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组分别针对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和律师设计了调查问卷,每类调查问卷下发40份,回收有效问卷40份。以下统计情况就是在总结这160份调查问卷的基础上得来的。
法官作为裁判者,在问及“对当前我国司法的基本评价”时,40名被访对象中有37名认为多数是公正的,比例高达93%(见图一)。
图一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在对法院司法公正的整体印象中,认为“很满意,非常公正”的有10人,认为“比较满意,比较公正”的有22人,两个选项的比例占到被访总人数的80%。可见,检察官群体对司法公正与否持肯定和认可态度的占绝大多数(见图二)。
图二
公安机关尤其是其中的侦查人员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与司法有着近距离的接触。被访对象中71.8%的比例认为“司法公正体现在整体公正上”,48.7%的比例认为“司法公正体现在个案公正上”,认为“既要体现在个案公正上又要体现在整体公正上”的比例有28.2%(见图三)。可见,案件的审判结果直接决定着公安机关对司法公正的看法。
图三
律师主要是从判决结论这一视角对司法公正作出整体性评价的,司法判决所承载的公正观念在律师群体中起着衡量尺度的效用。在“您认为在您代理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中,回答“公正”和“绝大部分判决公正”的比例各占50%(见图四)。
图四
法官对于自己所承办的案件,认为“全部是公正审理”的仅为11名,认为“绝大部分是公正审理的,但受司法体制等因素影响,判决结果不可能完全反映承办法官本人的意志和司法公正的要求”的有29名,所占比例分别为27.5%和72.5%(见图五),足见当前司法环境还存在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诸多因素。
图五
在此环节,检察院将着眼点主要放在公诉案件、贪污、贿赂、渎职及抗诉案件的审理。在一般案件中,有7人认为“很满意,实体程序均比较公正”,28人认为“比较满意,偶尔程序上存在少量瑕疵”,两项的比例占受访总人数的87.5%(见图六);在贪污、贿赂、渎职案件中,10人认为“很满意,实体程序均比较公正”,24人认为“比较满意,偶尔程序上存在少量瑕疵”,两项的比例占受访总人数的85%(见图七);在抗诉案件中,10人认为“很满意,实体程序均比较公正”,20人认为“比较满意,偶尔程序上存在少量瑕疵”(见图八)。
对于案件的审理,80%的律师表示大多数案件中,审判人员能够耐心听取律师的答辩意见,并尊重其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但是现实中存在严重的“立案难”,在代理过程中,遇到法院拖延立案或者应当立案而不与立案的占87.5%;法官拖延办案的情况普遍存在,87.5%的人表示在自己以及同事代理的案件中遇到法官拖延办案(见图九)。
图六
图七
图八
图九
法官自身认为公正的判决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这一比例高达90%,认为是“当事人都接受”的判决比例是17.5%,认为是“没有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判决比例是15%,认为是“社会舆论赞同”的判决比例是7.5%,认为是“领导满意”的判决比例是2.5%(见图十)。
图十
检察院从实体、程序和刑事案件量刑三个方面对法院的司法活动作出评价。在实体方面,认为“很满意,法律定性准确,裁判结果合法、合情、合理”的有8人,比例为20%;认为“比较满意,偶尔存在量刑不太适当、赔偿金额计算不适当等小瑕疵”的有28人,比例为70%;仅有4人认为“不太满意,部分案件定性不准确、量刑不当或当事人权益保护不充分”,比例为10%(见图十一)。在程序方面,9人认为“很满意,程序适用合法、规范、正当”,比例为22.5%;27人认为“比较满意,少量存在审限变更手续办理不及时或文书制作不规范等瑕疵问题”,比例为67.5%;4人认为“不太满意,偶尔出现案件不当退回补充侦查或规避管辖回避规定办理渎职、贪污案件等程序性问题”,比例为10%(见图十二)。在刑事量刑方面,认为“很满意,量刑规范统一”的有6人,所占比例为15%;认为“比较满意,量刑比较规范,个别时候不太满意”的有25人,所占比例为62.5%;认为“不太满意,量刑不满意,对检察院建议考虑不足”的有6人,所占比例为15%;认为“很不满意,同一罪名量刑差异大,整体偏轻或畸重”的有3人,所占比例为7.5%(见图十三)。
图十一
图十二
图十三
在问及对司法活动公正与否的看法时,公安人员认为“当事人认同判决结果,案件没有上访”的比例是25.3%,“案件上诉后被维持”的比例是25.9%,认为“当事人服判,没有引发信访”的比例有36.3%,但是还有12.5%的被调查者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评价司法公正的标准应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合法”“严格依法办案”“宽严相济”等,且不应该以“有无信访”作为评价标准(见图十四)。
律师从司法能力、化解矛盾及司法作风等方面对法院的司法活动作出评价。在司法能力方面,被调查的律师中,45%认为“法官专业知识水平一般”,42.5%认为“法官专业知识水平较高”,仅有10%认为“法官专业水平高”(见图十五)。在化解矛盾方面,绝大部分受访律师认为法官化解矛盾的能力一般,仅有27.5%认为“较高”。在司法作风方面,问及“同事是否在代理过程中遇到过法官有严重不廉行为”时,有50%选择“遇到过”,32.5%选择“不清楚”,仅有17.5%选择“没有遇到”(见图十六)。
图十四
图十五
图十六
法官是从体制性因素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来论及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在体制性因素方面,被调查法官在问及“哪一因素在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因素方面最重要”时有22人认为是“司法体制的行政化,上下级司法机构之间不能确保独立性”,比例高达55%;有17人认为是“司法机构的人、财、物受地方控制,难以独立行使司法权”,比例为42.5%;有5人认为是“司法人员的职业化水平不高”,比例为12.5%;有1人认为是“司法行为缺乏应有的足够的监督”,比例为2.5%(见图十七)。在外部环境方面,有19人认为“影响法院公正、独立司法的外部环境”“一般”,所占比例为47.5%;有17人认为“比较差”,所占比例为42.5%;仅有2人认为“比较好”,所占比例为5%(见图十八)。
调查显示,62%的受访检察官认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是“法官的职业素质”,38%认为是“法官的职业道德与法院的管理体制”(见图十九)。
图十七
图十八
图十九
在问及“法院如何保持司法中立”时,被调查公安人员中高达32.1%认为是“应保证个案独立审判”,31.2%认为是“地方政府不干预法院的日常管理工作”,18%认为是“法院不参与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工作”,18.7%认为是“地方政府不参与法院涉诉信访的处理”(见图二十)。
图二十
律师群体认为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有司法腐败、找领导打招呼托关系、司法能力不足、媒体的不当报道,选择这四个选项的人数比例分别为42.5%、25.5%、25.5%及6.5%(见图二十一)。
图二十一
被调查法官中,高达65%认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的评价标准是“法律标准”,35%认为是“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没有人认为是“社会标准”或“其他标准”(见图二十二)。同时,在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不一致时,高达85%认为“把法律标准作为评价司法公正与否的根本标准,以法律标准引导社会标准,树立符合现行司法理念的民意”。
调查结果显示,80%的检察官对法院工作的评价来自工作中与法官的接触,对司法公正的评价主要依据是法律公正。因此,高达82%的检察官认为法院应该在审判质量提升上下功夫,进一步加大审判公开与审判独立的力度。
受访公安人员中,95%认为可从司法公开角度评价司法公正,82%认为还应包括司法平等;66.7%认为司法中立和高效应包括在内,还有41%认为司法和谐也是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见图二十三)。
图二十二
图二十三
虽然受访律师认为法院判决总体上是公正的,但对于败诉的案件,有33.3%仍然认为是由于人情、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可见,律师在评价司法公正的标准上难免具有主观性,有一定不确定性。这也预示着构建社会各个层面都认可、接受的司法公正评价体系实属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