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才由一个人的综合素质带动,同时又是人的综合素养的必要构成。人的综合素质由知识面、理论素养、社会生活经验和阅历、判断力、鉴赏力、表达力等诸多因素构成,对人的综合素质的判断一般从口语表达开始,良好的口才往往留给人美好的印象。法官审理裁判案件的口才技能同样也是法官综合素质的体现,是法官法学知识,法学理论研究水平、社会生活经历和阅历、驾驭庭审的能力、解释适用法律的能力、调解的能力、裁判文书写作能力、从事法制宣传能力等素质与能力的体现。同时,法官口才技能也是判断法官裁判艺术的重要一环,之所以我们认为法官的口才技能可以成为艺术,是因为法官的口才要领既不是“滔滔不绝”,也不是“文采飞扬”,更不是“激情四溢”,而是法律意义上的得体、正确。
法律是从具体的社会生活当中抽象出来的社会规范,但法律的适用又要将抽象的社会规范还原成社会生活实践并应用于社会实践,法律适用的技能就是把法律精神和原则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进行巧妙转化。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法律是抽象的,要求法官审理裁判案件应当具有把抽象的法律精神和原则以及法理演绎成形象化的具体社会生活的技能,口才技能在其中占了很大的比重。
心理学研究成果告诉我们,人类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知识,是通过视觉印象被我们吸收的。因此,法官的口才技能需要讲求形象感与视听效果,需要通过形象的艺术表达方法将抽象的法律演化为老百姓可以接受和理解的普适性知识。法官在口头表述时应当注意自己的外貌形象和体态语言,要善于运用语言表达的手段与技巧,将抽象的法理物化为社会生活与实践的景象,使空洞的说教转化为鲜明翔实的生活画面,让枯燥的法条转化成生动的法律,让法律的精神转化成全社会认同的生活规范。
法官口才的形象化,需要充分运用比喻和比拟的修辞方法,以及以案说法的教化方式。例如,中央电视台开办的《今日说法》栏目历经数年不衰的原因就在于这个法制性质的电视栏目充分运用了形象化的表现手法,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来形象化地讲述法理。案情介绍以后,既有记者的采访和当事人的讲述,也有办案法官或检察官、警察、律师的说法,更有专家学者的精彩点评,给观众非常直观的形象化思维感受,深受观众的喜爱。法制类电视节目很难长期保持一种演绎模式,但《今日说法》是个特例,表明社会公众对其形象化的表达方式予以认同。
因此我们推论,具有高超的口才技艺的法官总是善于把枯燥的法条和理性的法理转化成生动、具体的案例和故事加以阐释。正如法国哲学家艾兰所说,“抽象的风格总是差的,在你的句子里应该充满了石头、金属、椅子、桌子、动物、男人和女人”, 法官需要在法制框架内通过言辞的艺术为法律填充生动的故事情节,通过形象化的比喻、类比、比拟,使法律深入而浅出,贴近生活又不落于俗套。
逻辑思维的能力与方法搭建了口才的施展模型,在口才的运用中占据重要地位。前面我们提到,法官的口才特指法律意义上的表达得体、正确,其中得体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言辞有对象性,二是言辞有逻辑性。法官的口才如果缺失了逻辑思维和方法,就好比人体失去了骨骼,而无法显现法理身躯的匀称与力量。因此,法官的口才应该特别注重运用逻辑思维方式,语言表述要有很强的逻辑性特征。口才逻辑的技巧在于:其一,讲究逻辑层次与结构;其二,讲究归纳与分析。
法官在具体的裁判过程中,口语表述应当在法律思维的逻辑层面展开,在结构安排上要起承转合,错落有致,讲求一定的层次结构和表述的章法,体现法官审判的逻辑思辨之美与缜密严谨之美。首先,法官的任何一段言辞,无论发生在裁判的哪个阶段,都应当有明确的主题,即法官要表达一个意思,传达一个意念,施加一种意志,这个主题应当以鲜明的方式得到提炼、突出,加强。其次,围绕主题,法官必须提出若干个方面的小问题,或者是论证资料,或者是法理剖析,或者是补充交代,始终强化主题的法律意义,形成一个具有紧密张力的言辞结构。在言辞表达的过程中,最忌词不达意、层次不清、不知所云,结构与层次是法官口才逻辑性最大的技巧,也是最难修炼的技艺,需要法官有宏观把握的能力,与法官思维方式与思维习惯有关。
除了结构与层次,逻辑性还要求适时的归纳与分析。法官言辞的主题来自法官适时的归纳与分析。法庭审理展开的程序与步骤、当事人诉辩的内容与核心、案件争议的焦点与法庭对特定问题的态度等,都需要法官及时总结、梳理、归纳,以引导诉讼各方的注意力始终集中在法官认为需集中解决的问题上,同时通过对当事人反应的观察,调整、补充、修正归纳与总结中的缺漏,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互动。同时,法官言辞的结论不应空洞,应积极地对归纳的问题进行分析,由这个理性的分析过程对结论进行支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言而有据”。
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应进行调查小结、辩论小结、庭审小结与调解小结,其中庭审小结是充分展现法官言辞逻辑能力的重要窗口。一个标准的庭审小结要求法官当庭对证据质证、认证情况以及双方争执焦点进行归纳与分析,一方面帮助当事人对案件结论形成正确的预计,另一方面展现法官自由心证过程。
法官审理裁判案件应对的是纷繁复杂的讼争局面,在面对难以预料的各种意外和变故的过程中,法官口才的应用应当具有较强的应变性。法官也是人,情急之下,口语表述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错误和疏漏,实为在所难免,需要法官反应敏锐并有补救意识。首先,法官应当有一种“每临变故有静气”的境界,做到遇事不慌,处变不惊、临危不乱。面对出现的意外,慌是无用的,心慌则意乱,意乱则智穷。只有处变不惊,才能急中生智。 其次,应变应讲求技巧:一是借力打力,巧问妙答,四两拨千斤。有时可以借用当事人的言论或其他人的悖论来作答,从而改变当事人的观念,达到自己的目的。还可以运用危言诡辩的方法,“危言耸听”,起到引起重视和警觉的作用,诡辩与反诡辩的技巧是法官应当掌握的,只是需要把握分寸。二是正话反说、反话正说,巧妙运用反语来表达对变故的真正态度,反语偷换的过渡或铺垫,使用反语技巧的合理性就在于通过幽默、激励的言辞使口语表达者的真正意图得到对方的理解与尊重。
法律救济虽然号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从中国目前的社会现实来看,它并不是解决矛盾与纠纷的最佳方法与最终途径。有的案件因为涉及敏感的社会问题或其他原因,仅仅依靠法律难以终结,面对这种尴尬局面以及诉讼中的各种无奈,幽默与自我解嘲的方法有助于淡化矛盾,消除尴尬。
幽默的语言技巧是法官与当事人、代理人及旁听围观群众之间建立良好外围关系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幽默的语言技巧既能促进友善,又能增进思想交流。幽默的技巧主要有:一是夸张,即运用丰富的想象,扩大或缩小法律事实的特征与后果,增强语言表述的效果与印象,构成幽默。二是正话反说,最终表达言辞的正面意义,更容易接近受众理解的边缘。三是绵里藏针,即语言外表平静柔和,但内含锋刃使听者有刺痛之感且不露痕迹。四是对比错落,即通过对比提示案件现象或事实陈述的不一致、不合理,由不和谐产生幽默感。五是寓意于谐,即运用诙谐的词语来比喻庄严、庄重的事物。六是含而不露,即因为明言会使对方难堪,而采用含而不露、耐人寻味的口语表达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志。
法官口才的幽默技艺是一种高雅的艺术,绝对排斥低级庸俗。法官的幽默应当是一种机智和宽广胸怀的体现,也是积极乐观生活态度的自然流露,在健康的心态之下,幽默的语言宛如缕缕春风,能催开尘世间的一张张笑脸,去除内心积聚的阴霾。法官的幽默不是自娱自乐,也不是哗众取宠,而是诉讼(特别是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催化剂,是打开当事人心结的一把钥匙。法官正确运用幽默的口才技艺,能够赢得当事人、代理人及群众的钦佩与景仰,能够体现法官的坦荡、睿智与才华,将审判过程中的难堪、难题化解成人生的洒脱与大度,使充满怨恨的心灵趋向善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