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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思路

(一)结论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1)“十二五”期间,我国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超过全国水平,人均收入增长速度超过全国水平,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绝对水平仍显著低于全国水平,城镇化水平低、工业化程度低、人均收入低、恩格尔系数高。

(2)民族地区一直都是中国农村贫困人口集中的地区。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中,位于民族地区的在40%左右。2015年民族八省区农村贫困人口为1813万人,占全国农村贫困总人口的32.5%。2015年民族八省区贫困发生率为12.1%,比全国贫困发生率高6.4个百分点。

(3)民族地区的农村不仅面临着经济层面的贫困,而且普遍受教育程度低、住房条件差、卫生服务差,生态环境恶化制约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进一步加深了民族地区的贫困程度。

(4)民族地区贫困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大致包含自然因素、历史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文化因素五个方面。我国民族贫困地区多位于自然条件严酷的地区,产业发展先天条件差;地理位置远离区域经济、政治中心,历史上就长期处于经济不发达状态;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经济发展基础弱,产业结构单一;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极为缓慢,尤其是教育和卫生公共服务明显落后;长期以来自给自足模式下形成的部分独特的传统和习俗与现代市场经济不相容,限制了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经济、摆脱贫困的能力。

(5)中国政府始终重视民族地区的反贫困事业,出台了大量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一般性扶持政策,也针对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制定了特殊扶贫政策。

(6)民族地区由于贫困原因复杂,目前反贫困事业仍面临多项挑战:相关制度存在缺陷,传统扶贫模式效率低,自然条件差产业脱贫难度大,能力贫困问题突出、特困少数民族群体和边境地区贫困问题突出、政府和市场在扶贫工作中的边界不清晰。

(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思路

为了应对民族贫困地区在扶贫工作中的这些挑战,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

1.坚持“九个一批”的精准扶贫策略

2015年国家扶贫攻坚工作开始实施精准扶贫战略,提出了“六个精准”和“五个一批”的重要方针。精准扶贫是应对贫困人口越来越分散的重要战略措施。“六个精准”是指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五个一批”是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而民族地区由于前述的特殊性,还应当实施劳务输出脱贫一批、发展边贸扶持一批、兴边富民扶持一批、东西协作脱贫一批,即实施“九个一批”的精准扶贫策略。

2.重视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

发展生产是民族贫困地区脱贫的根本性措施。在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背景下,要促进产业发展就必须要重视市场机制,利用市场规律。民族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基础薄弱,农牧业发展缓慢,仅靠自身力量发展生产,减贫脱贫效果差。政府部门应设计更灵活的政策,吸引外部投资,发挥民族地区潜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等特色产业。同时在扶贫工作中应注重激发贫困人口自身的积极性,政府不宜过度干预,实施大包大揽的传统扶贫模式。最了解贫困人口实际能力和需求的必然是贫困人口自身,政府部门不一定要去设计具体的扶贫项目,而应当在农牧业生产技术指导、技能培训方面,技术信息和务工信息提供方面对贫困人口给予更多的支持。在发展产业和劳务输出等脱贫措施方面,政府应当设计激励相容的扶贫政策,激励贫困人口自身的积极性,让贫困人口在发展产业、务工方面有更多的选择,从而发现并找到适合贫困人口自身的脱贫办法。

3.加强民族地区公共服务水平

我国民族地区贫困问题并非单纯的收入水平低,贫困的多维化问题非常突出。单纯的经济反贫困政策并不能实现长期稳定有效的脱贫效果。民族地区反贫困战略必须更加注重非经济因素所导致的贫困问题,必须要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来化解民族贫困地区的多维贫困问题。一是完善民族贫困地区教育服务,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特别是要提高双语教育水平和质量,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人口的技能培训,构建多元化的职业培训投资体系,充分发挥教育的反贫困功能。二是提高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重点是提高医护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改变民族贫困地区看病难的困难,同时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新农合的保障水平和统筹层次。特别是做好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大病保险之间的衔接工作,切实减轻贫困人口看病的经济压力。三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救济、救助能力,充分发挥在反贫困中的兜底作用,特别是对于低收入人群要提供医疗救助、灾害救助等措施,帮助他们化解临时性困难,避免其返贫并保障其基本发展能力。四是要将公共服务质量监测纳入贫困监测内容,将公共服务质量水平与扶贫绩效、政府工作绩效相联系,通过行政约束强化地方政府对于公共服务质量的重视。

4.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扶贫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扶贫开发模式,特别是当下在全面脱贫的任务压力下,政府在反贫困政策制定、反贫困措施实施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日益强化。尽管我国也一直提倡全社会扶贫的思路,但在实施过程中,政府的主导地位意味着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扶贫作用相对弱化。

对于民族地区而言,鼓励全社会各界参与扶贫意义重大。民族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基础弱,先天条件不足,仅靠自身难以在短期内实现脱贫任务;政府部门人力有限,短期内难以彻底掌握贫困村、贫困户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帮扶措施因此也难以做到真正的精准。因此,鼓励其他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共同参与民族地区扶贫工作至关重要。尽管目前我国对于民族地区有东西协作扶贫政策、对口支援政策,有大学生支教政策、医疗援助政策等,但支援力度不足,整个社会参与度偏弱的问题非常明显。帮助民族贫困地区实现脱贫,不让一个少数民族、一个地区掉队,是国家的重要政治任务。民族地区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脱贫任务艰巨,仅靠政府部门和个别机构难以完成,必须尽可能地调动一切可以依靠的社会力量。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必须要制定相关政策,让更多的个人、机构和社会团体都投身到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中。

5.尊敬贫困户自身意愿,强调参与式扶贫

在扶贫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贫困户自身意愿。虽然我国也引入了参与式扶贫模式,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在扶贫中的主导地位过于强化,而且民族地区的贫困人口自身素质和能力有限,效果并不显著。但扶贫工作要想获得长期稳定的效果,得到贫困户的积极配合是其必要条件。民族地区扶贫工作中,政府不应大包大揽,要激发贫困户的参与热情,在发展产业、危房改造、农田水平等基础设施建设上要充分调查,尊重贫困户意愿,并且要引导、激励贫困户,让贫困人口真正参与到扶贫开发工作的各个环节,提高贫困人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贫困户自身成为扶贫工作的主体。

6.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民族贫困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生态保护压力大。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民族贫困地区在经济发展上做出了一定的牺牲,但现有的生态补偿机制未能充分保障民族地区的利益。草原、森林、耕地的生态奖补机制日趋成熟,但沙漠、流域等的生态补偿机制还未完善。当前实行的一些生态补偿制度是有时限的,如最新一期草原生态奖补机制实施期限为2016—2020年,到期后继续实施的补助标准没有公布;一些生态补偿措施是早期制定的,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措施是2009年制定的,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是每亩5元,按照目前标准来看,补助偏低;跨区域的横向补偿机制起步较早,但仍在试点阶段,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仍有较大困难。目前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是中央和地方省区财政出资,没有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来实施,经济发达省份的贫困地区可以获得省级财政的生态补贴,但民族地区由于财力有限,补贴标准低。因此,国家应当尽快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统一的补偿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制定动态的补偿标准,从根本上解决民族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内在冲突。

7.重视特困群体和边境地区的贫困问题

人口较少民族和受地方病困扰的少数民族群体是民族地区中的特困群体,边境贫困地区是民族地区的特困地区。这些特困群体和特困地区是民族地区反贫困事业的“硬骨头”。要实现我国全面脱贫、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重视特困群体和特困地区的贫困问题。为此,在政府扶贫资金的投入、社会扶贫力量的参与上,都应当向这些特困群体和特困地区倾斜。在公共服务水平的改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设计上,都应当向特困群体和特困地区倾斜。 R4VpPDUHzpMbQUZYStLuqqlJgrZHxfaNzAD6TDPy3hLpgCJRM4A6UQcxEe2CUUk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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