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相关研究始于西方发达国家,随后很多发展中国家争相效仿,不同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制度、文化、法律、习俗等方面存在差异。各国或地区对生态补偿的界定、理解、实施有着不同的定位和思考,虽然生态补偿研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表现形式各异,但通过对各国或地区生态补偿相关研究成果的梳理、比较和分析,有利于进一步拓宽生态补偿理论研究空间,更好地指导生态补偿实践推广。
“补偿”一词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被解释为一种帕累托改进,即受益者支付补偿,受损者获得补偿,但受益者的状况至少保持不变。PES(Payments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 or Payments for Ecosystem Services)术语的渊源可追溯到2000年世界银行WB的报告,报告中提到的是哥斯达黎加的“Pagos por Servicios Ambientales”(PSA) ,此处PES是指“环境服务付费”。Myers(1996)认为生态系统服务是环境服务的一个子集。然而,他指出区分这两个概念的关键是服务的规模,环境服务是指规模较大以及比较重要的服务,而生态系统服务则理解为多层次服务却并不总是能分解为附加性部分的含义。生态系统服务的界定始于2001年联合国开展的《千年生态系统评价》( 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ment , MA ),随后学者们的研究多是沿用了这一表述,即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全部收益,包括供给服务,如实物和水;调节服务,如洪水、干旱、土地退化和疾病的调节;支撑服务,如土壤信息和营养循环;文化服务,如娱乐性、精神性、宗教和其他非物质收益。联合国粮农组织也认为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所有收益就是生态系统服务,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并且指出虽然生态系统服务和环境服务有时可以交换着使用,然而,这两个概念却是不同的,环境服务仅被认为是生态系统服务的一个子集。
本书的研究以生态系统服务付费为准,以下简称PES。Sven Wunder(2005)通过比较PES与环境服务的支付、环境服务的市场、环境服务的报答、环境服务的补偿等相近术语的区别,提出了PES的定义,即被完美界定的生态系统服务,由提供者(最少一人)(仅有服务提供者可以确保服务的提供)提供服务,且可以被服务购买者(最少一人)购买的一种自愿交易。自此,国外学者们对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的研究多从这一概念界定开始,并拓展延伸到很多学科不同角度。
Pattanayak等(2010),Dale Whittington和Stefano Pagiola(2012),Akhmad Fauzi和Zuzy Anna(2013)都指出PES在中低收入国家更受欢迎,因为这些国家在解决环境问题时不仅资金短缺,而且制度建设滞后,却希望通过PES的实施同时实现扶贫和发展两大目标。关于PES的推行,Roldan Muradian、Esteve Corbera和Unai Pascual等(2010)认为纯粹科斯式(市场为主导)方法实践起来比较困难,应该多考虑一些复杂因素的现实影响,进一步完善PES。Paul J. Ferraro(2011)指出PES能否顺利推进主要依赖合约双方对责任的履行。Luca Tacconi(2012),Sandra Derissen和Martin F.Quaas(2013)强调了PES在执行中的不确定性问题是影响其推广的重要原因。Sarah Schomers和Bettina Matzdorf(2013)在分析457篇涉及PES文献的基础上,指出PES研究在概念界定、地理位置、关注焦点、研究领域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尚未形成规范化的分析框架。
国外学者们对PES在发展中国家适用性的分析,再一次指出生态系统服务的公共物品属性及外部性特征,需要借助于有针对性的政策工具予以解决,但PES执行中面临的一系列不确定性风险,却会直接导致PES实施效果的贬值,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制度、法律、基础设施等配套条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PES运行效率,对健全中国生态补偿的理论和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国外文献多数按照生态补偿项目资金的来源对其进行分类。Gutman P.(2003)认为PES可以分为公共资金型PES(国家或联邦资金)和私人资金型PES(营利性或非营利性)。Wunder S.、Engel S.和Pagiola S.(2008)认为,PES可分为使用者付费类型(纯粹的PES,接近Wunder的界定)和政府付费类型(具有多目标,如扶贫、创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等)。Muradian R.、Corbera E.和Pascual U.等(2010)指出,PES应根据经济激励的重要性、转移的直接性、生态系统商品化的程度三方面进行分类。
Sven Wunder、Stefanie Engel和Stefano Pagiola(2008)指出PES设计中应综合考虑政府出资与私人出资两种不同类型PES的优缺点,确保各自发挥其优势。Dale Whittington和Stefano Pagiola(2012)指出PES有两种类型,即使用者提供资金型的PES和政府提供资金型的PES。第一种类型使用范围较广,且比较有效(因为使用者不仅提供资金而且提供与服务价值相关的信息,他们有强烈的动机去关注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二种类型往往是一些覆盖大面积区域情形下才使用,比较低效(因为政府没有关于服务价值的直接信息或者服务是否应该被提供的信息,政府不得不对大量的压力做出反应,而这些往往与项目的目标无关)。在发展中国家,用户提供资金型的PES在水资源保护中比较普遍,因为使用者较易界定且能较好地接受补偿。政府提供资金型的PES,原则上被视为具有社会重要性,以很多环境服务保护为目标,如中国的退耕还林工程、墨西哥的林业环境服务补偿项目、哥斯达黎加的环境服务付费项目。
Pagiola等(2005)将PES概念中涉及的效率和公平区分来考虑,认为PES必须是一种以主要改进自然资源管理效率的工具,而不是必须要实现扶贫目标。Muradian R.、Corbera E.和Pascual U.等(2010)却认为效率和公平经常是存在密切联系的,参与者会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必须把PES与农村发展联系起来,因为由政府、出资者和非政府组织出资的PES项目往往是实现保护和扶贫双赢目标的一部分。
Stefano Pagiola、Agustin Arcenas和Gunars Platais(2005),Sven Wunder(2005),Stefanie Engel、Stefano Pagiola和Sven Wunder(2008),B. Kelsey Jack、Carolyn Kousky和Katharine R.E.Sims(2008),Pascual等(2010),Clements等(2010),Gert Van Hecken和Johan Bastiaensen(2010),Luca Tacconi(2012)指出PES的扶贫目标能否实现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Roldan Muradian、Esteve Corbera和Unai Pascual等(2010)认为PES可以是一种多目标的干预手段,此时实现效率目标的方法可以得到整合。Adrian Martin、Nicole Gross-Camp、Bereket Kebede和Shawn McGuire(2014),Jane Carter Ingram、David Wilkie和Tom Clements(2014)则采用实证方法分析了PES在公平和效率上的表现。
综上所述,国外对PES类型和目标的研究,围绕着科斯式(市场为主导)和庇古式(政府为主导)、公平与效率这两条主线展开,为进一步分析生态补偿在处理市场与政府、公平与效率这些现实关系奠定了基础,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灵活分析和把握这些关系,为中国生态补偿的开展创造便利条件仍需要深入探讨。
G. Arturo S、Ancuez-Azofeifa和Alexander Pfaff等(2007),Rodrigo A. Arriagada和Erin O. Sills等(2009),Rodrigo A. Arriagada和Paul J. Ferraro等(2012)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哥斯达黎加的生态补偿项目。Esteve Corbera、Carmen González Soberanisc和Katrina Brown(2009)以墨西哥的PES项目为例,分析了碳汇在处理公平和效率取舍时的重要性。Diana Suhardiman和Dennis Wichelns等(2013)以越南林业部门为例,认为PES是政府自然资源管理政策的一部分,或者是政府补贴的一种方式。Gert Van Hecken和Johan Bastiaensen(2010)以尼加拉瓜最主要的PES项目为例,认为PES是一种广义层面上当地政府制度改革的一部分,而不是一种对无效政府或社区管理的以市场为基础方法的替代物。C.E.F. Young等(2014)以巴西巴拉那州阿普卡拉那的一个绿洲项目PES为例,计算了补偿的标准。Leah L.Bremer等(2014)以厄瓜多尔的PES项目为例,指出实现PES的社会目标需要多方面政策的支持。
可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生态补偿的具体案例,涉及不同领域的案例研究,为具体生态补偿项目或工程的下一步设计和优化提供了参考,却始终无法架构起一套整体性、系统性的理论框架,无法规范生态补偿的具体实践,尤其是生态补偿大规模推广以后,缺乏本质层面引导和评价的零散式案例分析就显得捉襟见肘。
Sven Wunder(2005),Jennifer Alix-Garcia和Alain de Janvry等(2005),Sven Wunder(2007)从不同角度指出差异化补偿标准的激励效果优于无差别化补偿标准。Mettepenningen E.等(2013)认为PES的效果一般涉及两个相关却不同的概念,即成本效益和环境效益。环境效益涉及PES项目旨在实现的最好环境目标。在文献中,环境效益一般通过总体参与或者影响代表农户参与率的因素来评价,特别是环境效益提高的程度可以通过空间目标来评价。Schomers S.和Matzdorf B.(2013)指出,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相同的PES项目表现却不同多与其相关制度环境不同有关。Adam P. Hejnowicz等(2014)认为,采用资本资产框架评价PES实施效果,加强对生态系统服务提供和土地使用实践关系的研究,推进私人和自愿性部门的参与,鼓励财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改革,改进金融的可行性,对参与者的项目成本和收益分配给予充分解释等都有助于提高PES效果。
评价PES实施效果的思路比较多,如成本—收益、环境目标最大化、配套措施健全等,但多是从生态补偿具体项目的角度提出的,针对性比较强,重在技术操作层面,却难以扩大适用范围,且停留在现象解决的层面,如何从更加全面的角度探讨生态补偿效果评价体系仍有待研究。
(1)中国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Michael T. Bennett(2008)指出中国的退耕还林工程在设计和执行过程存在一些问题,下一步应注重改进技术支持方式、提高地方财政预算和融资的能力、保证农户自主参与项目的权利和改善执行计划等系统性建议。Chen X.、Lupi F.和He G.等(2009)和Ma H.、Lu Y.和Xing Y.等(2009)认为由于在退耕还林后,居住在遥远偏僻地区的农户在农田变为林地后,几乎没有其他任何改善生计的选择,他们的境况会变得更糟。Uchida E.、Xu Z.和Rozelle S.(2007)和Li J.、Feldman M.W.和Li S.等(2011)都认为退耕还林工程对当地居民的生计会产生负面影响,即由于土地由农业转变为林业会带来居民收入的下降。Xiaodong Chen和Frank LuPi等(2010)以四川卧龙保护区为例,从土壤收益指数(标准化)、栖息地收益指数和机会成本评估三个方面定量化了环境收益,采用贝努里实验方法评价了统一标准和差异化标准的实施效果,得知差异化补偿标准的效果优于统一标准补偿的效果。Yin R.和Yin G.(2010),He J.、Long R.和Xu J.(2014)都指出中国退耕还林工程的构想和制度设计强调从上而下的强制性,这不符合PES对自愿性原则的内在要求,可能会危及其造林宏伟目标的实现。
(2)中国生态补偿取得的成效
Liu J.、Li S.和Ouyang Z.等(2008),Hogarth N.J.和Belcher B.等(2012),He J.(2014)从不同方面肯定了退耕还林工程的正面积极效果,如有助于重新造林和当地的经济发展,但是需要满足一些特定条件,如工程执行的形式必须符合最初的设计等。中国的西部地区由于农业回报的低效率和工业发展的滞后,国务院2002年在提到退耕还林时就指出,工程的实施不仅要加快生态的修复,还需要推进扶贫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Wu Yang和Wei Liu等(2013)以中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大熊猫武隆自然保护区为例,通过反事实分析法(依据森林覆盖率数据)和农户调研数据分析了项目的环境和社会经济效益。I-Shin Chang和Jing Wu等(2014)指出中国开展的生态补偿涉及三个层面,即宏观、中观和微观。宏观层面主要是指政府的参与,中观层面则强调区域间生态补偿的推进,微观层面主要是指受益者个体与提供者之间的交易补偿。Jun He和Thomas Sikor(2015)以云南省杨柳流域为案例,在集中分析国家政策、农户和当地政府官员坚持的公平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从农户的参与、土地使用权的变化以及农户生计效果等角度理解工程效果的思路。Jun He和Thomas Sikor(2015)认为中国的退耕还林工程虽强调流域上游和下游之间利益的取舍,却也十分重视补偿的公平性。首先,在确保补偿得以充分弥补损失的前提下,为了避免过度补偿,鉴于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地理位置不同,制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因为长江流域山地农业的生产效率较高,这一区域的补偿标准就高于黄河流域。其次,中央政府根据树种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补偿年限,生态林补偿8年,经济林仅补偿5年,虽然这种简单的区分不可能囊括不同树种在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上的差别,却反映了中央政府试图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平的努力。
(3)总结
中国生态补偿引起了国内外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他们关于生态补偿存在问题及取得成绩的归纳结果,勾勒出了中国生态补偿的基本轮廓,为了解和把握生态补偿进程、领域、实施难点、各种成效提供了方便。然而,这些研究依然是秉承生态问题外部性的思路,将生态补偿视为一种制度设计或政策工具,对补偿标准、补偿主客体、补偿方式、补偿效果等具体问题的研究仍只注重操作层面,未能认识到生态补偿在生态、生态系统、生态失衡以及生态治理这一逻辑关系中的地位,仅停留在通过补偿维持生态系统服务持续供给这一狭小的空间内,殊不知离开了人与人的和谐关系,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解是无从谈起的,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也就只能是口号,难以付诸实践。
面对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威胁人类生存的紧迫性难题时,西方学术界涌现出很多从工业化和资本主义制度角度出发,寻找和剖析现实生态问题的观点和思想,生态马克思主义就是其中最具有深远影响的一个学术分支。
(1)基本观点和内容
生态马克思主义从全球生态问题和人类面临的发展困境出发,旨在探索资本主义生态危机的根源,并提出生态危机的解决办法,然而学者们的观点缺乏系统性,呈现零散状态,在很多问题上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和共识,再加上篇幅所限,以下仅介绍几位生态马克思主义学派典型学者的观点内容,以期勾勒出生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框架和内容概述。
①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是马尔库塞1964年的著作,书中指出技术在资本主义的背景下被肆意使用,虽然加强了人类对自然的征服程度,为人类高质量生活需要创造了条件,却造成了社会发展的单向度恶性循环。1969年,马尔库塞在《论解放》一书中,再次提出资本主义对人类自身和自然界的压制,强调生态危机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与人类本能行为相关的综合性危机。1972年,马尔库塞在《反革命与造反》一书中,进一步阐释了他对生态批判的见解,资本主义的“单面性”一味追求新技术的使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丰富多样的产品又引起人们的“异化消费”,反过来又刺激投资的膨胀、生产的无限扩张,最后必然陷入对自然界的疯狂掠夺和肆意破坏。
②本·阿格尔。阿格尔对生态危机的分析始于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关系,进而指出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已经被生态危机所替代,因为强调生产领域的马克思经济危机,并不关注消费领域,既然当代社会已经从生产社会过渡到消费社会,那么经济危机理论自然而然就不存在了,消费异化导致的生态危机成为主角。消费异化现象是指消费活动背离了消费本身,背离了消费者自身,并操纵和控制消费者的现象。消费异化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本主义制度下两大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加速资本积累和再生产的扩大,但消费异化是建立在生态系统的无限阈值假设上的,导致生态危机是必然的结果。阿格尔进一步指出,“期望破灭了的辩证法”(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工人,由于缺乏精神满足感,自然希望从高额消费中得到相应的补偿;同时人们对高额消费的依赖又受到生产受阻的影响,期望变成失望)是促使生产方式由大规模集中化生产向小规模分散化生产的动力,生产方式的变革又会引发管理方式的转变,民主制管理应运而生,之后便是政治变革,资本主义被生态社会主义替代,将是生态危机被彻底克服的标志。
③詹姆斯·奥康纳。奥康纳指出,资本主义生态危机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与自然环境之间存在扩张无限与净化有限之间的矛盾,并且经济危机必然引发生态危机。在《自然的理由——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研究》一书中,奥康纳再次强调自然界确实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基础的物质前提,却远不是毫无限制和约束的,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资本运作逻辑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在资本主义制度框架下是无法彻底解决生态危机问题的。资本主义与自然之间的矛盾需要用社会主义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来解决,并提出通过生产条件的公共和社会化,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④约翰·贝拉米·福斯特。福斯特通过对《资本论》中“新陈代谢断裂”理论的研究,认为对资本主义的分析应该重视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关系的研究,才能从根本上揭示“环境恶化”的原因,这一论断正是资本主义必然走向灭亡的另一种说明。福斯特把马克思对资本的分析称为“利润逻辑学”,即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会引发经济危机,同时也会导致生态危机,因为,在资本无限增殖的要求下,自然界只会成为被统治的对象,成为资本的附属物,资本扩张势必带来对自然界的肆意掠夺和无情忽视。福斯特进一步指出,虽然个别资本家在利益的驱使下会破坏环境,但生态危机由个别企业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每个企业在选择时并不是完全自由的,而是深受特定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影响,即生态危机难题的破解必须从扫清资本主义制度障碍着手。最后,福斯特强调生态危机的解决绝不能依靠传统的经济学方法,也不能依靠技术的进步,唯有通过一场整体层面的道德革命,完成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变革,以遏制生态危机蔓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由上述分析可知,生态马克思主义者们不约而同地指出,生态危机不可能在资本主义制度框架下得以解决,借助生态革命,走生态社会主义道路才能遏制全球环境问题,从根本上破解生态危机难题。生态革命被认为是一种可以保护和维持全球自然生态系统稳定的生产方式革命,它提倡建立生态社会主义,推行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相关制度,彻底变革资本主义生产和生活方式。全球生态危机虽然与人类贪婪的本性关系密切,但一系列生态问题的根本症结却是具有“反生态性”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2)内在局限和启示
生态马克思主义的上述观点没有任何系统性,缺乏理论体系,整体内容不够成熟,而且还掺杂着一些空想成分,但他们的研究成果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因为生态马克思主义是在顺应全球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国际大背景下活跃起来的。他们将资本主义制度归结为生态危机的根源所在,从不同层面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弊端,反对资本主义的生态殖民主义,提倡全球的生态平衡,这些研究成果反映了世界各地广大民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殷切渴望,其基本面是积极的。然而,生态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主张并不完美,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局限。
①片面强调资本的反生态性。马尔库塞将生态危机的出现视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经济、政治和人类自身危机的综合表现,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科学或自然问题,并由此提出了生态危机的解决之道。作为生态马克思主义得以确立的典型代表人物,本·阿格尔从分析马克思的经济危机理论出发,得出了自己的生态危机理论,他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的生态危机是由“异化消费”引起的,对消费领域的分析才是解释生态危机根源的有效角度。詹姆斯·奥康纳和约翰·贝拉米·福斯特对生态危机的分析也都直指资本增殖本性的恶性循环,他们不约而同地将资本主义制度归结为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源,并强调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逻辑是生态危机出现的根本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将资本与生态完全对立起来,这一观点是片面的。正如马克思在论述资本和生态之间相互关系时曾指出的那样,资本虽然包含着对人类血腥掠夺的负面效应,却无法抹杀其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和推动人类文明前进的正面效应;而且从历史发展的观点来看,只要资本的历史使命没有完成,资本仍具有促进社会发展的正面功能,资本并不是说取消就可以取消,想让它退出历史舞台它就会乖乖退出的,培育和创造资本发挥积极作用的契机和条件,为人类社会发展做贡献,走出一条符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经济发展模式才是理论研究应该突破的中心和难点。
②用生态危机替代经济危机。本·阿格尔的生态危机理论认为生态危机已经取代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主张通过缩减经济规模、采用分散化小技术、节约工业的方法遏制生态危机,这种观点不仅不符合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而且在现实中也是难以付诸实施的;再加上他认为消费异化是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源,颠倒了生产(生产方式)与消费(消费方式)间的基本关系,而不是相反,针对改变消费方式,消除异化消费的方法充其量也是隔靴搔痒,是无法从生态问题产生的根源处解决它的。
③近似空想的政治取向。生态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主张具有无政府主义倾向,强调非暴力、基层民主和分散化的“生态社区”,虽然分析对象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但对科学社会主义的认识不足,缺乏对现存社会主义国家现实问题的关注和研究,不可能从科学社会主义视角给出生态危机的解决办法,更不要说为社会主义制度与生态环境的内在一致提供合理解释,即使注意到社会主义与生态之间存在和谐的基础,也仅是一种“生态乌托邦”幻想。
国内涉及生态补偿概念界定的研究主要包括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制度等方面,主要研究成果见表1-4。
表1-4 生态补偿的概念界定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文献整理得出。
中国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晚于国外,相关研究难免受到国外研究成果的影响,侧重于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角度界定生态补偿,且对补偿客体的分析分歧较大;与此同时,国内关于生态补偿的界定都提到要通过人类活动去实现补偿目标,既能完成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又能促进人类与自然界间的永续共生。但是,提及人类活动的积极作用,并不代表国内学者们已真正理解和把握了生态补偿的本质,对人类经济活动的二重性分析才是破解其本质的关键点,也唯有从生产力与生态问题、生产关系与生态问题的视角才能真正诠释生态补偿。
谢利玉(2000),张秋根等(2001)认为研究生态补偿的科学理论基础应该是劳动价值论。任勇和冯东方等(2008)则指出生态补偿的主要理论基础比较分散,如外部性、公共物品、资源资本理论等。孔凡斌(2010),徐大伟和常亮(2014)将生态补偿的理论归纳为可持续发展和生态资本理论。李炜(2013)概括了三种生态补偿理论基础,即可以由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博弈论等来解释的生态补偿动因理论,与生态补偿标准相关的理论(如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以及与生态补偿模式相关的理论(如非均衡发展理论、区域分工理论)。
生态补偿理论基础的上述研究表明,西方经济学理论占据主流,公共物品、外部性、博弈论、效用价值论等很受欢迎,虽也有一些涉及劳动价值论的解释,文献非常有限,解释力显得极为单薄。正如前文所述,生态补偿理论框架并不缺少具体化的、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研究成果,呈“碎片化”状态的未来研究几乎没有价值,探讨生态补偿本质问题的整体性、系统性分析框架才是理论突破所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整体性、系统性分析方法或范式恰恰可以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夯实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刘灵芝等(2011),吴萍等(2012),庞淼(2012),樊淑娟(2012),石玲等(2014),韩洪云等(2014),曾以禹等(2014)对森林生态补偿进行了不同层面的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一些完善措施。曾先峰(2014),何芳等(2014)进行了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研究。曲富国等(2014),张军(2014),兰燕卓等(2014),齐子翔(2014)采取不同方法对不同案例点的流域生态补偿项目进行了具体分析。刘尊梅(2014),李颖等(2014)研究了农业生态补偿问题。李国平等(2013),程子良等(2014),李潇和李国平(2014)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问题进行了研究。李玉新等(2014),韦惠兰等(2014)进行了草原生态补偿问题研究。王桂梅(2014)研究了海洋资源保护中涉及的补偿问题。
学者们对中国各个生态补偿具体领域研究的成果,表明中国推进和完善生态补偿的决心和努力。学者们的研究成果虽为规范生态补偿的宏观战略设计提供了便利,为区域中观层面处理区际生态补偿利益冲突创造了可能,为企业微观层面推进低碳、循环、绿色发展方式转型营造了环境,然而,具体领域的案例研究需要规范化的分析框架将其囊括,既是自然生态系统完整统一的要求,也是全方位推进生态补偿的需要。
万军等(2005)强调生态补偿机制的正常运行需要一些配套措施的完善,如法律、市场机制等。梁丹(2008),刘灵芝(2011),尕丹才让等(2012),聂倩等(2014)侧重于对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分析在生态补偿效率提高方面的重要性研究。高岚等(2008),吴水荣等(2009)对森林生态补偿进行了政策评价。徐健等(2009)通过设计生态补偿量化评价体系,对中国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模糊综合评价。程滨等(2012)评价了不同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具体实施效果。陈祥有(2014)指出有效衡量生态补偿效果的指标应该是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不是其投资规模。郭玮、李炜(2014)采用因子分析方和聚类分析法,对中国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政策的绩效状况进行了评价。
生态补偿效果评价是一个完整体系,涉及很多层面和视角,当前研究多数仅把生态补偿视为一种制度设计或政策工具,在基本和前沿分析方法不断拓展的前提下,相关评价结果为具体生态补偿项目的后续推进和优化提供了参考,但自然生态系统具有超复杂性和动态平衡性,评价生态补偿某一个环节或方面,根本无法全面客观地理解生态补偿效果,更谈不上具有指导作用或规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