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开篇明志:“我在这块土地上创立法和公正,在这时光里,我使人们幸福。” 这句经典名言表明立法和司法的目的自古以来就是追求社会公众的共同幸福。然而,从当前我国司法审判的现实困境来看,司法审判给社会公众带来的幸福指数并不是很高,面对有的诉讼当事人常常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表现出的不信服、不理解和不屑,面对居高不下的涉诉信访上访及缠讼缠访的现状,我们是否考虑到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还欠缺些什么?“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共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现代司法审判实践普遍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司法功能,那就是法律的宣示功能和司法审判公共关系的协调功能 。所谓司法审判公共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运行过程中为使自身与公众相互了解,相互理解,协调配合而采取的一种行为规范和传播活动。实现现代司法审判权的良性运行,必须注重运用公共关系正确协调和处理好司法权与公民权的关系、司法权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员额制法官不仅仅是诉讼案件的裁判者,也是法治精神的宣传者和传播者,员额制法官的法制宣传和公共关系技能应当贯穿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全部过程和所有程序环节之中,员额制法官需要学会运用法制宣传和公共关系的裁判辅助艺术,才能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将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变成社会公众的信念和行为准则,从而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