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常在一场胜仗或败仗中去寻找一次革命的原因,其实,在这场战争之前,那次革命已经是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的了。战争只不过使那些由精神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情突出地表现出来罢了” ,而这些精神上的原因就是:不平等。
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是不断加深的。法律和个人财产权的建立,只是不平等的第一个阶段;在接下来的第二个阶段中,社会契约也不再是富人欺骗穷人的契约,而是由人民推选出行政官员组成政府的第二种社会契约。这时初生的政府还不是专制的政权,只是随着权力逐渐腐蚀人心,有野心的官员将合法的民选的职务变成了专制的世袭的地位,不平等才进入了第三个阶段——专制。
在这样的社会中,自由让位给了契约的约束,独立被奴役所替代。此时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已不再是强者和弱者的关系,而是主人与奴隶的关系。卢梭并不把专制社会看作“一个国家的人民和他们的首领” ,因为“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利益,也不构成一个政治体” 。在这种极不平等的社会契约中,由于没有更高的权威约束,因此缔约的君主一方极易滥用臣民授予他们的权利,不遵守契约中规定的“保护和维护臣民的利益”的法律,恰恰相反,君主把臣民看作他的个人财产,随意处置臣民的生死、自由和财产。君主的欲望代替了法律,善和正义让位给了强者的权利。这是不平等的顶点,这种状态好像又回到了当初没有善和正义,只有强弱规则的自然状态,然而,这只是一种伪自然状态,因为它不是纯洁的,而是极端腐败的结果。
在这个不平等的极限状态,奴隶或臣民一方要承担契约的全部义务,却不享有任何权利。本来是人民用自己的权利换来保护自己的契约,却成了压迫自己的工具。由人民推选出来保护人民和国家的人,却成了人民的敌人。斯巴达监察官 上任时,向奴隶希洛人庄严宣战 ,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多余的,因为主人和奴隶处于极端的不平等的地位,他们本来就处于战争状态 。
当人以天然的自由换来的社会的自由得不到保障时,甚至当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生存权利和自由权利被剥夺时,既然法律已经无效,那就只能遵循强弱规则,他必将以暴力对抗强者的权利,只有这样他才能终止这条对他极为不利的社会契约,从而收回他天然的自由。卢梭以希洛人推翻斯巴达人的奴役统治的暴动为例:“毫无疑问,由于拉西第蒙人 杀死了希洛人,希洛人就有权杀死拉西第蒙人 。”因此,推翻暴君的暴力革命从社会契约的构成原则来说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因为在暴政和奴役的战争状态下,“一个奴隶杀死其主人既未犯自然法,也未犯国际公法” 。
……政府的契约又是那么的在专制制度控制之下,因此,暴君只有在他是最强者的时候,他才是臣民的主人,而人民一旦将他废黜,他对人民的暴力行为是没有任何怨言可说的。以绞死或废黜暴君为结局的暴乱,同暴君当初之利用暴乱屠杀人民和掠夺财物的行为一样,是合法的。暴君的位子靠暴力维持,而要推翻他,也必须同样靠暴力。一切事物都是按照自然的秩序进行的:不论那些短暂的和频频发生的革命的结果如何,谁也不能抱怨说他们不公正;要抱怨,就只能抱怨自己的过错和不幸 。
极端的不平等被打破之后,新的更为平等的社会才可能建立。因此,被压迫者推翻压迫者的暴力革命是更高级的社会契约创建的必经之路。然而,刚刚从被统治状态中走出来的公民很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把恣意行事和胡作非为当作自由。在这个新建立的共和国里,新的政府和新的公民有可能互不适应,随时有可能发生动乱。卢梭警告说这种革命极有可能被蛊惑家和篡权者加以利用,通过制造混乱并利用公众的恐惧心理,使他们采纳各种危害人民的法律,从而使得人民身上的枷锁比之前更为沉重 。如果革命后建立的是民主制政府,发生内战和内乱的可能性将更大,因为,“没有任何一种政府是像它那样强烈地倾向于不断改变形式,需要更多的警觉性和勇气来保持它自己的形式” ,为了不让民主制被野心家转变为贵族制和君主制,公民们将需要更多的勇气和力量来保卫他们的自由。
卢梭主张破除腐朽制度的革命,但他不主张毫无理性约束的革命。革命之后,必须由贤明的立法者而非暴君来建立政府。在他心目中,社会状态下真正的自由应该是服从法律,真正的独立应是在基于完善的社会契约的政治实体内的独立,真正的革命也应该是为了建立一种更平等的社会契约的革命。这个新契约的宗旨是要“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地自由 。”而只有法律能体现新契约的公意,并使新契约创建的政治共同体运行起来。并且在这个契约中,没有一个人是法外之人,否则这个国家就不可能得到很好的治理。卢梭以自己为例,说明了人在社会中的自由与遵守法律之间的必然联系:“我希望我在有生之日是自由的,死的时候也是自由的,这就是说,我要如此忠实地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其他人,都不能脱离法律的光荣的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