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体育产业已经有两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从最初的体育俱乐部形态的诞生(1750年,英国围绕赛马活动创立“乔治俱乐部”),到其后的体育职业联赛的形成(1876年,全美职业棒球联盟成立),再到第三产业崛起背景下体育健身休闲业的突破性成长(20世纪90年代,健身休闲业成为体育产业的主导)。随着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体育产业经济规模的日益扩大,西方社会体育产业的相关管理和科研机构对此领域的关注和研究也在不断强化,这些研究成果不只是作为体育产业建设现状的“记录仪”,也为体育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相关的道路引导。通过对国外体育产业研究领域及成果(主要指发展经验和完善对策两方面)的分析,可以为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提供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当然,这种借鉴需要充分考虑中西方在国情、社情和民情上的差异,必须兼顾双方的共性与个性,不可依循“拿来主义”,一味生搬硬套。
我国体育产业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20余年的发展,产业规模逐步扩大,产业体系日益健全,产业结构明显优化,产业政策取得重大突破,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全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和国家对体育产业发展高度重视,陆续出台各种利好政策、不断完善相关产业管理制度。业界和学界从社会、经济、行政、法治等多个方面对体育产业发展问题进行研究,产生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为深化体育产业发展研究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本书对体育产业发展问题进行伦理审视提供了必要的参考。
对国内外体育产业发展问题研究的相关成果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总结,分析和判断,有利于了解和掌握体育产业研究的动态,为本研究奠定基础。
自20世纪末开始,国外体育产业快速发展,逐步形成了以竞赛表演和健身休闲为驱动,以体育用品为支撑,体育场馆、体育培训、体育中介、体育传媒等业态快速发展的态势。体育竞赛表演业(职业竞技体育)和健身休闲业(体育服务业)成了体育核心产业。基本以体育健身休闲产业、体育竞赛表演业、体育用品业为主导,多种体育行业共同发展,其中欧共体、美洲和日本三大体育产业市场发展最为迅速,目前体育产业市场已趋于成熟。
在此背景下,一部分欧美学者开始借助既有的学科研究来审视体育产业发展的伦理问题,相关的论文和专著不断出版且成果数量不断增长,其主要研究伦理面向包括:体育产业管理、体育企业责任、体育竞技公正、体育参与资格、体育赞助原则等。
体育市场化和产业化必然伴随着体育市场和行政组织的不断出现和完善,如何推进组织建构的规范化和管理行为的合理性,则自然涉及产业管理的伦理问题。体育产业相关管理主体的伦理取向和道德水平不仅事关经济运营的成败,也决定了体育竞赛的运作理念和比赛过程能否体现公正性、健康性。因此,丹尼尔·科维尔等人指出,一场比赛或一个企业的运作是否健康很大程度取决于管理者自身的正直与否,要保证体育商业和竞技活动中的伦理公正,就必须培养企业运营者和赛事组织者基本的道德正义感,从而为体育企业和体育赛事确立正确的伦理导向。 伯尼·L·帕克豪斯则从效益与价值、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对立统一出发,认为体育商业行为之所以出现不规范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主体无法平衡功利与伦理、自身与他者之间的张力,往往只注重商业利益、强调自身权利,忽略了对产业发展环境的整体和长远的考虑。因此,就必须强化相关管理者的经济和社会伦理培训,使之能严格依照经济和社会伦理的准则来管理自身的体育组织、安排相关的商业活动。 Mary A. Hums,Carol A. Barr,Laurie Gullion则从体育活动和伦理语境多元化的视角出发,主张管理伦理的差异化建构模式:因职业体育、健身和健康、学校体育、设施管理等体育产业不同领域存在不同的特性和表现,这必然会使得管理者们遭遇到不同的伦理问题。与之相应,管理者在制定伦理对策时,也需要充分考虑不同领域中伦理问题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做到有的放矢,不能一概而论。 [1]
体育企业作为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产业形成、发展和壮大的驱动力之一。体育产业要发挥其对市场和社会的应然功能,必须重视并确立企业主体的责任伦理建构。从这一视角出发,研究者们主要探讨的议题有:体育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作用等,以及采用何种方式来提升体育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担当意识,从而实现体育产业与消费者、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丹尼尔·科维尔等人认为唯有体育企业积极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才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同,构建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维系体育市场的健康秩序。然而,现实中的企业在面对自身利润和社会责任的抉择时,往往过于追逐私利而忽视责任担当,导致体育产业环境的恶化。 Hela Sheth,Kathy M. Babiak则通过对职业体育管理者的相关调研,指出企业落实社会责任其实遵循的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运作逻辑:企业之所以重视并承担社会责任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商业战略的考虑,而非本然的伦理使然,即体育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是因为这一行为可以对企业业绩、品牌形象等形成积极影响,同时它也会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如赞助商、消费者等,带来客观的受益。 [2] 与之相仿,Yuhei Inoue,Aubrey Kent,Seoki Lee的研究同样表明,对于职业队伍来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受到观众及赞助商的更多青睐,而观众更多的观赛或消费及赞助商更大的赞助合同则又反过来促进企业财务业绩的优化与扩大,使其在承担责任时的花费得到必要的回报。 [3]
体育参与的主体在整体上可分为职业和群众两大类,具体则又可从性别、种族、年龄、健康状态等进一步分类。随着社会物质和文化水准的不断提升,体育产业对不同类别人群的覆盖范围和资源分配不仅在实际上日趋扩大,而且在伦理追求上也日趋正义。
西方发达国家在体育产业的发展历程中,不断完善职业竞技与群众体育之间的平衡关系,并为此纷纷出台各种体育政策和法律。如西德在分裂时期通过实施大规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的“黄金计划”,推进体育资源的全民共享,其大众体育参与率从1960年的18%迅速扩大到了1988年的68%。统一后的德国,继续坚持以大众体育为核心,以竞技体育为基础,来推动两者之间的健康共进。 美国则从20世纪80年代起,不断出台发展大众体育的相关法律,以保证和扩大体育参与的范围,推动公民的健康成长。1978年通过《业余体育法》,为大众体育竞技活动提供专门性的法律界定和保护; 1980年起每隔10年推出一部《健康公民》计划,以推动和实现国家范围内的公民健康。
随着历史的发展,西方社会体育参与中的种族、性别差异,以及弱势群体的体育权益维护等问题也得以不断解决。以美国为例,自20世纪中期种族和女权运动不断取得突破之后,体育领域的种族、女性及弱势群体遭到不公待遇等问题也得以改善:1972年出台的《教育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女性参与体育的平等权利;1973年出台的《康复法案》以及1975年的《残疾人全员教育法案》,则明确保障了残疾人的体育参与权益。此外,美国相关政府机构在1997年制定了《促进青年人终身体育学校和社区规划指南》,在2000年颁布《国家蓝皮书:促进50岁以上成年人身体活动》等,以保障青少年和中老年群体的体育正当参与权益。
随着信息传播科技的高速发展,体育赞助日渐成为体育产业市场的重要内容,赞助商希望通过体育竞赛等活动来宣传自身产品、塑造自身品牌;赛事主办方则可以借助赞助活动来扩大收入来源、提升赛事品质、推广体育公益等。体育赞助的发生和延续不只事关经济,而且跟企业和体育活动的文化理念紧密相关,赞助主体的价值倾向、赞助对象的范围以及赞助路径等无不关系到体育活动的伦理构建。赞助商的品牌文化或捐赠者的捐赠理念若是能与体育品牌相契合,则可以实现双方的共赢。反之,若是赞助商的产品文化与体育精神不相符,又或体育品牌的塑造不成功,则会导致两败俱伤的局面。Mary A. Hums,Carol A. Barr,Laurie Gullion讨论了在学校体育中体育赞助所带来的伦理问题,赞助商的赞助原则和赞助对象往往没有遵循机会公平的原则,而是在人种和性别上有所倾向,以致赞助的行为变相成了某种不公正的符号和标签。他们指出,如若不能及时正视并有效解决赞助中的价值偏移现象,那不仅容易危害到学生的价值观培育,导致学生之间关系的某种微妙冲突,而且也会妨碍政治正确的真正落实。 [4] StephenR. McDaniel,LanceKinney,Laurence Chalip则探讨了烟酒体育赞助的道德内涵,提出赞助主体自身经营对象与其公益精神之间可以而且应该存在差距,因此才能在扩大体育赞助活动的同时,避免因赞助带来的不良价值倾向。 [5]
整体而言,因为市场文化构建相对成熟、体育产业发展历史相对长久等原因,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围绕体育产业伦理所做的政策制定、法治建构、市场秩序维护、公益推广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优于国内,相关的研究也更趋成熟、更具体系。发达国家在体育产业伦理方面的建设经验和研究成果,一方面,可以为我国体育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发现及伦理对策提供必要的指引,参考和借鉴其先进、合理之处来推动我国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如通过规划、立法来扩大体育参与,保障公民合法体育权益;通过针对性立法来平衡性别、年龄等所引发的体育权利不公正问题;积极引导体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推进体育组织的社会公益建设等。另一方面,也应该注意到我国特殊的国情、社情和民情,不能一味照搬,否则必将陷入“画虎不成反类犬”的模式。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有自身的社会背景,僵化地照着西方体育产业建设的伦理经验来规划,要么容易导致盲目的超前性,要么容易忽略自身体制的特殊性,最终致使体育产业的发展陷入混乱状态。
此外,发达国家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教训,如由于过度推崇市场自由而存在的体育资源分配不公;因历史、文化局限所引发的不同性别和族群在体育参与方面的非正义现象;大型体育设施建设、赛事举办过程中的生态破坏等问题,这给我国体育产业发展以警醒和反思。
我国体育产业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产业规模逐步扩大,产业体系日益健全,产业结构明显优化,产业政策不断完善,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全民健康促进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这些成绩的取得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建立在我国体育产业发展中问题的出现以及解决基础之上。可以说,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史也就是对不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过程。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经济进入新常态,体育产业发展也会出现新的问题,面临新的困境。本书将从学科分类的视角,对国内学者既有的体育产业发展研究的面向及成果加以归纳,以期掌握研究动态,发现研究不足,为本书研究奠定坚实基础,提供可能的方向引导。
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定位问题一直就是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领域的核心议题。这一现象投射到体育产业中,自然也使得体育产业的管理问题备受关注。具体而言,这些研究内容又可再分为三个部分:(1)体育产业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研究者们认为,目前我国的体育产业管理体制存在管理机构设置不当、权责不清、管办不分,以及法制建设迟滞、监管不力等问题,进而导致体育产业管理效率低下和市场活力不强。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市场主体等转变发展理念,积极去除意识形态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对于体育产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 (2)体育产业发展政策研究。研究认为,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政策存在制定主体“多元化”的现象,制定的政策也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且大多存在“普遍性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在政策发布和落实过程中,则存在宣传力度不强、执行手段单一、缺乏监督标准、没有充分的反馈渠道等问题。 (3)政府对体育产业的管理限度研究。许多研究者提出目前政府对于体育产业的管理存在一定的过度现象,导致体育产业的产、权、责难以区分,限制了市场的调控能力和资源配置作用,使市场主体的自主性、积极性不足。 为此,学者们探讨了政府应该如何管理体育产业、应该包含哪些管理内容、应坚持何种管理限度等问题。在对策方面,则提出政府应该积极进行职能转变,减少对体育产业的直接管理,重点为体育产业发展提供服务,为体育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通过建立、健全体育产业法制,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以维护体育市场的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
此视角下,研究的主要内容为体育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现状及优化方案。研究者们普遍认为由于体育产业发展落后、体育资源不够丰富、体育市场相对较小等原因,我国体育产业发展长期存在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核心产业规模小、东中西和城乡布局不均衡、体育产业供求结构不协调、产业组织规模小等。 为此,就必须进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产业内部和区域的协调发展。提出的对策有: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大力发展核心产业,即体育竞赛表演业、体育健身休闲业;努力提升体育用品业的国际竞争力;均衡体育产业的空间布局;重视经济发达地区的优势体育业态,创造品牌效应和集聚效应等。
在社会学视角下,研究者关注的热点是:①体育产业的功能定位。主张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应该对其社会功能做一个科学定位,这不仅是体育产业实现快速发展和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的需要,也是政府和民众的需要。其具体定位应当考虑在当前社会转型和价值选择多元的大环境下如何确立体育产业发展的价值取向,如何从传统体育价值观念向现代体育价值观念转变,如何从主要实现政治功能的传统体育向生活方式型的现代体育转变。 ②体育产业发展对社会的影响。首先,研究者肯定体育产业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在未来能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之一,推动国民经济总产值的增长。 其次,认为体育产业的发展不仅仅要追求经济效益,还应坚持惠及民众,做到还体于民,促进社会优序。 最后,提出体育产业的发展可以强健运动者的身心,还可以促进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③体育产业的应然发展理念。研究者主张体育产业的发展理念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为社会服务,政府在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时,应重点考虑体育产业发展能够给人民带来的切实益处,保障民众的体育参与权益,使体育产业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研究认为,加强立法是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参照发达国家体育产业的立法经验和成效,我国政府也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对体育产业进行宏观调控。 研究者全面分析了我国体育产业的既有立法状况:我国没有专门的体育产业法,也缺乏高层次的立法; 在已有的立法中,体育产业政策与法律不完善,体育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缺乏保护;体育产业立法落后于体育产业发达的国家等。 研究同样指出我国体育产业立法滞后于体育产业发展,而且相关法律、法规的数量少、内容覆盖面不广、操作性不强。 对此,我国必须加快体育产业立法进度,尽快修订《体育法》,制定《体育产业促进法》,以完善体育的立法体系。
这一视角的展开往往又是围绕体育竞技和体育健身休闲这两大体育产业的核心来展开,主要探讨体育竞技中的公平、体育消费中的异化两大主题,前者重在指出公平原则对体育竞技开展和推广的重要作用,并分析当前我国体育竞技活动中所存在的诸多不公平现象及解决方案;后者则重在分析体育健身、休闲等活动中的应然价值与实际状况之间的对立,指出体育参与中自由、健康人格的缺失问题,并为之出谋划策。杨其虎将竞技体育正义问题作为其博士论文的选题,指出竞技体育活动不只强健体魄,而且在自由、公平、正义等伦理价值层面促进大众美好生活的实现。 刘湘溶、刘雪丰则指出公平是体育竞技的基本精神,但是在现实中,公平的追求和实现只能是相对的。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体育竞技活动总会存在一些欠公平的表现,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来对此做出合理的评判和应对。 黄彦军、徐凤琴则着重探讨了影响公平竞争的制度、伦理和文化根源,指出不公平竞争会导致对体育竞技基本准则的破坏,使竞技体育失去长足的发展空间,进而阻碍我国体育强国发展目标的实现。为此,他们提出要通过维护运动员参与竞技的机会平等,确保结果判定的真实公正等作为竞技公平的基本规则。 胡洁从参与主体的道德修养、竞技活动的法治建设、媒体监督、科技运用等方面探讨了我国竞技赛场的不公平行为的产生缘由,并依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随着体育商业化的日趋盛行,体育竞技和消费活动中的异化现象也不断出现。体育活动本应是促进个体生命实现自由发展的重要途径,但在体育市场化、商业化以及体育泛政治化解读等的影响下,体育参与的目标和性质却遭到一定程度的扭曲,使体育参与沦为一种悖逆体育核心精神和生命本真追求的异己活动。马卫平教授指出当前我国主流体育价值观存在一定的生物化、政治化、军事化和功利化、商业化等片面性倾向,这导致人们在体育实践中无法建构和谐的身心、完整的人格,使“完整人”遭到肢解、迷失、漠视等异化问题。 张永军从现代体育消费中的符号特征出发,认为作为消费对象的体育商品不只具有单纯的使用和交换价值,同时也在各式广告宣传和社会文化塑造中具备了符号与象征价值。人们对体育商品的消费因此被赋予了符号象征性,即其消费并非为了实用,而是为了符号的象征意义。这又必然导致体育理性消费遭到误解,引发体育消费的浪费及炫耀等异化问题。 张宏宇则专门对当下国内体育消费中所存在的异化现象进行总结与分析,认为由于技术理性的统治、价值理性的缺失以及强调占有的生存态度的作用,使体育消费者在消费目的、过程、对象及结果四个层面上出现了异化问题。对此,应以人文主义的价值追求和关怀来引导体育消费的观念和实践,使之重新回归到为人服务的正轨中来。
综上所述,我国学者对体育产业发展中所遇到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研究,从政府到市场再到具体参与者的层面都有涉及。但是,既有研究视角往往停留在管理学、经济学、法学、体育学等领域,其研究内容则主要集中在体育产业管理、体育产业的社会功能、体育产业立法等方面。其中虽然也有部分学者从伦理学视角出发来探讨体育活动中的公平正义、消费异化等问题,但其所涉及的领域往往只局限在体育竞技和体育消费中,对体育产业发展所遇到的问题,缺乏整体性、系统性的伦理解读。这就使许多问题始终存在困惑之处,难以充分有效解决各种问题,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研究的理论根基不稳固,特别是缺乏体育产业发展的伦理基础,如体育产业发展的道德合理性、政府管理的合法性、个体参与者的伦理规范等,这些伦理因素关乎是否能够有效解决许多体育产业发展问题,进而从根本上促进体育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鉴于对体育产业进行伦理解读的必要性,以及目前国内这方面的研究的薄弱状态,相信在不久的未来,体育产业伦理相关研究将会受到我国业界和学界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