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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刘跃进一案在淮海市影响还是很大的,毕竟他是刑警队副队长。再加上是起桃色事件,受害人一个是著名花旦,一个是闻名全市的瓜子大王, 自然就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好奇似乎已经成为当今人们生活的一大特色,晚报上关于此案的消息登出来之后,就成了街谈巷议的主题,早被传得沸沸扬扬,极具传奇色彩。所以开庭时,旁听大厅座无虚席,挤不进来的人在门外喧哗着。

法庭国徽高悬。公诉人、辩护人分坐两边,中央高高的审判台上端坐着神情严肃的法官。当刘跃进被带进法庭时,旁听席上响起了一片讥笑和嘲讽声。刘跃进苍白的脸顿时涨得通红, 目光里含着羞辱和无奈。他迈着沉重的腿,很艰难地走到被告席之后,就低下了头,再也没抬起来。

人们开始议论乔小龙。有的说你看那个律师,瘦得像不像马戏团的大马猴?给一个臭警察辩护,是脑子进水了,真该再让他好好进化进化。旁边的人马上接了话茬儿,要照我看呀,他更像个刚出窝的鸡,头上的毛还没干呢!不知他吃了那个戴绿帽子的破警察多少米呐,现在的律师,只要给钱什么都干,能把公的说成母的……

乔小龙的头嗡嗡直响,对那些带有贬损人格的讥讽他并不在乎,让他担忧的是由于一些人对警察抱有偏见,辩护环境很糟糕,人们的情绪将对结局有一定的影响。虽然他在学校时曾参加过多次模拟法庭辩护,但真刀实枪这还是第一次。能否稳操胜券,他还真没有十足的把握。

审判长用木槌击打了两下审判台,高声宣布开庭。

审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法庭调查结束后,公诉人李明浩开始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刘跃进故意杀人一案,淮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1年3月28日移送淮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现由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证实,被告人刘跃进犯有下列罪行:2001年3月11日22时至24时之间,香香瓜子有限公司董事长项光荣和市黄梅剧团演员梅玲驾车至郊区公路旁,被告人刘跃进跟踪而至。因受害人梅玲系被告人之妻,刘跃进即起杀人之念,遂用职务佩枪射击项、梅二人,致项头面部受伤四处,颅脑严重损伤,脑实质溢出,当场死亡,致梅脖颈处和头部两处受伤,随后死亡。被告人刘跃进杀人后,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在卷,故予认定。”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被告人刘跃进为报复,用枪把受害人项光荣、梅玲射死,手段残忍、情节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被告人身为警务人员,利用公务佩枪为凶器,性质尤为恶劣。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旁听大厅里鸦雀无声。李明浩正正衣襟,不无轻蔑地扫了对面的乔小龙一眼,稳稳地坐回座位。旁听席上的目光刷地投向了辩护席。

乔小龙如芒刺在背,仓促无措的样子慢慢站起身,脸上的汗不觉渗了出来。他努力使自己的身体站稳,竭力镇定自己的情绪,开始了辩护发言。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他声音低沉,略带着嘶哑,“根据刑诉法第26条和律师条例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刘跃进之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刘跃进被控犯有故意杀人罪一案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他的思维在开场白之后渐渐恢复正常,话语也开始顺畅,“按照刑诉法第28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协助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的追究。”他的语调已经富有节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是法律蚁予律师的光荣职责,也是司法工作者的神圣使命。本辩护人将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的基础上,提出个人法律_仁的见解,以履行律师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说到这儿,他顿了顿, 目光如炬地扫视着旁听席,骤然提高了声音,“诸位,作为辩护人,本律师深知庭审时间的珍贵,无意做普法宣传,浪费诸位的时间,只是想申明追求公平、公正和公开同样是律师的职业生命!”他把脸转向公诉席,“鉴于本案系淮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刘跃进犯有故意杀人罪对刘提出刑事诉讼,那么本案如何认定将决定着公民的生命安全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也决定着国家法律是否得以正确地实施,还涉及到被告刘跃进的前途和命运。为了认真负责地做好本案的刑事辩护,本律师受理此案后详细地核查了本案的全部证据,会见了在案被告人。纵观全案,辩护人经过认真分析和求证,所得出的结论与公诉人所认定的被告刘跃进是杀人凶手有着重大分歧,那就是——没有任何直接的、间接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刘跃进是本凶杀案件的罪犯!”

刘跃进听到这里,不由抬起头来,注视着乔小龙。

“这绝不是本辩护人毫无根据的胡言乱语,具体事实与理由是:起诉书称‘被告人刘跃进跟踪受害人至郊区公路边,开枪将其击杀’,这就首先确认了被告人案发当时在犯罪现场,而据我调查,唐河镇桥头汽车维修铺业主杨海证明,11号晚上21时至24时曾目睹被告人在唐河大桥上流连,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刘跃进杀人的可能。要证实刘跃进犯有杀人罪,首先就必须证实刘跃进于11日22时至24时曾经在现场出现过,然而全部卷宗材料中,竟没有丝毫证据可以证明刘跃进出现在犯罪现场。惟一的所谓受害人的指证是车窗玻璃上留下的血字,但恰恰是这血字留下了最大的疑问。起诉书中已清楚地说明梅玲身中两弹,一为脖颈处、一为头部。那她是何时写下的血字呢?如果是中弹前,刑警出身的刘跃进难道会蠢笨到连消除罪证都不懂?这无异于掩耳盗铃。如果是中弹后,脑实质滋出的人还能写字,这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法庭不再静寂,嘈杂声顿起。审判长频频敲打审判台,高喊“肃静”。

乔小龙的语气也渐趋平稳,但却颇有力度:“那么刘跃进杀人的前提是什么呢?起诉书称‘刘梅二人长期夫妻失和,案发当晚曾发生激烈争执,并伴有过激行为。刘已发觉梅有婚外情,遂起杀人之念’。即便此段能成立,刘跃进就是理所当然的凶手也是过于牵强,动机并不等于目的。应当明确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此段指控来源于梅玲的日记,仅仅只是她的猜测,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此指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当然,辩护人对于项梅二人惨遭杀戮不但没有异议,而且深表同情,问题的关键在于杀害二人的真正罪犯到底是谁。起诉书确认是刘跃进,这毕竟不是侦查过程中的判断,而是对刑事犯罪的认定。长期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认定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这不但要有符合逻辑的分析判断,而且必须建立在充分确实的证据之上。根据起诉书的这一指控,辩护人认为,除梅玲带有重大疑点的指证外,再没有证据可以证实,如果要按照诉讼证据来衡量本案的话,尚需进一步查证以下几个问题:现场为何没有刘跃进的足迹?喷溅性血迹高达车顶棚,从车门射出最远点达4.55米,为什么仅在刘裤角中缝处发现一滴血痕?尽管血型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仍应弄清有没有偶然性和巧合的可能?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在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案发时在犯罪现场,也不能证实被告人对受害人实施过残害,特别在以上辩护人所提出的一连串疑点得不到合乎逻辑的论证和否定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就是本案的犯罪行为人!”

全场肃静。人们被乔小龙的辩护发言深深吸引住了。刘跃进的双眼里满含着欣慰和感动,刚刚才挤进来的吴淮生已激动得满面通红了,不停地向乔小龙打着“v”字型手势。

乔小龙已经完全进入状态,收放自如地继续着他的发言:“审判长,诸位陪审员,本辩护人最后向您们提出几项请求:第一,六四式手枪是一种常用的枪械,射向受害人的子弹是否出自刘跃进的佩枪,希望能做出权威鉴定。第二,按医学道理,人的血型分A,B, AB, 0型四种,如按平均分布,两个人血型相同的机会可达25%,在某一种族或同一地区,某一血型,两人相同的机会可达70%以上,血型鉴定只能作为参考,决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况且刘跃进裤角上的血迹为陈旧性痕斑,而他在案发后一周内即遭刑拘,时间上显然有出入,能否再做一次化验鉴定。第三,不能排除刘跃进遭人陷害的可能,因其具有特殊的身份,其经办的案件与此案是否有关联,函需核查。”

法庭又是一阵骚动。辩护律师最后提出的几点要求显然把旁听人们的思索又引深了一步。

乔小龙待法庭稍稍平静后,清了清嗓子,一字一句地结束了他的辩护发一言:“本辩护人鉴于本案的事实,我国法律的严格规定,以及对被告人羁押时限的实际情况,郑重地向庄严的人民法庭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力,不能证实被告人有罪,对被告人应予以无罪释放!”

审判长和旁边的审判员简单地交换了一下意见,便宣布休庭,择日开庭宣判,具体日期等待公示。

虽然不是最理想的结果,案子毕竟出现了转机,乔小龙的辩护显然起到了明显的效果。他和刘跃进互相对视,交换了一个意味深长的眼神,两人都微微笑了。 78XEuSzvfpwCD8HKX+0busU8/Gig/mXJntcpaFKEvS20vxXHhSNGBrP6a1bPAP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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