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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于“邻里自理”模式的社区居民自治的完善对策

为了保证自治组织的权责统一,发挥好自治组织的自治特性,不断推动我国社区居民自治体系健康发展,笔者认为重点是要创新和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对等权利责任,激发自治热情。

(一)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

从法律层面完善社区居民自治保障,强化制度建设,政府需要在社区建设中根据社区居民自治的实际情况,始终坚持以服务居民为主要目标,逐步健全符合当前社区现状的制度法律体系,把握社区居民自治方向,进一步提升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能力和水平。

1. 加强社区自治法制建设

为了更好地解决新形势下社区居民自治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首先,政府要在现有社区建设和居民自治成就和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相关概念的界定和职能的划分。其次,政府要研究并制定社区与政府之间依法监督的制度机制。一方面,政府要加强社区组织和居民对政府处理社区公共事务的监督,确保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利和职责,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工作。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居民自治的监督和指导力度,充分运用政府资源和能力优势,推进社区居民自治的法治建设,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和挑战。

2. 鼓励社会组织发展

社区应培育能承接部分社区管理与服务职能的民间组织。随着行政职能的下放和转移,社区居委会不仅承担了企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部分社会职能,还担负了政府的大量服务职能,这些社会职能全部由社会居委会承接,往往会占据居委会相当一部分精力。因此社区要注重将这些职能分散,通过社区民间团体和专业化服务机构,以及社区共建、社区志愿者的服务等多种形式实现。

3. 完善民主参与机制

除了发挥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社区还要充分激发居民自主性,发挥居民能动性,吸引广大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与基层公共事务管理,让更多的居民群众直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我国的社区民主可分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个“民主”不仅是社区民主的重要内容,也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的基本形式。

(二)推进权责对等,激发自治热情

1. 重塑自治组织角色,合理界定组织职能

社区为了应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任务,在长期的工作开展中已逐渐按照行政事务性工作来设置工作岗位,以致社区在组织功能模糊的基础上,从性质上开始向行政组织倾斜,偏离了实现自我管理的方向。当前,社区自治组织必须在现实运转角色上进行重新定位,要以强化自治职能为根本,在政府的协调和保障下,真正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作用。

第一步需要理顺关系。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要回归《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将社区事务真正交由社区自己管理,政府从中给予指导和帮助。同时,社区居委会要自觉接受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协助开展工作。第二步要理清权责。这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社区服务和民主监督三个方面,必须要对权利与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分清政府行政和社区自治的职责。

2. 重申自治组织权责

社区应重申自治组织权责,保障自治功能实现。一个组织是否在履行自治,主要看这个组织内的居民在关系到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中,是否拥有自主和自决的权力。从我国政府目前的管理体制来看,政府在基层社会的治理中的确存在着“管得太多”的现象,使得政府乏力,基层没有活力。

首先是政府下放权力。在当前社会治理形势下,政府培育社区和社区自治组织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更需要将自己的权力下放一部分给社区,使社区在本区域范围成为治理主体。其次是政府让渡权力。政府可以通过转变职能,将事关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部分职能让渡出来,交由社区居民自治组织进行管理。最后是单独财政权利。社区必须建立单独的财政支出体系,政府在这方面应大力鼓励扶持,同时创造条件增加对社区资金的投入,如指导社区建立单独财政体系,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规范资金使用,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布财务支配情况,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一是从制度建设着手,成立社区建设专项经费。二是从权责利出发,落实“费随事转”,即事权要与财权统一。三是从拓展资金渠道着力,兴办公益基金会。

3. 强化自治主体监督

加强社区民主监督,首先,要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规章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工作规则、目标责任,细化管理办法、奖惩措施、财务审计等规范要求,确保各项工作在制度下依规办事。其次,要推动社区事项的公开透明,依法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职责、成员分工以及办事依据、办事流程、办事标准、办事结果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区还应邀请群众参与民主评议,充分调动社区议事监督委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职能作用,提供场所,创造方式,推动其对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干部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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