐格海”虽然像世俗法律那样也探索同样的需求,但是完全超越了前者的职能,并且能够更大程度地针对个人与社会行为给予指导和监督。因此,在当代诸多关于穆斯林社会人权问题的持续辩论中,“沙里亚”与“斐格海”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2]


[1] 有关先知穆罕默德的传记,最优秀且最通俗易懂的现代著作,请参阅:Karen Armstrong, Muhammad:A Biography of the Prophet (《穆罕默德:先知传记》)(London:Victor Collancz,1991;repr.London:Phoenix Press,2001);Martin Lings, Muhammad:His Life based on the Earliest Sources (《基于最早文献资料的穆罕默德生平》)(London:George Allen and Unwin,1983);M.H.Haykal, The Life of Muhammd (《穆罕默德生平》),trans.Ismail Raji al-Faruqi(Indianapolis,IN:American Trust Publications,1976);Ibn Ishaq's classic biography, Sirat Rasul Allah ,has been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by A.Guillamume as The Life of Muhammad (《安拉的使者传记》)(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8)。

[2] 本段落对作者的短篇文章做了部分修改,具体请参阅 The Development of Fiqh in the Modern Muslim World (《当今穆斯林世界的法学发展》)(Kuala Lumpur,Malaysia:IKIM;United Kingdom:Cardiff Academic Press,1996)。 DpNETvcxASyo3FOxEwMv70/OXT9a0soUyVxb61kw1qWEjxYZH0sUDeweZ7W6nMER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