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过程既是一个逻辑严密的科学活动,也是一种修辞精湛的艺术活动。作为一种诠释,法学理论普及的目的是把高深的相关理论运用浅显的语言文字交代给读者、听者。 法官裁判之司法口才技能是指法官在审理诉讼案件时依法直接运用口头语言正确、高效阐释法律精神,促进案件顺利审结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表达能力。法官裁判的司法口才技能是法官必备的一项专门职业技能,是法官在长期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实践性的司法艺术,这种表达的能力充分体现了法官综合运用法学知识、法律思维方法、各种社会学知识、社会生活经验、裁判经验、裁判技艺、心理学及公共关系学技巧艺术地审理案件的素质与水平。
法官裁判的司法口才技能是法官审判艺术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一个口才好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常常具有一种不可思议的神奇力量,能够凭借得体的语言争取当事人对司法程序的理解与认同,平息偏狭、愤怒、不安的情绪,为妥善化解矛盾纷争营造和缓的氛围,使裁判达到最佳效果;而一个口才不好的法官,常常不愿表达、不善表达、错误表达,在面临矛盾时不是束手无策,就是言词荒唐、激愤、专横,甚至与当事人激烈争吵,既有失身份,又使审判陷入僵局,错失调解良机,甚至激化矛盾。因此我们说,口才是人类交往中最难能可贵的艺术和技术,也是法官职业技能的重要内容,这种职业技能既有天赋因素,也是后天有意识培养的结果。主要受之于天赋的因素包括准确吐词、清晰发音、逻辑陈述、丰富音调、衡平语速;可后天有意营造的包括词汇运用、内容编排、情感传播、对象区别、表情调整等。口才的修养综合性很强,不仅要求法官精通法律和有丰富的社会阅历,而且要求法官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具有灵活敏捷的思维能力和幽默风趣的谈吐,同时还应具备辩论、演讲等多种口语表达的技巧,值得研究。
早在明清时代,我国学者便认识到口才在办案中的作用,并开始研究法律语言学,如明末清初学者李渔在其著作《资治新书·慎狱刍言》中对诉讼用语的风格、色彩作了有益的阐释,开创了法律语言研究的先河。 清代著名法学家王又槐在他的《办案要略》一书中,对诉讼活动中的言语交际和法律文书所用语言发表了许多精辟的见解,比较全面、系统地勾勒了当时诉讼文书的语言特征,大大地推进了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发展,并认识到司法语言必须确切。 从明清至近现代,在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范畴中,都有对法官裁判口才的研究内容。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注释法学研究,还是西方的注释法学研究,都或多或少地涉及法律语言学和法官裁判口才的内容,不同程度地推进了法律语言学和法官裁判司法口才技能研究的发展。
20世纪60年代,西方兴起新分析法学运动,其创始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律学教授哈特。他提倡法律与语言分析,用语言方法解释法律,形成了一个新的派别——新分析法学或语言法学。 新分析法学派是通过将法律与语言相结合来研究法理,这种研究视角和方法对于法律语言学,特别是法官裁判之口才有较大的启发作用。大陆法系的法官现代职业技能研究也对法官裁判的口才技能有更多的涉及。在中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法官更是需要高超的口才技艺以面对现实的工作需要。在这个日益开放、不断加速的社会里,作为现代职业法官,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更深刻地认识到,法官的口才技艺是表达法律、重塑司法形象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