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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对一流大学经济贡献的指标比较与案例分析的结论,并结合当前我国一流大学经济贡献方面存在的不足,本章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大学服务经济发展的评价机制和所有权制度,强化对大学技术转化的激励

大学的技术转化与创业活动往往面临着对知识产权属性界定不明确的问题。大学的研究有较大比例由政府公共经费支持,同时研究者贡献了知识,并为研究开展投入了时间和精力。大学研究进行的技术转化和衍生创业产权归属不明确的问题,可能损害研究发明者和大学从事技术转化和服务经济的动力。美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给大学从事技术转化和商业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拜杜法案》允许大学享有联邦资助科研项目取得成果的处置权,并且鼓励大学从事技术转化活动。这一举措有效激励了大学开展技术转化工作的积极性。

我国过去缺乏对大学科技成果产权的明确界定,近些年来,相关的立法工作才逐渐开展。比如2015年颁布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及最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提出,将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执行单位,并且提出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提高到不低于50%。然而,由于我国大学大部分为公立大学,运营经费主要来自财政拨款,而政府的诸多评价指标体系依然关注大学的学术产出,而非技术转化的成效,因此大学进行技术转化的动力不足。此外,大学作为公立单位,技术转化所取得的收入依然是作为国有资产,其收益和处置的规定并不明确。

针对我国大学技术转化激励不足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建立更加关注大学服务功能的外部问责与评价体系。建议将大学技术转化、创新创业等方面的表现作为衡量一流大学发展水平的重要维度,一定程度上引导大学关注其服务社会的职能;另一方面,需要完善大学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制度,切实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至大学层面,由大学制定对科研人员和技术转化部门的收益分配机制,并允许大学将剩余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作为大学后续发展的基金。

二、建立技术转化与创业中介组织,减少风险与成本

大学在实现服务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往往在对接市场方面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建立技术转化和创业的中介组织,对于减少技术转化的创业风险具有重要的价值。美国大学通常会在校内成立较为专业化的技术转化办公室(OTL),安排负责相关领域的专门技术经理,与发明者就该发明的潜在应用进行讨论;同时,OTL会向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企业人士、大学教师等咨询,充分论证确实有市场前景之后,再协助申请专利。此外,也有一些国家的大学会建立校外的公司专门负责技术许可和衍生企业创立的相关工作,比如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的NTUitive。校外的机构作为独立法人,获取部分技术转化收入或创业股权,同时为大学的技术转化和衍生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包括合作的洽谈、技术的评估、获得专利许可等。

目前,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大学尚未设立专利和技术转化相关部门。即使设立了技术转化机构,这些机构绝大多数仍是作为大学科研单位的下属部门,是大学内二级或三级单位,统筹和调配大学资源的能力差 ,而且作为大学的行政管理部门,通常需要兼顾行政事务,不利于其职能的发挥 。此外,我国大学技术转化机构的专业性较弱,通常由2~3个行政人员或研发人员进行管理,相关人员缺乏相应的商业经验,难以评估项目价值,也不了解技术转化相关的法律、财务、人事等信息。

在促进一流学科实现高水平技术转化时,需要在大学层面完善技术转化的工作体系,一流大学可以探索设立校内和校外两种形式的技术转化中介机构,但鉴于当前阶段我国大部分大学都设立了技术转化办公室,因此完善OTL制度和人员建设可能更为可行。建议大学OTL将技术转化相关的人事、财务、法律、资产管理等职能都整合到统一的部门之中,并招聘具有专业知识和商业化经验的技术经理和相关辅助人员,提高技术转化机构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特别地,应设立应用型学科领域的技术经理职位,并为技术转化提供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在专利申请前期,技术经理负责与发明者讨论发明的潜在应用性,并咨询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以评估发明的市场前景和可行性,随后再决定是否协助申请专利,以便保障专利有较高的转化率。在专利申请成功后,技术经理帮助发明者判断商业运作方式,并积极寻找可能会对该发明感兴趣的公司,与之展开专利转让的谈判。专利转让合同签订之后,技术经理还应继续跟进项目的运作情况,确保商业化顺利开展。

三、搭建创业支持生态系统,提供创业教育、研究与实践项目

创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它不仅需要具有市场洞察力的商业想法,而且还需要坚实的物质保障。对于大学生创业而言,多层次的创业支持组织和稳定的制度环境是创业成功的根本保障。南洋理工大学与慕尼黑工业大学均构建了卓有成效的创业支持生态系统,激发了学生的创业热情,为学生创业项目的孵化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南洋理工大学采用校外创办有限公司(NTUitive)的方式专门运转大学的整个创业支持系统,通过“孵化经理、导师咨询、工作空间、援助、早期资金、创新创业活动和研讨会、海外市场准入环境、生态系统”8个环节来促进创业。慕尼黑工业大学则采用校内创办创业中心的方式来带动整个大学的创业生态系统,采取了“创意实现、成果转化、创办企业、职场新动力、公司咨询”5个阶段,从创业企业的角度出发构建了符合创业企业成长规律的一体化创业服务流程,这是创业支持生态系统良性运转的重要保障。两校均注重通过创业实践项目和活动营造积极的创业文化,体现了跨国界、跨领域协作的特点。此外,慕尼黑工业大学还将创业课程同专业课程体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实现了创业教育全员化,为师生创业营造了良好的组织氛围。

反观我国大学,创新创业的政策虽然早有推行,但实际落实情况仍然有一定差距。一方面是由于思想仍未转变,“科研为本,创业为末”的观念仍然占据上风;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社会创新创业基础较为薄弱,许多大学在创新创业教育方面仍处于不断尝试摸索的阶段,呈现出“运动式”的特征,缺乏稳定的长效机制。

参考南洋理工大学和慕尼黑工业大学的案例,为进一步增强大学对区域经济的贡献,我国大学亟待加强创业文化建设,而加强创业文化建设的最佳途径之一便是构建运转良好的创业支持生态系统,加强创业教育和创业研究,增加大学创业项目的供给。首先,建议大学将创业课程切实融入学生的课程体系,从创业认知、自我评估到如何成为企业家、如何运营企业等,循序渐进地提供创业的实用知识,增强学生对创业全过程的认知。其次,建议大学举办各种类型的创业活动,例如创业企业家论坛、创业案例大赛等,为创业教育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在具体项目过程中,需要注重创业师生与企业专家的沟通交流,加强创业项目的后期培育和市场化。同时,鼓励学生参与初创公司形成的整个过程,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的创业实践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校友创业网络的建设反馈创业结果。最后,建议大学加强创业理论研究,发挥大学的科研优势,夯实创业教育的知识基础,促进创业教育的科学化,以开发、设计出更完善的创业课程体系。

四、大学研究与商业活动分立,减少技术转化利益冲突

技术转化和创业活动涉及教师、企业、大学、学生等多方利益主体,往往会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因此,大学服务经济发展职能的实现还有赖于大学相关制度对利益冲突的有效平衡。比如斯坦福大学对利益冲突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指出“个人经济利益的考虑不能影响个人在履行大学职责时的决定或行动”。具体利益冲突的规定体现在时间和财务分配两个方面。在时间分配方面,为促进斯坦福大学教学和研究目标的达成,允许教师从事咨询的最长时限为每学季(Academic Quarter,共13周)13天,即教师每周有一天可以从事校外的咨询工作。在财务分配方面,通常国外大学会将专利许可净收入中的1/3分配给发明者,1/3分配给发明人所在学院,1/3分配给发明人所在的系,分配给院、系的专利许可收入主要通过奖学金基金和研究基金的形式用于继续支持研究与教育。

近些年来,我国支持并鼓励教师创业,然而对其中存在的时间、财务分配等方面的利益冲突却缺乏重视,较少对创业相关的利益冲突进行明确规定。这首先可能会造成大学学术研究和服务职能之间的矛盾,其次会使得一些大学教师从事技术转化与企业对接时,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造成科研活动和商业化活动的矛盾冲突,最后,由于我国大多数职务发明产权归国家或科研单位,收益权归发明者团队及所在单位共享,收益权与控制权不对等容易产生权属冲突,可能影响教师进行技术转化的积极性

从斯坦福大学技术转化的成功经验看,明确技术转化活动在时间和财务上的分配使其不影响大学的研究和教学,是维护大学创新能力和高水平技术转化的前提和制度保障。大学贡献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时间、精力、财务等多方面利益冲突。平衡利益冲突的制度是保障大学基本创新能力的基础,也是大学服务经济的前提。建议我国大学参考斯坦福大学的做法,制定教师参与服务性工作的时间标准,确保服务大学社会经济职能与学术研究和教学职能不发生较大的冲突。此外,建议大学做好技术转化收益的分配安排,既能够激励和奖励研究者,同时也保障大学和院系有一定比例的获益用于继续支持研究,形成产学研的良性循环。

(杨希,李欢,鲁世林,刘晓雯) 53uufoxpwW80YkZO0ddUzhRccvfETgE3jOGqyOPMCmIn3fwslIfB0dCtxexzCO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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