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屋面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在下列情况下应具有相容性:
1)卷材或涂料与基层处理剂。
2)卷材与胶粘剂或胶粘带。
3)卷材与卷材复合使用。
4)卷材与涂料复合使用。
5)密封材料与接缝基材。
(2)防水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露使用的防水层,应选用耐紫外线、耐老化、耐候性好的防水材料。
2)上人屋面,应选用耐霉变、拉伸强度高的防水材料。
3)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屋面,应选用耐腐蚀、耐霉变、耐穿刺、耐长期水浸等性能的防水材料。
4)薄壳、装配式结构、钢结构及大跨度建筑屋面,应选用耐候性好、适应变形能力强的防水材料。
5)倒置式屋面应选用适应变形能力强、接缝密封保证率高的防水材料。
6)坡屋面应选用与基层黏结力强、感温性小的防水材料。
7)屋面接缝密封防水,应选用与基材黏结力强和耐候性好、适应位移能力强的密封材料。
8)基层处理剂、胶粘剂和涂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料有害物质限量》JC 1066—200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