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武王领导的牧野之战,一举克商,但武王只是杀了殷纣王,并没有真正消灭掉商,商故地仍由纣王之子武庚统治。通过这场战争,殷、周的地位发生了巨变,武庚向周称臣,周由原来殷的属国一跃而为宗主国。武王对武庚不放心,派他三个弟弟监视武庚,称为“三监”。武王回到镐京后,年余即去世。太子成王年幼,武王弟周公旦辅政。三监认为周公要取代为王,于是同武庚结合叛周。周公率兵东征,经过三年血战,灭掉了武庚与三监,这次才真正灭掉了商。应该说,周公是周的开国完成者和制度的制定者。
周公经历了沧桑之变。殷亡的经验教训是什么?自称为小邦的周如何才能巩固统治?周公旦在一系列的诰命中作了很有见地的回答。《周书》中的《大诰》《康诰》《酒诰》《梓材》《召诰》《洛诰》《多士》《无逸》《多方》《立政》诸篇,同周公都有直接的关系,很多学人认为属周公之作。这些篇不仅是周的诰命和政策,同时也是周公对以前历史所作的总结。在古代政治思想史上,周公有着特殊的地位,他提出了系统的政治主张和理论,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的开山祖。
周人原隶属于殷,在宗教信仰上,也把上帝视为至上神。1977年,岐山周都邑故址发现周灭商以前的一批卜问上帝的甲骨。这些甲骨的主人是谁,学术界有争议,一说是周人,一说是殷人。从当时的政治地理形势看,不好说是殷人的。《诗·绵》在叙述周历史时,古公亶父已用卜,文中曰:“爰契我龟。”卜骨如果是周人的,可证明周人同样信奉上帝。
在殷人看来,上帝是殷王的保护神,而且到殷晚期出现了帝王合一。于是便有一个极大的矛盾摆在周人面前:一方面上帝不可能被抛弃,另一方面如何才能把上帝从殷王手里夺到自己手中,成为自己的保护神呢?周公解决了这一问题。
周公在言论中丝毫不怀疑上帝的绝对权威。殷、周对上帝的称呼略有变化。从甲骨文看,殷代的“天”与“上帝”不是一个概念,“天”无神秘之义。周把“天”与“上帝”同指。在周人观念中,天或帝是至上神。如同殷代一样,周公不管讲到什么或干什么,都称是天的意志和命令。这种权威集中表现在“命哲、命吉凶、命历年” (《尚书·召诰》) 。“命”,赐命之命。大意是,天把大命赐予圣哲,又降给吉或凶,时间是长是短,都由天命决定。
周公继承了殷代上帝至上的信念,但有修正,主要点是:唯命不于常,唯德是授。
“唯命不于常” (《尚书·康诰》) ,大意为:上帝所赐予的大命不是固定不变的。上帝根据什么命吉凶呢?这要看表现。天所以不再保佑殷王,因为殷王辛胡作非为,奢靡无度,酒气熏天,被天抛弃。《酒诰》说:“故天降丧于殷。罔爱于殷,惟逸。天非虐,惟民自速辜。”
在《多士》篇,周公根据“上帝引逸”的古语对唯命不于常作了历史的分析。这句古语,历来有不同的解释。简而言之,即上帝对人总是规诫善诱的,如果违反不改,就会降罚。周公用历史上的兴亡对这句话作了如下的说明,当初,“有夏不适逸”。适,节。逸,放纵。意思为,夏人不能节制放纵之举。于是“惟帝降格,向于时夏”。格,格人,格知,此处指天生下知天命之人。向,劝。时,是。这句的大意为,上帝降下知天命的人,对夏进行诱劝。但是夏人不听命,反而“大淫泆有辞”,放纵不止,矫诬上天,大放厥辞。上帝看到夏不可救药,于是,“厥惟废元命,降致罚”。即是说,废除夏的大命,降下惩罚。于是“乃命尔(指殷士)先祖成汤革夏,俊民甸四方”。甸,治也。大意为,天命令你们的祖先成汤更改夏的大命,任用有才能的人治理四方。这就是历史上“成汤革命”说的本始。
从成汤到帝乙,诸王都努力行德政,尊祀上帝。于是上帝保佑殷,平安得治。可是后来的嗣王帝辛以及武庚,不听上天的教诲,而且还欺骗上帝,奢侈腐化,不顾民难,因此,“上帝不保,降若兹大丧” (《尚书·多士》) 。“大丧”即指殷被周灭亡。周代殷而起是因周的先王,特别是文王、武王谨遵天命,努力从政,不敢酗酒奢侈,“故我至于今,克受殷之命” (《尚书·酒诰》) 。
“唯命不于常”在周初形成了一种社会意识。《诗·文王》篇说“天命靡常”,把问题概括得更明确简练。《大明》中也讲:“天难忱斯,不易维王。天位殷适,使不挟四方。”大意是,天命是难相信的啊!不易做的是王。天本来保护殷嫡子,又使它不能会四方。
天命不于常,并不是说天不关心由谁掌政。它的中心点是,天要根据情况更换当权者,依据德“求民主”。“民主”这个词最早见于周书《多方》,《诗》中也多次出现。“民主”即“君主”,意为众民之主。谁能为“民主”,要由天选定。夏当政时,夏之主为虐天下,不听上帝的命令,于是“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刑殄有夏” (《尚书·多方》) 。显,光。休,美。显休命,光荣美好之命。大意是,天降下了光荣而美好的大命给成汤,命令成汤惩罚夏。成汤于是“代夏作民主”。从成汤到帝乙都得到天的佐助。帝辛嗣位之后,胡作非为,于是上天改选了有德之周,代商为民主。又说:“非天庸释有夏,非天庸释有殷。” (《尚书·多方》) 庸,用。释,舍。大意是,不是上天故意要舍弃夏、舍弃殷,完全是夏、商的君主自作孽。
周之所以被天选中取代商,是因周有德。“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肇造我区夏。” (《尚书·康诰》) 夏,中国,指周。大意为,英明的祖先——文王崇德慎罚,不敢欺侮那些无依无靠的老少,用可用,敬可敬,威可威,使民都明白道理。上帝使我们小邦周强盛起来。《大诰》中也说:“已!予惟小子,不敢替上帝命。天休于宁王,兴我小邦周。”宁王,文王。大意为:唉,我是〔文王〕的儿子,不敢废弃上帝之命。上帝帮助文王,使我们小邦周兴盛起来。
周公反复讲,商缺德,周有德。周代商是执行天的旨意。《立政》说:“帝钦罚之,乃伻我有夏式商受命,奄甸万姓。” (《尚书·立政》) ,大意为:上帝重重惩罚了商王,使我们周代替商王受大命,治理万姓。召公也说:“皇天上帝,改厥元子。” (《尚书·召诰》)
《诗·大雅·皇矣》对上帝寻求“民主”作了人格形象的描写:“皇矣上帝,临下有赫。监观四方,求民之莫。维此二国,其政不获。维彼四国,爰究爰度。上帝耆之,憎其式廓。乃眷西顾,此维与宅。”
在金文中类似上述的言论也很多。如《毛公鼎》云:“丕显文武,皇天弘膺厥德,配我有周,膺受天命。”
天的意志从哪里得知呢?除了用卜筮外,还要看民情,以民情视天命。《康诰》中说:“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见。”棐,辅。忱,信。大意为:上帝的畏严与诚心,从民情上可看到。民情是摆在眼前的,由此进一步引出民近而天远,不知民情就不要妄论天命。《大诰》说:“弗造哲,迪民康,矧曰其有能格知天命?”造,遭也。哲,智也。迪,导也。康,安。格,格知,推究。大意为,如果还没有使民通情明白,引导民达到安康之境,怎么能说知天命呢!《左传》襄公三十一年鲁穆叔引《大誓》:“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这句话又见《左传》昭公元年、《国语·周语·郑语》。《孟子·万章上》引《太誓》曰:“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关于《太誓》,许多人认为晚出。这里引出,以备参考。孟子的话或许不是周初人的语言,但这种思想在周初几篇文诰中是有萌芽的。
事情还必须落在实处,到底谁能知天命呢?周公称,当时只有周文王、周公等人才能摸到天的心坎。《大诰》说:“亦惟十人迪,知上帝命。越天棐忱,尔时罔敢易法。”十人,历来解释不尽相同。《论语》引武王话:“予有乱臣十人。”郑玄认为指文母、周公、太公、召公、毕公、荣公、太颠、闳夭、散宜生、南宫适十人。大意为,只有十个圣明的人才会理解上帝的旨意。上帝真心诚意辅佐周邦。你们(指周的臣民)对上帝的旨意不要怠慢。《大诰》是在三监叛乱时,周公发的誓词。可见除周公等十人之外,同族的一般人和周族同盟首领都摸不到上帝之命。《大诰》中说:“尔亦不知天命不易。”大意是,你们是不知道天命是不会改变的。《诗·大明》也有类似叙述:“维此文王,小心翼翼,昭事上帝,聿怀多福。厥德不回,以受方国。”
上述思想清楚地表明,兜了一个圈子,上帝回到了周天子之手。沿着这条线,周天子是上帝的化身,只有周天子知天命,上帝也只保护周天子。这种思想在金文中表现得更为充分。
周公是位绝顶聪明的人物。有人说他根本不信上帝,这不敢苟同。但他的确是位宗教理论改革家。当时还没有抛弃上帝的历史条件,也不可能抛弃。周公的理论既保存了上帝,又解释了朝代的更替;既把上帝当作精神保护伞,又提出要面向现实,注重人事,从而满足了神、人两方面的要求。
宗法制和分封制是周代基本的政治制度,它在权力与财产的分配中起着重要作用。与这种情况相适应,周人十分强调尊祖敬宗,周公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很多。
周公反复宣传文王受命于天。《大诰》说:“天休于宁(文)王,兴我小邦周。”《康诰》说:“帝休。天乃大命文王。”《洛诰》说:“承保乃文祖受命民,越乃光烈考武王,弘朕恭。”《酒诰》说:“乃穆考文王,肇国在西土。”文王、武王受命于天,是周公处理一切事务的根据和出发点。周公还反复提出文王、武王为后代开辟了道路,奠定了基础,基本国策都是由文王、武王制定的。“明德慎罚”这个最基本的政策是由文王、武王确定的。“裕民”政策也是文王提出的。《梓材》说:“先王既勤用明德。”
周公一再申明,他所作所为都是遵承祖业,按文、武的方针和遗训办事。如伐三监和武庚之叛也说是奉文王之意。《大诰》说:“以于敉宁武图功。”敉,安抚平定,完成。大意为,完成文、武图谋的功业。分封康叔时发布的《康诰》,其中讲了一系列政策原则,都说是继承文王、武王的。发布《酒诰》,禁止周人酗酒,也说成是文王的既定政策:“尚克用文王教,不腆于酒。”
周公宣称,文王、武王的神灵在天,在帝左右,时时监照一切。《史记·封禅书》中讲:“周公既相成王,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从金文看,这种说法是有根据的。“大丰簋”为武王殷祀文王之器,铭文有“文王监在上”的记载。武王以后的许多器物的铭文,都说王死后其“严”(死后其灵不灭曰严)在上,在帝左右。
殷、周时期,乃至以后,祖先崇拜一直盛行。人类从来就存在两种生产,一是自身的生产,一是物质资料的生产。这两种生产都带来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生产越不发达,人的活动范围越小,血缘关系的作用就越大,家长制越强。尊祖思想就是在这种基础上产生的。当时的阶级等级区分也需要用神秘的血统观念作护身符。神化祖宗正起着神化宗子的作用。根据宗法制,只有大宗才能祭祖,表示大宗是祖先的唯一继承者。小宗只有陪祭权,小宗是大宗的藩属。因此敬宗与亲亲便成为维护宗法制、维护君权不可缺少的东西。
维护宗法分封制,不仅要尊祖敬宗,同时还要有“亲亲”。周书中虽未见亲亲二字,但后人常把“亲亲”的思想同周公相连,如《吕览·长见》载,周公封伯禽时,给他规定的施政方针即“亲亲,上恩”。《周书》记载,周公十分强调孝和友。这与“敬宗”与“亲亲”是一致的。《康诰》中宣布:“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元,首。憝,奸恶。矧,亦。惟,是。大意为,罪大恶极的,要属不孝不友。作子的不孝父,作父的不爱子,弟不能敬兄,兄不能爱弟,都是罪过,都可能引起大乱。因此,对不孝不友者,“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大意为,应迅速按照文王制定的刑法,严加处治,绝不可宽容。
宗族体系与政治体系的统一,使敬祖尊宗既具有政治内容,又具有伦理内容,二者合而为一。
“德”在殷代已是一个政治概念。周公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是把德当作政治思想的中轴。有了德,上可得天之助,下可得民之和。有天之佑,又得民之和,便能为王,历年而不败。
“明德”是周公发布的一系列诰命的思想支柱。周公用“德”说明了“天”的意向,天唯德是择;用“德”的兴废作为夏、商、周更替的历史基因;有德者为王,无德者失天下;有德而民和,无德而民叛。周公所说的“德”内容极广,在当时看来,一切美好的东西都可包括在德之中。归纳起来有如下十项:1.敬天;2.敬祖,继承祖业;3.尊王命;4.虚心接受先哲之遗教,包括商先王先哲的成功经验;5.怜小民;6.慎行政,尽心治民;7.无逸;8.行教化,“惠不惠,懋不懋” (《尚书·康诰》) 。惠,爱。懋,勉。大意是,用爱的办法引导教育那些不驯服的人,勉励那些不勤快的人使之勤勉;9.“作新民” (《尚书·康诰》) ,重新改造殷民,使之改邪归正;10.慎刑罚。
德是一个综合概念,融信仰、道德、行政、政策为一体。依据德的原则,对天、祖要诚,对己要严,与人为善。用于政治,最重要的是保民与慎罚。
“保民”是周公提出的一个新的政治概念,《康诰》中反复讲“用保乂民”,“用康保民”,“惟民其康乂”。还有“裕民”“民宁”。
“乂民”即治民。“保民”与“乂民”相近,但又不同。《说文》:保,养也。“畜”亦作养。《盘庚》中有“畜民”“畜众”之说。“保民”当是“畜民”“畜众”的发展。“保民”又延伸出“养民”等不同说法。
“保民”首先是强调治民的态度。周公提出要把民的苦痛看成自己的苦痛,加以重视。“恫瘝乃身,敬哉。” (《尚书·康诰》) 恫,痛。瘝,病。连同上下文,大意为,把民的苦痛视如在己身一样,要格外注意啊!
历史的经验证明,不关心民之疾痛,会引起民叛。周公认为只有像对待自己的苦痛那样去进行治理,才可能使统治地位得到稳固。这里不单是出于同情心,而是现实矛盾的反映。
周公一再告诫他的子弟臣僚,要约束自己的心思和行为,“无作怨,勿用非谋非彝”。大意是,不要作怨于民,不要有不好的思想,不要干违法的事,如自己行为不轨,必然上行下效,导致大乱。
怎样才能保住“小民”呢?周公告诫群臣子弟,不要贪图安乐,切忌恣意妄为,要谨慎从治。《无逸》说:“治民祗惧,不敢荒宁。”《康诰》说:“无康好逸豫。”另一方面,还要体察民情,“知稼穑之艰难”,“知小人之依” (《尚书·无逸》) 。依,隐也,即隐痛,疾苦。对民人的疾苦不可置之不理,要予以关怀,特别对孤寡老人,应另加照顾,《无逸》说:“怀保小民,惠鲜鳏寡。”鲜,善。惠鲜,也就是爱护之意。
周公还提出要把民众作为自己的镜子,《酒诰》说:“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这一卓绝的见识在中国的政治思想史上发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当时以及古代社会,这一思想虽不可能付诸实践,但其中的民主因素是很明显的。
德的正面是保民,另一面则是慎罚。周公鉴于殷代乱罚招致民怨民叛的经验教训,对罚的原则作了新的阐发,提出“慎罚”。慎罚既是德的内容之一,又与德并列,常称“明德慎罚”。德为根本,罚是补充。
“慎罚”又称“义刑义杀”。义,宜也。“义刑义杀”与随心所欲用刑是相对的,《康诰》中告诫康叔“勿庸以次”,即不要任意而行。《荀子·宥坐》引此作为慎刑罚的理论依据。在用刑问题上,周公强调了如下几点:
首先,要依据成法成典用刑,《康诰》说:“敬哉!无作怨,勿用非谋非彝。”周公强调按“常典”“正刑”用刑,以纠殷纣王滥刑之偏,这对稳定民心有重要作用。
其次,用刑要注意犯罪者的态度。《康诰》说:“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眚,省。乃惟终,坚持不改。不典,不合法。式,用。式尔,故意那样。大意为,一个人犯了小罪,但他不反省,还坚持不改,继续干下去。这样,即使罪不大,也必须把他杀掉。反之,一个人犯了大罪,但不坚持,并且悔罪,而且又不是故意的,便可以饶恕不死。这就是《康诰》文中说的:“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复次,用刑之心要出于善,且不可借机肆虐。所谓善,就是用刑要设法使民心诚服:“乃大明服,唯民其敕懋和。” (《尚书·康诰》) 明服,顺服也。敕,劳也。大意为,用刑使民心服,民就会安于本分,勤劳从事,不犯法造次。在治人罪时,不应仅仅视为罪人本身的事,居官者也有责任。“若有疾。惟民其毕弃咎。” (《尚书·康诰》) 大意是,民有罪,若己有咎,民被感动就会自动改正。“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对民如保赤子,民被感化,就会实现有效治理。如果有这种心情,即使杀人,割人鼻子,旁人看得很清楚,这不是出于私怨,而是非杀非割不可,是罪不容赦。
再次,判决时切忌匆忙,要多考察一些时候。“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 (《尚书·康诰》) 要,察。囚,犯人。服,伏。念,思。时,三个月。大意为,判决罪犯时,谨慎思考五六天,乃至十天、三个月,以免出差错。
周公认为,对如下案犯要严加惩处。例如:“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睯不畏死,罔弗憝。”寇,贼。攘,夺。奸,在内为乱。宄,在外为乱。越,颠越。于,犹取也。睯,冒也。憝,怨也。大意为,凡民有意犯有寇攘奸宄、杀人取货之罪者,民愤极大,要执而杀之。另外,对犯了不孝不友之罪者要严罚,对违法之官吏尤应严加处罚,对不从王命者,要给予惩处等。
刑罚是国家的最主要职能和最有权威的表现,它使人望而生畏。然而历史证明,它并不是万能的。周公在朝代之变中,看到了殷王权力大厦的倒塌,这不能不使他冷静地对待现实。刑罚虽令人生畏,但必须给它以圣装;刑罚绝对不可缺少,但必须慎而不滥。于是周公强调以善用法,以德施刑。至于心能善否,那自然是另外一回事了。
周公基于历史上王朝的兴衰,提出了建业与守业的思想。《大诰》反复说明建业的艰难。三监叛乱之后,周面临的形势如“涉渊水”。但是事情已开始就不能半途而废。比如盖房子,父亲已决定了如何盖,儿子不去打地基,哪里还谈得上盖房子?又如父亲已把地耕好,儿子不去播种,哪里来的收获?只有勇于进取,才可能得到收获。他鼓励人们为建业而付出牺牲。
在政治稳定之后,周公仍然强调危险,告诫还有可能走向危亡。《君奭》篇明确指出面临两种前途:“弗吊天降丧于殷,殷既坠厥命。我有周既受。我不敢知曰厥基永孚于休,若天棐忱,我亦不敢知曰其终出于不详。”吊,善。孚,信。休,美。大意为:殷做了许多坏事,天降丧于殷。我们周受了大命,但不敢说我们事业永远美好。即使有上天的帮助,也不敢说我们的事业可以避免不祥。《无逸》《立政》对如何守业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反复说明:要了解下情,慎行政;民有怨恨要反省;要起用哲人和亲旧,但切不可结党;时时刻刻约束自己,“无淫于观,于逸,于游,于田” (《尚书·无逸》) 。即是说,不要过度地寻欢作乐,贪图安逸,四处游玩和打猎。
对政治前途提出两种可能性,这不只是在使自己更接近现实实际。只讲一种前途,是政治思想僵化的表现,殷纣王就只讲一种前途而变成盲目无知。
周取代殷,虽然只是一次改朝换代,但是这次改朝换代是由社会震荡造成的,民众是社会震荡的主体。在统治秩序得以正常维持的年代,人们看到的多半是统治者的威力,特别是商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可以支配整个社会。历史的巨变显示了无名之辈的集体力量,正是这种力量掀翻了至高无上的商王。人们可以用神秘主义的观点看待这一切,但是活跃在前线的清醒的政治家不能不面对现实。周公的政治思想正是在这场历史运动的推动下产生的。
周公的思想与小邦周战胜大邦商这个事实也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小战胜大,不能简单地依赖神明,也不能单纯依靠固有的权力,必须找到一个取之不尽的力量源泉,这个源泉就是民众。周公对民的重视与这一点有密切的关系。
说周公把天只当成工具使用,这恐怕不是事实。但周公确实没有把天当作唯一的法宝。他把民情当作天的意志的晴雨计,说明在他的神学中,容纳了较多的世俗内容。从而使他的思想既具有神秘性,更具有现实性。
从殷周之变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绝对无上的权力与对上帝的绝对崇拜是认识发展的桎梏。殷纣王不是没有可能校正自己认识,以面对现实,但纣王的绝对权力扼杀了这种认识,无限信奉上帝也一同起了这样的作用。
周代殷虽说是一次改朝换代,但这种替代意义重大。王权的神秘性在替代中下降了。新起的最高统治者虽然竭力为自己披上神秘的外衣,但他们必须面向现实。严酷的事实使他们不能不重新思考,从而推动了认识的发展。周公的思想正是这种变动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