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演进,理性的演进,个体对生存问题的解决,这些演进都是通过社会交往(行为和语言)的均衡状态而实现的。” 在现代司法审判权的运行中导入公共关系的方法,就是通过司法审判权与社会的交往沟通而达到一种司法权与化解社会矛盾需求的均衡状态。“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特点就是建立在重视法律运行的基础之上,即重视实际问题的解决和从社会的整体功能来考察法律和法律现象。” 法律不是“刑”,不是“律”,不是“铁”,法律是人类的一种智慧,法官是智慧地思考法律问题的人,法官是解读人类这种智慧的人,所以,法官应当具备这种可贵的均衡思想。社会治理法治的推进,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智慧要得以实现,需要员额制法官关注司法审判权运行中的公共关系实践技能。
典型案例就是“活动的法典”,以案讲法实际上是法律精神最为现实的传播方式 。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有助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助于加深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加强法律规范的应用,促进公民自觉做到遵法、守法,并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监督司法公正,捍卫法律尊严 。通过选择有法制宣传意义的典型行政案例开示范庭,以案说法,能够最大限度地扩展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现代司法审判权运用公共关系的实践路径,首要的是注重选择社会影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司法诉讼案件,作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件具有普遍教育意义和示范作用的典型案例,若仅仅只在法院审理裁判的范围内运行,而不作法制宣传,则仅仅只能对涉案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来法院旁听的群众有宣传教育的作用,法制宣传和教育的范围非常有限,法律精神传播的范围也非常有限,而如果通过媒体进行适时适度的法制宣传和报道,则可以百倍千倍地扩大法官裁判所阐释的法律精神的传播途径,让案件审理所蕴含的法律规则的理念深入社会公众的心中,让法理之光在全社会闪耀。采取一个案例诠释一个法律条文内容的形式,可以使社会公众得到最直观的法制教育 。应用司法审判公共关系需要积极主动与传媒进行沟通,通过新闻传媒宣传报道各类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情况,以此来教育群众,达到法律的预防和规范功能,这些都有待于法院与传媒的合作。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主动与媒体就司法诉讼案件的法制宣传内容进行沟通,赢得媒体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将审判的功能通过传媒更好地作用于社会 ,这也是一种扩张司法裁判功能和司法审判权的沟通艺术。法制宣传的大众传播就是借助报纸、杂志、书籍、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来更广泛地传播法律信息,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的认知理解态度,使司法审判的效果达到最佳。大众传播媒体是具有现代气息的重要传播模式,能够运用强大的法律传播网络,使社会形成一种舆论导向,有效地抑制社会盛行的歪风邪气,使作恶者有所收敛;能够弘扬社会正气,鼓舞人们依法办事的信心,把握社会政治现实,推动法制建设向纵深发展 。法制宣传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法律宣传教育。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与报社、电视台、电台和网站联合办法制宣传栏目的形式来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应用典型案例开展司法审判公共关系宣传,可以选择到案发地巡回开庭的宣传方法,起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示作用;可以选择由电视台进行庭审直播来进行法制宣传,庭审直播等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庭审理案件,其传播范围之广是其他传播手段所不及的,能够直观、客观和及时反映典型案例的庭审情况,其受众覆盖面十分广泛,宣传与传播的范围突破了传统文字传播的概念,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庭审直播具有推动司法程序的公开化和普及法律知识的功能,能够将典型案例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传播和推广。庭审直播既可以让社会公众迅捷了解和监督国家司法权的运作过程,切实有效地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也能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这是庭审直播得以在司法实践中立足的根本原因 。此外,还可以通过纸质媒介和网络更加广泛地应用司法审判公共关系诠释法律精神和传播法治理念。
在审理典型案例时,要注意将庭审延伸和演绎为一种司法审判公共关系和法制宣传的方法,将庭审的功能延伸到法制宣传与法意传播的空间,使典型案例的庭审过程演绎成为一场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一方面,通过报刊纸质媒介的文字报道、案例评析、理论研讨和展开讨论等多种方式扩大司法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络和电视广播等电子媒介进行法律精神的宣传和传播,在更加广阔的领域里辨法析理。通过纸质媒介与电子媒介继续宣传的交替运用,把公开开庭审判演绎为生动现实的法制教育,把司法审判庭审的功能拓展到法制宣传教育传播的领域,通过庭审将典型案例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传播到全社会。
员额制法官作为案件的审理者和裁判者,对于司法诉讼案件有最深刻的感悟和体会,应当鼓励员额制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办案之余积极撰写法制宣传稿件、编写典型审判案例进行法制宣传。如果每一个员额制法官都有进行法制宣传的意识和积极性,都能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法制宣传,那么将会极大地促进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得到推崇。此外,利用传媒广泛开展法律文化的传播也是一种法制宣传的方式,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和典型案例,采用法律文学与法制文艺等宣传方式将会更加有利于法律基本精神在全社会的广泛传播。
美国大法官格雷曾说:“法官的判决就是法律,是活生生的法律。每一份判决书都是法官运用司法职业技能正确适用司法程序、正确分析推理认定事实、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所作出的裁判,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 司法判决不仅体现的是行政法律适用,而且体现人的价值观和伦理观,从这个意义上讲,“判决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而且也是从属于整个社会文明的。” 裁判文书公示在现代一般均采取网上公布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开办的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目前已公开3200万份裁判文书,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司法公开和审判公共关系最佳的法制宣传方式。互联网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它涉及各个国家和地区现有的生产与生活方式、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价值观念、文化传统与社会意识形态等各个方面,它带来的不仅仅是社会或民族本身结构和经济状况的改变,更重要的是,它还冲击着我们最基本的认知习惯、思维习惯和生活习惯 。利用网络传播技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是现代法制宣传的重要方式,是法院开展法制宣传应当重点掌握的宣传方法。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在网上进行公示,实际上就是真正从社会公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出发,将法官裁判的法律信息以最现代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展示,让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和知悉更多的司法审判信息,“充分吸收当事人以及社会其他人的不满” ,消除怀疑和猜疑,能够真正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从而在内心形成对法院司法和法官裁判的信任和认同。
“法官裁判中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主要是通过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来阐释的,裁判文书公开本身就是一种法制宣传的方式,各级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将生效裁判文书及时在适当地点定期向社会公示 。为增加司法诉讼判决传播的渠道和范围,除了司法审判裁判文书上网之外,还可选择在报刊上登载和在辖区繁华地带张贴等多种方式来进行公示。公示裁判文书是一种最直观、最真切、最形象宣传法治精神的法制宣传方法,司法审判法官的裁判过程和裁判理由及结果全部都展示在裁判文书之上,通过公示的方式可以将司法审判的法律意义全方位地向全社会传播。公示裁判可以针对典型案例的程序适用、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作出适当的宣传解释说明,使社会公众能够更加直观和深刻地了解裁判文书所蕴含的法律精神。
法制宣传是实现法律传播目的的一个重要手段,法律宣传的过程就是对公众施加法律影响的过程。法律宣传要从公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出发,让公众了解法律信息、消除疑虑、理解法律基本精神,在欣赏过程中接受宣传的法律观点和主张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裁判文书可以说是整个司法文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特定时代、特定法律制度下法律文化的载体。” 司法判决是“活动着的法典”,将生效司法裁判文书在网上予以全部公示其实就是在公布“活的行政法典”,是将活生生的法律向社会公众展示和诠释的宣传与传播的过程。从这一层面上看,我们可以说法官的判决才是真正的法律,才是活生生的法律,法律就是法官的智慧、司法和公共关系技能的统一体。作为职业法官应当有这样一种认知和认识的境界,只有当我们真切地感受到自己所作出的每一份判决就是活的法律,只有当这种理念和价值观形成法律职业人的心灵确信时,我们才会对自己所从事的司法职业产生神圣和崇敬的心灵感应,才会去不断应用司法技能和公共关系技能,使自己所作出的判决更好地体现法律精神,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与价值追求。
人们对于法官个体的言行举止所起到的法制宣传的作用较为轻视,总是认为个体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没有认识到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假如设定一个司法审判法官为一个法制宣传员,而全国法院系统司法审判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的总和就是一个非常大的数字,成千上万的法制宣传员的法制宣传能量有多大是难以想象的,所以必须重视司法审判法官每一个个体的言行法制宣传作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官个体宣教的主观能动性,使法官的个体人格魅力都变成法制宣传的力量。法制宣传的方式分为有形宣传和无形宣传,员额制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言一行是无形宣传的最佳载体,司法审判法官谨言和慎行本身就是社会治理和法律精神的广告。无形宣传虽然没有有形法制宣传的影响大,但法官言行的影响意义深远。职业法官谨慎的言行所展示的良好形象和高尚人格会影响和感染周围所有的知情者。
“司法活动本身就是社会主体进行交往的一种具体形式,只有按照交往理性社会共同体的成员才能达到对客观事物的共同理解,建立大家一致认同的社会规范,从而保证和谐的人际关系并维护生活世界的合理结构。” 当前,社会转型对司法审判还有一个不满就是司法不贴近民众,司法不亲民。为此,推行司法审判贴近民众的公共关系也是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重要体现。例如,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都在对诉讼服务中心进行升级换代和改进,让服务成为一种司法审判的基本功能,以良好的诉讼便民服务赢得司法公信。这一诉讼服务举措实际上就是审判公共关系在司法亲民中的运用。又如,武汉法院行政庭针对形势严峻的涉诉信访问题,持续三年探索建立符合转型社会现实需要的、科学规范的、实用的涉诉案件信访上访管理制度,注重信访上访信息通报与调研,注重信访上访内容与诉讼程序的协调,注重对信访上访案件的协调工作,力争把信访上访工作中所暴露的问题解决在案件审理程序之中,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避免社会矛盾的扩大化,通过信访上访制度协调大量诉讼案件。这种在司法审判中注重涉诉信访工作公共关系功能的发挥也是一种司法亲民的公共关系方法。此外,在司法审判中推行判前释法和判后释疑制度也是司法审判权运用公共关系的例证。
当前,司法审判工作不仅仅只是居中裁判和公正司法,还需要传导一种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思想,这就需要把恢复性司法的心理矫正功能作为司法审判工作司法为民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把握。对已经审结的司法诉讼案件进行跟踪回访也是司法贴近民众的一个好方法,司法审判法官利用走访、电话、短信和网络等现代通信联络方式,对判决或和解达成协议的司法诉讼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既能够安抚当事人的纠葛心理,觉得员额制法官是在为民做主,又能够增强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在法制宣传的过程中要善于运用员额制法官言行的无形宣传作用,无形的宣传是让事实说话,能够产生“此时无声胜有声,此时无言胜万言”的法制宣传效果,如果再利用有形的宣传来扩大无形宣传的传播效果,慎言和慎行的司法审判法官形象将会更加高大,法官人格魅力也将会更加感人。
法律领域作为艺术的发挥人为理性之所,不但需要深厚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司法职业技能,更重要的是需要有丰富的各学科知识和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司法审判的辅助,包括运用公共关系、法制宣传和心理、思想、语言沟通艺术等学科知识技能弘扬法治理念,传播法律精神。
我国法学家吴经熊博士在其论文集《法的艺术及司法和文学文集》里作出法律、司法是艺术的论断。他认为:“正义是真善美的复合体,而正义是法律、司法紧密相连的,所以法律、司法也是真善美的复合体,真是正义的基础,善是正义的材料和目标,美是正义的品质。”他有这样一段论述:“当我把法律与其他艺术做比较的时候,我并非在比喻或修辞的意义上来讲话。我知觉到一方面是法,另一方面是音乐、诗歌、绘画,二者是相同的……表达手段在音乐是声音,在诗歌是词语,而在绘画是颜色,说到法律则是利益。不同只在于表现的材料和媒介,所有艺术的最重要方面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一种对称的、有秩序的、和谐的排列和对表现元素的有机组织。如果法律不是艺术,那它就什么也不是。”
美国法学家富勒认为,法律制度是一项实践艺术。波斯纳则认为,法律是一种以法律进行社会管理的艺术及由受过法律训练有法律经验的人来实践。员额制法官应当把法律职业看作一门生活的艺术,看作创造真善美的艺术创造过程,才会在平凡的工作中时时体现真善美,传导幸福的感受和体验。司法审判法官在审理裁判案件过程中的心理、思想、语言沟通与交流也是一种非常积极有效的公共关系技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法官具有法制宣传的法定义务,因此,司法审判法官在审理裁判司法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时刻要牢记这一法定职责和义务,在当好审判员的同时还应当做好宣传员。法制宣传是一种信息交流与沟通的艺术,再好的法制宣传也应当是建立在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基础之上的宣传,缺乏交流与沟通的宣传永远只是单边的宣传,永远也不会取得好的宣传效果。例如,司法审判法官在立案阶段的咨询接待就是一个法制宣传的过程,在咨询接待过程中既要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又要适时进行面对面的法制宣传,通过咨询接待传播更多的“法治精神”。司法审判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注重审理裁判的同时做好宣传沟通工作,能够使司法审判得到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够在很长一段时间适应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就在于其契合了中国法律文化传统 。就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而言,“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现代司法审判工作中仍然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强大的生命力,司法审判方式改革既要考虑历史文化传统因素,又要考虑国情和经济因素。当代中国的司法审判仍然需要“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等审理方法和审判原则,仍然需要司法审判法官善于运用地方性知识、善于发挥个人人格魅力的审判方法,仍然需要群众路线式的贴近民生的审判方式。司法审判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仍然需要开庭与庭外工作并举,不仅把调查证据和对当事人的释明当作审判的需要,而且将其作为自己的道德义务和职业义务。注重乡村习俗、风土人情等地方性知识,注重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配合,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注重运用道德、社会舆论、情理判断事实,说服当事人、教化当事人,积极发挥行政协调和解的特殊作用。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讲求司法的人性化和人情味,在司法审判中与当事人保持一种良好的对话和沟通交流关系。
司法审判不仅要就审判工作情况及时与地方党政机关沟通情况,以取得地方党政机关的支持与配合,而且需要加强与民调组织、基层单位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社区管理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发挥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和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促进司法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推广与传播。进行法制宣传有一个最不可疏漏的宣传对象,那就是基层组织,当事人其实都是各基层组织的一分子,都有其生活和生存的“圈子”,而在中国特殊的社会结构之中,这种基层组织的影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有时基层组织的作用力甚至强于法律的强制力威慑,因此,司法审判应当加强与基层组织的交流与沟通,将司法诉讼法制宣传的触角延伸到基层组织、社区、街道和乡村 。
司法审判法官在案件审理裁判过程中运用公共关系艺术应对和预防矛盾激化的情况是必须掌握的司法技能。应用司法审判公共关系的方法防止和预防矛盾激化,要善于疏导,运用调解和其他审判策略及时变逆为顺,通过与基层组织的配合与协作,及时化解矛盾,把可能产生矛盾激化的各种诱因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司法诉讼案件审理工作顺利开展。公共关系策略艺术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十分有助于化解和预防诉讼中的各种矛盾,使司法审判工作能够在一个相对和谐和理性的司法环境中展开。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最后一句话描述了法律最本质的价值:“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 人们对法律和司法价值的解密从未停止,相关的理论始终处于变化和发展当中,对此没有独断的真理,只有永恒的对话和诠释。正义和法律应当像美丽的星空一样指引着人们前行的路,也照耀着司法审判法官明净的心灵。日复一日,司法审判的司法实践实际上在悄然地改变着每一个司法审判法官的人格和核心价值观,衷心希望通过对司法审判公共关系的法理学、新闻传播学和法社会学的解读,能够给现代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司法权的良性运行带来思想上的启示,带来认知方法的启发,通过司法审判公共关系方法的运用,将法律的精神与公正司法变成人民的幸福,这才是现代司法审判法官最佳的职业境界与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