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应属于政治学与法学交叉的领域,它在宏观上涉及制度、组织、角色等结构及功能领域,应属于政治学的研究范畴;在微观上涉及法律方法和法律程序及司法职业艺术运用领域,应属于法学的研究范畴。我们探讨法官审判艺术应当考虑其政治学因素,法官审判艺术的理论建构应有政治学的内容;在中国这样一个国度里,法官审判艺术当然包含政治艺术的内容,考量法官审判艺术需要开辟政治学视野。就本质而言,中国近代以来司法结构的发育无非是中国政治发展的一部分,因此,研究中缺少政治学的视角肯定会使理论缺少周延性。 我们研究探索司法结构中的法官职业艺术与司法公信力提升也需要汲取政治学的理论养分。
现代意义上的法官审判艺术应当契合现代政治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现代政治发展的成果是政治文明理论与模式。政治文明是近代以来处于主导地位的民主政治形态,它的基本价值概而言之是通过规约政府权力来维护和发展人的尊严和权利。 政治文明的核心要义在于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范政府的权力,通过法律制度化的途径,使政治权力的实际运行有利于维护和促进人的尊严和权利的实现,以真正实现人民主权和基本人权。司法在现代政治中的重要性来源于现代政治的文明治理形式,法官司法与裁判也是以政治文明为背景,并以政治文明追求的文明形态为理想。法官审判艺术是文明治理要求下的职业艺术、政治艺术。法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时候是在完成一定的政治使命,相关的职业艺术也表现为一种政治艺术;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关注法律的政治背景及其与文明治理的和谐关系,就是一种社会责任的自觉与自适。可以理解的是,法官从来不是在政治真空下裁判,无论多么公正的司法都会带上或多或少的政治色彩,受到主流政治意识的影响,即使在法制发达的国家,大法官的政治偏见也时常在裁判里若隐若现。因此,法官审判艺术是特定政治文明背景下的行为艺术、思想艺术,常常不自觉地成为政治的侧影。法官完全脱离政治科学谈论艺术是徒劳的,修炼必要的政治内涵反而是对法律与政治关系的深刻理解。司法公信力在一定层面也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政治文明的认同与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