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令第65号)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令第65号)
政策解析
只有有偿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果是无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没有取得经济利益,就不征收增值税,如在“三包”期内为客户无偿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
问: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2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
政策解析
经销企业为货物的生产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三包”收入,符合税法对“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界定”,应按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
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9年11月19日国税函〔2009〕6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