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体育产业的概念被提出之后,政府、市场及学界诸多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研究立场、视角和目的对体育产业加以审视,企图为之做出一个明确且精准的界定。然而,因为受到研究立场、既有体育活动的认定、传统体育项目的定位以及体育市场化利弊判断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体育理论界至今也无法就一个严格而准确的体育产业概念达成一致的看法。这些差异化的定义所存有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一是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的关系是什么?二是体育产业的范围到底应该有多大,是以体育主体活动为主,还是包括体育相关产业?三是体育产业是活动的集合还是企业的集合?
首先,就对体育产业与体育事业关系的解读来讲,对体育产业的定义可分为三类。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民生产总值计算方案》,将体育列入第三产业,体育产业得到确立。但体育真正的产业化和职业化却始于1993年,是以原国家体委的《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的通过为开端,在此之后,体育产业的核心部分——竞赛表演、健身娱乐等才开始切实地步入市场化的发展轨道。自此,体育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开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进行体育改革。体育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来进行产业化发展探索,使体育产业与产业化之前的体育事业产生了明显区别。大部分研究者借此便将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进行二分的审视,认为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是截然不同的事物。体育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下的事物,按照市场规律,追求私人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体育事业则是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事物,由国家财政支撑,追求集体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部分学者则从手段服务于目的的视角着手,对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的二分观点持反对意见,认为体育产业虽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运行,与过去意义上的体育事业存在差异,具有了一些新的内容和特点,但这只是名称和现象的改变,本质并没有变化。体育产业依旧还是体育事业,其最终目的依然是提供公共服务。虽然引入了市场经济的手段,使体育产业从现象看起来发展的目的是促使企业和个人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但是这仅仅是手段而已。就像社会主义引入市场经济,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发展经济、服务人民,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的理想,并非意图走资本主义道路。体育产业的发展亦是如此,它依然是体育事业,只不过为了某些方便,于是用了体育产业这个概念,但实质是一致不二的。如鲍明晓就此认为:“体育产业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的体育事业,是体育事业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称谓。”
对体育产业与体育事业关系的界定除了上述二分和趋同的两类态度外,也有学者提出了理解的第三条道路。他们既承认体育产业与体育事业有着性质上的差别,即体育产业追求私人利益,体育事业追求公益,也主张体育产业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体育事业,是体育事业的一部分,并没有获得完全的独立地位。体育产业在本质上就是体育事业中经过改革而被放入市场、追求经济利益的那部分,是国家为了经营创收和利用市场手段促进发展的体育活动,因此,体育产业的诸多活动依旧隶属于体育部门主办。而且,就连体育产业内部本身都包含有不追求赢利的公益部分,其目的正在于向社会提供更为公平、公正的体育物品和服务。
其次,就算认可了体育产业的核心是市场交易,但对这一市场所包含的内容和范围,却也存在诠释维度上的广义和狭义之分。1992年,原国家体委对体育产业的概念做了第一次正式的界定,认为体育产业就是生产体育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提供体育服务的各行业的总和。这一定义正是站在广义视角所得出的结论,即认为体育产业是生产和经营的市场化活动,因此只要与体育生产和经营活动相关的所有项目都应包括在其中,从体育物质产品、体育服务产品以至体育精神产品都是体育产业的构成部分。不仅政府,学者之中也不乏从产业链的广义维度来诠释体育产业的,认为“体育产业是社会各部门开展的与体育有关的一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总和,体育产业不仅包括向社会提供体育服务的各部门,还包括提供有形体育物质产品的生产部门。” 依此范围划分标准,体育产业的基本内容包括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健身休闲、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体育中介以及贸易代理与出租、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体育游戏的开发与销售等,从有形之物到无形之精神,从前端之场地建设到尾端的游戏推广,无不包纳在体育产业的范围中,构成一个完整的体育物品生产和市场消费链条。
与广义体育产业的解释相对,狭义体育产业则依照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民生产总值计算方案》,认为体育产业只应归属于第三产业,即体育服务业才是体育产业,唯有抓住体育服务这一本质才是对体育产业的精准认知。如钟天朗在其所著《体育经济学概论》(2004)中提出:“体育产业是提供体育劳务(或服务)这种非实物形式的特殊消费品的产业部门。” 体育产业的本体是体育服务业,唯有体育竞赛、体育休闲娱乐等服务项目才是体育产业的涵盖范围。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等体育实体性的相关行业都不属于体育产业,它们仅仅是与体育产业相连而已,并不具备体育产业的独特属性,不能反映出体育的本真旨趣。概而言之,持狭义体育产业观的学者认为必须把体育用品等与其他产业具有公共性的部分都从体育产业中剔除,这样才能还原体育产业的真实面貌,不致使之含混不清。
最后,就体育产业是活动还是企业的集合来讲,则是由经济学、统计学这两大不同研究范式所引发的差异性解读。经济学以市场生产和经营的主体是企业这一现象为基点,认为现代性产业的构建主体既不能是宏观性质的中央或地方政权,也不是微观层面的个体或家庭,甚至不是偶然性质的单个企业,而必然需要以同类性质的企业集合为表征。张塞、桂世镛在《当代中国经济大辞库》(1993)曾对现代产业的属性做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表述:“所谓产业,是指介于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之间的具有某种同一属性的企业的集合,它既不是宏观经济的单位国民经济,也不是微观经济的细胞企业或家庭消费。由于一个企业往往不只是从事一种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作为产业的企业的集合并非是具体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的集合,而是具有某种同一属性的企业经济活动的集合”。苏东水在其《产业经济学》(2000)一书中同样认为,“企业经济活动集合中具有某种同类属性的即为产业,生产和经营体育商品的企业集合体即为体育产业”。此外,韩丹(2003)也认为体育产业是体育企业的集合,“是指从事不同运动项目的训练和比赛活动,以及指专门为这些活动服务的企业的集合,它专门研究体育行业中形成(或潜在)的企业的集合,不包括体育行业中的公益事业部分。” 骆秉全在《体育经济学概论》(2006)中提出:“体育产业可以界定为生产和经营体育物质产品或生产经营体育服务产品的企业群”。
以统计学视角来审视体育产业,则认为其范围超出了企业形态,而是与体育相关的活动的集合。采用这一视角的主体则主要集中于政府部门,其中又以国家统计局为核心机构来进行。国家统计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主管工作就是统计和核算国民经济,建立并且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它所发布的方案要经国务院进行批准,属于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性质,在其适用的范围内拥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但是效力弱于正式法律。其他政府部门通过统计局所得相应的统计指标,为行政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模块和数据支撑。1985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生产总值计算方案》,将全部经济活动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其中体育就被放在了第三产业的第四个层次,即“为社会公共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和警察等”。2008年,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统计局从统计学的角度,将体育及相关产业的概念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体育服务和产品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待到2015年国家统计局所发布的《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更是明确地将体育产业所包含的活动进行细致的分类处理,不仅涵盖体育管理活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馆服务、体育中介服务、体育培训与教育、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其他与体育相关服务、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贸易代理与出租、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等11个大类,还在大类之下继续区分,划归出37个种类、52个小类。从这套最新发布的体育及其相关产业的分类标准与统计制度中可知,体育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定位是包括管理、生产和消费的整个活动链条的,不仅涉及企业经营,也与政府引导直接相关;不仅为经济盈利,也与社会民生紧密相连,不仅包含体育本体产业,也涵盖基础性的体育场馆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