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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权责不对等:“邻里自理”居民自治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邻里自理”活动的产生机制

C区“邻里自理”是政府在创新社会治理的大趋势中酝酿而生的,由街道、社区组织为主要力量筹建。邻里的产生、组织运作完全由政府主导,更多基于政府社会治理工作的需要,并非是居民为实现自我管理而自发组织。这种通过强势推动产生的非政府组织,在产生的机制方面忽视了居民的主体性地位,丧失了自治组织民间性、自愿性、公益性的本然属性。

(二)自治实践中的权责不对等

邻里组织的功能定位是居民自我管理,但在实际运行中,邻里更多地承接了政府甩出的包袱,真正事关自治成员自身利益的权利仍由政府控制。邻里事实上有的只是责任和义务,这种权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导致了邻里组织的弱势,严重影响了自治组织的自理能力。

1. 自治组织职责模糊不清

邻里组织建立后,成为政府行政事务另一个下移的对象,绝大部分的工作任务来自街道办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派和下达。同时,有些社区完成不了的工作也转移到邻里,入户调查、填表格、建档案等,邻里组织因而没有更多的精力完成自治性事务。由于职责模糊不清,邻里的角色不再单纯的是居民自治组织,其代表的利益和工作的出发点也不再单纯以居民利益诉求为标准,以居民满意为目的,服务居民不再是组织的唯一目标。邻里组织在实际的工作中已经跟社区居委会一样,转变成了政府派出机构的下属组织,有了官方的身份烙印,成了具有半官半民的双重身份的组织。

2. 政府与自治组织权利互动出现偏离

现阶段C区邻里反映出来的问题就是事权划分不合理,权力与责任相分离,这些问题导致社区邻里压力巨大,工作方向背离本位。社区居委会、邻里组织都是街道办下级组织,并不是所谓的自治组织,自治组织关键的人权与财权等逐渐散失,社区以及邻里自治组织实际上成为政府的一级下属机构。

这种强势的行政权力使得政府行为脱离了原有范围,出现了越位、缺位等状况,阻碍了自治组织自治性的发展。而作为本应拥有自治权力的基层自治组织,在政府权力下放和权力归还社会的过程中,没有获得最关键的权力,依然处于弱势地位。自治组织的人事与资金受制于政府的管理,作为组织核心的两项关键权力不能得到实际上的保障,社区邻里组织的自治性必然弱化,其他自治权力也十分有限,大部分事务都需要报备到街道办和相关主管部门。自治组织的职能和权力更多体现在协调和处理一些居民的琐碎杂事上,对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并没有实际的参与权,管理权更无从谈起。 u4gCL9uygrM80DNQE2IOvzFQPEwNyH3ysoIdbP4MUa7fnvdKgWmz7cHclxpTRG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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