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第六部分“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明确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的这段话实际上对新时期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一定意义上讲,司法公信力就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实际效果的试金石和度量衡,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改革的成效更多的是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度来感受和感知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更突出的是感受,是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获得感、成效感,只有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才是公正司法和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
国外法学研究中很少有对司法公信力进行专门研究,仅在关于司法权理论的研究中涉及了一些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例如,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在《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一书中指出,司法公信力与公众对审判的信任程度密切相关,公众对审判的信任可以分为不包括自己努力在内的,相信法院会给自己作主的依存性信任和认为只要自己做出努力法院就不会使自己失望的主体性信任两个侧面。此外,国外许多著作则是关于法律信仰的。例如,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这即是要全社会都尊重法律的最高权威地位。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认为,西方法律至高无上性的理念来自于超现实的宗教信仰,即基督教信仰的帮助,它不仅包含了人的理性,还包含了他的情感、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这些论述对于我们研究中国新时期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
国内对于司法公信力问题的认知和研究,从时间上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2004年之前,主要是从我国司法权威方面进行理论分析,直指司法公信力的研究不多;二是从2004年至今,国内关于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开始多起来。其研究范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属性、要素及意义。现有研究认为,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审理裁判过程和结果的信赖、尊重和认同,是国家司法权良性运行的客观表现,具有公共权力和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的双向属性,其构成要素包括司法拘束力、司法判断力、司法自制力及司法排除力等。关注司法公信力一方面有助于司法制度和相关理论的完善与发展,另一方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功能与价值,有助于加快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和践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司法公正的相互关系。这些研究属于前期研究成果,深受国外法学理论的影响,认为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威的基础,司法权威是司法公信力的外化,二者既相统一又各有侧重。司法权威侧重于司法本身所具有的尊严和威信,司法公信力侧重于人们对司法的信赖和认同。公正的裁判是司法公信力得以产生的前提,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又促进了司法权威的提高。换句话说,司法权威又是促成公信力产生的条件,形成司法公信力的一个关键性因素是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增强。第三,司法裁判文书。认为裁判文书是审判程序的载体,改革裁判文书制度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裁判文书必须如实、客观地记录审理裁判的全过程,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严肃性和公开性。第四,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原因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与方法。研究成果普遍认为,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亟待提升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研究成果普遍认为,造成司法公信力亟待提升的原因多样,主要有司法腐败,司法不透明,司法技术落后及司法不作为等。由此可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还是应当聚焦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案件审理裁判责任主体的司法理念和职业技能提升上。因此,本课题研究的重点更多地聚焦在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职业的司法理念、职业技能、法治思维和审判管理制度建构等领域。
司法公信力是作为司法主导者的法院、法官与作为司法受众者的社会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与相互评价,它是司法审判能够赢得社会公众信任、依赖和尊重的资格、能力与社会公众充分信任、依赖、尊重司法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体。近几年来,全国四级法院每年审理的各类案件数量都在一千万件以上,一方面表明我国法院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步,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也得到了提高,另一方面也表明人们更愿意选择通过司法救济渠道来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引发了全社会的“诚信危机”,同时也诱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从而严重妨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经济的良性运行和人民的安居乐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和较为完善的今天,面对社会冲突、矛盾或纠纷,社会公众更为普遍地寻求公力救济、寻求司法保护,作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抑浊扬清”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也因此被推在了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为全社会所关注。因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要求日渐增强。
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评价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所谓的“公道存乎人心”,即人们的一般价值评价;二是所谓的“打铁必须自身硬”,即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必须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价值评价。就前者而言,司法必须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后者而言,司法必须强其“内功”,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司法价值目标。因此,只有司法公信力才能激发人们心中之“真公道”,急切要求实现这一“真公道”,同时,也才能真正促使司法审判努力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追求和实现人们心中的这一“真公道”。
研究提升司法公信力课题,首先需要科学合理地确立评判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是否具有公信力,以及评判司法公信力的程度和标准。作为人民群众评判司法活动的价值尺度和价值准则,司法公信力的评判标准是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价值认识,必须坚持质和量相统一的评判标准,科学地、客观地对司法公信力作出评判。确立司法公信力评价标准,就是要为解决问题提供指引。司法公信力评判标准的确立,为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指明现实可行的方向。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必须坚持“内外兼修”的原则,通过健全完善作为司法主导者的法院和法官的相关制度机制从“内修”角度增强司法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尊重的能力,通过增强作为司法受众者的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确保司法权力的健康运行从“外练”来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认同感。具体而言,需要通过提升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司法职业技能、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机制、改善新媒体时代司法审判与传媒、舆论监督的关系、改革完善我国的裁判文书制度和判后答疑制度等“内功”来增强司法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尊重的能力,需要通过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制度和坚定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等“外功”来保障和促进司法具有更高的公信力。总之,必须坚持质和量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立符合中国社会文化特质的司法公信力评判标准,必须坚持“内外兼修”的原则,全面健全、完善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内部、外部机制,切实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才能更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大量社会矛盾和复杂纠纷引发的司法案件陡然增加,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提出了更多的新需求、新期待,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就成为人民法院当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研究课题。司法改革除了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新需求和新期待之外,还有很多需要周全考虑的方面,司法改革是一个多元价值的整合过程,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信任是这一过程的主要理念。基于此,本课题试图以对司法公信力基本理论的探讨为出发点,以转型社会时期司法信用危机等热点问题为切入点,在社会急剧转型,司法改革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语境下透视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进而寻找新时期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最佳路径与方法,以期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提供理论研究和实践运作的理论支点,为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共识作出实践性理论研究的贡献。
研究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就是新时期司法公信力评价标准指引下的法官司法职业技能。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质的标准是司法公正,它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量的标准是司法满意度,表现为社会公众坚定的法律信仰和司法为民。作为人们评判司法活动的价值尺度和价值准则,司法公信力的评判标准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价值认识,必须坚持质和量相统一的评判标准,科学地、客观地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作出评判,而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标准具体落实在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案件的具体质量和效率上,同时,也落实在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司法审判职业技能上。因此,本课题研究将重点聚焦于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司法职业技能。
研究司法公信力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协调司法公开、舆论监督对司法公信力的促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以司法公正和正义为基础。而人民群众要求司法公正和正义,会以司法公开为着眼点。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的阳光程度。通过推进司法公开,使司法工作置身于阳光下,对社会公众公开、透明,便于他们了解司法工作并对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最终实现公众对司法的完全尊重和高度信任。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能为司法公正提供国家坚固的保障,巩固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研究提升司法公信力不可忽略网络舆情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司法公信力的存在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就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实现具有双重影响,网络舆论在监督着司法活动依法进行的同时又潜在地破坏了司法活动的秩序,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树立。要想正确认识了解问题,应该着重分析网络舆情与司法公信力之间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寻找它们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使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得到良性发展。所以,本课题研究较为关注新时期传媒与司法、网络舆论与司法的新型关系。
本课题研究立足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实践,从实证研究出发分析我国司法公信力问题,提出要坚持从质和量相统一的标准来评价我国司法公信力程度,研究在中国的社会结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均在发生着深刻变化的转型时期,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制度如何审时度势,通过合理的改革,使人民法院能够在对社会关系的良好协调的调整过程中,对政府权力进行理性的限制,对社会矛盾纠纷案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对人权加以妥帖的维护,逐渐提升人民对司法审判权力的信任和依赖,这一问题就是今天的中国法律人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所面临的重大挑战。在课题研究进路上,提出要动态、立体建构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部、外部机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系列新时期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与方法。例如,提出完善审判公共关系构建新时期人民司法群众路线协调机制、完善审判委员会决策机制、完善法院审判管理机制、完善审判辅助职业管理机制、完善庭审中心主义审判机制、完善诉讼调解机制和民事审判方法、完善刑事裁判理念和司法技能、完善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改革完善裁判文书制度、完善判后答疑制度等等,从这些不同层面论述如何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内部机制改革路径与方法。课题研究注重从重构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模式、完善司法审判权力运行制度、完善司法审判权力监督制度和培育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等方面,研究如何构建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外部机制的改革路径与方法;从新一轮司法改革关于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法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等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角度提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实际操作路径与方法。
中国社会发展目前正处在从“站起来”“富起来”向“强起来”的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法治化建设进程正在逐渐加快。在这样一个特殊转型时期,迫切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执行工作必须与现实国情、社情与民情相适应,走出保守、顽固、落后的思想牢笼,寻求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沟通交流对话的路径与方法。注重提升司法公信力实际上就是新时期人民司法的群众路线,在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一座实现司法公正的司法公信力之桥梁。员额法官及其审判辅助人员必须在公正司法的同时积极关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注重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积极宣传法律精神和原则,使人民群众能够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宗旨和原则,用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传播法律的精神,使法律在全社会的范围里得到理解、遵从和信仰。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开篇明志:“我在这块土地上创立法和公正,在这时光里我使人们幸福。”正义和法律应当像美丽的星空一样指引着人们前行的路,也照耀着法官明净的心灵。从行为法学的视角来看,法官不仅仅只是法律的裁判者,更是法律精神的宣传者和传播者,法官对法律精神的宣传与传播应当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全过程,法官不仅仅只是公正司法,还应当弘扬和传播法律和法治的精神,通过各种方式和方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使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和尊重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法律科学是一门实践性、经验性很强的科学,法律科学的成长总是与司法审判实践的经验携手共进的,期盼本课题研究的内容契合十九大报告“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宏伟蓝图,贴近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符合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改革方向,融合中基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现实需求,能够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全面提升贡献审判理论应用研究智识。
是为序。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