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环境污染严重。经过多年的水污染防治,长江经济带水环境质量整体稳中有升,地表水环境状况总体良好。河流水污染状况好转,主要湖泊和代表性水库水质状态、营养状况有所改善,重点水功能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整体较好。但长江经济带水环境状况并不乐观,长江干线及主要支流沿江城市近岸存在大段污染带,下游地区及部分支流“水华”频发,城市内湖污染较严重,部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不到使用功能要求,水功能区达标率也不高,农村化肥农业面源污染、城市生活生产点源污染尤为突出。长江经济带城镇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生产和生活用水需求急速增长,因此长江经济带耗水总量和废水排放量快速增长,造成较为严重的水污染问题。长江经济带废水排放总量巨大,占全国比重相当高,2016年长江经济带废水排放量高达314.02亿吨,占全国废水排放总量的44.16%,废水排放强度达9.3吨/万元,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为9.1吨/万元。农村化肥农药残余直接入河湖,城市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工业废水不达标排放、偷排投放现象仍然存在,直接造成局部城市江段水污染、城市内湖污染、富营养化严重,长江经济带下游地区河湖污染极为严重,太湖流域水质长期处于劣五类,水体富营养化严重。长江经济带水污染问题突出,严重制约长江经济带水环境质量,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巨大威胁。
(2)绿色生态空间急剧退化。长江经济带作为流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是连接上下游的关键生态系统,维护长江经济带生态系统稳定,需要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保障充分的水生态绿色空间。确保充裕的绿色生态空间是加大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但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绿色空间侵蚀严重,水土流失加剧、江河湖草关系紧张、岸线开发无序等问题仍长期存在。长江经济带上游地区因沿江无序水电开发,各种规模水电站分布于长江干支流中,特别是沿江岸线遭到高强度开发,极大地改变了长江上游地区地质地貌原生形态,加剧了长江经济带水土流失。而长江经济带中下游地区湖泊数量锐减,面积大幅萎缩,枯水期延长,蓄滞洪水功能严重退化,以洞庭湖、鄱阳湖、洪湖、巢湖水域面积缩减尤为典型。长江经济带正快速推进城镇化和工业化,拓展城市化空间,增加城镇建设用地,尽管退耕还林还湖工程取得一定成效,但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绿色空间收缩趋势未有明显好转。2016年长江经济带水土流失累计治理面积高达48.76万平方千米,占长江经济带国土面积的23.72%,而全国平均水平仅为12.45%,长江经济带水土流失情况极为严重;2016年长江经济带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高达1 207.89平方千米,占全国比重高达47.60%,远远超出长江经济带同期经济总量份额;2016年长江经济带发生4次地震灾害,占全国比重为33.3%,较2015年增加4.76个百分点。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绿色空间退化趋势未得到根本好转,需加大水生态空间保护修复扩张。
(3)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地位突出,山水林田湖草构成完整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据《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不完全统计,长江流域有淡水鲸类2种,鱼类424种,浮游动物753种,底栖动物1 008种,浮游植物1 200余种,水生高等植物1 000余种。流域内分布有中华鲟、达氏鲟(长江鲟)、白鲟、长江江豚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圆口铜鱼、岩原鲤、长薄鳅等特有物种,以及“四大家鱼”等重要经济鱼类。长江流域已建立水生生物、内陆湿地自然保护区119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17处。但由于持续加剧的水环境风险,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走低,干支流水质严重富营养化,湖泊枯水期延长,对长江经济带动植物生存发展造成巨大影响,水生生物生存空间压缩,长江经济带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走低,部分珍稀动植物数量锐减。长江流域长期围湖造田、采矿挖砂、交通航运、兴修水电站,进一步破坏长江水生生物生存空间原真性,导致水生生物栖息地破碎化。污废水排放导致部分水域水污染问题突出。过度捕捞加剧渔业资源衰退,主要经济鱼类种群数量明显减少,中华鲟、达氏鲟、胭脂鱼、“四大家鱼”等珍稀鱼类和经济鱼类鱼卵和鱼苗大幅减少,部分鱼类濒临灭绝,且面临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长江上游受威胁鱼类种类占全国五分之二。长江经济带生物种类减少明显,长江生态服务功能有弱化趋势。
(1)中上游地区化工废物排放压力巨大。长江经济带重化工业比重较高,工业废物排放强度高、沿江布局大量化工企业,特别是中上游地区重化工业产值比重远低于工业废弃物产出排放比重,重化工污染物排放强度较高,承载长江经济带生产生活的主要化工物质,面临较高的环境风险,对中上游地区生态环境稳定产生巨大威胁。2016年长江经济带中上游地区生产总值占长江经济带比重为54.7%,但废水排放总量占长江经济带比重却高达59.6%,特别是具有剧毒化学性质的铅、汞、镉、砷排放几乎均源自中上游地区,分别高达95.5%、92.9%、98.6%、98.7%,远远高于经济体量份额,长江经济带的河水、湖水中蓝藻、绿藻等现象日趋严重,长江经济带经济仍未摆脱粗放增长模式。安徽、湖南、江西等邻近长三角、珠三角发达地区的省份以及云南等欠发达资源型省份工业化学有毒物质排放尤为突出,除传统制造业造成的污染存量,还应警惕邻近发达地区的落后过剩产能转移所带来的排污增量。值得注意的是,长江经济带工业废水主要为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有机化工废水,特别是造纸、皮革、印染、化纤、有色金属等工业废水,不同于工业冷却无机化工废水,工业有机化工废水毒害物质种类较为多元,且具有强烈的氧化性,毒性较强,不易自然分解,对沿江地区人居生态环境危害严重。当前化工氨氮、乙烯、化纤等基础化工产品存在严重的结构性与系统性产能过剩,应严格禁止在长江经济带中上游地区新增有机化工产品产能,加快削减长江经济带重化工污染物排放压力。
(2)石化产业布局分散。长江经济带石化产业规模巨大,沿江布局了大量的石化企业,分散在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各个地区,港口岸线开发强度大,特别是下游地区已无自然岸线。随着下游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以及环境规制强度加强,石油化工产业有向中上游地区转移的趋势,重化工围江围湖问题突出。沿江绝大部分石化企业为规模较小的中小型企业,经济实力整体较弱,环境治理能力不足,未能达到规范入园门槛,只能零星分布于沿江各个乡镇,且中上游地区基层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考虑到石化企业能带来短期的经济效益与税收增长,不惜环境成本将高污染、高耗能的石化企业引进至当地加以扶持发展,对污染严重企业仅给予象征性惩罚。石化产业分散布局造成石化基础设施重复建设与低效使用,无法同周边企业共享公用工程体系,不利于提升石化产业规模经济效益。分散布局石化产业也加剧了环境污染,长江中下游地区几乎每个港口都有炼油装置,治理渗油、漏油造成的石化污染任务艰巨,需要投入大量的石化清洁人力、物力、财力,而地市级以下的环保行政管理资源有限,部分长江上游欠发达地区的县城和乡镇没有环保专职人员,对零星分布的中小型石化企业监管规范能力十分有限。在长江上游生态敏感脆弱地区或水源地邻近地区布局建设大型化工联合装置,会极大破坏长江上游生态功能,降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发展质量。
(3)部分资源型化工行业产销分离较大。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的典型特点表现为原料产地、产品生产与市场销售之间离散性较高,大型资源型企业生产在中上游地区,而市场则在下游地区,增加了运输成本,加剧了移动源污染风险。长江经济带仅有沪、苏、鄂、川4省份生产原油,以湖北、四川为主,但浙、皖、湘、渝等原油产量较少省份均布局了较大规模原油产能,需要依靠大规模的海运和内河运输将原油转运到沿江各省份,增加了长江干支流的原油泄漏风险。硫酸、硝酸等无机化学产品的主要产地在长江上游地区云、贵、川3省份,生产原料主要来自其他地区,且无机化学产品的消费市场主要在湖北、江苏等中下游地区工业大省强省,长江上游地区硫酸、化肥生产企业远离原料产地,不靠近主要消费地区,产生大量的化工产品运输需求,进一步加剧了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化学产品点源污染风险。2016年长江经济带沿线11省份共计发生131次突发环境事件,占全国比重高达43.09%,其中长江经济带中上游地区发生98次,占长江经济带比重高达74.81%,以中游地区湖北省最多,高达37次环境事件,是全国环境突发事件最频繁的省份。长江干线发生的危险船舶事件涉及甲苯、混合二甲苯等一类危化品事故,虽未造成实质的水污染,但仍然存在较大的环境安全隐患,化工企业与原料产地和消费地相对分离产生大规模的航运需求,频繁通过长江干线运输石油化工产品大大增加了污染长江水体的环境风险。
(1)市场行政壁垒较为严重。长江经济带各地区仍然推行以GDP为主导的政绩考核标准,极力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地区间存在较为严重的无序竞争关系,市场一体化程度仍有待提升。中上游地区政府间竞争激烈,存在较强的非合作博弈,一定程度地推行市场壁垒政策,导致市场条块分割严重,环境政策执行的机会主义倾向明显,破坏了环境政策的完整性与约束性。长江经济带中上游欠发达地区为实现地区经济快速增长,竞相压低地价,提供大量优质廉价土地,降低环境准入门槛,招商引进被下游地区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制造业,对中上游地区的生态系统稳定造成巨大威胁。长江经济带中上游地区城市产业结构相似度较高,竞相发展绿色高端产业,摒弃传统支柱产业,中小城市产业绿色发展的特色性不足,中心城市的绿色带动辐射能力有限,甚至会吸收周边中小城市的绿色发展动能,产业结构同质化强化了地区间绿色协同发展的行政壁垒。长江经济带内城市职能分工不明确,产业结构趋同现象严重,城市群内城市都将同一个产业或同几个产业,如汽车、石油、化工、装备制造列为重点发展产业,部分省份在政府采购中仍偏向当地汽车产品的潜在政策规定,通过行政手段制造不公平竞争,人为地通过行政手段分割市场。城市间“小而全,大而全”的产业和基础设施服务体系,使得长江经济带尚未建立流域上下游之间产业分工合作与生态环境保护联动协同的网络体系。
(2)合作机制约束效应不强。长江经济带现有地区合作机制较为松散,缺乏具有整体性、专业性和协调性的大区域合作平台,尚未形成强有力的全流域省际合作机制,《关于建立长江上游地区省际协商合作机制的协议》《关于建立长江中游地区省际协商合作机制的协议》《推进长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均为地区性的合作协议,实际约束力不足,特别是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领域,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仍处于起步阶段,生态效益协调、环境信息共享、环境预警机制有较大改进空间。缺乏健全而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上游地区环境保护的生态效益难以转化为经济社会效益,相邻城市间在布局重化工项目时,往往存在以邻为壑的动机,较少主动考虑对下游地区生态环境效益造成的损害。面临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两难选择,上游地区经济发展以牺牲上游地区和下游地区生态环境为代价,不得不投入大量财力进行后期环境治理。现行长江流域管理主要涉及《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及地方相关要素管理法规和条例等,这些部门和地方法律法规虽都涉及长江流域的管理,但相互之间存在交叉与矛盾,且分散的法律法规在涉及具体综合事务处理上可操作性较差,刺激了长江经济带开发与保护的碎片化趋向,开发管理缺乏综合性法律法规保障,进一步加剧了长江经济带开发行为的无序性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滞后性。
(3)职能部门统筹管理能力较弱。长江经济带缺乏强有力的环境管理职能部门,水利部派出机构长江水利委员会作为长江流域水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以水资源管理和水行政为中心,无法承担系统管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的重任。其他相关部委在长江流域设置的分支机构延续着单一要素的管理思路,涉及流域环境管理事务,各机构之间存在管理职能交叉。长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面临多龙治水困境,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导致各部门出台的长江水环境保护的诸多标准、规划和政策互为抵触,加深流域治理的困境。中央为强化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统筹管理能力,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制度,成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下设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指导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建设,为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一体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国家成立的高级别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在统一长江经济带建设的指导思想上作用明显,但具体执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产业司长江处专职人员不足,长江经济带沿线11省份甚至没有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专职人员,国家制定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建设政策方针对地方政府缺乏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剧了地方政策环境保护的机会主义。在水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纵向管理部门存在交叉和重叠,各部门积极参与有利可图的管理事务,而对生态保护投入的事务关注不够。
(1)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提升长江生态服务功能,削减长江污染排放是当务之急。治理长江污染排放是提升长江生态功能的最直接手段,应着力从工业、农业、船舶和生活四个方面推进长江环境污染治理。大力整治工业污染,禁止沿江新增化工项目,坚决取缔“十小”企业,重点整治造纸、印染、制革、电镀、有色等高污染行业,推进沿江重化工企业集中入园,推进绿色工厂建设,加强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监管,限期不达标则一律关停。加强农业污染整治,逐步降低化肥农药施用量,加快化肥农药替代利用行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引导科学合理施肥,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减少农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加强长江中下游湖泊及干支流畜禽禁养区管理。严格处理城镇污水垃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垃圾转运处置设施,提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水平,逐步实现沿江城镇污水和垃圾全收集全处理,切实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无害集中化处理。严格船舶污染防控,建立健全船舶环保标准,加快推广节能高效清洁型绿色船舶,完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理,集中存储与处理船舶生活污水和垃圾,强化水上危险品运输环保安全监管,防范船舶油气泄漏风险,全面降低船舶污染排放。
(2)维护生态系统多样性。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系统稳定,基本前提条件是维护长江生态物种多样性,增强长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基础,应重点从水源地、水生生物多样性、森林生态系统等三个方面着手维护长江生态系统稳定。强化水源地保护,建设河湖资源保护带和生态隔离带,增强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深入实施退田还湖、退耕还湖、生态补水工程,推进富营养化湖泊生态修复,加快推进丹江口、三峡库区等核心水源保护区生态安全清洁小流域建设,保障长江水源地生态系统稳定,提升长江生态服务功能。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加强濒临灭绝的水生生物保护,加快新建一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与种质资源保育区,修复和改善水生生物生境,优化保护地的结构和布局,根据生物保护实际采取就地或迁地保护,大力加强对水生生物监测监管,使淡水豚、扬子鳄、中华鲟、江豚及其他珍稀物种得到全面保护。推进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以长江天然林资源为基础,建设长江森林体系,继续推进退耕还林、退田还湖工程,加强银杉、水杉、珙桐等珍稀濒危植物及微小种群野生植物生境恢复,全面推进国家公园建设,重点加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建设,加强沿江森林保护和生态修复。
(3)优化岸线资源利用。岸线地区是长江与陆地交接的最直接地区,自然生态环境改变最为剧烈。沿岸地区集聚了大量的人口和产业,优化沿江岸线资源配置,严控岸线开发利用,是提升长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必然要求,应重点从功能区划与效率提升两个方面优化岸线资源利用。科学划定岸线功能,以《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为基准,划定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范围。不同功能区保护发展重点不同,应重点强化保护和保留区岸线生态系统稳定功能,加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有效保护自然岸线生态环境,控制利用区要严控新增开发利用项目,开发利用区应进一步提升岸线开发效率,优化沿江工业岸线与港口岸线布局,推动岸线绿色有序开发,强化岸线的生态服务功能。有序利用岸线资源,挖掘沿江自然历史人文景观资源,打造绿色文化景观带,为沿线居民提供舒适的近水空间,为沿江动植物保留更多的绿色生态空间,并加快建立、加紧落实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内部化岸线资源的外部性,合理确定岸线资源开发成本,促进岸线资源集约有序开发,保障岸线生态功能稳步提升。
(1)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加快工业生产绿色化,提升工业环境兼容性。优化工业生产布局,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确定工业绿色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较低、生态系统较为脆弱的地区进行严格的开发管制,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开发原则,构建特色突出与协调发展的工业绿色发展格局。开展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结合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的要求以及工业发展实际情况,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绿色生产设备,淘汰、化解、转移钢铁、水泥、船舶等严重过剩产能,推动钢铁、石化、有色金属、纺织服装等传统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工业企业清洁低碳绿色发展,提升沿江传统制造企业和重化工企业的绿色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集群化发展,加快建设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重型机床等高价值再制造业集聚区,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污泥处理处置、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核心技术产业化,以共伴生矿产资源回收利用、尾矿稀有金属分选和回收、大宗固体废物大掺量高附加值利用为重点,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基地。
(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强化绿色环保服务,突显产业发展的环境效益。加快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银行加快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大力开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为清洁生产、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生态农业等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撑,加快传统纺织、钢铁、有色等高排放型工业与粗放、低效型农业绿色化转型升级。优化节能环保服务,提高节能环保技术研发能力与服务水平,加强与新型农业大户联系,推广应用新型绿色生产技术,支撑发展生态修复、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价等服务,推进水权、能权、碳权、污权交易,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处理等重点领域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增强节能环保产业的专业化技术支撑。支持产业绿色融合发展,促进有条件的行业领军企业向绿色创意孵化、绿色研发设计、绿色售后服务等产业链两端延伸产品价值,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紧密对接,提高绿色制造智能化服务,鼓励发展生产、生活、生态有机结合的功能复合型农业,将农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创新创业有机结合,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创客空间、休闲农业、观光农业、乡村旅游等融合发展。
(3)推动农业高效生态发展。提升农业绿色效益,增强农业发展的环境兼容性。优化农业空间布局,推动农业绿色高效发展,在农业生产与水土资源匹配较好地区,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前提下,优先发展地理标志特色农产品与高价值优势经济作物,提升农业绿色发展效益,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资源过度利用、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系统脆弱地区,加强农业污染治理,严格落实退耕还林、退田还湖政策,强化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修复农业生态系统。加强农业资源保护和利用,鼓励使用绿色高效的有机化肥,推广零残留农药,推动畜禽粪污集中化处理,严控养殖容量和养殖密度,减少农药内源性污染,最大化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行水资源红线管理,推动水资源过度利用区休养恢复治理,适度减少灌溉面积,推广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模式,增强农民有偿用水意识和节水积极性。强化农业绿色科技人才支撑,充分利用农业高等教育、农业职业教育等培训渠道,培养农村环境监测、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技能型人才,提高农业绿色科技入户率、到田率,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及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中,传播农业绿色发展理念和绿色生产技术,为农业绿色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依托绿色科技进步和农民绿色技能提升引领农业绿色发展。
(1)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强化负向管控约束,优化长江开发强度。加快编制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将对地区环境容量消耗较大、创新能力较弱、经济效益贡献度较低的行业列入限制发展类行业,将对水耗、能耗、排污强度超出地区资源环境承载阈值的行业列入禁止发展类行业,对限制和禁止类行业进行严格监控和审批,根据地区产业结构变动实际情况与环境保护重点动态调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保障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环境保护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推动空间准入负面清单管制,厘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管控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及沿江干线支流一公里范围内开发活动,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滥用占用岸线、河段、土地,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的企业,限期集中规范入园,到期仍未迁出的企业直接关停,确保生态系统承载能力不恶化或降低。明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底线,控制长江经济带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重点管控区污染排放,重点从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总量、排放强度上管控开发建设活动,对超出环境容量的管控单元,要求制订污染物排放削减计划并按期考核,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进废弃物循环利用,对整顿仍不达标的管控单元严格执行区域限批。
(2)完善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强化污染联防联控,协同推进长江生态保护。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共享,各级政府应定期发布环境质量半年度公报、年度公报及环保工作月度总结报告,重点排污企业应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及处理等环境信息,保证流域间环境信息共享畅通,提升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见性。建立规划环评会商机制,充分考虑上游地区与下游地区的环境经济利益,将流域上下游地区意见作为相关地区开展开发利用规划环评编制和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涉及跨省环境安全的重大石化、化工、有色、水利水电等项目环评应实施省际会商,若上下游地区就开发利用规划及重大项目环境意见未能达成一致,应审慎批准相应规划与项目,提升全流域环境协同治理的主动性。建立环境事件共同响应机制,制订长江经济带跨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跨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上游地区政府立即将环境事件信息第一时间报告生态环境部并告知下游地区政府,下游地区应积极配合上游地区协同应对处置跨界突发环境事件,控制污染扩散范围,定期交流在污染防控、环境执法、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增强环境污染联防联控能力。
(3)推进长江生态补偿制度。创新生态补偿方式,提高生态补偿效益。优化纵向生态补偿,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生态补偿资金进行统筹整合,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财政资金,加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长江经济带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长江干支流上游地区的转移支付,将生态补偿转移支付额度与环境保护绩效挂钩,增强生态补偿积极性,逐步提升生态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增强绿水青山保护者获得感。推动横向生态补偿。按照“谁受益、谁开发、谁补偿”的原则,探索上中下游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补偿地区进行横向生态补偿的机制。补偿标准参考生态功能区向下游地区提供的生态服务价值量及因保护生态环境所牺牲的发展机会成本,补偿实施门槛根据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状况,以浙江、安徽两省的新安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试点为范本逐步向长江经济带全域推广。加快要素生态补偿,“输血”与“造血”补偿同步进行,通过直接资金生态补偿快速提升生态致贫居民生活水平,同时建立下游受益地区对上游生态保护地区对口支援机制,向生态功能区输送绿色生产技术和绿色科技人才,与生态贫困地区共建生态产业园区,开展人才培训,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共享企业上缴财政税收,增强生态欠发达地区的内生发展能力,促进流域上中下游地区共享发展成果,共担生态环境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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