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各方之所以对体育产业内涵的界定存有差异,其根本就在于因各自领域或立场的不同引发了不同的审视视角,最终导致结果上的大相径庭,甚至是彼此对立。然而,无论是站在何种领域发言,若想要准确地把握体育产业的定义,就必须从以下两点出发:
其一,经济的建设绝不在于为经济发展本身,而在于为人类的发展,即便被称作“看不见的手”的市场经济也是如此。这就意味着,产业化道路作为当前世界各国发展经济的主流模式,但无论其手段是集中行业力量实现局部性的优势增长,还是构建和完善某一领域产品生产与供应的完整链条,最终目的无不指向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为民众提供更为安全、便捷的生活条件。换言之,体育的市场化、产业化发展方式,不只是为相关企业谋利所为,也不只是为具备一定经济基础的体育消费者所备,更是面向社会全体公民,让国家建设切实惠及百姓,保障国民体育权益的一项公共性的服务事业。
其二,体育产业的准确定位必须结合具体的语境——国情、社情、民情,才可能做到有的放矢。世界范围内,虽然体育产业起源于西方国家,发展成熟于欧美经济发达国家,但若是就此照搬其内涵、发展路线,无疑会陷入“本本主义”误区。尽管欧美经济发达国家的体育产业在发展模式上趋于理想,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应,但可以肯定的是其体育产业发展是建立在适宜于本国国情发展基础之上。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了体育产业发展必须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这与西方国家的古典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所主导的主张“自由化”“私人化”“市场化”有着本质区别。因此,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既不能与“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制度”相左,也不能游离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之外,而要把实现社会主义公有这一最高旨趣作为体育产业发展的根本遵循。
依循市场经济作为手段以及中国自身国情两大出发点,便可以对上文所提及的差异化的体育产业定义进行合理的融通,并最终得出一个切合于我国国情的、真实的体育产业内涵。
第一,就体育产业与体育事业的关系而言,如果体育事业是指专属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主导、国家安排,那么体育产业确实与之存在着质的差别,因为体育产业的形成是以改革开放所带来的个体和企业等私有化经营为背景兴起的,以市场运作为核心开展的。如果体育事业指的是为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体育产业则内在地指向,甚至是包含体育事业的内容。这一点从改革开放之初论证市场经济的合法性、社会主义的建设模式时便已然见得。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都只是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手段,分配制度上的先富与后富都是为了最终的共同富裕为目标。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背景为出发点,体育产业的市场化与体育公共服务完善的关系便自然变得清晰。当然,体育产业的发展形态虽然可以简化得看作是体育公共服务在发展手段和提供渠道的转化,却也无疑需要我国整个体育发展方式的转型,如职业运动员的自主化培养、管理模式的管办分离、体育公共支出的多元主体等,如此才有机会最大限度地发挥体育市场的效率和调整等功能,使之成为一种实至名归,而非表里不一的发展模式。
第二,就体育产业市场内部的构成环节而言,现有的体育竞技表演和体育休闲娱乐等服务类别确实是核心的内容,也明确地显现出体育活动区别于其他活动的特点。相比之下,体育用品生产、体育场馆建设以及体育旅游、体育金融等则更多是建立在其他行业的发展基础之上的,是行业间相互融合的结果,其中所蕴含的体育特色往往偏弱,因此其体育产业的内部地位也遭受到一定的质疑。想要明晰体育产业是否包含制造业、建筑业,甚至旅游业、金融业的面向,只需要对体育及体育产业的发展作一个纵向的考察,其中答案便显而易见。体育及体育产业的独立本就是一个专业分工的过程,而且这一专业化、分工化的趋势在人类发展史上从未停止过。推而论之,现有的体育核心产业已然具有鲜明的自主特色,体育制造业、建筑业以及其他方面则在专业化道路上不够成熟,但随着社会专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体育产业现有的诸多公共性内容也必将更为贴合体育的特征与精神,甚至在未来的社会发展环境下成为体育产业的核心环节。体育制造业的专业化倾向从体育运动爱好者对专门性装备、场地等要求的不断提高中便可见得。因此,体育产业的范围应取其广义之说,即以体育服务业为核心,延伸到相关的制造业、旅游业等。而且,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体育产业多元并包的开放性特征还将进一步强化,其范围也会随之不断扩大。
第三,就体育产业是企业还是活动的集合,市场化的企业及其群聚效应的产生确实是作为体育产业提出的原初推动力,但企业却不能完整地体现体育产业的整个服务链条。政府的管理和协调作用对于体育市场的发展依旧具有举足轻重的效应,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宏观层面的体育产业发展战略的制定以及中观层面上对体育联赛的管理,还体现在微观层面对职业运动员的培养和使用上。企业在体育产业中的主体地位不容置辩,但却也不能因此否定政府、其他社会机构,如学校、民间协会等在体育产业链中所发挥的作用。
基于上述三点,作者认为对体育产业内涵的界定必须持广义的、开放的视角,不仅看到市场所主导的盈利行为,也认识到其树立的为公众服务的目标;不是将之限定在现有的体育核心产业之内,而是需要包括那些与之相关活动;不只考虑到实体性的企业生产与销售,也要顾及政府及社会其他机构对体育产业发展所做的贡献。因此,本书整体上依循国家统计局所做的界定,即“为社会公众提供体育服务和产品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因为此定义既指明了体育产业的最终目标群体是社会公众,又在市场结构中包括了服务和产品两大类别,在外延上肯定了与体育相关的其他活动在体育产业中的合理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