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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自然状态与外战(征服)

一个社会建立起来之后,不在这个社会中的人们为了保护自己,要么加入这个已有的社会,要么再建立另一个社会以与之抗衡 。于是,世界上的社会越来越多,这些社会共同体有的是民族,有的是部落,有的是国家。社会与社会之间需要交往,就如同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需要交往。但社会之间的交往经常比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加容易形成对抗,甚至发生冲突。卢梭这样描述人类在分成不同社会之后的初期的情形:

泯灭天性和理智的民族战争、大大小小的争斗、谋杀和报复行为,就是由此产生的;把涂炭生灵的行为说成是光荣的美德的偏见,就是由此产生的。甚至正直的人们也把残害同类视为一种不能不做的事情,以致互相残杀,牺牲了数以千计的人的性命之后,竟浑然不知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情。他们在战斗中,单单一天杀害的人,以及单单夺取一个城池之后造成的恐怖事件,就比他们在自然状态中几个世纪在全世界杀害的人和造成的恐怖事件还多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恐怖的情形呢?卢梭认为,一个社会中的人们,由于有着共同的社会契约的约束,他们生活在公民状态,遵守法律;而社会与社会之间,人民与人民之间,由于没有一个最高权威,他们相对而言就是自由和独立的 。社会间的交往原则适用的是自然状态中的强弱规则,这种“自然状态”的组成单位不再是自然人,而是彼此之间相对自由和独立的社会。自然人之间不会主动侵害,是因为他们有着天然的怜悯心,他们看到对方受苦会感同身受;而社会人的怜悯心虽然已经被自尊心蚕食,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们随时有可能侵犯他人。但人与人之间极少将打斗和谋杀扩大成敌意和战争,那是因为人除了物质毕竟还要考虑情感,从而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争论的主题瞬间出现,也很快消失。再说在公民状态下法律也不允许任何人有权处置他人的生命;与之相反,在社会与社会交往之时,个人的痛苦更加隐蔽,社会作为“自然状态”中强弱规则的权利主体完全没有怜悯心,极易为了己方的利益去侵害他方的利益。因此,一个社会中的公民既生活在自己社会的社会秩序中,又生活在社会间关系的自然状态中,既“受制于两者的不便,同时在两者中都得不到安全” 。所有人虽然暂时处于社会内的和平状态,但都随时有可能被卷入社会间的战争。卢梭形象地描绘了这种无奈的矛盾:

我们每个人与同胞生活在公民状态中,却与世界上的所有其他人生活在自然状态中,我们只预防了个人冲突,却点燃了恐怖千百倍的集体战争;我们团结了几个人,却成了整个人类的敌人

此时,每个人对不属于自己社会的所有人处于敌对的状态。在卢梭看来,这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自然战争这一疯狂的体系” 将个人的利益建立在整个种族的毁灭之上,是令人战栗和极端荒谬的。在和平时期,“仁慈使我们能分享同胞的幸福,同情使我们对他人的痛苦感同身受” ,而在战争状态下,这些天然的情感将会被蒙蔽而变得陌生。我们看到的战争史实证明了卢梭的论断:那些在战争中犯下暴行的人,大多数是在平常生活中正直的、体面的人。然而一经宣战,人们意识中的天然情感就会被战争的精神体系取而代之。突然之间,人就从遵纪守法的公民变成了以强弱论英雄的“自然人”,从公民状态退化到野蛮状态。人不再从文明的角度看待事物,也就做出了他在和平时期曾严厉谴责过的野蛮行为

然而要注意,虽然卢梭在描述社会之间的关系时使用了“自然状态”这个词,但除了“强弱规则为唯一和最高的准则”以外,此时的“自然状态”和“自然人”与史前时期真正的自然状态和自然人毫无相似之处:社会间的“自然状态”和“自然人”所深陷其中的战争是由对私有财产的欲望和由此派生出来的自尊心、荣誉感等非自然情感所引发的,而这些非自然的情感对于史前时期的自然人是完全陌生的,人只有进入社会状态后才能成为战士。史前自然状态中的自然人拥有天然的怜悯心,而处于战争状态中的“自然人”却没有,即使有一些敏感的人偶尔表现出同情心,也会被其他人视为怪物。由此可见,不同于以自由和和平为标志的真正的自然状态,社会间的自然状态是一种以压迫和无休止的冲突为标志的伪自然状态 (或“类自然状态”,quasi-nature),战争状态中的弱肉强食的人是伪自然人。

如上文所述,霍布斯所描绘的那种战争状态在自然状态是不存在的,在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即使承认霍布斯所说的人性恶,在社会状态下这种“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普遍战争状态” 也是不存在的。在这一点上,卢梭赞同格劳秀斯的观点 ,认为各种个人之间的格斗、决斗、冲突,甚至“私人战争” 都只是“个人事件”,而非战争。争斗处处都有,但战争并不时时发生。这并非只是个定义的问题,因为从逻辑上讲,意在毁灭自身的战争体系本身就是荒谬的和不可持续的。卢梭认为,“将一切占为己有的无节制的欲望与摧毁全人类的欲望并不相容” 。因为一个人杀死了所有的人类,这个最后的人只会自取灭亡。即使不考虑繁衍后代,他也必须不停地劳作才能不挨饿,他的统治权利因为无人可命令,他的财富因为无处可炫耀将变得毫无意义。与霍布斯所认为的“竞争—战争”的因果关系正好相反,卢梭认为正是竞争使得人需要同类的帮助来满足他的需求,因此他根本不会想要消灭所有的同类。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依赖和交往虽然开始时是被迫的,但后来是自愿的:“我们的需要使我们彼此互相接近,而我们的贪欲却使我们互相分离;我们愈是成为我们同类的敌人,反而使我们更加觉得不能没有我们的同类 。”人类“只有与人交往才能取得进步” ,如果人类完全是将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全人类毁灭之上的“如此怪异和可憎的物种” ,那么人类不可能在这个星球上延续超过两代。

但卢梭也提醒道,尽管全人类互相屠杀的战争状态被否定了,但以征服、奴役和掠夺财富为目的的个人之间的冲突、群体之间的局部战争是确实存在的。个人之间的冲突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是点状的,即有限的;而战争在空间上是块状的,在时间上是线状的,即连续的。因此战争的规模和破坏力要比个人冲突大得多。

此外,社会之所以比人更具有侵略性的另一个原因在于,人的欲望虽然无限,但由于自然的限制,他的“力量和体格都是有限的” ,他能享受的快乐也就有限度 ,这种限制保证了人不会也不可能奴役其他所有人;而社会(尤其是国家),虽然也具有无穷的欲望,但作为人造实体却并没有能力和力量的上限 。社会是一种道德存在,它向外扩张的主要动机不仅是物质的,而且是精神的。“人们为了征服而杀人,但绝不会有人凶残到为了杀人而去征服 。”它并不是为了杀人、夺地、抢劫而发动战争,而是因为恐惧。即使物质上它可能能够自给自足,但只要还存在比它强大的政治实体,它就会感到不安全,这仍然是由于社会间没有共同契约和法律保障每个社会的安全造成的。只有不断增强军力,至少与其他国家实力相当,甚至吞并邻国,才能扩大生存的机会。在某种意义上,战争是始于防止战争的初衷 ,与霍布斯认为“国家之间以理性维持的武力平衡是和平的实现条件”相反,卢梭把理性看作爆发战争的引线:如果没有理性来指导物质欲望和虚荣荣誉,没有理性来进行强弱对比,没有理性将他人的生存定性为与自己的生存不相容,没有理性决定先发制人的解决方式,国家之间也就不会有战争;尽管人们用各种理性的计谋防止战争,但战争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并且与人相比,国家具有消化无穷欲望及其成果的能力,随着它吞并的国家越来越多,它也会越来越强大,如果任其发展,最终全世界将只剩下唯一的一个最强的政治实体 。只不过,这个世界国家的版图达到了极限,它的生命也走到了尽头。

总而言之,无论是在自然状态下,还是在社会状态下,战争都不存在于个人之间,而只存在于社会之间,特别是国家之间 。虽然在社会状态下,普遍的战争状态并不存在,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社会与社会之间的局部战争是时有发生的,并且社会之间比个人之间更容易发生冲突和战争。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社会之间是相互独立和自由的,是没有共同契约约束的,他们处于弱肉强食的“伪自然状态”;其次,社会不像人一样拥有天然的怜悯心来约束暴力的战争行为;此外,社会害怕被其他政治实体消灭的恐惧迫使他们不断增强自己的军事实力。并且,由于社会的实质是由其成员组成的,因此社会也具有人在社会状态中所具有的非自然的激情(相反,怜悯心是一种自然情感,并不能由成员传递到整体)。比如,人进入社会状态后由于物质欲望的刺激而具有虚荣心和荣誉心,作为人造实体的社会也会在感觉到它的荣誉遭到蔑视之时,使用武力进行报复;最后,社会的物质欲望和享受成果的能力都是无限的,这导致它们难以满足于自给自足,而是更倾向于向外扩张。一句话,利益(les intérêts)与激情(les passions)——这些非自然的特性——是刺激社会向外扩张的主要动力,社会之间由这些动力驱使所形成的对抗导致了不友好,进而产生敌意,甚至战争。 +9PRgyYP3Q0+VefrMuKAp6PfZzbhJ6msxLwCO68E0eIQt3HN0YDZ1RCBEzbnC/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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