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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产业的特点与发展

一、保险产业及其特点

(一)保险产业及相关概念

从产业本质来看,保险产业是保险商品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资本、劳动、知识等生产要素和非生产要素资源逐渐从其他行业部门中分离出来,以风险为中心,专职分散风险,提供保障功能的一种特殊行业。

保险产业属于第三产业中的金融业,简单来说,保险产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产业。从产业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保险产业就是专门生产保险及其相关产品的部门,也就是提供保险及其相关服务的部门。

保险产业一般有4个构成要素:为保险交易活动提供各类保险商品的卖方或者供给方,实现交易活动的各类保险商品的买方或需求方,具体的交易对象及各类保险商品和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的保险中介。

1.保险商品的供给方

保险商品的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它们以各种保险组织形式出现在保险市场上,依其经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4种类型:国家经营保险组织,又称公营保险,指国家、地方政府或者其他公共团体所经营的保险机构;公司经营保险组织,属民营保险组织之一。根据责任形式,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等形态。股份保险公司组织具有经营灵活、业务效率高的特点,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在股东手中,被保险人的权益易受到限制和忽略,因此,各国在立法上均对公司经营保险组织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合作组织,属民营保险中非公司形式的一种,是一种由社会上需要保险保障的人或单位共同组织起来采取合作方式办理保险业务的组织,有相互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等形式;最后一种是个人经营保险形式,世界上只有英国法律允许个人为主体作为保险承保保险业务。个人承保保险业务是通过劳合社这一组织开展的。劳合社是保险市场上的一种特殊现象,它自1871年以劳埃德公司的名义向政府注册以来存在至今。按我国原《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保险事业的组织体制是由国家保险管理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企业和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组成的。

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的组织形式是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有限保险公司,除《保险法》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至于保险公司的其他组织形式,如相互保险公司等,可以根据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保险商品的需求方

保险商品的需求方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等条件下,为寻求风险保障而对保险商品具有购买意愿和购买力的消费者的集合。

3.保险中介

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供需方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销售、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中介人的主体形式多样,既包括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的媒介,把保险人与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即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的公证、鉴定、理算、精算等事项的人,如保险公证人或保险公估人、保险律师、保险精算师、保险理算师、保险验船师等。

4.保险商品

具体的交易对象及各类保险商品为保险市场的客体。首先,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在保险市场中,保险的表现形式是可以进行交换的保险商品,实质是一种契约经济关系。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保险市场的客体是一种无形的服务商品,具有无形性、非渴求性和灾难联想性的特点。

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按照与投保人有无直接法律关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为再保险。

按照保险经营性质的不同,保险可分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绝大多数保险都具有商业动机,由保险公司按商业管理经营;而政策性保险则通常是按照政府有关法令或政策规定开办的,包括社会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等,多为贯彻政府的某一项经济或社会政策服务。

按保险实施方式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和自愿的基础上确立的合同关系,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投保、保险标的种类、金额和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选择承保与否及其有关承保项目和内容。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政府以法令或政策形式强制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在规定范围内,不管当事人双方是否自愿,必须按规定办理保险。凡属法令规定必须保险的保险标的,其保险责任自动开始,保险金额按规定标准收取,被保险人不得自行选定。强制保险的另一种形式是政府规定某些行业或个人从事某种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必须参加保险,否则不准从业。

保险市场是保险产业产品的交易场所,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者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它可以是集中的有形市场,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分散的无形市场。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提供的各种保险保障及其他保险服务,以及各类保险商品。

(二)保险产业的特点

保险产业生产的保险产品就是保险服务,但是保险服务具有不同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特征,根据国外经济学家的总结,保险产业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九点:

(1)无形性。一项具体的保险服务不会对购买者的触觉、味觉、听觉等起作用,它是一种无形的、非实体化产品,并且难以进行证明或展示。因此,有赖于保险机构告诉消费者服务的内容及特别的益处,以得到消费者的支持。

(2)不可分性。这是由于保险服务的生产和销售是同步进行的,这种“无库存性”使消费者更加关心保险机构提供的产品以及产品的价格、促销方式等是否恰当,可否满足需求。

(3)异质性。保险机构向不同区域的不同消费者提供范围广泛的服务,但是这些服务一般都不能被标准化。

(4)缺乏专门特性。在客户看来,不同保险机构提供的服务没有什么差异,客户选择保险机构的标准一般是基于便利原则。

(5)高度个体化的直销系统。保险服务的一项内容就是设立分支机构,直接、紧密的保险服务客户关系决定了保险服务的方式是直接销售渠道。

(6)地理分散性。即为满足国际、国内和地区的需要,保险机构必须建立分支网络,使服务既具有吸引力又能够广泛应用。

(7)风险性。在出售保险产品时,保险机构是在买入风险,因此,必须在增长和风险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关系。

(8)需求波动性。对某些特别的保险服务的需求一般受经济活动水平的影响波动非常大。

(9)劳动力密集。保险产业仍属于劳动力密集的产业,人工费用直接影响产品的价格。在这种条件下,为了节省人工费用成本,也为了方便消费者,科技在保险服务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二、保险产业链

从本质上来说,保险产业链是保险产品被创造并且不断增值的过程,既涵盖了保险公司内部产业创造流程,也包括了保险相关主体之间的产业增值过程。保险产业链根据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或者不同类型的保险标的可能有不同的模式。一般来说,保险产业链是由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营业服务中心、相关技术供应商,甚至为保险公司专门印刷单证保单条款的印刷公司等组成,以风险管理为手段,通过相关利益主体的紧密联系、相互作用,实现协同效应,形成长效机制的一系列整体活动。

因为保险产业具有不可分性,保险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同步产生,一般不存在中间产品,那么保险产业的价值增值主要存在于产品生产部分、产品销售部分和产品服务部分。

1.生产部分

保险产业链中的保险公司处于保险产业链的上游。因为保险公司的产品研发部凭借其专业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相关资讯可以进行保险产品的研发,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扮演着生产部门的角色。随着信息技术和科技的发展,再加上保险产品基于大数法则的属性,大数据的发展和运用对保险业有着巨大的推动力和颠覆力。保险公司可以和独立的信息技术公司合作,或者培养自己的IT部门和技术,研发更加先进和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因此,保险产业链中保险产品生产这一部分可能是以纵向一体化式或者市场交易式模式形成的。

2.产品销售部分

保险产业链中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是保险产品销售部分的主要节点。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现代保险市场中,保险代理人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企业开发保险业务的主要形式和途径之一。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保险代理人、兼业保险代理人和个人保险代理人3种。其中,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专业保险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个人代理人展业方式灵活,被众多寿险公司广泛采用。按照保险代理人的种类可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对接模式分为市场交易式、准市场式和纵向一体化式3种。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一般来说,保险经纪人有个人制、合伙制和公司制3种组织方式。大多数国家,如美、英、日、韩等,都允许个人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活动。英国等一些国家允许以合伙方式设立合伙保险经纪组织,但要求所有的合伙人都必须是经过注册的保险经纪人。公司制保险经纪人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这是所有国家都认可的保险经纪组织形式。各国对保险经纪公司的清偿能力都做了具体要求,要求最低资本金,缴存营业保证金,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虽然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却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不受保险人的约束。因此,保险公司内部一般不会设立或建立保险经纪人。那么按照保险经纪人的种类可将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对接模式分为市场交易式、准市场式2种。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作为联系消费者和保险人的中介,能够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还能够利用规模优势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为保险产业创造价值。

3.产品服务部分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它的交易具有承诺性,而不是实物商品具有的交易即时性。当投保人决定购买某一险种,并缴纳了保费之后,商品的交易并没有完成,因为保险人只是向投保人做出承诺,该承诺的实质内容是: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了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依照承诺做出保险赔偿或给付。可见,在保险产品交易的场合,投保人缴付了保费以后,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不仅没有结束,而且是刚刚开始。

随着保险产业链的不断延伸,保险服务也更加完善。保险产品销售前期有风险咨询服务、风险检查服务等;保险产品销售后,有风险管理服务、理赔服务等。

其中,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这种分工一方面有利于保险理赔技术的不断升级和横向交流,促进保险公估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规模效应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减少,必然会大大降低保险理赔费用从而降低保险成本,最终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

除了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产业链的服务部分根据不同保险产品,有不同的企业参与。例如,健康保险产业链中,保险公司与医院、专业健康管理公司等机构都有合作与对接;汽车保险产业链中,保险公司与汽车制造商、汽车销售商和4S店等也进行了合作与交流。

另外,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网络的普及,互联网技术也加入到保险产业链中,不仅能够在保险产品销售环节增加信息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还能够形成自身的互联网保险产业链。

4.微笑曲线

保险产业价值链和一般产业价值链的形成具有共性,包括保险险种开发与销售、保险运营到保险品牌和服务提升的经营过程,也是保险产业价值的创造过程。但在保险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经营环节的价值创造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保险发展的初期,各经营环节的附加值基本均衡,随着保险的发展,保险价值链中的附加值向产品开发与销售、保险品牌和服务两端聚集,中间运营环节的附加值开始下降,曲线向上弯曲,显现出“笑脸”——微笑曲线(见图1-2)。

图1-2 微笑曲线

三、保险产业结构和发展

保险产业结构是指保险产业内各公司间的关系,如资本规模、市场份额等。了解保险产业结构的发展历程,分析产业结构的现状,是研究保险业发展的基础。

保险产业结构是在产业的中观层面研究所有保险经济活动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间的关系,探讨如何通过产业价值链的整合与重构来提升整个产业的组织化程度,拓展保险产业的功能,提高保险产业的经济与社会产出效率,引导合作竞争替代垄断竞争,形成运行效率较高的有竞争优势的保险产业组织结构。从这个角度讲,保险产业结构是指构成保险产业总体或总量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组成、规模、分布、运作与配合等方面在物质技术层次、组织制度层次和文化意识形态层次的各种联系、影响和制约关系的状态。具体来说,保险产业结构包括各种保险商品和保险经济活动组织机构的形式、功能、性质及其相对发展规模、区域分布、开放度等。保险产业结构体现着保险要素的组合配置与运行状态,反映了保险发展的程度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1.保险产业结构衡量指标

审视保险产业结构的角度有两个方面,一是从静态截面考察,表现为保险要素的种类、规模、比例和市场份额等指标;二是从动态纵向角度考察,表现为发展变化的时间序列数据,例如,保费增长率、资金运用增长率、资产规模增长率和利税率等指标的变化。保险产业结构的变化源于保险需求结构的变化,也集中体现在其市场结构上,而市场结构又体现在保险产品功能结构的创新上。这时的“产业”与“市场”常常是同义语,因此,保险产业结构状况主要通过保险产业集中度(CRn)或赫尔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来反映。产业集中度越高,产业垄断程度越高;行业集中率越低,产业垄断程度也越低。

综上所述,保险业组织结构类型、经营主体数量、增长速度、市场份额、保费收入、保险密度、保险深度构成了研究保险产业结构的分析指标。

(1)保险业组织结构类型。按照保险业组织结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寿险企业、非寿险企业、再保险企业。寿险产品承保的是与人身相关的生存风险、健康风险等,具有长期性、储蓄性和给付性,与财产保险等短期的保障型保险的经营策略、管理策略以及监管策略都不同,所以一般不允许保险公司兼业经营。非寿险公司是除寿险公司以外的保险公司的总称,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信用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等。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转让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再保险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不直接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也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把一些大的承保单位再分保给其他保险公司,接受这一保单的公司就是再保险公司,一般在财险中出现较多。

(2)保费收入。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保费收入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方面,保费收入是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而形成的,从经济的角度观察,保险费是保户为形成共同风险保障而分摊的资金;从法律的角度观察,保险费是保户为获得赔付请求而付出的代价。另一方面,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流入渠道,同时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从资产层面看,保险费收取形成了保险资金的流入,是保险资产增长的主要动力;从负债层面看,保险资金流入的前提是保险人要履行约定的保险责任,因此,资金流入的结果造成了保险负债的增加。

(3)保险密度。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保险密度反映了该地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和保险普及度,体现了一国国民经济和保险业发展水平的关系。

(4)保险深度。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保险深度取决于一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保险产业成熟、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其保险深度排名并不靠前,例如:中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深度就一直排在首位,而保险市场成熟的美国却排不进前10名,这是因为美国等经济大国拥有复杂的产业结构,保险产业作为服务业的一个分支占据很小的份额,而像中国台湾地区等只具有单一的产业结构,服务业本身占有很大的比重,所以保险产业占GDP的比重自然相对比较高。因此,在比较保险深度的时候应持客观态度。

(5)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对整个行业的市场结构集中程度的测量指标,它用来衡量企业的数目和相对规模的差异,是市场势力的重要量化指标。市场集中度是决定市场结构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集中体现了市场的竞争和垄断程度,经常使用的集中度计量指标有:行业集中度(CRn指数)、赫尔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以下简称赫希曼指数)、基尼系数、洛仑兹曲线、逆指数和熵指数等,其中,行业集中度(CRn)与赫希曼指数2个指标经常被运用在反垄断经济分析之中。

行业集中度(CRn指数)是指该行业的相关市场内前N家最大的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的总和。集中度的缺点是它没有指出行业相关市场中正在运营和竞争的企业的总数。

赫希曼指数是指基于该行业中企业的总数和规模分布,即将相关市场上所有企业的市场份额平方后再相加的总和。赫希曼指数具有数学上绝对法和相对法的优点,是较理想的市场集中度计量指标,它可以衡量企业的市场份额对市场集中度产生的影响,是政府审查企业并购的重要行政性标准。

2.保险产业结构与保险业发展的关系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产业结构是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内在机制决定,是自然的、客观的结果或保险业发展的现实体现。在保险产业总量或总体发展的同时,保险产业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动,这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保险产业结构的变化。通过保险产业结构的变化,可以观察到保险产业发展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具有合理的效率,是否符合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规律,是否与现实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相匹配。保险产业结构不仅是保险发展的具体体现,而且对一国或地区的保险发展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和影响力。

保险业发展是指保险经济活动的工具、规模、范围等量的扩大和保险产业结构优化带来的保险功能增多与保险产业绩效的持续提高。保险业发展表现在量的增多与质的提高两个方面,即保险总量的增长和保险结构的优化。量的增多是保险业总量扩张,表现为保险业机构数量、保险费收入总规模、保险资产规模、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等的增加,以及风险管理与保险技术的不断提高,反映保险业发展的广度。质的提高是保险业结构优化,即通过持续不断的风险管理与保险创新促进保险业结构的变迁与升级,以及保险功能的增多和效率的提高,表现为保险密度、保险深度、劳动力吸收率、利税率、保险业在金融服务业中的相关比率等指标的提高,反映保险业发展的深度,也是衡量一国保险业成熟和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准。从保险业总量指标和保险业结构指标两者的比较来看,总量指标对于保险业发展一般只具有直观的表征意义,而通过对一些结构指标的考察和比较,则往往能够透露出总量指标反映不出来的,保险业运行中更深层次的,本质性内容或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总量指标相比,用结构指标衡量保险业发展的功能和效率变化更为准确。

保险产业总量的增长与保险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密不可分,二者存在着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

保险总量增长是与经济总量增长相适应的,是保险业发展的前提与基础。通常保险总量增长在先,保险结构调整在后。只有在保险总量不断增长的基础上,才能逐渐形成发达而完善的保险产业结构。显然,保险产业结构不能脱离保险总量而孤立存在,它只是保险总量在各构成要素分布上的一个现实反映,保险产业结构任何方面的变化都会表现为保险总量与各总量构成要素的同方向或反方向的不同比率的增减。同时,保险产业结构对保险总量也有很强的影响力,一个合理而完善的保险产业结构可以促进保险总量健康、快速地增长;相反,如果保险产业结构不合理,保险总量的增长必然会失去持续发展的动力,甚至出现增长偏离正确方向的问题。从保险发展来看,保险总量的持续增长是量的积累过程,而只有经过保险结构的不断优化之后才能实现不同保险发展阶段质的飞跃。保险总量的增长和保险结构的优化是保险发展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要在保险总量持续增长的基础上进行保险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而结构的优化调整又会促进保险总量的进一步增长,这个持续不断的动态过程便表现为保险业不断发展、不断深化的过程。

四、保险产业政策与市场机制

随着保险产业结构不断演化,组织结构类型不断增多,保险机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它是集中在发达国家全球并购引起的保险机构数量减少和发展中国家迅速发展的保险业引起的保险机构数量增多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也是发达国家近年来经济增长减缓而发展中国家增长强劲在保险业的体现,但这只是目前世界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伴随着保险业组织结构演化而出现的暂时现象。可以预测,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随着经济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进程的加快,世界经济发展向好,发达国家保险业并购浪潮后保险机构数量略有下降和发展中国家保险主体数量增长迅速,全球保险主体数量增长的趋势不会改变,然而,总的增长趋势会减缓。

从全球保险产业结构的演化与保险发展趋势可以看出,世界保险业已进入了“寡头主导,大、中、小共生”的垄断竞争格局的快速发展时期。未来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模式将是一个保险资源与保险技术共享的业务融合性的统一的国际保险大市场。这种保险产业结构模式有利于保险市场垄断竞争结构的形成,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提高,有利于一国或地区保险业的繁荣与稳定。

中国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了数量与质量的同步提升,增长方式也逐步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保险产业结构不良引起的增长与发展相背离的现象也逐步得到缓解。中国保险业主动顺应世界经济金融化和金融自由化潮流,以保险资源重组为核心做战略性结构调整,并积极引导建成一个既能满足日益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又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又有利于在开放背景下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保险产业结构。 fS3GzrJjH0Pb8w+70owmBzsd56QtW9387uMSk7/4cSDVpNWYche61Uf6Ao5xWH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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