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文化的释义,以学者观点,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认识,即作为方法论意义的法律文化和作为对象化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既是一种用文化的眼光来认识法律现象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也是一种具有实体内容和对象化的文化结构,并且,这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的。 法律是一种文化,凝结着人们调整社会关系的智慧、知识和经验,其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不能不包括文化的内容。法律文化是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所创造的智慧结晶和精神财富,是社会法律现象存在与发展的文化基础。 法官审判艺术与法律文化息息相关,与法律文化联系最紧密的是庭审和裁判文书,庭审和裁判文书的艺术品质应当体现一种现代法律文化的表达和传播。法官通过庭审和裁判文书传播法律文化的艺术是审判艺术的重要内涵。
艺术的建构必然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法官审判艺术之所以能称为艺术,与法律文化是分不开的。现代意义上的法官审判艺术实际上已经融入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是中西方法律文化结合的产物。
两种文化的交融既给法官审判艺术的发展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思想资源和理论基础,同时也给法官审判艺术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对法官个体的执业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法官在现代法律文化的重新构建和法制体系的动态调整中起到积极的作用,职业法官群体的司法审判活动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律文化的现实展现。从法律文化的视角来判断,我们倡导法官审判艺术实际上就是倡导一种符合新时代需求的中国现代法律文化。这种现代法律文化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官群体的集体努力息息相关,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法官审判艺术的形成与发展。同时,法官审判艺术也深受法律文化的影响,也展现一定的法律文化特色,是连接法律文化与社会现实的桥梁。
本土文化资源是审判艺术的土壤。法律的背景是文化和社会,法律体系是政治、经济、宗教、伦理道德等文明成果的社会影像。任何时代,任何风格或形式的文明秩序均有其伦理内核。伦理是文明秩序的灵魂。任何国家民族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是为保障这种伦理不受践踏蔑弃而存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正是这一规律的典型代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主要是儒家思想,就中国传统社会而言,历两千年治乱相循,形成一种立法文化,即法律的礼俗化和伦理化。一方面以“礼法不分”“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方式将伦理的原则转化为法律条规,另一方面以“出礼入刑”“礼法刑取”“德主刑辅”的方式保障“礼”的威信与效力。这两个途径对于强化作为一种文明秩序的精神支柱的伦理而言,特别是对于强化经济的宗法政治秩序的亲亲尊尊而言,是相当成功的。 此外,儒家伦理思想体系十分强调和重视宗族与阶级,强调维系一个有等差、有秩序的社会,强调构建一个“伦理本位”的和谐社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中,社会的法律运作是相当多元的,宗族、行会、邻里三个组织的法律功能都有发挥,宗法、行规、地方风俗等活生生的法律扮演了比国法更积极持重的角色。乡土社会是个“反诉讼的社会”,因为一切以和为贵,即使是表面上的和谐,也胜过公开实际存在的冲突。 中国国法是建立在最高道德之上,民间法律则建立在习惯的道德之上。就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无论国法或民间“法律”,都深受儒家伦理的强烈影响。儒家的理想社会是贵贱、尊卑、长幼、亲疏都有分寸的社会,有上下、有远近,本乎人情(自然发生的社会关系),有来有往地互动。五伦则是对自然发生的社会关系的一种归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儒家伦理成为贯穿大小传统的主要力量,不仅在大传统里对礼经、法典深有影响,并制约皇帝与士大夫等统治阶层的行为;而且随着风行草偃、上行下效,礼教深入民间,与小传统的风俗习惯合流,成为规范日常生活的准绳。 儒家伦理在中国社会经过长期发展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关系的初级规范,即使是在今天的社会,儒家伦理仍然是一种主流的法律文化传统,在现代社会各种关系的调整运行过程中随处可见其痕迹。因此,儒家伦理主导下的法律文化是现代中国法官审判艺术的本土法律文化资源,是可资借鉴的、重要的理论源泉,中国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应当吸收其精髓,这将既有利于法官深刻理解法律本身的历史含义,又有利于理解司法职业艺术作用的土壤。
我们推行的法治并非原生于中国传统文化,也是借鉴西方社会先进法治文明的结果。中国司法文化的变革过程,就是一个传统司法文化与西方司法文化的冲突过程,也是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型转换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