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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来的扶贫思路

(一)聚焦脱贫目标,强化脱贫措施

自治区政府提出2016年度实现19万贫困人口脱贫、249个贫困村脱贫销号的目标,任务重、压力大,进一步强化脱贫举措尤为重要。一是构建精准识别机制,以解决“扶持谁”的问题。对建档立卡过程中出现的有些县区多报漏报、致贫原因不准、贫困状况不实、脱贫需求不清等问题,要以精准扶贫云应用系统为平台,尽快组织采集贫困村、贫困户图片的视频信息,做到户有卡、村有册、乡有簿、县有电子档案。对扶贫对象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测,实现扶贫对象的有进有出,动态管理。二是完善驻村帮扶模式,以解决“谁来扶”的问题。从驻村帮扶的实践效果来看,自治区级好于市级、市级好于县级;但沉不下、两头跑、当“走读生”的现象仍较为突出。因此,建议自治区政府应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对帮扶单位进行年度全面考核,对帮扶力度大、贫困村发展快的帮扶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帮扶力度不大,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改善不明显的要对帮扶单位领导进行问责。同时,建议组织部门对中青年干部的提拔必须实施“凡提必下”原则,确保驻村干部潜心扶贫。三是要分类施策,以解决“怎么扶”的问题。对年度锁定的249个贫困村,各地要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销号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突出县区在整合项目资金的主体责任,确保按照贫困村“五通八有”的建设标准实现脱贫销号。四是严格程序,以解决“怎么退”的问题。对于达到退出标准的贫困村,要严格按照退出标准、程序执行,制定严格的脱贫验收制度,做到精准脱贫。

(二)继续攻坚克难,强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

鉴于宁夏现有贫困人口主要分布于生态脆弱区的现实,实施异地生态移民是一条有效的脱贫途径。为此,生态移民要按照“山内的问题山外解决、山上的问题山下解决、面上的问题点上解决”的思路,围绕“水源、生态、开发、特色、转移”五个重点,整合资源、统筹移民住房、产业发展、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实施整村搬迁,稳步推进。促进中南部地区贫困人口向川区和非农领域转移,有效减少中南部地区人口,缓解中南部地区的生态和资源压力。按照山川结合、城乡结合、有地无地结合、宜工宜农结合、集中插花结合的思路,通过土地开发适度集中安置、在沿黄城市、重点城镇、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建设务工移民周转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把居住在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环境恶劣、生态脆弱、不宜人居、经济落后、贫困程度深的贫困群众搬迁到近水、沿路、靠城、靠工业的区域。关键是要着力培育和发展致富产业,帮助移民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就业能力,大力发展劳务产业和特色产业,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能致富,努力把宁夏打造成国家生态移民示范区。

(三)突出有效载体,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

通过金融扶贫、技能提升、典型示范等有效载体,进一步增强贫困群体的自我发展能力。一是大力推进“金扶工程”。继续发展壮大互助资金,互助资金虽然额度小,但它是培育贫困群众贷款意识、信用意识的“孵化器”;继续发展小额扶贫信贷,落实好金融支持扶贫的政策,为发展产业的贫困户提供“五万元以下、三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础利率放贷、扶贫资金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扶贫小额信贷;继续用好用足扶贫再贷款政策,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扶贫龙头企业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充分发挥好宁夏投融资平台作用,强化与政策性银行的合作,以争取获得更多国家低息、长期扶贫贷款资金,撬动更多信贷资金。二是大力推进技能培训。围绕发展特色产业脱贫、引导劳务输出脱贫和着力加强教育支持,构建梯次分类的针对性扶贫开发教育培训体系,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精准教育培训,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同时,应借鉴国家免费师范生的政策,定向为民族贫困地区免费培养医学毕业生,以解决医疗专业人才之缺;延长民族贫困地区学生免费受教育的年限,切实减轻贫困户家庭负担和提高贫困生受教育的机会。三是示范引领全面带动。一方面,要引导“群众干”的主动性。通过教育引导贫困群众转变思想观念,克服“等、靠、要”等依赖心理,充分激发“穷则思变”的内生动力,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另一方面,要强化“能人带”的效应。大力推广“百富带百贫”活动,结合产业发展特点,培育一批脱贫致富带头人,对其在技术上指导、在资金上支持、在信息上共享,让其带着贫困群体干,增强贫困群体发展产业的信心。此外,要优先解决贫困户家庭的大学生就业。可采取扶持纯贫困户零就业家庭本科以上大学生就业的做法,政府应确保零就业的贫困家庭至少一名大学生到村或乡镇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岗位就业,以提升贫困家庭的脱贫希望。

(四)加大整合力度,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的捆绑机制

按照中央对扶贫工作“四到县”的基本要求,应构建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金融信贷资金、农户自筹和投工投劳“五位一体”的资金整合机制。以县为平台,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集中投入,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司其职、各记其功的要求,县(区)按照1∶3以上的比例整合配套各类资金,县(区)本级财政投入不少于本级财政收入的5%,集中力量进行整村推进和产业扶持到户。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双到”资金用于商业银行贷款贴息。通过整合各部门的资金,充分发挥合力效应,切实改变扶贫资金的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的乱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切实转变观念,构建绿色考核体系

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划分,宁夏现有贫困地区多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基于这一现实,建议宁夏对贫困县的考核,将由传统的“以GDP论英雄”向主要考核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转变,逐步取消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地区生产总值考核。为此,要制定出台相应的干部考核办法,对区内集中连片特困县和插花型贫困县(区)的扶贫攻坚工作业绩考核,将紧紧围绕持续增加贫困人口收入的核心任务,突出对基础设施建设、富民产业培育、易地扶贫搬迁、金融资金支撑、公共服务保障和能力素质提升等关键要素的考核。并对这些贫困县市区,根据贫困程度、扶贫难度,按统一考核指标赋予不同权重的方式,制定指标体系,从而引导干部群众克服“等、靠、要”,不愿摘掉“贫困帽”的惰性思想。可选取县(区)进行试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广实施。

(六)统筹兼顾,全方位构建保障式扶贫机制

保障式扶贫机制构建的关键在于:从扶贫对象看,建立直接针对包括异质人口在内的农村长期贫困人口的基本保障制度;从扶贫方式看,政府应不仅要为农村长期贫困人口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为特征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而且还要大力推进家庭计划(政府专门针对农村缺乏基本能力或丧失生产能力的异质人口固定发放的特殊生活补贴)为形式的社会福利制度;从扶贫范围看,保障式扶贫既要涵盖经济方面(减缓收入贫困),又要注重能力贫困的非经济方面(提供基本的教育、医疗、住房等);从扶贫特点看,保障式扶贫应减少中间层级,可将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到贫困对象本身;从扶贫目标看,保障式扶贫应将其瞄准重点锁定在缺乏能力的老人、残疾病人、长期慢性病患者和妇女等异质人口;从救助体系看,应构建分级救助体系。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应构建以救助对象收入核对系统为基础,以“保基本、可叠加、多组合”的救助套餐,以专项救助打包服务为特征的救助体系。通过上述六个方面,全方位构建起以社会政策为核心的保障式扶贫机制,实现开发式扶贫机制和保障式扶贫机制的有机结合。

(七)先行先试,加快创建宁夏金融扶贫“试验区”步伐

民族特困地区多处于自然条件严酷和交通不便的山区,扶贫成本高、难度大,单一有限的财政扶贫资金已无法满足该地区对扶贫攻坚资金的需求,而越是特困地区,越是金融的“盲区”,贫困户贷款难和贷款贵的问题越是突出。因此,充分发挥金融资金在民族特困区扶贫攻坚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迫切。宁夏作为地处西北内陆干旱区的“小省”,具有“船小好调头”的天然优势。为此,建议应将其列为省级“金融扶贫试验区”,赋予一定的政策和自主权,突破现有金融政策的制度藩篱,进行先行先试,为国家金融扶贫探索出可资借鉴的经验。具体而言,一是应降低公益小额信贷机构的准入政策,取消一些不合理和不必要的准入限制,尽快出台面向公益小额信贷的融资政策。二是健全民族贫困地区农村金融体系。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优势,加大对民族贫困地区信贷的支持;引导国家开发银行支持民族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产业的发展;强化邮政储蓄银行在民族贫困地区县以下机构网点的功能建设,大力发展小额信贷业务,探讨资金向民族贫困地区回流的有效途径;撬动农村信用社改革,特别发挥其在民族贫困地区的主力军作用;积极支持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规范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的运行;从而构建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共同参与金融扶贫开发的大格局。三是创新金融扶贫开发模式。探索实施产业链贷款的新模式,即依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作,实现由传统“点对点”的银行信贷支持方式向“点对线”的产业链金融支持转变。此外,建议组建金融扶贫专家顾问团。既可从民族贫困地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金融单位抽调金融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业务管理者,也可从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单位等聘请相关专家,正式组建民族贫困地区金融扶贫专家顾问团,帮助制定适合民族贫困地区实际的金融扶贫方案。四是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机制。特别是要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对民族贫困地区的倾斜度,以特色农业保险和小额扶贫保险为重点,探寻贫困村统保和连片承保的方式,构建和完善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保险以及农村信贷的三级联动机制,以实现银保双方的合作,从而降低金融风险。

(八)重视法治,加快民族地区扶贫的法制化进程

当前已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扶贫开发理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当前,在扶贫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扶贫难度加大、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扶贫开发定位不清、扶贫开发工作主体单一等问题,这将严重影响到精准扶贫的效果。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亟待通过法律途径来予以规范和解决。在已经颁布的全国12个省(区、市)的扶贫《条例》中,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这些法规难以形成统一规则。因此,亟须从国家层面,对这些地方性扶贫条例进行整合,以及把经过实践检验证明并行之有效的扶贫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等,也上升为国家法律,为新时期扶贫开发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从扶贫对象、扶贫措施、制度机制、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政府责任、扶贫内容、资金投入、扶贫项目与资金管理、法律责任、监督考核等方面对扶贫工作做出明确界定,使全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和反贫困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保持一种长效稳定的反贫机制。 eoZULIiJ8TDQXfGMsSoJ2LUs91OALAJTY2EcHvQ9lZYldA7ezucT0dTwV2QHc5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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