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们无法说明有哪些迷信、宗教思想甚至心理学上的假设是由此发展而来的,也不能指出哪些是由承认灵魂不朽导致的。这种曾经属于自我的不朽,也必然适用于他人。这一转折点揭示了焦虑这一重要的心理问题,而此前该问题一直被个体不朽的原始信仰所掩盖。这种焦虑首先表现为一种恐惧,不是对现实和活人的恐惧,而是对死者或被杀者的灵魂以及恶魔的恐惧,认为他们的重现是出于对生命的渴求以及对复仇的渴望。就像永生的自我无法想象死亡那样,这些灵魔同样也 有动机 活下去(复仇)。没有这个动机一,恶魔就会死亡,而自我也不承认自己终有死。恶魔想要得到自我,想要暴力地夺走它的生命。在原始人的解释中,这表现为一种双重或特别矛盾的心理。
自然死亡更令人费解:似乎是无缘无故发生的,而且就像睡着了一样暗示着一,种“过渡现象”,而不是有意地消灭一个活人。在具有负罪感的谋杀犯的梦中,受害者的鬼魂会出现来折磨他。被谋杀的人比自然死亡的人更能证明他们的永生。暴力死亡保证了灵魂的存活。在文明民族落后的民间信仰中,只有被杀者的灵魂才继续活着,不停息地四处游荡。对许多人来说,正是他们遭受暴力的结局赋予了他们“永生”。我们可以回想一下神话般的人物,比如基督,以及人类的例子,比如圣女贞德。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原始和古老的祭礼中,人祭被认为是一种特权,是一种赋予被选中者的荣誉。此外,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出于复仇的渴望,会选择(用吃掉、肢解或焚烧的方式)彻底毁灭对方,其目的正是在于剥夺被杀者永生的机会。
显然,这一系列关于永生的信仰和两种死亡(一种通向永生,另一种是真正的死亡)带来了最初的杀戮禁忌。这实际上不是禁令,而是一种不言而喻、出于本性的禁忌。这一禁忌并非源于正义的初始概念,也不是出于保护他人和社会的目的,而是源于一种受到威胁的直接感受,即一个人的永生受到威胁。受害者无法得到救赎,除非通过杀死凶手为自己复仇,把凶手从集体永生中驱逐出去。我们后来通过禁令和戒律(法律)来维持的正义观源自内部而不是外部的威胁,即不是心理上的,而是来自灵魂的。原始的“因果”解释清楚地表明,谋杀者的自然死亡是恶魔复仇行为的结果。这(像大多数因果解释一样)是一种基于灵魂信仰的心理学解释。
也许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所依据的以牙还牙( jus talionis )是源于泛灵论的假设,即谋杀者必然死亡,因为在实施谋杀的过程中,他为自己招来了恶魔的复仇。在杀死别人的时候,他也就杀死了自己——一直存在于灵肉双重之躯的永生灵魂。最后,存在于传统、习俗和法律之中的所有禁忌都是保护个人不受伤害的措施。这种伤害不是死亡的威胁,而是彻底毁灭、丧失永生的威胁。人们安抚邪恶的幽灵是为了得到他们的宽恕,至少是为了保持集体的永生。